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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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和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制定并执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一、目的和任务:1. 目的: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提高安全运输水平,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任务:(1)建立科学、健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隐患排查工作,提高隐患排查的及时性和全面性,防范事故的发生。

(3)制定治理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1. 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监督落实工作任务。

2. 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隐患排查流程和措施1. 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频次和范围。

2. 配备必要的排查工具和设备,确保排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排查范围:包括交通工具的设备和维护,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交通路况的检查等。

4. 发现隐患后,制定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和时限,确保隐患的及时消除。

5.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四、记录和报告1. 记录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档案,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2. 定期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3. 排查和治理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上为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AA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水运(包括海事、港口、渡口、水路运输、航道)、道路运输、交通质监和轨道交通(含地方铁路专用线、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全社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确保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特制定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以预防和消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目标,通过全面排查、认真治理和短期督导,确保交通运输各环节、各阶段的安全稳定。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隐患排查责任(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二)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并协调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市交通运输局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绩效评价和考核结果的公示,确保责任到人。

三、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一)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工作应该全面覆盖本市各区县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包括客运、货运、出租车、物流等各类交通运输企业。

(二)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工作应该按照推进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和排查细则,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交通运输隐患排查应该突出重点,对交通运输行业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车辆进行重点排查,确保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隐患治理工作的开展(一)针对上述排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应该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交通运输隐患治理工作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追责,确保隐患的及时消除。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任务目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度内容1. 隐患排查对象范围:包括交通工具、道路设施、电子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隐患。

2. 隐患排查责任主体: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监管部门等。

3. 隐患排查时间: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制定定期、不定期的隐患排查时间,并明确排查频次。

4. 隐患排查方法: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包括现场检查、设备设施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等。

5. 隐患排查记录:对每一次隐患排查进行记录,包括排查时间、地点、人员、结果等相关信息。

6. 隐患治理措施: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7. 隐患排查信息报备:对排查结果进行定期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

8. 隐患排查考核评估:建立隐患排查考核体系,对各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评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依据。

三、制度执行1. 各单位应按照制度要求,成立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人员分工。

2. 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及时记录排查信息,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3. 定期向上级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报告,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 对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定期的考核和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绩效的重要依据。

5. 针对重大隐患和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消除安全隐患,并进行深入排查和整改。

四、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甚至刑事责任。

五、其他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不断完善和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以及人的操作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整改实施工作,并落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的管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1改销号等制度。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报备主要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时____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责任单位。

第八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责任单位报告的;(二)管理部门督查发现的;(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四)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五)社会____并经查实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2(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三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三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确保交通运输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安排。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第四条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以及道路、码头、机场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二)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交通管理、驾驶员操作、船员操作、机组操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三)交通运输人员安全隐患排查,包括驾驶员、船长、机长等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制定排查计划和排查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排查时间。

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巡查、检测、评估等方式进行,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安全隐患情况。

第八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及时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治理。

第三章安全隐患治理第九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设备维修、设施改造、员工培训等。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制定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治理时间。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做到及时、全面,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三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三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隐患整治目标,制定整改措施,加强隐患治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是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全面、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注重防范,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流程第八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确定隐患排查治理目标: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情况,确定重点排查的隐患区域和行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目标。

(二)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力量对确定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确保隐患整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整理隐患排查结果:对排查出的各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理分类,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责任部门。

(四)实施隐患整治工作:按照整改方案和责任部门的要求,逐项开展隐患整治工作,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五)隐患整改验收:组织对隐患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九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二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二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水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交通等。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指存在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可能引发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各种潜在隐患。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防范、监管、整治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局面,实现依法治理。

第二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第六条政府应当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资源保障。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内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群众应当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配合,并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

第三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要求第九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

第十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察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评估制度,对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利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木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道路运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五条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T.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III-查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4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指通过对交通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排查,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实用、民主的原则,采取全员参与、整体治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责任制度相衔接,形成有机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区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支持。

第二章排查责任和机构设置第七条本单位设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成员。

第九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二)协调安排人员和资源,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三)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四)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五)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职机构,负责具体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职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和方法;(二)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定排查的重点和对象;(三)负责收集、分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数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四)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五)总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交通运输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明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目的、范围、流程和责任分工,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规范。

2. 目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1.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流程和方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2.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3.加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责任感和自觉性。

3.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交通运输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运输行业•铁路运输行业•航空运输行业•水路运输行业•物流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4. 流程4.1 隐患排查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间、频次和责任人员。

2.根据排查制度,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应按时、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3.隐患排查应包括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记录和上报。

4.2 隐患治理1.发现隐患后,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2.隐患治理应按照治理方案进行,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3.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关部门应进行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

4.3 隐患整改1.隐患整改是隐患治理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工作。

2.整改过程中应注重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3.整改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复查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5. 责任分工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分工:1.相关部门应明确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推广和监督。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XXX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进行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同时,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进行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进行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2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2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以及人的操作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整改实施工作,并落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的管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1改销号等制度。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报备主要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时____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责任单位。

第八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责任单位报告的;(二)管理部门督查发现的;(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四)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五)社会____并经查实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2(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全面排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制度背景和意义交通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等安全生产隐患存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非常必要。

该制度的制定旨在: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2.完善隐患排查机制。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追责、督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提供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制度要点该制度的要点包括:1.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交通运输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下达到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

交通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任务。

3.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明确工作要点和工作内容,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和分类,并制定整改措施。

4.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加强应急调度和处置工作。

5.提高人员素质。

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加大追责力度。

三、制度实施为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指对交通运输行业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确保交通运输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安排。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第四条各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通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以及道路、码头、机场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二)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交通管理、驾驶员操作、船员操作、机组操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三)交通运输人员安全隐患排查,包括驾驶员、船长、机长等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制定排查计划和排查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排查时间。

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采取巡查、检测、评估等方式进行,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安全隐患情况。

第八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及时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治理。

第三章安全隐患治理第九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设备维修、设施改造、员工培训等。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制定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治理时间。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做到及时、全面,确保治理效果。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板(二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板(二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板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____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以及人的操作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整改实施工作,并落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的管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1改销号等制度。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报备主要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时____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责任单位。

第八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责任单位报告的;(二)管理部门督查发现的;(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四)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五)社会____并经查实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2(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doc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doc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出租汽车公司经理或负责人按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对象及范围应包括:出租汽车等机动车辆及相关装置;管理制度、管理台帐、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营运证件等。

三、列入安全检查范围的项目,有专项维护检查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点要害部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规范及程序。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必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各项安全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实行责任人及受检当事人签字制度和隐患整改跟踪排查制度。

对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作好隐患的跟踪控制工作。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后,应主动向公司汇报,公司应收缴被吊销驾驶员的营运证件并上交管理部门,要教育、督促其不能驾驶车辆。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均应建立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规范化,保存期不少于“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台帐”。

各项3 年。

七、对违反本制度及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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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治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本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备。

第六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督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养护与运营和其他等七个专业类型。

每个专业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需停工停产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的事故隐患。

各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判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九条【制度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

第十一条【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内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日常排查】事故隐患日常排查由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班组组织,班前、班后开展的例行事故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本班次所有生产作业环节。

第十三条【专项排查】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在一定范围、领域开展的针对特定事故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部署;(二)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三)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业务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涵盖全部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

定期排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R五条【企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隐患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形成排查记录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隐患等级及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并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并向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应逐项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九条【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六)应急处置措施;(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条【安全防范】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制定应急措施,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成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整改验收应根据事故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一般事故隐患验收】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报送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申请予以销号。

第二十四条【评估改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事故隐患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R五条【统计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考核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员工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与】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相关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方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咨询或技术支持,但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报备第三十一条【报备原则及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报备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三)可能导致发生的事件及后果;(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五)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

第三十三条【报备方式】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

(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进展情况;(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直接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R五条【报备时限】重大事故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第五章事故隐患督促检查第三十六条【制定督查计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根据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和上级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明确督查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及要点。

第三十七条【督查内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工作规范的建设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统计分析及警示预警等工作落实情况;(四)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和管辖范围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十八条【督查内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重点监管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等建立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和档案建立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督促和整改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警示教育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十九条【信息记录与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

第四十条【配合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一条【委托服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上述事故隐患督查检查工作。

第六章事故隐患整改督办第四十二条【督促整改】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并指定人员负责跟踪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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