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监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银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顺应商业银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与业务流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的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内涵《指引》进一步厘清了商业银行设立专营机构的类型,从法理层面做了必要的制度和监管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这对促进商业银行专营业务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银监局、各商业银行要提高认识,切实按照《指引》要求加强风险管控,规范专营机构设立及其经营行为。
二、从实际出发,审慎推进专营业务发展和专营机构建设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本行专营业务发展和组织体系的最佳模式。
若现有分支机构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专营业务发展的需求,不应单独设立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专营机构,防止机构膨胀在本行内部形成过度竞争态势。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报告本行专营业务的发展与风险状况,自觉接受监管。
三、坚守风险底线,加强对专营机构的管理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指引》要求,对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有限牌照和授权制度。
同时,应定期对专营业务发展与风险状况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部分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在的定位不明、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防止机构游离于总行与当地分支行之外、业务和从业人员缺乏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管等形成风险隐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号:银监发[2012]1号颁布⽇期:2012-01-10执⾏⽇期:2012-01-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评级要素第三章评级结果第四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第五章评级结果的运⽤第六章附则各银监局:现将《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以下简称《村镇银⾏评级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村镇银⾏评级指引》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法。
定性因素的评价主要依靠评级⼈员的专业素质、⼯作经验以及对监管评级要素、评级原理、评级⽅法的理解和掌握,⼈为因素较多,为使评级标准掌握基本⼀致和增强评级结果的可⽐性,请各银监局加强对村镇银⾏监管评级⼯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做好上岗培训,规范报表填制,统⼀分数进阶标准,减少评级差异。
⼆、《村镇银⾏评级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认真组织、合理安排、规范操作、审慎打分,⾼质量完成监管评级⼯作。
三、各级监管机构要根据村镇银⾏监管评级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提⾼对管理不规范、监管指标不符合要求村镇银⾏的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频度,对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风险要果断处置;对主要监管指标不符合审慎监管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作的监管⼈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监管评级结果的误⽤和滥⽤。
请各银监局将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零⼀⼆年⼀⽉⼗⽇村镇银⾏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章总则为建⽴和完善村镇银⾏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村镇银⾏的持续、分类监管,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管理暂⾏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商业银⾏内部监管评级的基本原则、⽅法和国际通⽤的骆驼评级体系,并充分考虑村镇银⾏⽀持“三农”和⼩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以及“低门槛、严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指引讲座之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非现场监管指引》 ——大纲
• • • • • • • • • • 总则 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 制定监管计划 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 日常监管分析 风险评估 现场检查立项 监管评级 后续监管 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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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非现场监管指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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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资银行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对监管的影响
总行
省行
省行
市 行
省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市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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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资银行矩阵式的管理模式对监管的影响
中国区信贷风险 管理部
工商业个人金融业务部 主管
地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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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非现场监管指引》的背景
随着“1104工程”的试运行,银监会 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开 始分期分批使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开 展非现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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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非现场监管指引》的背景
• 目前反映比较迫切的问题是,新的监管信息 系统运行后,以主监管员为主的非现场监管 人员缺乏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操作指引, 有关监管职责尚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1104工程”试运行的效果。 • 香港金管局专家也认为非现场监管制度的跟 进是1104工程试运行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 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非现场监 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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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现场监管指引》
• 2006年6月28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的 通知》(银监发[2006]52号),要求各银 监局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银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21号2010年4月1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银监办发[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3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现将《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第三章工作项目与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有关监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商行各级监管部门是指银行监管二部(以下简称银行二部)、银监局以及并表局、报告局。
并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报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三条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法人监管为主导。
重点突出并表局在城商行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中的主导性。
(二)以分类监管为主线。
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现“一行一策,分类监管”,增强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主监管员为核心。
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在信息汇集、风险监测、政策制定、监管行动、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四)以风险监管为重点。
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商行真实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商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五)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目标。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非现场监管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
– 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其他:1张 分地区情况表 4部分
– 资产负债简表 – 利润简表 – 贷款行业情况简表 – 五级分类情况简表
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介绍(续)
特色报表
设计目的
– 针对特定类别机构的业务状况、风险特点 – 体现特定监管要求 – 新的监管要求
日常监管分析(续)
简要分析G11表(2) 贷款行业分布变化
– 重点关注的行业可因行而异 – 以国家宏观调控和高风险行业的贷款为重点 – 出现较大或异常变化需要及时了解详细情况 – 异常变化既是审核重点,也是风险分析的基础
日常监管分析(续)
简要分析G11表(3)
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和G03各项资产减 值 损失准备表之间的表间校验关系
报表审核(续)
纠正
– 填报错误的退回机构重新报送 – 机构报表填报人员定期培训 – 落实、完善制度
记录
– 及时记录审核发现的问题、异常变动分析 等情况
– 整改情况汇总归档
报表审核(续)
资产负债表的审核
反映机构整体经营情况的报表,原则上其 他报表相同项目应与此表数据为准
重点审核的报表
监管指标
体现监管法规的要求 风险分析判断的需要 风险评级和合规监管的需要 满足不同数据使用者的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分析和管理的需要
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介绍(续)
监管指标
核心指标 辅助指标
资本充足 信用风险 盈利性 流动性 市场风险
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介绍(续)
政策性银行
进出口银行信贷结构情况表、农发行信贷结构情况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10•【文号】银监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1号)各银监局: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实现风险预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三、本指引所称风险评价是指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经营状况及所属集团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并就财务公司风险作出总体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四、本指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措施的监管安排。
五、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评价一、管理状况评价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一)公司治理评价1.组织架构:(1)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3)董事会、监事会应下设必要的专业委员会(或相应的执行机构)。
2.决策体系:(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并完整保留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纪要和记录等档案资料;(2)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和完善;(3)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因素予以调整和完善;(4)监事会或其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或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方法、内容与流程讲座
CBRC-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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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5 的资料、
报告
定期报表、 非定期调查
银行额外 提供的
资料
收集、分析资料
与银行管理层会谈
更新骆驼 (CAMEL)评级
深入分析风险点及成因、 更新 制定监管计划和对策 银行概况
CAMEL
非现场监管报告
银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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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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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2006 年 7月
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
三、监管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的调整与改革 1、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发展过程
CBRC-HB
—— 1989年,人民银行提出“开展报送稽核”; —— 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了《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
定》,初步建立起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制度; —— 1996年12月,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
有针对性地规划监管工作 及制定现场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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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2006 年 7月
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 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模式
4.香港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在风险为本监管框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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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选择地参与现场 检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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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2006 年 7月
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
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模式
4.香港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在风险为本监管框架中的作用。
对提升非现场监管在反洗钱工作中作用的思考
现场监 管是现 场检查 的基 础 ,也是 监管 的重 要方 式之 便 于人 民银 行进 行 信息循 环 追踪 分析 ,确定 现场 检查
一
。
非现 场监 管工作 应该 以督 促金 融机 构 自觉依 法履 重点对 象 , 提高 反洗 钱监 管工 作 的整体效 率 。 三是 完善
立 一套 全面完 整 的非现 场 监管指 标 体 系 , 而 加大 对 信 息 进 行 检查 ,很 难 验证 金 融 机 构 报送 资 料 的 真实 从 各金 融机构 反洗 钱工作 监管 力度 。
一
性 , 致 非 现 场监 管 对 现 场检 查 指 引 不 足 , 现场 检 导 对
、
当前反洗 钱监 管工 作现状 及不足 之 处
通 过 系统设 置 的可疑 交 易类 型 , 据条 件 经过 系 统筛 的监 管指 标体 系 ,也 没有 建立 三者 之 间有 机结 合体 , 根 选后 产 生 的数 据 , 没有 经 过反 洗钱从 业 人员 的人工 甄 监 管 对 象 之 间是 隔裂 的 、 散 的 , 分 而且 指 标体 系 对 反 别、 分析 而报 上 去 , 形成 大 量 的“ 圾数 据 ” 部 分机 构 洗钱 非现 场监 管 的具体 措施 、手 段 等规 定 都很 笼统 , 垃 ;
Jl n n e rsac in f a c eerh i i
对提升非现场监管 在反洗钱工作 中作用 的思考
邹 德 彦
( 中国人 民银 行 靖 宇县 支行 吉林 靖 宇 1 5 0 ) 3 2 0
人 总 行 《 洗钱 非 现 场 监 管办 法 ( 行 ) 对 人 民 构 进行 现 场检查 , 反 试 》 而根据 《 洗钱 非现 场 监管 办法 》 反 规 银行 分支 机构 规范 开展 反洗 钱非 现场 监 管工 作 , 时 定 , 金 融 机 构 的非 现 场 监管 是 按 季 度进 行 , 及 对 监管 的 了解 掌握 金融机 构 开展 反洗 钱法 律制 度执 行情 况 、 分 时 间跨 度过 大和 现场 检查 面 窄小 。从 目前 情况 来 看 , 析评估 反洗 钱风 险状 况 、引 导反洗 钱 现场 检查 工 作 , 反洗 钱非 现 场监 管与 现场 监管 的有 效结 合 不够 , 由于 有 针对 性 的开展 、 约反洗 钱 工作 成本 等 方 面具有 重 缺乏 技术 支持 , 现场 监管 没有 建立 历 史信 息 记 录查 节 非 要意义 , 但从 一 年 多 运行 情 况 看 , 管 效 果不 是很 理 询和 信息 反馈 系统 , 洗钱 现场 检查 与非现 场监 管 在 监 反 想 , 实 操作 中仍然 存 在 问题 和 一定 难 度 , 通 过 建 时 间上 存 在错 位 , 现 需 在现 场检 查时 无法 结合 非 现场 监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银监办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0号)各银监局:现将《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为适应外资银行跨境监管需要,规范工作程序,保障系统内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外资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银监会与有关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下简称境外监管当局)签订的《双边银行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银监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等,制订本沟通机制。
一、沟通原则(一)在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活动中,银监会为对外统一窗口,确保外资银行监管标准和监管行动的一致性。
(二)银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在沟通活动中各司其职、上下左右联动、保障系统内监管信息共享。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银监会相关保密规定以及谅解备忘录框架内的相关保密安排。
二、沟通架构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的主体包括银监会国际部、银行监管三部、外资法人银行及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并表局)、外资法人银行分支机构及非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属地局)。
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的对象包括境外监管当局、在华外资银行母行、尚未在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银行。
本机制主要规范在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活动中,上述监管沟通主体与监管沟通对象的信息交流、跨境检查、会谈以及银监会系统内部信息共享等监管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2•【文号】银监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2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8]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于2007 年正式投入运行,经各方共同努力,已基本实现预计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做好2008 年非现场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数据质量“四单制度”,规范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建立以“提示单”、“警告单”、“现场检查单”和“处罚单”为核心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细化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流程。
(一)针对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1.适用条件:针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中存在问题和疑点,非现场监管人员在通过电话交流或现场走访等方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解沟通后,仍认为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或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提示单。
2.格式内容:(1)提示单格式参见附件1。
(2)提示单要明确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或相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需要确认的内容。
(3)提示单要明确说明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范围和内容,包括提供数据变动原因、数据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安排、自我检查情况或内部审计结果等。
(4)提示单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如正式文件、讨论会议或约见会谈等。
3.使用方式:非现场监管人员以本部门(处、科)或本局(分局)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单”作为附件。
银监发[2006]7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6]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管,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管工作有效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开发建设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经研究决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自2007年起正式运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内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报表及填报说明》)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报表及填报说明》分为基础报表和特色报表两部分。
基础报表重点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情况和主要风险状况,特色报表主要反映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业务的风险以及各类别机构的特有业务。
《报表及填报说明》请在银监会互联网站“信息交流平台”下载。
二、报表并表口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并表口径分为境内汇总数据、法人汇总数据和合并报表数据三类。
境内汇总数据是指填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各级机构的汇总数据,法人汇总数据是指填报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含境外分支机构)的汇总数据,合并报表数据是指报送机构及其附属公司的并表数据。
为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送压力,避免重复报送口径不同但内容一致的报表数据,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组织结构分为三组,机构组别的具体界定以及各机构报送报表的并表口径要求详见附件1。
三、频度时间根据风险特性、监管要求以及报送成本等,报表频度分为月、季、半年和年四个报表频率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07年1月起,按要求报送2006年12月31日以及其后各期非现场监管报表。
4月和9月月度报表因遇劳动节、国庆节两个法定假日,可顺延三天报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的通知(银发[2009]2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结合支付清算业务的特点,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发布)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细化了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操作要求。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组织),包括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要求进行登记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等。
二、支付清算组织应根据《指引》要求尽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与其建立了业务关系且业务关系仍在持续的客户,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两年内补充完成《指引》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4个反洗钱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此4个部门规章有关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非现场监管制度
非现场监管制度1. 非现场监管制度啊,就像是一双时刻关注着的眼睛,默默地守护着金融市场的秩序呢!比如说银行吧,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这多重要呀!2. 你想想看,非现场监管制度不就是企业的“健康卫士”嘛!就像医生给病人做检查一样,随时掌握企业的情况。
比如对那些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就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嘛!3. 非现场监管制度呀,那可是监管的一把利器!好比是一个智能的监控探头,能洞察一切。
像对保险行业的非现场监管,让我们买保险也更放心了,不是吗?4. 嘿,非现场监管制度简直就是经济领域的“守护神”!它能提前预警问题呢,就像天气预报一样。
比如对证券市场的非现场监管,能让市场更稳定,这好处多明显呀!5. 非现场监管制度,这可是大功臣啊!它就如同一个幕后英雄,默默保障着一切。
像对互联网金融的非现场监管,让这个新兴领域能健康发展,多了不起呀!6. 哇塞,非现场监管制度就像是一个魔法棒,能点石成金呢!比如对一些中小微企业的监管,能帮助它们规范运营,更好地发展,这多棒啊!7. 非现场监管制度呀,可不简单!它就像一个无声的卫士,时刻保卫着经济的稳定。
像对期货市场的非现场监管,不就能防止大的波动嘛!8. 哎呀呀,非现场监管制度简直太重要啦!就像一个精准的导航仪,指引着正确的方向。
比如对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能让它们合规经营,这作用可太大啦!9. 非现场监管制度,这可是个厉害的角色呢!它如同一个强大的后盾,给我们安全感。
像对各种行业的非现场监管,让我们的经济生活更有秩序,多好呀!10. 非现场监管制度,绝对是不能小瞧的存在呀!它就像一个智慧的军师,出谋划策。
比如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非现场监管,让我们的经济运行更顺畅,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嘛!我的观点结论:非现场监管制度在现代经济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它的价值和意义,不断完善和加强它,以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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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52号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配合“1104工程”的实施,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报告路径,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
(三)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臵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四)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七个阶段(如图一非现场监管流程图所示)。
(五)结合监管资源的现实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被监管机构风险实际状况、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应调整或简化上述非现场监管程序。
(六)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关注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上述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管评级,督促被监管机构从制度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七)非现场监管对被监管机构承担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和监管效力。
(八)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可以依照本指引制定有关非现场监管的实施细则。
图一:收集监管信息 监管评级后续监管日常监管分析 风险评估 现场检查立项制定监管计划二、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一)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和非现场监管协调员,上述人员共同承担法人或属地被监管机构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中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二)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是指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分局),分管非现场监管并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领导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统筹和协调非现场监管部门与现场检查部门的合作,组织起草和修订相关非现场监管规章制度。
2.合理配臵非现场监管资源,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协调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稳定的监管资源支持。
监管资源包括:经批准使用的人员、信息等。
3.审核主监管员提交的监管报表和监管报告,并视工作需要,报送上一级领导(或部门)。
(三)主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日常持续性监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
(主监管员职责见后页《主监管员职责一览表》)。
1.主监管员一般设立在法人机构(或主报告行)所在地,确保法人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
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监管员设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内设的非现场监管部门。
2.承担主监管员职责的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时期的同类型被监管机构的监管经验、熟悉监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非现场监管的分析技术、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非现场监管员是指在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或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指导下,根据主监管员设立的不同情况,支持和协助主监管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人员。
1.主监管员设立在银监会各监管部门的,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员,在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银监会主监管员的工作。
2.主监管员设立在本单位的,根据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指派,非现场监管员协助主监管员履行非现场监管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据主监管员的授权,履行主监管员的部分职责并对主监管员负责。
3.主监管员设立在其他银监局的,被监管机构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员,在上级非现场监管协调员的指导和本单位非现场监管负责人领导下,承担属地分支机构(或非主报告行)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责任,并支持和协助其他银监局主监管员的工作。
(五)非现场监管协调员是指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或各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有关银监分局跨地区监管事务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制定有关跨地区监管协调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被监管机构进行跨地区的监管合作,发挥上下联动、左右沟通的桥梁作用,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定期对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的监管协调工作提出评价考核意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六)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银监会各级机构均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轮岗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定期轮岗包括非现场监管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以及非现场监管人员与现场检查人员之间的定期轮岗。
轮岗频率可视工作需要制定,同一岗位最长不宜超过4年。
(七)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
应当结合本单位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任务制定培训计划,要加强被监管机构主要业务及其风险管理的培训,以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非现场监管知识、技能和方法的培训等,持续提高非现场监管人员整体素质。
三、制定监管计划(一)主监管员应当在充分了解被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在每一个监管周期之初,征求其他非现场监管人员的意见后,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计划,以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计划性和针对性,提前合理配臵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
监管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被监管机构的本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重点关注风险领域,本监管周期内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各项主要监管任务计划实施的时间等。
(二)一个监管周期是一个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的循环,涵盖了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等七个阶段。
监管周期的时间长度可以参考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监管评级越好,资产规模越小,监管周期越长,应体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越小,配臵的有效监管资源越少的分类监管原则。
(三)制定监管计划时,主监管员要结合被监管机构的现状和监管资源的实际,从提高监管效率出发,合理安排各项监管任务。
(四)制定监管计划的具体步骤。
1.搜集充分信息。
主要包括相关报表、最新版《机构概览》、上期风险评估报告、上期监管评级情况、上期现场检查报告及机构检查后整改情况、业务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报告、新产品和新业务情况、内外部审计报告、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等。
2.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长度。
被监管机构的风险水平越高或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越大,监管强度应越高,监管周期应越短。
主监管员确定监管周期时长后,应尽快通知非现场监管员。
3.主监管员提出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见附件1)草案。
通过重点分析风险评估矩阵、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情况,结合掌握的其他信息,找出被监管机构的风险薄弱点和风险疑点,确定需加强监管的业务种类、风险类别和重点区域,提出拟采取的监管策略和措施。
主监管员完成草案后,应尽快下发给非现场监管员。
4. 被监管机构如有分支机构,从事被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属地监管的非现场监管员,收到主监管员下发的《监管计划书》草案后,结合本周期被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根据主监管员确定的法人机构监管周期,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准入人员协商,研究制定属地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分支机构)》草案,经同级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主监管员。
5.主监管员拟定被监管机构《监管计划书》并报审。
主监管员汇总分析被监管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监管计划书》,与同级现场检查人员和准入人员协商,修改补充该机构《监管计划书》草案,将拟定的《监管计划书》呈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
6.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的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审核《监管计划书》时,应综合考虑同质同类或本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任务的时间、地域安排,合理安排和平衡监管资源,加强协调,避免冲突。
如有必要,可由非现场监管负责人将《监管计划书》呈报上级领导审定。
7.《监管计划书》审定通过后,主监管员应及时发送同级现场检查部门和市场准入部门及下级派出机构执行,统一指导同一法人全辖的非现场监管。
8.主监管员根据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计划书》,全面掌握和控制监管计划的执行进程,并根据被监管法人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变化,及时修订监管计划和更新执行记录,指导、协调各级监管员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四、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一)监管信息收集概述。
监管信息收集是非现场监管人员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媒体收集被监管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的持续过程,是进行日常监管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的基础,贯穿于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
通过全面、持续的信息收集,保证非现场监管人员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进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合理配臵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
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监管信息收集工作。
在建立规范和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机制的基础上,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加强与市场准入部门、现场检查部门、统计部门和创新业务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通过增强对社会媒介和社会公众信息的关注,形成全面、规范和及时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体系。
主监管员收集各类监管信息,并按要求归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机构概览》。
《机构概览》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的集中展现,是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判断的重要基础。
《机构概览》在监管流程中,随着监管信息的持续收集而不断更新。
(二)监管信息收集的内容。
1.按照信息来源分,非现场监管人员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向被监管机构收集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二是与银监会内部有关部门共享得到的业务准入、现场检查等信息;三是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第三方机构信息。
2.非现场监管人员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信息。
(1)非现场监管人员应按银监会统一要求,依托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并按要求进行加工处理。
(2)除非现场监管报表外,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状况信息资料,内容一般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管理报告、财务报告、业务结构和利润分析报告、产品发展策略和风险评估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案件报告、信息系统发展报告、现场检查整改情况报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