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隋朝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貌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代法律
唐律的修订过程
• 《唐六典》涉及内容广泛,其正文部分详尽记述了盛唐时 期的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其注文部分又介 绍了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因此,称《唐六典》为盛唐时 期的行政法规大全,并不为过。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 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大唐六典》的出现,不仅反 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以及古代行政立法的突出发展, 而且使以往法典形式为之一变,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 政法典既相分离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明清两代在 编定刑律以外,多方组织人力汇编本朝的《会典》,从中 反映了唐代法典形式对后代的重大影响。
与指示的汇编。 • 式是有关封建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或各类机关活动的规则,以
及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细致规定。
法律形式
• 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唐代,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 律、令、格、式或由皇帝直接下颁,或由臣僚修订,经皇 帝批准,再以皇帝名义颁布。唐代多种法律形式的并用, 不单说明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备化与系统化,而且反映了封 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与皇帝个人支配立法权的 明显加强。从实质上看,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 进行统治,无非要把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封建法律调整的 范围,确立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而达到长 治久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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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修订过程
• 1. 《武德律》 • 李渊代隋建唐以后,唐律全面修订,武德七年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 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 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唐律
总则 (1)
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唐朝武士彩俑
二、刑事法律内容
(一)五刑制度 笞:十至五十 杖:六十至一百 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二千里至 三千里三等
刑事 责任
完全的 刑事责任
相对的 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 刑事责任
年满十五以上 至七十以下, 身体无残疾者
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及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及笃疾者,犯反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才能施工,以免劳民伤财。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严禁盗耕种公私田。 第二,禁止妄认公私田。 第三,禁止在官侵夺私田。
二、债权债务关系 大宗买卖须订立 “市券”
赵怀满租田契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三)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关于婚姻的成立。 关于婚龄。 婚姻的解除。
婚书
关于婚姻的成立
➢州:刺史 ➢县:县令
唐玄宗封禅泰山玉册文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科举考试:
➢秀才、明经、进士、
俊士、明法、明字、明算
➢考试分为乡试、会试、
殿试三个等级。
➢武举考试
➢门荫制度
彩绘釉陶武官俑
(二)官吏管理制度
2.官吏的考核与奖惩 德是道德高尚 清是清正廉洁 公是公正公平 勤是勤劳尽职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4、隋朝的大运河2
3、隋朝的大运河1
10、唐朝的疆域
11、唐朝都城长安
12、唐朝的三省六部制
13、唐朝的丝绸之路
第一节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隋朝的法律制度
1、以德为主,德刑并用。 以德为主,德刑并用。 2、“安上治人,莫善于礼”。 安上治人,莫善于礼” 3、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主要立法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的) 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制定的) (1)体例上:定律十二篇 体例上: (2)内容上: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内容上:确立新五刑( (3)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北齐律》 重罪十条” (4)沿袭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 沿袭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
二、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开端(唐代第一部法典) 、 武德律》 开端(唐代第一部法典) 2、《贞观律》:总其成(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 贞观律》 总其成(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贞观律》 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 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 、 永徽律》及其《律疏》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 开元律》及其《律疏》
继承。 继承。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的) 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制定的) 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的篇目, (1)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的篇目,共有十八 篇。 (2)删除“十恶”条目 删除“十恶” (3)减轻刑罚 二、行政法制 1、建立中央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省(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1 ) 三省 : 尚书省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 门下省 隋初,主掌供奉与谏议,侍奉皇帝起居; [ 隋初 , 主掌供奉与谏议 , 侍奉皇帝起居 ; 隋炀帝时改 革官制,不在担任供奉之职,渐次演变为专掌封驳( 革官制,不在担任供奉之职,渐次演变为专掌封驳(主 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认为不当,可以 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认为不当,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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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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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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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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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李渊像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唐 律 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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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京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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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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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07隋唐法制
中国法制史讲义
13
2010-12-28
三、法律体系
(一)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构成。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中唐以后 有格后敕。 式“以轨物程事”,是令的实施细则。 制敕是皇帝针对具体事务的命令。
中国法制史讲义 14 2010-12-28
(二)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律、令、式是较为稳定的法典; 制敕、格或格后敕可对律、令、式进行修改、补充; 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为:制敕、格后敕、格、律令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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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第三节 唐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礼也是一 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讲义 8 2010-12-28
唐 高 祖 唐太宗强调: “国家法令, 惟须简约, 不可一罪作 数种条。” 唐 太 宗
唐高祖总结隋亡教训说:“炀帝忌刻,法令尤峻, 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中国法制史讲义 9 2010-12-28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主要律典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大中刑律 统类》 其中《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主要变化有: (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 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 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 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 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逆者,祖 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以及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 要原则。 10 2010-12-28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隋唐朝的法律制度(581年-907年)学习重点:思考隋朝法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
全面掌握唐朝法制,理解为何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主要内容: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581-618)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切实实施。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见教材P177)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618-907)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178)(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唐律疏议·名例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要统一: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2、法律内容要简约,不可繁琐。
3、法律要稳定:因为法律内容多变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官吏也难以掌握,以至于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重视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2、对一些重刑者,以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
出现“三复奏”、“五复奏”。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不同程度地在唐律中得到反映,它的完整性(礼法并用)、现实性(转化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性(维护君权、父权、夫权)及一致性(统治阶级的思想与法制的指导思想一致),使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第180页)(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第六讲 隋唐法律制度
唐高祖总结隋亡教训说:“炀帝忌刻,法令尤峻, 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 1、主要律典 ►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
律》)、《大中刑律统类》 ► 其中《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永徽律疏》 是律疏结合的典范,礼法合一的杰作。 ► 2、其他法典 ► 唐朝还制定了一些令、式法典。玄宗时制定的《大 唐六典》是唐朝重要的官修政书而非行政法大全。
(六)刑事律制度
►1、侵犯人身
►杀人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
失杀、戏杀。 ►保辜制度 ►2、侵犯财产 ►强盗和窃盗
►3、官吏犯罪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
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4、破坏公共秩序罪
(七)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 (1)中央司法机关 ►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小三司)。 ► (2)地方司法机关 ► 京兆府、州、县。
唐 高 宗
长 孙 无 忌
唐高宗永徽初年,由长孙无忌领衔,对《唐律》加以 注疏,永徽四年编成《唐律疏议》。律疏阐明律文的 精神实质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法律体系
►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构成。 ►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中
隋文帝
(三)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
► 1、表现: ► 制定严法酷令,恢复严刑峻罚,执法任情,
滥杀无辜。 ► 2、原因分析 ► 统治政策的调整; ► 统治者猜忌心态; ► 统治者推行暴政。
隋 炀 帝
► 帝尝发怒,六月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
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诛 杀。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 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成怒,我则天而行, 何不可遂杀之?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 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公元734----737年)皆删定旧律令格式,刊定《律疏》 三十卷。经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经唐末、 五代、宋、元,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唐六典》的编纂
— 正文详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 面,注文介绍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是盛唐时期 的行政法规大全。
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 职。分掌管理,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 审判,水利与营造等工作。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 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
— 2、御史台
— 御史台,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御史中 丞二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 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三、法律形式
— 凡律以正罪定刑,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 邪,式以轨物程式。
—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 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 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封建国 家的大法,以律为主,令、格、式是律的补充。律具 有普遍性,在适用法律及确定罪名刑名时,律起“正 罪定刑”的标准作用。 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经济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 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开元十年 至二十六年(公元722----738年),历时十六年, 修订《唐六典》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 体制编排。“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基本体例, 打破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实现了同刑 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重点与难点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
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1、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六部: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工部、兵部 二十四司:六部各设四司 九寺五监:24司下属机构(大理寺在其中) 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中央咨询机构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似今:政策研究室)
中
台院:监察中央百官
央 监
御史台 殿院:监察朝仪、朝会、郊祀等 察
察院:监察地方百官
机 关
大理寺,九寺之一,刑部,六部之一, 大理寺<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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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规定错案追究
法 故意错案,以罪人之罪罪之
官 错
判人有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三等
案 过失错案
判人无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五等
过失判人无罪减等更多:宁无不有,宁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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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永徽律疏》之颁布 唐高宗(李治)永徽年间颁布 12篇 502条 主要编纂: a、律条:比《贞观律》,仅多两条 b、注疏:大量疏议,附于律后 故元朝后称其为《唐律疏议》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年间 修改个别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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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业律》之颁布 隋炀帝杨广大业年间颁布 18篇 起初,废除“十恶”,减少酷刑 随后,实施酷刑
隋文帝末年: “盗一钱”、“三人盗一瓜”:
弃市 隋炀帝末年: 凡盗:斩、裂、枭甚至满门抄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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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机关的设置
1、中央司法机构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都官省(后改称刑部)
《唐律疏议》书影 唐高宗(李治)17
2、《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李隆基)时颁布 30卷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分:礼典、理典、政典、教典、刑典、事典 历史依据:西周《周官》(又叫《周礼》) 现实依据:当时政治体制(“以官统典”)
《唐六典》书影 (又叫《大唐六典》)
唐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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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
隋唐法律制度(1)
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 “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 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 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 , 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天下” 。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 便者,皆随删改” 。其中“新定”的《永徽 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 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 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 版。
第六篇《擅兴》一卷二十四条。主要是关于兵 役征发、军事指挥、武器管理、作战纪律和工程 兴造、工匠役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重点 在于严密控制军队和各种服役人员。
第七篇《贼盗》四卷五十四条。主要是关于严 厉镇压贼盗犯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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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斗讼》四卷六十条。主要是关于斗殴、 伤害与控告、诉讼两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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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将北周与北齐一年至五年的五等徒刑减轻为一 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 ⑷将北周与北齐的鞭刑改为杖刑,自杖六十至杖 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 ⑸将北周与北齐的杖刑改为笞刑,自笞十至笞五 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 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 使夏商西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 袭的以肉刑体罚为主的刑罚体系,完成了向以剥 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徒刑居作为主的 刑罚体系的最终转变。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曾经长 期盛行的墨、劓、剕、宫、大辟的旧五刑制度宣 告解体,因而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 个重大转折,符合刑罚制度不断由残酷野蛮向文 明人道方向发展进化的进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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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在对律、令、格、式进行整理修订的 同时,还系统地进行了关于官制官规等行政 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成功地编纂了第一部 比较系统详备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职官管理 制度方面的组织行政法规。。
隋朝法律制度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 ……其五 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 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 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 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 穷人无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 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 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 刑。 ……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
目次
一、隋朝之兴亡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三、司法制度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
一、隋朝之兴亡
尽道隋亡为此河,至今千里赖通波。 若无水殿龙舟事,共禹论功不较多。 ——皮日休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一)完善法典篇目体例
名 例 律
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 捕亡 断 律律律律律律律律律律狱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讯囚 “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
程品,行杖不得易人。” 2.死刑复核 开皇十二年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
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 开皇十五年:“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
《隋书·刑法志》: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 法自矜,明察临下。恆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 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 得犯立斩。……
禁卫
婚户
捕
律
律
断
(二)确立封建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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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历史地位【考纲要求】
《开皇律》上承秦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融合与发之绪,特别是继承了北朝法制的发展成就,下启唐以后礼法合一的典型法制之端,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唐代法制的全盛奠定了基础。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包括在体例上的完善以及内容上对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主要刑法制度的综合继承【考纲内容】(2018年简述)《开皇律》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
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奠定了中国此后近七百年律典的基本框架或体例。
不仅如此,从法典条文数量规模看,隋律也有奠基性,“五百条左右”的体系也为唐以后律典所继承,唐宋律典一直基本保持五百条左右的体制。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
隋《开皇律》的“十恶”继承了《北齐律》“重罪十条”,改为“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四)减少酷刑,降低刑罚。
《开皇律》废除了北朝刑罚中长期存在的枭首等酷刑,也废除了时人认为比较残酷的鞭刑,代之以较为人道的笞刑。
宫刑在汉文帝景帝废除后又曾复行,而隋朝正式再次废除。
(五)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六)限制刑讯与重定流徒刑期。
《开皇律》把北朝特别是北周法律的流刑六年改为五年,把徒刑从北朝的最长五年改为最长三年,这亦为唐以后的流刑、徒刑时限奠定了基础。
(七)确定了三复奏及直诉制度,为唐朝三复奏制度之所本,又为唐代直诉制度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