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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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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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 引导 民问投 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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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什 么?
有 效 实施 两年 内 中 央新 增 投 资 11万 亿 元带 动 总 额 .8 4 亿投 资 的 计 划 , 国 经 济在 世 界 范 围 内率 先 趺现 万 我 总 体 回升 向好 。在 此 过 程 中 ,政 府 投 资 对 于 稳 住 全 社 会 信 心 、拉 动 投 资 和 稳 定 经 济 发挥 了不 可 替 代的
从 当 前 看 ,出 台 《 干 意 见 是 丰 富 和 充 实 应 若 对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一 揽 子计 划 的 重要 内 容 之 一 ,有 利
有 制经济 ,推动各种昕有 制经 济平等竞争 、共同发
展 。鼓 嘞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有 刊 于 完善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体 制 ,充 分 发挥 市场 配 萎 资 源 的 基
鼷 的 基 础 的 迫 切 需 要 ,也 是 坚 持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段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完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长 久之 策 。
励 、支 持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鼓 嘞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有 币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以 公有 制 为主 U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鼹 的 社 会主 义初 级 阶 段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以 现 代 产 权 制 受 为 基 础 发 喂 混 合 斫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混合经济投资主体120 集体企业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30 股份合作企业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42 集体联营企业160 股份有限公司149 其他联营企业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170 私营企业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190 其他企业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企业410 个体户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20 个人合伙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2010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

2010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
明确 禁 止 准 入 的 行 业 和 领 域 。规 范设 置 投 资 准 入 门 槛 , 造 创
公 平 竞 争 、 等 准 入 的市 场 环 境 。市 场 准 入 标 准 和优 惠扶 持 平
业 务 。 加 强 对 电 信 领域 垄 断和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监 管 , 进 促
政 策 要 公 开 透 明 , 各 类 投 资 主 体 同 等对 待 , 得 单 对 民 间 对 不
了与 非公 经 济 3 6条 相 区 别 , 简 称 为 “ 3 故被 新 6条 ” 该 具 体 。
内容 如 下 : 各省、 自治 区 、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直 国务 院 各 部 委 、 直 属 各
机构 :
用机场、 通用 航 空 设 施 等 项 目。 抓 紧研 究 制 定 铁 路 体 制 改 革
间 资 本 以独 资 、 股 或 参 股 形 式 参与 水 电站 、 电 站建 设 。 控 火 参
股 建 设 核 电 站 。 一 步 放 开 电力 市 场 , 极 推 进 电 价 改 革 , 进 积 加 快推行竞价上网 , 行项目业主招标 , 善电力监管制度 , 推 完 为
增 长 的 内生 动 力 。 固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基 础 。 进 经 济 长 期 平 稳 促
股 方 式 进 入 基 础 电信 运 营市 场 。 持 民间 资 本 开 展 增值 电信 支
私 营 等 非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发 ( 0 5 3号 ) ( 20 ) 等 一 系 列政 策 措 施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法 律 法 规 未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国 民 间 投 资 不 断 发 展 壮 大 , 经 成 为 我 已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 整 产 业 结 构 、 荣 城 乡 市 场 、 大 社 会 就 调 繁 扩 业 的重 要 力 量 。 在 毫 不 动 摇地 巩 固 和 发 展 公 有 制经 济 的 同 时 , 不 动 摇 地 鼓 励 、 持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 一 毫 支 进 步 鼓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有 利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人民日报》2010年5月15日 6版(要闻)

《人民日报》2010年5月15日 6版(要闻)

年 月 日星期六要闻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就民间投资“36条”答记者问本报记者朱剑红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可以说是在社会各界的期盼中出台了,在当前形势下,《若干意见》的意义是什么?答:《若干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它的出台既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迫切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创造社会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

据初步统计,!""#年$月至$$月,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已是半壁江山。

如何调控、引导和发展好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是投资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问:!**%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被大家形象地称为“非公经济+&条”,非常凑巧地是,这次的《若干意见》也是+&条,新、旧两个+&条相比,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答:!**%年的“非公经济+&条”,对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非公经济+&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

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经济+&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

但根据有关方面的调研情况,目前全社会,*多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的有&!个,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只有(-个。

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据统计,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在教育中占-!'+),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在金融业中占#'&).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一)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注:混合经济投资主体是否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控股情况确定。

四、本规定适用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发布活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规定的说明一、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范围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统计部门内部标准测算,该比重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微乎其微发展到超过5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投资的主要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逐步加强。

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民间投资新36条

民间投资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缓,投资需求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我认为,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政府对民间投资的鼓励和引导将促进经济结构的升级。

过去,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而民间投资长期以来在国内投资中的比重相对较低。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较为单一,经济活力不足。

通过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可以有效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领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提质升级。

其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助于推动科技创新和创业创新。

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量,而民间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创造力。

通过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科技创新和创业创新领域,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和支撑。

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和管理服务,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实现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三,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也有助于推动城镇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仍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市化率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还存在较大差距。

通过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可以促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农村地区倾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农民就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农民致富。

第四,政府对民间投资的鼓励和引导还能够带动消费和拉动就业。

目前,我国消费需求仍然较为低迷,民间投资的增加将有助于扩大内需市场,推动消费的升级和增长。

与此同时,民间投资的增加也将带动了一批新的就业机会,减少了失业和就业矛盾,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36条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该意见共有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

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新36条”主要内容●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参与电力建设。

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鼓励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

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

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企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今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国际国内经济深度调整和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科学发展。

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着力增强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把保持经济增长与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把完善政府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起来,着力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与活力;把推进社会建设与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结合起来,着力健全改善民生的保障机制;把提高经济效益与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体制机制;把加快国内发展与提升开放水平结合起来,着力形成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原创版)
目录
1.背景介绍:新 36 条的出台
2.新 36 条的内容概述
3.新 36 条对民间资本的鼓励作用
4.新 36 条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
5.建议与展望
正文
一、背景介绍:新 36 条的出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我国政府在 2010 年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的若干意见》(简称新 36 条),旨在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新 36 条的内容概述
新 36 条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金融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等领域;优化民间资本投资环境,为民间资本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条件;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支持和服务,为民间资本提供政策和信息咨询等。

三、新 36 条对民间资本的鼓励作用
1.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提高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2.促进了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融合发展,实现了优势互补。

3.提高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效益,为民间资本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四、新 36 条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
新 36 条自出台以来,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政策落实不到位、民间资本投资权益保障不力、投资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

五、建议与展望
针对新 36 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

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系

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系

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系摘要:2010年5月国务院提出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在上述的《若干意见》中,政府大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前只能由政府投资的相关领域。

该意见的出现,使得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同时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同台竞技。

也使在高通胀的时期,民间资本有了新的投资渠道。

关键词:政府投资民间投资挤出与挤入一、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政府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手段,在社会投资和资源配置中起重要宏观导向作用。

政府投资可以弥补场失灵,协调全社会的重大投资比例关系,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政府投资的主体是政府。

因此,政府要对政府投资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当然,政府也享受政府投资带来的经济效益。

在政府投资时,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经营管理,确保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确保政府投资的利益和风险约束机制得到严格监管和控制。

同时,弱化部门利益,堵塞管理漏洞,壮大政府投资实力。

建立政府投资的项目评估审议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促进投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广泛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进规范的招标承包制度。

政府投资要严格限制在公共领域,包括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扶持农牧业生产和扶贫,搞好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在营利性基础建设方面,可以适当的建立特别许可制度和一些有经济实力、声誉良好的企业进行合作。

同时要合理安排投资布局,调整区域产业结构。

投资布局,即政府投资在各地区的分配比例关系,是政府投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间投资民间投资是根据投资项目资本总额构成中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性质对投资进行一种分类。

它是相对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而言的,属于投资来源或投资主体的概念划分,但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具有深刻制度内涵的范畴。

民间投资是来自于民营经济所涵盖的各类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个体投资(居民个人的生产性投资和住宅投资、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投资)、私营企业投资、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模式及收益回报解析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模式及收益回报解析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模式及收益回报解析•一、政策梳理•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这为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类项目明确了政策指向,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政策梳理如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允许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指标调剂收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对于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以及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国发【2010】13文件

国发【2010】13文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一)要按照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完善鼓励和引导的政策措施,促进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

坚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吸引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税收优惠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加强安全保密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二、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三)大力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科学设置装备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修订工作,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发布。

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协调衔接,建立相互协调的审查认证管理机制,缩短审查认证周期。

(四)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小、通用性强、有较多合格承制单位的装备采购项目或配套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

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的投资建设。

凡是符合该目录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比例。

(六)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中对于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需上报备案申请表。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及政策建议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及政策建议

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及政策建议—基于案例分析的角度【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融资方式的转变,我国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发展较快,对金融机构传统的融资模式产生了一定影响。

但也要看,在各类民间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发展较快的同时也隐含着相应的政策、道德、信息不对称及监管等一系列风险,如果对这类风险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它所引发的行业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将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本文以案例分析的角度,对民间投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融资风险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风险类型,并针对其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对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发展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关键词】民间融资中介风险建议近几年来,我国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较快,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从事民间抵押贷款、民间投融资的中介机构,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的渠道。

2010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国家部委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引导和规范了民间投融资行为,但由于政策的制定实施与整个社会的资金游动规律存在一定偏差,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房市限购和通货膨胀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趋利行表现的较为突出,特别是部分民间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欠规范,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存在非法集资隐患、违规经营金融业务、资金来源及去向不明等问题,潜藏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影响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这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特殊群体的规范发展,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本文以保山市陶然和丰投资公司集资诈骗案为例,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中介市场及机构的相关建议。

一、引言近几年来,受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以及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融资难度大、资金紧张的局面。

为拓宽融资渠道,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市场发展。

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预测1 预测 2009年9月5日,中国企业 年 月 日 中国企业500强名单 强名单 在杭州公布。500强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 在杭州公布。 强企业中, 强企业中 企业共有331家,占总数的 企业共有 家 占总数的66.2%,所占比重 , 比上年略有上升。 ( C ) 比上年略有上升。这表明 A.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高越好 . B.国有经济应在各个经济领域占支配地位 . C.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在不断提高 . D.国有企业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
混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1)从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两者的经 )从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 济形态的地位是不同的 是不同的。 济形态的地位是不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 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 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的基础。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 的基础。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而非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 (2)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两者在市场经济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 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是平等的。 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我国不断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 我国不断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 铁路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铁路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 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 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 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这样 做有利于( 做有利于( D ) 打造平等的市场环境, ①打造平等的市场环境,激发公有制经济的活 坚持和完善我国公有制为主体、 力②坚持和完善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③ 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③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 建立,巩固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④ 建立,巩固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④形成各种所 有制经济平等竞争、 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A、①②③ 、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④ 、①②③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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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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