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女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保护*********公司各女职工、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权利和健康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女工及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98)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发1994)

4 术语与定义: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5 职责:

5.1 *********公司行政办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5.2 *********公司工会通过下基层单位或召开职工生活会等形式,了解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特点,向管理者代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5.3*********公司工会负责落实本制度的实施。

5.4 *********公司工会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5.5 *********公司根据施工特点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5.6 *********公司安环办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1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公司各部、***公司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6.2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6.3 禁止安排女职工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6.4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6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6.7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6.8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9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6.10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11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6.12 女职工比较多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建立女职工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6.13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7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7.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7.1.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7.1.2电力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7.1.3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7.2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7.2.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7.2.2《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7.4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7.4.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砷、一氧化碳、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7.4.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7.4.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7.4.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7.4.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拖拉机驾驶等;

7.4.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4.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5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7.5.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7.5.2作业场所空气中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8.1 月经期保健

8.1.1*********公司工会要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8.1.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8.2 婚前保健

*********公司工会要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8.3 孕前保健

8.3.1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8.3.2*********公司工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8.3.3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