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是指对于独生子女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特别资助政策。
其相关参考内容如下:
1. 政策对象
本政策针对的对象为全国独生子女,包括父母均已去世的孤儿和家庭中有一方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的独生子女。
2. 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国家将给予一次性资助。
资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申请资格
独生子女应当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
(2)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治疗费用,且无其他渠道获得
资助;
(3)已经完成相关手续,经医疗专家确认该伤残需要治疗或
手术等。
4. 政策实施
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进行审核,并按照标准发放资助。
发放资助时,要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对象公平公正地受益。
5. 政策宣传
政府应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人知晓相关政策。
同时,要加强宣传防止盲目按照政策进行申请,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政策要求。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为做好2018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数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7〕127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对象申报2018年4月10日前,各区卫生计生委正式行文向市卫生计生委报送2018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数汇总表(附件1)、2018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目标人数汇总表(附件2)。
二、个案信息录入2018年3月31日前,各区卫生计生委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到北京市奖扶特扶管理系统(http://172.26.9.69:9080/SXPS)。
三、系统开网时间(一)2018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系统全部功能开放。
(二)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5日,仅针对系统与国家数据库比对发现的错误,对相关节点做信息修改上报时开放。
四、工作要求(一)各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2018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录入各项任务,并对全部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全部数据录入、错误数据修改应在2018年3月31日关网前完成。
录入数据与书面申报数据必须一致。
(二)2018年个案信息跨区迁移业务由市级统一完成。
迁出区需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跨区迁移人员的年审业务,并将跨区迁移的人员名单(见附件3)电子版、加盖公章纸质版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由家庭发展处进行年审后人员的跨区迁移业务。
北京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发放时间表
北京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年发放时间表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里,残疾人朋友们一直备受关注。
政府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出台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
而了解这些补贴政策在 2024 年的发放时间表,对于残疾人朋友们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北京市的残疾人补贴政策是基于对残疾人生活需求的深入调研和充分考虑而制定的。
其目的在于减轻残疾人的生活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2024 年的残疾人补贴发放,大致会按照以下的时间安排进行。
通常来说,每年的年初,也就是 1 月份,相关部门会开始进行上一年度补贴发放情况的总结和评估。
这一过程旨在检查补贴是否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了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同时也会对过去一年的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分析,以便为新一年的补贴发放工作提供经验和改进方向。
2 月份,会启动新一年度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街道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和材料。
为了方便残疾人申请,相关部门会提供详细的申请指南和咨询服务,确保每一位申请人都能清楚了解申请流程和要求。
3 月份,是审核申请材料的重要阶段。
民政部门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实申请人的残疾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
审核过程中,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会进入下一步的补贴发放流程;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也会及时告知原因,并给予申请人申诉的机会。
4 月份,开始进行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
根据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数量和补贴标准,计算出所需的补贴资金总额,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这一环节的工作确保了补贴资金的充足和稳定来源,为按时发放补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 月份,会对补贴发放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
公示期间,如果有群众对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西行规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西行规发2023〕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帮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帮扶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在全区范围内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户籍为西城区的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扶家庭”)成员提供帮扶,缓解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建立特扶家庭成员帮扶关怀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经济帮扶力度(一)按照全市部署,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2022〕19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本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90元、7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900元。
严格落实北京市要求,适时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
(二)坚持落实一次性经济帮助提标工作。
自2016年1月1日起审批通过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对其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严格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发放执行。
(三)落实有关保险制度。
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通知》(京卫家庭〔2021〕6号)文件精神,优化“暖心计划”在内的综合保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开展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开展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西政办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开展帮扶工作意见的通知西政办发〔2013〕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开展帮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相关部门在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帮扶工作中的职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对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开展帮扶工作的意见为解决好具有北京市西城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夫妻(以下简称“失独父母”,其家庭简称“失独家庭”)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失独父母”开展帮扶工作必要性的认识独生子女家庭是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家庭。
目前,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因失去子女而陷入困境。
对“失独父母”进行帮扶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对执行好现行生育政策,解决他们在养老、就医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突出位置”,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他们享受到住有宜居环境、病有保障医疗、困有救助关爱、老有良好保障的生活。
二、加强对“失独父母”开展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失独父母”帮扶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在区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建立人口计生、财政、民政、卫生、司法、社会办、各群团组织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要掌握标准,建立规范的帮扶程序,做到责任到人,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向“失独父母”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再生育及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北京市失独家庭补助政策
北京市失独家庭补助政策
北京市失独家庭补助政策是指,在北京市境内,因为独生子女在成年前死亡(包括养育长大不满18周岁后死亡和出生时即死亡)而导致的无法养老子女问题,符合北京市规定的失独家庭可以享受经济补助。
具体政策如下:
1.享受条件。
(1)户籍在北京市的失独家庭。
(2)独生子女在成年前死亡(包括养育长大不满18周岁后死亡和出生时即死亡)。
2.经济补助。
(1)独生子女死亡后,家庭每年可获得生活费补助1000元。
(2)家庭住房条件不佳者,可按规定获得住房补助。
(3)失独家庭孩子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中等专业教育阶段的学校,可获得一定额度的教育经费补贴。
3.申请流程。
失独家庭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认定,并按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即可享受经济补助。
4.其他要求。
(1)失独家庭应当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谎报材料等违规行为。
(2)每年受理相关政策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失独家庭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3)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失独家庭的隐私。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5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北京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最新公布图片高清
北京残疾人补贴政策2024最新公布图片高清关键信息项:1、补贴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2、补贴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3、申请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4、审核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_5、发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6、监督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1、补贴对象11 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111 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12 按照残疾程度分为不同等级,不同等级享受的补贴标准有所差异。
2、补贴标准21 生活补贴:根据残疾等级和家庭经济状况,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
轻度残疾每月补贴具体金额 1元,中度残疾每月补贴具体金额 2元,重度残疾每月补贴具体金额 3元。
211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补贴标准适当提高。
22 护理补贴: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按照护理等级和护理方式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
居家护理每月补贴具体金额 4元,机构护理每月补贴具体金额 5元。
221 护理等级的评定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
3、申请流程31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311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县残联。
32 区县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审核通过的,确定补贴资格和补贴标准。
321 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核机制41 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核机制,由残联、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11 定期对补贴对象进行资格复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42 审核过程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提高审核效率。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近年来,我国领导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加强计划生育的实施,促进我国人口稳定控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旨在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涵盖几个方面:首先,领导提供家庭独生子女的家庭补贴,以减轻为孩子增添的经济负担;其次,领导提供免费的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服务,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第三,领导规定了双方子女的抚养费额度,以改善儿童的生存条件;第四,领导实行了职业培训和就业保障,使计划生育家庭中的每位家庭成员都能有一份自己喜欢和熟悉的工作。
总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旨在促进我国人口的实施,帮助困难家庭提高生活质量,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希望大家从实际行动落实计划生育,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中国科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编制2013年3月1.北京市晚婚、晚育是怎么规定的?答:•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晚婚职工婚假为多少天?答: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所以,北京市户口职工晚婚婚假应为10天。
3.一对年轻人结婚,如果女方满23周岁是初婚,男方28周岁为再婚,请问他们能享受晚婚奖励假吗?答:不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虽然女方是初婚,但因男方是再婚,所以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
4.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由女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正式编制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应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初婚未育证明”等材料到单位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本人保存。
档案在人才中心、个人存档的项目聘用或人才派遣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须到存档单位---人才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等相关手续。
5.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生育服务证‣。
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职工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口,新生儿拟在男方入户的,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答: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职工夫妻均为北京市户口,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实际困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现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流程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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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
近期,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独生子女家庭孤残儿童认定工作的通知》,在此之前已经有实施独生子女抚养奖励政策的很多省市开始试行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独生子女家庭中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儿童伤残问题,为这些孩子提供一定程度的救助和保障。
具体来说,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向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中有伤残儿童的家庭,政府将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向补助。
这些补助主要包括定点医院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还包括生活补贴和每月固定津贴等项目。
二、保险补偿
政府还将引导和推广独生子女家庭为儿童投保意外伤害险,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这些儿童提供相应的保险补偿。
这能够有效地减轻独生子女家庭因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负担,为儿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三、家庭抚养服务
独生子女家庭中伤残儿童的抚养比较困难,政府将通过多种形式为这些家庭提供相应的抚养服务,例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心理疏导等,确保这些家庭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成长环境和关爱。
总之,独生子女伤残新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独生子女家庭中伤残儿童的问题。
同时,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加强家庭伤残儿童的保障和救助力度,真正做到全面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政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是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扶助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运行机制及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发放渠道,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同时,要继续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三结合”贴息贷款、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2005年6月)为促进本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2022年北京独生子女新政策
2022年北京独⽣⼦⼥新政策在北京地区如果办理了独⽣⼦⼥证,那么在今后是可以享受到独⽣⼦⼥证的补贴待遇的,独⽣⼦⼥证的补贴待遇在今年已经有了新的规定,那么具体的内容是如何的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2020年北京独⽣⼦⼥新政策1、独⽣⼦⼥升学教育补贴独⽣⼦⼥的教育补贴也是国家对独⽣⼦⼥家庭补贴的重点之⼀,主要体现在两个⽅⾯,其⼀是政策倾斜,也就是如今许多地区享受到的独⽣⼦⼥家庭中⾼考加分的福利;其⼆就是现⾦补贴,农村独⽣⼦⼥家庭的⼦⼥⾼考考中⼆本b 类及以上的学校,⾦额⼀般在2000元~5000元,符合这项补贴条件的农民家庭可以咨询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
2、独⽣⼦⼥奖励费独⽣⼦⼥⽗母奖励10-30元/⽉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直到领取到你的⼦⼥⼗⼋岁的时候。
3、独⽣⼦⼥家庭伤残扶助补贴有劳动⼒才有⽣产⼒,像农村独⽣⼦⼥家庭如果有⼀个⼈伤残后,会直接影响⽣产⼒,国家为了帮助独⽣⼦⼥家庭顺利度过困境,对独⽣⼦⼥家庭⼦⼥出现伤残情况时,可以申请补助,每⼈补助270元/⽉。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第⼆⼗七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愿终⾝只⽣育⼀个⼦⼥的夫妻,国家发给《独⽣⼦⼥⽗母光荣证》。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独⽣⼦⼥发⽣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育家庭⽼年⼈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今年北京地区所涉及到的新的独⽣⼦⼥规定主要包括了奖励费⽤,这个奖励费⽤⼀般在10块到30块钱每⼀个⽉,然后还会涉及到孩⼦的升学教育问题,⼀般在两三千元左右的补贴,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2022北京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2022北京独⽣⼦⼥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如果⼀个家庭,夫妻只⽣育了⼀个后代。
那么这种家庭就叫做独⽣⼦⼥家庭。
⽗母可以办理并领取《独⽣⼦⼥⽗母光荣证》。
那么,北京独⽣⼦⼥补贴政策是什么?下⾯,店铺⼩编就整理了与北京独⽣⼦⼥补贴政策有关的内容,跟着⼩编⼀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2北京独⽣⼦⼥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已经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每⽉发给10元独⽣⼦⼥⽗母奖励费,奖励费⾃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发⾄其独⽣⼦⼥满⼗⼋周岁⽌;
(⼆)独⽣⼦⼥的托幼管理费和⼗⼋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母,⼥⽅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每⼈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养⽼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母优先办理养⽼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家庭发展⽣产。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第⼀胎⽣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母光荣证》,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份独⽣⼦⼥奖励待遇。
独⽣⼦⼥发⽣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或者死亡,其⽗母不再⽣育或者收养⼦⼥的,⼥⽅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所在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不少于5000元的⼀次性经济帮助。
有任何关于独⽣⼦⼥优待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家。
“独生子女护理假”引热议北京政策“正在路上”
“独生子女护理假”引热议北京政策“正在路上”近日,北京市政府正式提出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这一政策的提出意味着北京市将成为全国首个试行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地区,为独生子女提供更多的关爱和照顾。
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受到了家庭关爱和教育专家的肯定,也引发了广大家庭的热烈讨论和期待。
那么,“独生子女护理假”具体是什么政策?它将为独生子女提供怎样的福利?这一政策对北京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影响又将是如何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是指独生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照顾独生子女期间可以享受的带薪假期。
具体来讲,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孩子生病或者需要照料的时候,享受一定的带薪假期,以便更好地照顾独生子女。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为独生子女提供更多的关爱和照顾,促进家庭和睦,提高育儿质量。
从政策内容来看,“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的出台,无疑将给独生子女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
对于很多独生子女家庭来说,他们面临着照顾孩子的压力和责任,特别是在孩子生病或者需要照料的时候更是如此。
而有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的支持,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可以更加从容地照顾孩子,在孩子需要他们的时候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守护,这无疑将对独生子女的成长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也能够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的负担和压力,增强家庭幸福感,促进家庭和睦。
因此“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的出台,将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独生子女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睦,提高育儿质量。
除了对独生子女家庭起到积极的作用之外,“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的出台,也将对北京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影响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家庭角度来看,这一政策有望促进家庭和谐,增强家庭对孩子的关爱和照顾,提高育儿质量,从而有助于培养健康、快乐、有爱心的下一代。
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一政策有望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家庭矛盾,降低家庭暴力,提高社会稳定性和和谐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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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 49 周岁;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1、以本人户口簿标注为“北京市”为准。
2、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3、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享受特别扶助。
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出生年月以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男方不受年龄限制。
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
“49周岁下一年度”的界定,即当事人享受特别扶助的前一年12月31日前度过了49周岁的生日。
(如,女方1959年1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
)女方超过49周岁后独生子女达三级以上残疾的,以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确认独生子女残疾级别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
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申请特别扶助金。
(四)“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的确定1、合法收养子女视同合法生育子女,计入特别扶助申请对象子女数。
2、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在生育前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双方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结婚、期间未与他人有过婚姻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父(母)子(女)关系。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户口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生育或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均有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证明。
界定夫妻生育(或收养)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或收养)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生育(或收养)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应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有关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的确定现存活的独生子女因病或因伤致残,经市残联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包括一级、二级、三级)。
残疾级别以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标注的残疾等级为准。
二、关于终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确认原则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户口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一)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离异或丧偶,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或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夫妻离异时,法律判决或双方协议子女由其父(母)抚养,父(母)再婚时,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继母(父)与该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二)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子女或子女不再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离异或丧偶的特别扶助对象单方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经治疗痊愈或伤残级别不够三级以上的,自治愈或经市残联指定医疗机构重新鉴定并确认为三级以下级别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自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退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经本人申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转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三)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自特别扶助对象死亡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其配偶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
(四) 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自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本市户籍一方继续享受。
(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等,自发现当年退出特别扶助。
三、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一)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7、其他相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簿,现已分户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3、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需提交外省市出具的社区居(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四、关于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特殊情况(一)关于《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1、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
《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凭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
2、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级证明及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相关部门无当年档案记录查找不到其档案材料的。
(二)关于再婚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问题1、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异或丧偶的,未再婚前继续享受特别扶助。
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
此对夫妻又离异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符合条件的重新申请。
2、子女三级以上残疾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或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在本人年满49周岁时,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
再婚后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3、再婚夫妻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符合条件的均享受特别扶助。
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继(母)父不享受特别扶助。
三级以上残疾子女的亲生父(母)与健康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婚后合法生育的第二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初次生育的一方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不享受。
初次生育一方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夫妻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5、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另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该对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三)关于子女收养及解除问题1、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后,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该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此对夫妻无其他子女的,双方可以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合法生育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该夫妻不享受特别扶助。
2、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该子女是否达三级以上残疾,养父母不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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