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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藤州镇人民政府、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汉全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藤县藤州镇人民政府、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汉全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藤县藤州镇人民政府、梧州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汉全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18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成陈伟红班艳【审理法官】王小成陈伟红班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汉全;藤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吴汉全藤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汉全【当事人-公司】藤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昌祺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黎居秀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黄柱彬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昌祺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黎居秀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黄柱彬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昌祺黎居秀黄柱彬【代理律所】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吴汉全【被告】藤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藤县政府是否实施了清理上诉人果树等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及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书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重复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经二审庭审调查上诉人吴汉全,其确认在一审的起诉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藤县政府于2019年5月17日至9月3日在涉案榨油房周边清理其果树等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15300元,其中包含龙眼树、桉树、石榴树、木瓜、柠檬、花生等地上附着物损失及停产停业费、过渡费、安置费、误工费等损失(详见一审赔偿费清单)。

二审庭审吴汉全明确表示涉案榨油房损失已在梧州中院(2020)桂04行初18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20)桂行终902号行政判决中处理,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包括榨油房的损失。

被上诉人藤县政府在二审庭审上否认实施了清理上诉人果树的行为,但认为不排除2019年5月17日拆除上诉人榨油房时顺便清理了周边杂物。

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侯发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侯发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侯发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2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焦玉兴闵雯【审理法官】尹腾焦玉兴闵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侯发磊【当事人】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侯发磊【当事人-个人】侯发磊【当事人-公司】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庄欠峰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赵国庆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王先荣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庄欠峰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赵国庆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王先荣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庄欠峰赵国庆王先荣【代理律所】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济南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侯发磊【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侯发磊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本证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立天唐人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涉案房产,并要求立天唐人公司在126395元范围内停止支付解除合同后的返还房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侯发磊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对于争议焦点一,关于涉案合同中约定的立天唐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的效力问题。

张峥嵘、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峥嵘、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峥嵘、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0【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7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青魏俊张耀明【审理法官】王淑青魏俊张耀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峥嵘;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峥嵘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峥嵘【当事人-公司】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丹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丹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丹【代理律所】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峥嵘【被告】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峥嵘与驼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峥嵘与驼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明确约定“预售建筑面积以商品房的建筑图纸为依据测算,建筑面积的最终确定以产权部门实测面积为准,总房款实行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之时,驼峰公司在合同中附有建筑面积平面图。

房屋竣工后,驼峰公司委托襄阳市房屋测绘中心已对涉案房屋的面积进行了测量,襄阳市房屋测绘中心为此又出具了测绘建筑面积平面图,该测绘面积是最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依据,也是计算购买房屋总房款的依据。

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鄂05民终1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士勇唐兆勇王瑞菊【审理法官】张士勇唐兆勇王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乐军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乐军【当事人-公司】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季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王少坤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季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王少坤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季亚王少坤【代理律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乐军【被告】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新天地电脑城公司在其所在混合小区兴建了停车场,为小区业主提供了停车管理和服务,小区大部分业主通过实际行为接受了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的服务,同意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经营停车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停车场服务,其在小区兴建停车场虽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审核,但其与小区业主之间的事实停车服务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小区业主自治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得到法律尊重。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新天地电脑城公司在其所在混合小区兴建了停车场,为小区业主提供了停车管理和服务,小区大部分业主通过实际行为接受了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的服务,同意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经营停车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新天地电脑城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停车场服务,其在小区兴建停车场虽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审核,但其与小区业主之间的事实停车服务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小区业主自治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应得到法律尊重。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6【案件字号】(2022)云29民终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万石段蓉晖杨明珠【审理法官】赵万石段蓉晖杨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朱丽华【当事人】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刘阿锁朱丽华【当事人-个人】刘阿锁朱丽华【当事人-公司】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涛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段晓霞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杨鑫倩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涛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段晓霞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虞怀兴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杨鑫倩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涛段晓霞虞怀兴杨鑫倩【代理律所】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理苍海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被告】刘阿锁;朱丽华【本院观点】双方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上诉人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被上诉人交房以及商品房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

案涉商品房于2019年9月20日已具备交房条件,此时交房并不妨害被上诉人对商品房的正常使用。

按照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关于逾期交房“交房时间届满后的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0日内,被告按每天1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30天后,被告按原告已付款的0.01%乘以逾期天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5.10 司法拍卖..................................................................................................................................................30 5.11 股权冻结..................................................................................................................................................31 5.12 清算信息..................................................................................................................................................31 5.13 公示催告..................................................................................................................................................31 六、知识产权 .......................................................................................................................................................31 6.1 商标信息 ....................................................................................................................................................31 6.2 专利信息 ....................................................................................................................................................35 6.3 软件著作权................................................................................................................................................39 6.4 作品著作权................................................................................................................................................42 6.5 网站备案 ....................................................................................................................................................43 七、企业发展 .......................................................................................................................................................44 7.1 融资信息 ....................................................................................................................................................44 7.2 核心成员 ....................................................................................................................................................44 7.3 竞品信息 ....................................................................................................................................................55 7.4 企业品牌项目............................................................................................................................................57 八、经营状况 .......................................................................................................................................................57 8.1 招投标 ........................................................................................................................................................57 8.2 税务评级 ....................................................................................................................................................62 8.3 资质证书 ....................................................................................................................................................62 8.4 抽查检查 ....................................................................................................................................................63 8.5 进出口信用................................................................................................................................................63 8.6 行政许可 ....................................................................................................................................................64

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鄂06行终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士平梁慧星曾建彬【审理法官】付士平梁慧星曾建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桐树店社区居委会【当事人】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朱会林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桐树店社区居委会【当事人-个人】朱会林【当事人-公司】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桐树店社区居委会【代理律师/律所】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久平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久平赵国胜【代理律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人民政府;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桐树店社区居委会【被告】朱会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仍然是上诉人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朱会林家庭房屋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查封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质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所在地地块正在进行征迁,被上诉人朱会林尚未与征迁部门达成征迁补偿协议。

原审除认定收回朱会林户宅基地上乱搭乱建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载明“经米庄镇政府批准”,是镇政府授权委托行为表述不准确,本院不予确认外,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仍然是上诉人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朱会林家庭房屋的合法性。

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吴宝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吴宝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吴宝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20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文杰叶卫国张忠星【审理法官】杨文杰叶卫国张忠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吴宝军;刘兰花【当事人】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吴宝军刘兰花【当事人-个人】吴宝军刘兰花【当事人-公司】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琼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张美美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琼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张美美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琼张美美陈万栋【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德州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吴宝军;刘兰花【本院观点】唐人公司当庭出示裁定书原件,吴宝军、刘兰花对其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唐人公司与吴宝军、刘兰花在双方签订的《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期限及违约责任。

涉案双方签订合同时,国家已进行不动产登记改革,不再区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应解释为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而非仅指房屋所有权证;另外,唐人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改革影响涉案房屋产权证的办理进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唐人公司的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人公司与吴宝军、刘兰花在双方签订的《德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期限及违约责任。

2024年医院整顿商业行贿工作总结(4篇)

2024年医院整顿商业行贿工作总结(4篇)

2024年医院整顿商业行贿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2024年,随着医改政策的不断推进,全国范围内对医院商业行贿问题的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

商业行贿作为一个长期存在且对医院正常运营严重影响的问题,必须得到彻底整顿。

为此,我院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整顿商业行贿工作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全力以赴开展整顿工作。

二、工作内容1. 加强人员培训针对医院商业行贿问题的存在,我们组织了全院内外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向医院管理层、医生、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介绍了商业行贿对医院的不良影响以及整顿商业行贿的重要性。

2. 完善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医院整顿商业行贿的有效性,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章,规范了医生、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患者家属等外部人员的关系。

其中包括明确禁止收受礼金、回扣等商业行贿的行为,并明确了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3. 加强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推进,我们加强了对医院内外商业行贿问题的监督和检查。

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合作机制,加大对医院内外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问题。

4.加大宣传力度为了使整顿商业行贿的工作深入人心,我们采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包括医院内刊、院刊、网站等,向医院内外人员广泛传达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进展。

同时,通过与媒体的密切合作,对外宣传医院的整顿工作,增加公众对医院整顿商业行贿的认识和支持。

三、工作成效和收获1. 改变了医院内部风气通过一年的努力,医院内部的风气已经明显改变。

医生、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商业行贿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得到了提高,减少了不必要的商业行贿行为。

患者和家属对医院的信任也在逐渐增加。

2. 减少了医患纠纷商业行贿问题的整顿工作使医院内部的医患关系得到了改善。

医生和护士不再因收受商业贿赂而偏袒某些患者,患者和家属也不再通过行贿获取不合理的医疗服务。

因此,医患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大幅减少。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2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峰段智明白中哲【审理法官】吴峰段智明白中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余汉伟【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余汉杰余汉伟【当事人-个人】余汉杰余汉伟【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孟琨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燕雪松孟琨【代理律所】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被告】余汉杰;余汉伟【本院观点】双方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主要争议为上诉人应否继续履行合同,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权责关键词】效力待定显失公平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合法性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缴清了购房款,上诉人也已交付房屋多年,且涉案小区各种手续齐全,部分业主也已办出了商品房产权证书。

故上诉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被上诉人不是合同一方,该合同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故上诉人主张以《合作建房合同》未经上级部门审批效力待定及遇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该合同来阻却对被上诉人承担办证责任,不能成立,也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关于房屋交易契税的承担问题,被上诉人庭审中明确表示按法律规定执行,并且原审判决也未对契税承担作出判决,上诉人以此来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进而不履行办证义务,不能成立;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王汉强、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汉强、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汉强、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7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汉平刘忠陈小萍【审理法官】余汉平刘忠陈小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汉强;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王汉庆【当事人】王汉强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王汉庆【当事人-个人】王汉强王汉庆【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代理律师/律所】崔志恒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志恒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志恒【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汉强;王汉庆【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案中,上诉人王汉强向被上诉人武昌城区改造更新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武昌区四美塘片旧城改建项目中原审第三人王汉庆与被上诉人就涉案被征收房屋签订的征用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就房屋征收事宜所进行的一些书面约定。

武汉市武昌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武昌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武昌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萍肖丹刘忠【审理法官】陈小萍肖丹刘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张德山【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张德山【当事人-个人】张德山【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汇蜀永萍火锅店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静雨、梁畅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张勘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张发达湖北蓝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静雨、梁畅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张勘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张发达湖北蓝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静雨、梁畅华张勘张发达【代理律所】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湖北蓝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汇蜀永萍火锅店;张德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的门店连接的武车路停车场位于城市主干道路边,属于公共场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门店连接的武车路停车场位于城市主干道路边,属于公共场所。

其在该停车场上摆放雨阳棚,违反了《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被上诉人区城管局对此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行政职能。

在其下达案涉限改通知责令限期清除且上诉人员工签收通知书一个月后,区城管局在巡查中发现上诉人仍未清除雨阳棚,即口头责令其员工立即改正。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淑青张耀明严庭东【审理法官】王淑青张耀明严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朱万敏【当事人】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米高峰朱万敏【当事人-个人】米高峰朱万敏【当事人-公司】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娟、史浩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娟、史浩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娟、史浩【代理律所】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荣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米高峰;朱万敏【本院观点】上诉人荣华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米高峰、朱万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因案涉的荣华国际花园·东南海小区业主一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引起部分业主上访。

2019年5月21日,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杨书凤等业主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意见书中该局的调查情况是案涉东南海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在银行,尚未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应在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在无抵押、无查封的情况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共同申请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

目前荣华东南海小区尚未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荣华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米高峰、朱万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唐威力与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5154判决书

唐威力与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5154判决书

唐威力与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5154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5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静焦玉兴闵雯【审理法官】李静焦玉兴闵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威力;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唐威力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威力【当事人-公司】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辰浩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杜骅宴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辰浩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杜骅宴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辰浩杜骅宴【代理律所】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威力【被告】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涉案《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涉案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双方结清购房价款,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签订《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办理交易立契审核、产权过户手续,否则该预(销)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汤玲、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玲、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玲、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4【案件字号】(2019)鄂行终9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莹胡正伟李伟【审理法官】黄莹胡正伟李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汤玲;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华润置地(武汉)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汤玲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华润置地(武汉)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汤玲【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华润置地(武汉)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小良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谢鹏飞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小良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谢鹏飞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小良谢鹏飞【代理律所】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汤玲;华润置地(武汉)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汤玲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汤玲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汤玲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汤玲撤回起诉;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行初50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高英、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英、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英、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3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勇杜丹丹王定强【审理法官】柴勇杜丹丹王定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英;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工务段【当事人】高英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工务段【当事人-个人】高英【当事人-公司】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工务段【代理律师/律所】陈晨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晨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张龙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晨张龙【代理律所】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英;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被告】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工务段【本院观点】二审针对上诉人高英的上诉主张及理由进行审理,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判令高英自担90%责任是否适当。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寄托在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从当事人提交的现场照片可见,车辆涉水较深,车辆轮胎没水过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针对上诉人高英的上诉主张及理由进行审理,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判令高英自担90%责任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寄托在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

孔琳、芦焕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琳、芦焕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琳、芦焕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鄂01行终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丰菀罗浩程艳【审理法官】杨丰菀罗浩程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孔琳;芦焕生;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当事人】孔琳芦焕生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孔琳芦焕生【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孔琳;芦焕生【被告】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复议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孔琳、芦焕生曾于2017年6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原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市房管局履行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法定职责,(2017)鄂0102行初1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经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孙琳、芦焕生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行政机关履行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法定职责,本案诉讼标的已为前述生效裁判所羁束。

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孙琳、芦焕生在原审中并未请求撤销武政复决[2013]第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在二审中提出上述请求,不属于本院二审的审查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坐拥百套房产的“医老虎”

坐拥百套房产的“医老虎”

坐拥百套房产的“医老虎”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2期受贿上亿元、坐拥100套房产,敛财渠道涵盖工程建设、医疗采购、人事任免……王天朝创下医疗系统官员腐败的多项“纪录”。

入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十年间,王天朝将弄权贪腐的触手伸向了医院的每一个角落!2018年7月13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王天朝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天朝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32.22万元及美元8万。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天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示后迎来仕途终结“噩耗”2014年9月11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地震”。

当天上午院长王天朝被调查的消息不胫而走。

1957年出生的王天朝在医药系统工作长达40年。

历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副主任,省卫生人员培训中心主任,龙云医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省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等职。

颇有戏剧性的是,王天朝被查的当月,他可能还在坐等升迁。

就在王天朝事发前的一个多月,即2014年7月29日,云南省委组织部曾发布《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王天朝拟任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公示时间是7月29日起至8月4日止。

但是这份任前公示在8月4日截止后,便再无下文。

从公示结束到9月11日的数十天时间里,人们没有看到王天朝走马上任。

他的职务仍是“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其实,王天朝正是在此期间遭到了实名举报。

办案人员披露,“王天朝在公示前并未发现存在问题,而是在任前公示期间被人举报后发现有问题的”。

彼时,云南省委组织部曾回应媒体称,省纪委在掌握一定线索和相关证据后,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此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将接受组织调查,不再适合提拔任用。

坐等升迁的王天朝迎来了自己仕途终结的“噩耗”。

2014年9月10日,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云南省委同意,成立了由省纪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精干人员组成的“9·10”专案组,对王天朝的腐败问题进行彻底查处。

企业信用报告_瑞安市敬诚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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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6 三、对外投资信息 .................................................................................................................................................6 四、企业年报 .........................................................................................................................................................6 五、重点关注 .........................................................................................................................................................7
5.1 被执行人 ......................................................................................................................................................7 5.2 失信信息 ......................................................................................................................................................8 5.3 裁判文书 ......................................................................................................................................................8 5.4 法院公告 ......................................................................................................................................................8 5.5 行政处罚 ......................................................................................................................................................8 5.6 严重违法 ......................................................................................................................................................8 5.7 股权出质 ......................................................................................................................................................8 5.8 动产抵押 ......................................................................................................................................................8 5.9 开庭公告 ......................................................................................................................................................8

云南破产法院审判工作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云南破产法院审判工作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云南破产法院审判工作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8•【分类】其他正文云南破产法院审判工作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12月28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线上新闻发布会方式,向公众发布近年来云南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整体情况,并发布8个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2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983件,审结652件,同比2015年至2018年周期分别增长123.41%和134.53%。

涉及债权金额661.85亿元,清偿金额405.08亿元,平均清偿率61.21%,涉及债权人25703户。

云南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向凯出席发布会并发布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凌云对案例特点做补充说明。

近年来,云南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建章立制,出台系列制度规定持续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规范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加大“僵尸”企业出清力度,保障破产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破产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司法能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了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特别是在“烂尾楼清理整治”中,云南法院统筹审判力量,发挥“府院联动”巨大优势,妥善审理一批“烂尾楼”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整合了企业资源,提高重整企业的资产价值,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截至2021年12月15日,全省334个烂尾楼盘已基本盘活240个,总化解率71.86%,有效化解近27万户、80万人烂尾楼购房业主的操心事、烦心事,维护了广大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法院用好用足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相应的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自2016年8月1日“一网两平台”上线推广运用以来,全省范围内所有破产案件在立案、审理、结案环节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登记留痕,确保资源信息有效共享,实现破产审判工作全流程公开,进一步监督规范各方破产行为,提高破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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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历史人文的暧昧游戏 江滩:历史、雍容、格调、夜景、灯红酒绿、咖啡、酒
吧、奢靡、声色犬马
白天的江滩,百年前的欧式建筑傲然两旁,大气与 华丽在沉默中彰显,世事的变迁融入厚重粗糙的大理石 最深处。再多的琐事烦杂,只要在这些建筑和灯火面前, 吹着江风,一切就都显得微不足道,只剩享乐了。
到了黄昏,街灯亮起来,霓虹闪烁起来,酒吧喧 嚣起来,西餐厅的音乐流淌起来,车辆穿行,留下又 带走一群群高贵骄傲的红男绿女。在这样背景之下, 你有你的故事碎片,你能在江风里留下雪茄咖啡的余 香,你能放纵自己的一切关于声色的欲望。
没有人不需要放纵,没有人不喜欢江滩。
同物质弹弹琴跳跳舞 江汉路:老建筑、商业、繁华、品质、时尚、年轻、
物质、人潮
江汉路当然不单单是给年轻人的,即便它永远充 满着最时尚潮流的打扮和着装。
江汉路适合所有人,江汉路是所有武汉人逛街购 物的第一选择。
所以你能在江汉路看到武汉最前卫的美女; 所以你能把最得意的装扮穿到璇宫饭店前秀一秀; 所以江汉路除了是武汉最繁华的商业街,更是武汉最 物质、最时尚的大秀场。
城市腹地的沉静与内敛
生活本该宁静。大人物看尽繁华,自然而然会沉淀 至内敛。
后外滩,虽在百余年前都属于汉口租界区,但时间 的推移已使它们之间出现断层,如同黑白相间之中的一 抹灰调子。
身处其中,你会不自觉地安静下来,会开始专注 于一些不经意遗留下的细节,开始沉默,开始微笑, 开始退思冥想很多,也可以完全放松下来什么都不想。
生活本源的花样年华 吉庆街:夜取向、夜宵、大排挡、市井、民间艺人
一到夜幕降临,吉庆街便是旁若无人地热火朝天。
于是在吉庆街,你可以旁若无人地自由。
吉庆街是民间艺人的聚集地。
自从一场以吉庆街为背景的《生活秀》被搬上荧幕, 吉庆街也就成了武汉夜间大排挡最著名的据点 。
到了吉庆街,大人物能丢弃平日里的“大”,想 听小曲便听小曲,想啃鸭脖子便啃鸭脖子。不用摆 姿态,无须拎架子,够不够逍遥自在?
声色犬马、公馆
俄国人来了,然后离开;法国人来了,然后离开; 英国人来了,然后离开——他们最终都没能留下,但
留下了给大人物的浮靡空间。
这个片区的沉沉殖民之气藏在砖墙与砖墙之间,藏 在一盏老式的街灯里,藏在一扇窗的窗棂后边……
而这些细节带来的,还有西化的生活方式。所以大 人物能在这里喝下午茶、品红酒、大公馆里游戏,成为 精神和物质上的真正贵族。
如何让50,000,000,00落地
——兰陵大公馆2005整合传播执行案— —
第一章.回顾& 结论
LAST ONE ,BOB沟通核心结论:
品牌愿景:小户形态 城市标识 项目定位:后外滩 50m2国际公馆 项目核心:后外滩 大人物 小公馆 项 目 命 名:Mr. Big 兰陵·大公馆
目 标 人 群 定 位:没日没夜质感享乐阶层 商 业 街 体 命 名: Mrs. .Big 兰陵·新天地 核 心 推 广 语Are you Mr. Big
B、一个引领武汉市场的项目:小户形态·城市标识
城市标识:就地产而言,城市标识就是一个城市最具代 表性的建筑体。
我们的项目以百年来地脉沉淀下的名门气质,在繁 华与宁静、张扬与内敛、格调与市井之间独立存在。
相较于市场现有的小户而言,我们剥离了年轻人 的花哨张扬、小资的伪情调、小户的过渡形态,并 不在“住”上做文章,而是从周边环境的特殊性出 发,打造一个适合大人物的,既能没日没夜享乐、 又能在繁华与宁静间进退自如的“大公馆”,已然 独树一帜。
谁都不舍得放弃生活里最平实的一面,大人物同 样如此。君不见夜半停在吉庆街外的那些小车么?
五大区域特征
关键词:老城区、老建筑、电车、梧桐、小桃园
还原城市的散漫性情
老城区
一个城市里的老城区便是这个城市最真实的气息 所在。老城区的魅力,在于一个“老”字。它们容纳 了这个城市最早的一批居民,也浸透了多年前人们不 缓不急的生活形态。
大都市的浮躁、匆匆的行人、随处可见的快餐节奏 注定了与这里无缘,你能撇清外界干扰地一直缓慢生活。
“慢”,如今已经是很多人的生活梦想。老城区把你 的散漫性情还给你。
放一场光阴里的老电影 老建筑
不得不承认,旧的东西总比新的有味道。因为旧东西 上有岁月的印记,有隐藏的故事。
合作路的那栋老房子,一棵桔树在阳台上歪歪斜 斜长着,旁边露出晾着被子的一角。这样平常的画面, 就如同一场与家有关的电影,看着看着,心也随之静 下来。让你心安了,便是家。
C、两大片区核心价值:
繁华与宁静的交集,质感生活的进退自如
繁华与品质的极度张扬
繁华是城市引以为傲的标记。品质则是一个城市整体品 位的象征。大人物需要繁华,也需要品质。
江汉路和江滩,是整个武汉乃至整个华中地区经济、品 质、人文、国际化的最具代表性区域。
在聚集了华中最高端的品牌、汉口最具历史人文气 息的建筑的片区,自然能留下众多大人物的足迹,符 合大人物对物质的挑剔,也符合大人物对身边圈层的 高要求。
在外滩的灯火极尽张扬的同时,后外滩固守了 时光和空间,仿佛一直不曾改变。
后外滩,适合大人物在需要沉淀的时刻,享受 独处的安静与自由。
D、项目三大核心支撑:地段、商业、住宅 后外滩,得天独厚的生活质感 四大标志性地界
关键词:租界、江滩、江汉路、吉庆街
延伸至灵魂深处的浮靡
租界:殖民、文化、历史、国际、欧式建筑、贵族、
这样的地方,武汉还有几处,所以在城市里的人 们大多流离失所时,你可以一直平静下去。
要悠闲到更悠闲一点 电车
有电车的城市,才有历史。当城市里的公车呼啸 而过,电车还是咿咿呀呀摆着辫子摇晃过街。于是, 在电车经过的时候,你可以以它的速度来衡量自己的 脚步大小。
第二章 产品差异化& 卖点整合
没日没夜质感享乐主义
A、大公馆·没日没夜质感享乐主义
公馆:通常意义是指独立式豪华的私人宅邸。
约在150年前,我们的项目所在区域就聚集了大量私家宅 邸,尊崇感与品质感不言而喻。
2005年,兰陵路的“大公馆”,50平方米的小房子,继承 了以往公馆的独立与尊崇,也融合了这个大片区现时的所有 地域特质。身处其中,既能进一步将欲望海阔天空的放大, 也能选择退一步的风平浪静,代表了生活的无限“大”,也 代表了生活本身的无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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