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 律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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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主体法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 篇目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 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 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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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疏议高超的立法技术
❖ (1)篇目律条严谨简约,详略有序。 ❖ 以户婚律为例,该律共四十六条,前十
三条是惩罚有关违反户籍和财产制度方 面的犯罪行为,中间十二条是惩治有关 违反田宅和赋税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后二十一条是打击有关违反婚姻家庭和 继承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
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
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入《名例
律》,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
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得赦免,决不待
时,以示与其他一般犯罪不同的严罚原则。
为后世统治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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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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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 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 行和遵守。
❖3、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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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教学视频短片《贞观之治》
❖思考与讨论:
❖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对 社会发展的影响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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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
隋朝短暂而亡的原因是什么?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 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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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 有 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 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 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 三年,太仓令淳 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此即笞、杖之目,未 有区分。笞 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 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然杀人者 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第七讲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讲 隋唐法律制度.

(二)确立“十恶”罪名 (三)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
除八议、官当外,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 “例减”、“听赎”等规定 “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律的篇目、条文、刑制、法 例渊源于开皇律
三、行政管理体制的定型 (一)确立中央三省六部二十四司 (二)废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举选官制
四、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
(二)物权 1、不动产:专指田宅,称“产”、“业”,所有权人为产主 或业主 动产:财物、畜产、奴婢,称“财”、“物”,财主或物 主 2、土地所有权取得 唐初推行均田制、官品占田制 3、其他物权的取得 继承、买卖;无主物取得(先占); 生产蕃息归属(依律随母还主); 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
(三)债 (p164) 1、债的发生与履行 契约称为“券”、“文券” 违契不偿者的自力救济:牵掣、役身折酬 2、契约种类 借贷契约:“借”为使用借贷,“贷”为消费借贷; 不计息为 “负债”,计息为“出举” 赁庸契约:类似租赁契约,“赁”为役使他人劳力, “庸”为使用他人邸店器物
②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
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上请皇帝; ③减:七品以上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
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
④赎: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罪以下赎铜; ⑤官当:以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⑥免官:免所居官,比徒一年
2、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 A、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流罪以下依律收赎 B、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死罪者可上请减免,盗及 伤人者可赎,余皆不论 C、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3、同居相隐不为罪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 勿论”
《开元律疏》问题 永徽律疏——大宝律令——开元律疏 理由一:敦煌残卷疏:“开元25年刊定官上” 理由二:一些官吏名称在永徽四年后出现 理由三:期亲改为周亲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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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吏任用 废九品中正制,采科举制 文官考试:吏部聘用 其一、“贡举” 分明经、明法等科,定 期举行,资格与聘用分离,(被视为“正 途”) 其二、“制举” 科目、考期等,皇帝决 定,考中即用(被讥为“杂色”) 武官:兵部掌管 科举:1905年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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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一、唐律总则的主要内容
如: 案已生:甲杀其父乙——该重处 律只有:谋杀(想杀)尊长,斩 再如:案已生:丙伤私闯民宅者丁——该轻处 律只有:私闯者,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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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的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犯罪 第十属人属地 ——依其本国法定罪(属人) 在唐朝的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犯罪 ——依东道国法定罪(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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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分则的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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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立法思想
唐朝立法概况
第一、德应为法之本 辅、德本法末、先礼后兵
汉:引经决狱、引经注律
德先法后、德主法
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
唐:一准乎礼(礼是根本大法)
长孙无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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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立法应求简约 法应:简单明了、 确切清晰、杜绝漏洞、避免歧义、减少误差, 以便百姓“易知”(高祖),官员“尽记” (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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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央机构:三省六部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共行宰相职能。尚书省是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汉武帝时特别是东汉已设尚书, 魏晋已有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及三公) 六部:吏部、礼部、兵部、工部、都官、度支。每部 设尚书为长官(秦朝已有九卿) 开皇三年(583),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
地方机构
隋初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 开皇三年(583) ,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 州设刺史,县设县令

隋朝法律知识点

隋朝法律知识点

隋朝法律知识点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建立者隋文帝杨坚致力于推行一系列法律制度来巩固统治,保障社会秩序。

隋朝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后来的唐朝乃至整个中国的法律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挑选一些隋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知识点,带领读者走进隋朝的法制世界。

一、官府的建设与案件处理在隋朝,官府机构得到了极大的改革与发展。

建制主要分为京畿官府、州郡官府和县官府。

其中,京畿官府也就是朝廷机构,承担着网络管理和治理的职能,而州郡官府则主要负责地方治理和案件审理,县官府则在乡村进行基层管理。

这样的分工体系使得隋朝法律机构的权责分明,极大地提高了治理效率。

另外,在案件处理方面,隋朝注重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对官员的权限与责任进行了规定。

有名的《令狐德棻碑》就描述了一个县令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以及对于威胁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个碑文中提到的“以法断案,不许囚徒牵连所部官兵”等法制原则,反映了隋朝法治意识的发展。

二、刑法与刑罚体系隋朝的刑法体系相对完善,主要分为五刑,即楚刑、齐刑、燕刑、狱刑和州刑。

不同的刑罚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

另外,隋朝还加强了对盗窃、毒害、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惩处的力度,并制定了严格的毒药管理制度,以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

隋朝刑罚相对严厉,但同时也注重赦免与惩恶扬善。

文帝杨坚提出了"惩罚在我,法度有荡。

恢复生气,慎乃加弘"的治国理念,主张以宽恕善良之人,鼓励善行。

这种刑罚与惩戒并重的策略,带来了相对稳定与有序的社会秩序。

三、律令体系隋朝的律令体系,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令是法院审判和治理的基础,也是统治者推行各项措施的准绳。

在隋朝法律体系中,律令的地位举足轻重,对于刑法、民法、官制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盛行于南北朝而受到隋朝重视的《律令》成为隋朝的载体,其内容从国家组织到个人生活等方方面面都有所涉及。

特别是在规定刑罚、税赋、土地使用等方面,对于社会秩序有着深远的影响。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入手,详细介绍这个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一、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制度发展的过程。

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即《隋律》和《隋则》。

隋律是隋朝最早颁布的一部法律典,其规定了战争、刑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后来的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隋律中,对刑罚的内容规定较多,例如“坊巷杀人者,流血十日,从二千石起”等,反映了当时社会安全局势艰难、刑罚严厉的特点。

此外,隋律中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限制,例如规定宰相不能兼任其他官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不过,隋律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的规制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土地的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瑕疵。

因此,在隋律颁布后不久,隋朝又颁布了《隋则》来完善法律制度。

《隋则》主要对与隋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制,如罪名与量刑的规则、司法诉讼、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与隋律不同的是,隋则还规定了律令官的职责,明确了律令官的地位与职责,保证了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

总的来说,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无组织无纪律到有组织有纪律的转变,第二是从以往依法行政转变为“创制”时期。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体现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唐朝的法律制度变化主要表现为《大唐律》的发布和不断完善。

《大唐律》是唐朝制定的一部全面的法律典籍,将隋朝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相比于隋律而言,大唐律对于女性和贫困农民的保护更为完善,例如明确规定“奴婢凡有离奴,不得侵夺其财产和人身自由”,创制了一定的人权保护机制。

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 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 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 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
• 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 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 行为欺骗。 •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 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 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 系,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 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 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小结:律、令、格、式
律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定罪量刑 令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 式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有普遍的效力


请:
规格低于议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 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 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隋唐朝的法律制度(581年-907年)学习重点:思考隋朝法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

全面掌握唐朝法制,理解为何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主要内容: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四、唐朝的司法制度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581-618)一、隋朝的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切实实施。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见教材P177)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

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618-907)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178)(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唐律疏议·名例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要统一: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2、法律内容要简约,不可繁琐。

3、法律要稳定:因为法律内容多变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官吏也难以掌握,以至于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重视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2、对一些重刑者,以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

出现“三复奏”、“五复奏”。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不同程度地在唐律中得到反映,它的完整性(礼法并用)、现实性(转化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性(维护君权、父权、夫权)及一致性(统治阶级的思想与法制的指导思想一致),使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二、唐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第180页)(一)唐朝的法律形式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7隋唐法律制度

7隋唐法律制度

7隋唐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581年—907年)掌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朝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2.隋律:《开皇律》:隋文帝“取适于时”其中除去死罪81条、流罪158条、徒和杖等千余条,确定留有500条,共12篇。

《大业律》:隋炀帝“禁网深刻”把12篇改为18篇,特点是用刑更轻,“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

但是,这部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真正得到实施的却是那些严酷的法律,如“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为盗者籍没其家”3.隋令:《开皇令》和《大业令》隋炀帝西巡而作《饮马长城窟行》肃肃秋风起,悠悠行万里。

万里何所行,横漠筑长城。

岂合小子智,先圣之所营。

树兹万世策,安此亿兆生。

讵敢惮焦思,高枕于上京。

北河见武节,千里卷戎旌。

山川互出没,原野穷超忽。

撞金止行阵,鸣鼓兴士卒。

千乘万旗动,饮马长城窟。

秋昏塞外云,雾暗关山月。

缘严驿马上,乘空烽火发。

借问长城侯,单于入朝谒。

浊气静天山,晨光照高阙。

释兵仍振旅,要荒事万举。

饮至告言旋,功归清庙前。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一)体例《北齐律》共计12篇,949条,篇目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隋律共12篇,500条。

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唐律全盘接受)(二)内容创新1.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死刑2等,流刑3等,徒刑、杖刑、笞刑皆5等。

2.十恶制度: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北齐,反逆大逆叛降;唐律继承隋律)3.创设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隋唐时期的政治制度演变

隋唐时期的政治制度演变

隋唐时期的政治制度演变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演变也是极为复杂和多样的。

在隋唐时期,中国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变革,使得中国的政治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这篇文章主要探讨隋唐时期的政治制度生态变迁,以及隋唐时期中国的政治制度特征。

1. 隋朝的政治制度演变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短暂而重要的时期,其政治制度虽然比较简单,但也具有其特殊的特点。

隋朝初期,隋文帝杨坚等人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施行三策、实行均田制和推行科举制,使得隋朝政治制度逐渐得到健全和进步。

然而,在隋朝中期,隋炀帝执政时期,隋朝的政治制度逐渐中断了发展的步伐,国家逐渐走向瓦解。

在隋朝的政治制度演变中,律令制度是非常核心和重要的一部分。

隋朝前期实行《隋律》、《隋令》,《隋律》、《隋令》是隋朝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稳定和规范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治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唐朝的政治制度演变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朝代之一,其政治制度虽然是在隋朝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跨度较长、形式多样、变迁更为复杂。

唐朝的政治制度中,科举制度是最为重要和核心的一个环节。

唐朝实行科举制度和官僚制度,而且科举制度的实行成为唐朝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对中国的政治、文化和教育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唐朝的政治制度演变的第一个环节是“武周政权”,武周政权在唐太宗时期的相继崛起,标志着唐朝政治制度的开始。

唐朝政治制度在其发展初期,受到隋朝政治制度的影响,但其与隋朝的不同在于,唐朝的政治制度更强调制约和稳定。

在唐朝的发展中期,政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与稳定。

随着唐朝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壮大,唐代政治制度也向着更加规范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最终,在唐朝的政治制度演变中,唐宪宗执政时期是最为复杂和多样化的。

唐朝最后的国家治理机制多样化、制约、分权等多时,在政治治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 隋唐时期中国的政治制度特征在隋唐时期,中国的政治制度有着许多特征。

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重点与难点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

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1、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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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 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 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 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 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 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 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 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 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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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律 律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主要是对违法 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相当于近 代的刑事法典或其单行特别法规。 ㈡令 令是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 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 性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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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格 格是皇帝针对某些机关或个人颁布的各种制敕、 指示的法律汇编,主要是国家机于专制君主所颁布的某些制敕,但必须经过法定 的“编录”活动,才能“取堪久长行用者” 上升 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 ㈣式 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 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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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 遂无凭准”, 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 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 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 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 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 。 《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 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 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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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律令制
隋朝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阶段之一,其对中国封建
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审判程序、行政管理等方面均有深刻的影响。


文将从隋朝律令制的历史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三个方
面进行阐述。

一、隋朝律令制的历史背景
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统一的大一统王朝,其建立者杨坚在取代北
周后,开始实行律令制,以推动国家司法、行政和立法等方面的集中
化和规范化。

这是因为之前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分裂和地域分割,
地方官员经常出现乱用权力、剥削百姓等问题,造成社会民生的困难。

而当隋朝统一大陆之后,推行律令制,对于加强对百姓管理,减轻矛
盾抵抗,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隋朝律令制的内容特点
(一)均田制的推行
均田制是隋朝时期实行的一项重要农村政策。

该政策的核心是农田按
照家庭户籍分布到农民手中,实现土地的平均分配和耕作。

此举一方
面使得农民的利益获得具体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可以通过对土
地的详实统计,实现对全国农业生产的控制和调节。

(二)法典的推行
在隋朝时期,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入法典的制作成为了频繁进行的工作。

在这方面隋朝时期的颁布了大量的法令,其中较为著名的是《隋律》、《隋书·刑法志》等。

这些法律对于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
正和安全、保障人民利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审判程序的规范化
隋朝时期制定的法律还在审判程序上进行了规范化的要求。

按照《隋律》的规定,审判程序须经过以纠正为中心的公断维权和严密审查相
融合的程序。

这种审判程序的特点明显体现了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正
义的基本要求。

三、隋朝律令制对后世的影响
隋朝律令制对于中国的法制历程具有重要的启示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其他的朝代也都学习效仿隋朝律令制的方式,对于客观上加
强了中国法制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同时,隋朝的农田政策、审判程序
以及法律制度的稳定推进,在长期而言也为后世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
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总之,通过对隋朝律令制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隋朝这个历史阶段所进行的法制建设,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对于我们重视法制建设和司法正义的今天,隋朝律令制的发展历程和内容特点也是必备的与之相关的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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