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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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

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

三险一金账务处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三险一金”的会计处理,简单来说,“三险一金”一般都是企业从单位职工工资里直接扣除。

一、保险金的处理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3.如果当期未缴纳①当期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贷:银行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

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财政部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省本级和各市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各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各市。

第六条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

除青岛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青岛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统一将全省基金收入划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原则上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 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27•【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城镇的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劳动者。

包括:(一)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二)濒临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劳动者;(三)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用人单位被精简的劳动者;(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非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六)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国家负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6.21•【文号】[财会字[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两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开展“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工作,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目前“两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通过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检查,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

二、财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财务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重点检查1993年以来上述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对于1993年以前出现的问题目前仍未解决的,也属于检查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失业保险条例(完整版)

失业保险条例(完整版)

失业保险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长沙市会计管理文件汇编

长沙市会计管理文件汇编

长沙市会计管理文件汇编目录一、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4号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1号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32号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8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9号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号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6号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3号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3号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9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8号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9号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4号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5号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5号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3号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8号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3号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50号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2号2004年8月28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2002年11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2005年1月18日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2005年1月22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2005年1月22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2005年1月22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令第5号2004年7月27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2003年9月9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2001年2月20日二、会计管理类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监察部财会[2000]12号2000年9月7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1996年6月7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会字[1998]32号1998年8月21日《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湘财会[2005]7号2005年3月25日《关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解答(一)》省财政厅湘财会[2005]16号2005年4月20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程财政部财会字[1998]4号1998年1月23日三、会计制度类《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0]25号2000年12月29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1]49号2001年11月27日《小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2号2004年4月27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1998年2月6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7]288号1997年7月17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7号2004年8月18日《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2004年9月30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会[2001]17号2001年2月26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2001]43号2001年7月5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2002]18号2002年10月2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政部财会[2003]10号2003年3月17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2003年8月22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政部财会[2004]3号2004年5月28日《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2]5号2002年5月26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会[2001]62号2001年11月29日《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2]310号2002年7月26日《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政部财会[2003]31号2003年11月4日《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1]63号2001年12月17日《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2003]6号2003年3月5日《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政部财会[2003]17号2003年6月3日《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财政部财会[2004]16号2004年10月27日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湘财会[2004]27号2004年11月30日《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2004]13号2004年10月19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2004]21号2004年12月31日四、会计准则类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1992年11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财政部财会[2001]7号1998年3月20日(2001年1月18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责表日后事项财政部财会[2003]12号1998年5月12日(2003年4月14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财政部财会[2001]7号1998年6月12日(2001年1月18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财政部财会[1998]23号1998年6月20日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财政部财会[2001]7号1998年6月24日(2001年1月18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政部财会[1998]25号1998年6月25日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财政部财会[2001]7号1998年6月25日(2001年1月18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财政部财会[2001]7号1999年6月28日(2001年1月18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财政部财会[2000]6号2000年4月27日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财政部财会[2001]7号2001年1月18日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财政部财会[2001]7号2001年1月18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财政部财会[2001]7号2001年1月18日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财政部财会[2001]54号2001年11月2日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政部财会[2001]57号2001年11月9日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财政部财会[2001]57号2001年11月9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财预字[1997]286号1997年5月28日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1992年11月30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1998年1月6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1996年10月22日五、会计核算类《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9]33号1999年10月14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政部财会字[2000]2号2000年6月13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6]68号1999年10月14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6]68号1996年12月26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6]68号1996年12月26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7]1号1997年1月2日《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9]32号1999年9月7日《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9]44号1999年12月1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财政部财会[2003]19号2003年9月29日《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财政部财会[2003]27号2003年9月25日《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4]5号2004年10月12日《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4]14号2004年10月25日《新闻出版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4]1号2004年1月14日《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4]20号2004年12月9日《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财政部财会[1994]4号1994年2月14日《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4]19号2004年12月9日《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5]1号2005年1月5日《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4]10号2004年9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财会[2001]61号2001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2]3号2002年1月14日《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1993年12月30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财会[1994]2号1994年1月26日《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997年6月23日《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998年4月20日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7号1998年6月24日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4号1999年8月24日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2000年6月21日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390号2004年3月25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4月24日关于企业合并合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2000年6月21日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2000]3号2000年7月4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1994年3月29日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1994年10月24日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1997年12月1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084号2000年5月16日《关于印发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9]46号2000年12月17日《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湘财会字[2000]7号2000年3月20日《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字[2000]4号2000年3月10日《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2000]18号2000年11月30日《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2000]19号2000年12月19日《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政部财会[2000]22号2000年12月13日《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2000]24号2000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2002]1号2002年1月7日《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2001]64号2001年12月21日《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1]42号2001年12月30日《关于消除2000年末境内外会计估计差异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2]1号2002年1月11日《关于企业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2]4号2002年5月21日《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2003]1号2003年1月8日《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会[2003]14号2003年5月15日《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财会[2003]16号2003年5月30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2004]11号2004年9月22日六、会计内控类《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财政部财会[2001]41号2001年6月22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政部财会[2001]41号2001年6月22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财政部财会[2002]21号2004年10月12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财政部财会[2002]21号2004年10月12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财政部财会[2003]30号2003年10月22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财政部财会[2004]6号2004年8月19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政部财会[2004]6号2004年8月19日七、会计监管类《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6号1996年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2000年5月27日《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财政部财会[2000]3号2000年3月6日《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1998年10月8日《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9]6号1999年1月19日《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号1998年1月14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监字[2000]17号2000年7月28日《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政部、监察部财会[2000]12号2000年9月7日《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1]31号2000年4月30日《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告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1]1035号2001年7月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1]067号2000年9月30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专营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合伙人、出资人等事项实行报备审查制度的通知》省财政厅湘财会[2001]1014号2001年12月6日《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1]199号2001年8月20日《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9]6号1999年1月19日《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2001]108号2001年11月7日《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湘财注协字[2000]14号2000年5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通知》财政部、监察部财会[2000]12号2000年9月7日《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2]19号2002年11月18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财政部财会[2002]1026号2002年4月26日《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政部财协字[1999]102号1999年7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会[2002]1017号 2002年3月13日《关于终止委托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省财政厅湘财办[2003]6号2003年6月24日《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3]26号2003年6月24日《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81号1994年5月26日《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政部财会[2003]33号2003年11月26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4]18号2004年3月4日《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监[2003]121号2003年12月2日《关于加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省财政厅湘财监[2004]7号2004年6月7日八、会计考试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1]第1053号2001年8月1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财考办[2001]169号2001年12月18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财考[2001]22号2001年12月20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财考[2001]11号2001年8月13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财考[2001]12号2001年8月13日《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协字[1999]12号1999年2月5日《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人事部财会[2000]11号2000年9月8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3]5号2003年1月31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2004年11月8日《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人事部财办会[2004]25号2004年8月2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会考[2004]11号2004年6月11日《关于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劳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1567号2000年9月28日《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会考办字[2002]4号2002年3月21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暂行规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会考办字[2002]9号2002年4月30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财会考办字[1999]216号1999年8月4日《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国人厅发[2005]25号2005年3月22日。

失业保险会计分录

失业保险会计分录

失业保险会计分录
一、支付失业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失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
借: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金贷:银行存款
四、失业保险金退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金
同时,借:管理费用—失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五、失业保险金调整
借:管理费用—失业保险费(或贷记)
贷: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费(或借记)
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费(或贷记)
贷:银行存款(或借记)
六、失业保险基金核算
1. 收到失业保险费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 支付失业保险费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费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或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解读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解读

全部讲义第一节准则概述一、修订背景原《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主要规范了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断丰富,尤其是离职后福利计划日益发展,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同时,修订前准则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关于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规范尚不完整,导致会计实务中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的内容等都有所不一致,这客观上亟需根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完善职工薪酬准则;(2)缺乏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的区分、长期辞退计划导致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估计和折现、企业内退职工的工资薪金调整等,需要对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说明,以提高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的正文过于原则化,只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基本原则,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的确认与计量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和讲解中,需要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和完善准则。

此外,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区间法,要求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

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发布后,得到了全球各利益相关方的支持,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完善关于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会计司借鉴修订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中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2012年9月29日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正文:----------------------------------------------------------------------------------------------------------------------------------------------------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5月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失业职工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失业保险机构办理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职工。

第四条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失业保险机构按分工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实施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七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工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就业服务工作紧密配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四)财政补贴。

第十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及办法:(一)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含外方职工及港、澳、台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职⼯薪酬》应⽤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职⼯薪酬》应⽤指南 职⼯,是指与企业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下⾯是⼩编给⼤家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职⼯薪酬》应⽤指南,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职⼯薪酬》应⽤指南 ⼀、职⼯薪酬的范围 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提供服务⽽给予职⼯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职⼯薪酬的范围。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规范的对职⼯的股份⽀付,也属于职⼯薪酬。

(⼀)职⼯,是指与企业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类似服务的⼈员,也纳⼊职⼯范畴,如劳务⽤⼯合同⼈员。

(⼆)职⼯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配偶、⼦⼥或其他被赡养⼈的福利等,也属于职⼯薪酬。

(三)养⽼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计划向企业年⾦基⾦相关管理⼈缴纳的'补充养⽼保险费。

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薪酬。

(四)⾮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产产品发放给职⼯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偿提供给职⼯使⽤、为职⼯⽆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职⼯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在职⼯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货币性福利)计⼊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计量应付职⼯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计划向企业年⾦基⾦相关管理⼈缴纳的补充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保险费、⽣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以及⼯会经费和职⼯教育经费等。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

法规园地〔按: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最近,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称两项基金)等有关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现摘登如下。

〕一、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

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

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或购买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

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

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法规种类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

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7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7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7号)《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6日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的劳动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工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队、外省市驻京企业、市、区、县属企业,下同)职工;(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下同)职工;(三)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四)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职工;(五)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以下统称失业职工),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工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地方财政补贴。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解决职工失业后生活困难的问题,我国通过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来为失业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必须要做好,下面就介绍一下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会计核算原则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原则包括“计提、计量、确认、分配、披露”,具体如下:1.计提原则: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和个人职工失业保险费。

2.计量原则:核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量,确认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

3.确认原则:确认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资产和负债,确认会计期间内的总收入和总支出。

4.分配原则:分配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将其细分为应收分配款、职工个人账户等。

5.披露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二、会计核算方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计提、对账、分配、结转、审计、报表编制”,具体如下:1.计提:计算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照规定的费率计提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和个人职工失业保险费。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间向财政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2.对账:核对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余额和缴费记录,确保账户余额与缴费记录相符合。

3.分配: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分配到相应的账户中,并进行分类统计。

4.结转: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初结余和当期收支结转到下一个会计期间。

5.审计:对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审计,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报表编制: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注等。

三、会计核算流程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流程包括预算编制、费用计提、预缴与扣缴、分配、结转和报表编制等步骤。

1.预算编制:根据年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和当期的费用支出预算,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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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国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1现金2102银行存款3103财政专户存款4104暂付款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6111债券投资7121固定资产(二)负债类8201暂收款(三)基金类9301失业保险基金10302固定资产基金11303生产自救周转金(四)收支类12401失业保险金收入13402利息收入14403财政补贴收入15404转移收入16406上级补助收入17407下级上解收入18409其他收入19411失业救济金支出20412医疗补助支出21413丧葬补助支出22414抚恤救济支出23416转业训练支出24418管理费用25421转移支出26423补助下级支出27424上解上级支出28425其他支出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 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因缴费程序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实际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及有关收入,收入户除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

收到企业交来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将有关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等科目。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

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

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提取和支取存款时,借记"现金"和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的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5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 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专户存款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的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借出生产自救款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安置失业职工的企业给予的借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借出生产自救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

期末,将借出生产自救款的利息收入转入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收不回来的,经批准核销时,借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债券投资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转业训练费购建的用于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设施等固定资产。

转业训练费购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和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付出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项的种类和对象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失业保险基金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年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失业保险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各项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 "、"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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