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办法(已经修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违管理办法(已经修改)》第一篇:三违管理办法(已经修改)xx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生产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及企业相关规定的行为,都属“三违”的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对矿各部门,各工种及个人的违章现象进行认定,凡属违反本办法所列现象,按照所列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矿管理人员对本办法行使检查权、处理权,全体员工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各单位责任人对矿属职工应进行严格的遵章守纪教育和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单位责任人对职工违规违章行为负管理责任,因违规违纪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罚部门责任人100—3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单位责任人300—500元。
第六条。
各采、掘队必须坚持在现场指挥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严禁先于工人下班,违者处罚50—100元/次,因此而发生事故,按上述标准加3—4倍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现场隐患能及时处理的,必须蹲在现场处理完毕,才能离开,当班有重大隐患不能处理的,必须报告生产科、安全科及矿领导研究措施进行处理。
对工作飘浮、发现隐患不加处理就离开现场且不及时报告的管理人员处罚100—200元/次,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加3—5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解聘,造成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作业点无《作业规程》和措施规程就擅自开工作业的,处罚责任者100—200元/次的罚款,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加3—5倍处罚,对每一新开工程,必须由生产科出据开工单,安全科签定意见,方能开工。
第九条:各级领导、现场管理人员、队班长不按安全生
2第二章
违章指挥现象及处罚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去指挥生产,对隐患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处当事人100—200元/次的罚款,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加3—5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新上岗工人不按工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不经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操作者,处责任人100—200元处罚,发生安全事故的加3—5倍处罚。
第三章
违章作业现象及处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违章现象处罚款50—200元。
1、进入工作面不敲帮问顶,对片帮隐患不做临时支护的;
2、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空顶作业的;
3、风筒出口距碛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无风或微风作业;风筒有破口不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不直或不吊挂;异径风筒混合使用;风筒转急弯,风筒接头反向等;
4、处理瞎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的;
5、掘进打干眼的;
6、放炮母线固定铺设,特殊情况需固定而与电缆线混合悬挂的。
7、放炮时,不设安全警戒的。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处当事人或队班长100—200元的罚款:
1、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上下出口前后20m隐患不处理,不卫生的;
2、进入工作面不先进行敲帮问顶就盲目作业,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柱、排距进行支护;木支护直径小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柱帽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不打切顶密集的;
3、工作面浮煤不清理干净的,保安煤柱不按作业规程留设的,贴帮支护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四板配备不齐的,工作面未用坑木睹塞,影响行人运输的,上下安全出口坑木乱扔乱放不用的。
4、急倾斜工作面无防坠措施,乱甩物体工具不发信号的,人员上、下班互相追赶的。
5、溜煤(矸)眼上口无防坠设施,装车工由下往上进
3入溜煤(矸)眼捅煤炭(矸)的。
6、处理瞎炮不按《安全规程》规定,加深残炮眼;
7、装车点巷道边堆煤(矸)后不作清理,水沟不畅通,影响文明生产的;
第十三条。
放炮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处当事人100—200元罚款。
1、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无证上岗;
2、不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不按规定没警戒;
3、装药不装封泥或封泥不符合规程规定;
4、炸药雷管混装混运,雷管箱不上锁,雷管箱内雷管与其他物品混装,雷管不装箱,运送炸药无人跟踪的;
5、未使用完的雷管不退库,在井下乱扔乱放,不归箱的;
6、装配引药数量与现场实际使用量不相符,雷管装配引药不符合规定的;
7未使用铜芯线作放炮母线,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后母线不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与电缆线混挂在一起,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钥匙,用水、大地、金属管、轨道作放炮回路,用动力电放炮等。
第十四条。
现场管理人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处罚款100—200元。
1、瓦斯检查后不及时填写瓦斯记录牌,日报单和瓦斯检查手册,未做到“三对口”的;
2、瓦检器存在问题不及时报告维修,药品失效不及时更换等,存在空检、漏检、假检行为的;
3、发现瓦检超限不停止工人作业,且不及时报告,除罚款外,因此而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现场管理人员对所有检查作业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提出并要求队班长立即整改到位,作业人员拒不整改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报告矿领导及科室处理,如发现重大隐患不提出不报告,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场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
5、故意损坏瓦检器和自动报警仪除赔偿外并处罚款;
6、现场管理人员入井时间不足八小时,不手上交接的,第十五条:电工在井下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井下供电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器设备无接地装置,电器设备失爆,不用的电器设备、接线盒、电缆不及时运出井,
4在井下乱扔乱放,固定电缆不悬挂等,井下电气设备出现故障30分钟不到现场,上述现象之一的处当事人或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十六。
井下发碹不敲帮问顶,危岩不进行处理,碹基础不掘到实底,碹两帮和顶不充填严实,勾缝碹不勾缝而抹灰,碹厚度达不到
规定的要求,有上述现象之一者处罚50—100元,且不合格碹必须返工,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
木支护巷道棚腿不支在实底上,不背帮接顶,木支护直径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有上述现象之一的,不予验收,工时、材料费由队班组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斜井提升不按规定挂空重车,每超挂一个罚款5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绞车操作前不检查设备、钢丝绳、地滚、阻车器,提升道提升时不按规定发出信号,未经培训合格擅自启动绞车,摘挂钩,不放挡车栏等,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斜井“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未经绞车司机同意,强行上下主提升斜井者,处当事人100—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搭车从主提升斜井上下,违者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特殊情况必须由矿领导出据,方可行人。
第二十二条
把钩工必须认真检查所有车辆的完好情况,杜绝带病车进入提升斜井,凡因带病车发生提升事故,由把钩工全部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机车运行前不检查、超速、超载、两车同一方向行驶间距不到100米,拐弯、岔道、坡度大前方有障碍物或有人时不发声音信号,有人爬、蹬、跳飞车或坐重车,驾驶员不制止或制止不力,井下驾驶时不戴安全帽等,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斜井提升装车不能超过矿车边缘,违者按20元/车处罚该班组。
平巷装车不允许超过矿车边缘10cm,违者处罚20元/车,运送钢轨、管道、坑木等长材料严禁用机车拉,只能用人推,违者处罚当事人50—100元,斜井下放长材料,必须用绳索捆绑牢固,否则把钩工及绞车司机有权拒绝下放,违者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所有材料车必须当班把材料下完,将空车引至车场,保证车辆周转,否则处该班组20元/车。
5第二十五条。
充电工不按规定按时加酸、加水、充干电瓶、充电时不检查电瓶与充电源是否接触,不维修有问题的电瓶,发放失爆的电瓶、矿灯等,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电焊操作不戴防护罩,不用防护用品,氧气瓶与乙炔瓶不按规定距离分开(不少于10米)或靠近火源,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隐患接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故意推延或刁难者处当事人或责任者50—100元罚款。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矿各值班人员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睡岗处当班人员10—100元罚款,处窜岗者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酒后下井,违者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违者处罚按当事人
100—500元/支烟,打火机按500元/个。
(罚款总额不超过2500元/次)在井下抓获吸烟者,井口检身人员负连带责任,吸烟者开除。
第三十一条。
穿化纤衣服下井,不佩带安全帽、劳保、鞋、自救器等处当事人50元/次的罚款。
井口检身员对穿化纤衣服下井不制止,处井口检身人员50元/次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乘车、爬、蹬、跳车、坐重车、站碰头等处当事人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三条。
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私带未经培训和允许的人员到井下者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严禁井下打架斗殴,违者处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
井下电器设备被煤(矸)等杂物埋压、工作面打炮结束后,电煤钻综合保护器不停电、装煤点不清洁、水沟堵塞、矸石堆积在巷道两边等当事人50—1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人员进出不关风门,随意停开局扇,风筒破损不及时修补或更换,进回风巷不畅通,处当事人50—100元罚款,破损通风设施及瓦斯监测系统者除罚款100—200元外,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井下睡觉或进入盲巷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处当事人罚款50—100元。
6第三十九条。
充电房应严格硫酸的管理,不允许随意让外人到硫酸,违者出当事人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凡是偷盗炸药、雷管的员工,违者罚款500元/次,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矿对举报违章属实和抓获违章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按部门处罚意见执行,但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特别严重的,由矿委会研究决定可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额度上最高加4倍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
####煤矿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篇:反三违管理办法反“三违”管理办法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
)是导致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习惯性的违章,给生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极其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为此,芒硝矿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反“三违”工作的力度,促进我矿的生产安全管理。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摘自《安全生产法》)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1、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服从管理、听从分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当1及时予以处理。
7、各用人单位必须对所用从业人员进行入厂的“三级教育”,对调换工作和工种,必须进行换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对“三违”人员的帮教:
1、凡“三违”人员必须接受正确的他人指出的批评并立即改正,并在本单位的班前会或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会上做书面检查,会后将书面检查交芒硝矿安监办存档。
2、凡“三违”人员,情节严重、认识态度不端正,必须停止工作到芒硝矿安监办参加“三违”人员帮教学习,视其学习认识提高的程度,再做出处理。
3、凡参加芒硝矿安监办组织的“三违”人员帮教学习期间不发
给工资,只按公司执行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三违”人员帮教学习生活费。
由安监察办出据手续,经营办予执行。
三、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一)凡发生下列特别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者;应给予以下处理;
开除出矿;开除出矿留矿察看;(1)严重的在危岩下冒险作业;
(2)搭乘运行中的空、重车和运火工产品的列车;斜坡运行中的矿车等非载人机械设备;
(3)现场值班队长、作业班组长、安监员空班、漏班;放2炮施工现场不按要求操作和不安臵警戒放炮的;
(4)故意损坏通风设备、设施和断电保护装臵,随意停开局扇的;
(5)私拆、私闯栅栏密闭,擅自闯入盲巷或采空区的;(6)私藏、偷盗火工产品或将剩余火工产品在井下引爆的;(7)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在一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不听劝阻、制止、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违反上级指令中开除矿籍条款者。
(二)凡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者,给予安全处罚,同时可给予行政处分:
1、酒后入井罚款100元;溶区大爆破期间带烟火入井罚款300元;
2、入井人员和主井口运输工作的人员不戴安全帽的罚款30元/人次;
3、在井下工作场所作业前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检查、处理的罚款100元/次;
4、对斜井装砂机械、提升用的绞车不执行牢固可靠的稳固措施,罚款100元;对装砂机械的撑脚、道卡、齐蓬卡完好、工作台车文明卫生,未做到的分别处以50元/样的罚款;
5、放炮前不对炮崩区的设备、机械、缆线、信号等进行掩3护,导致装砂机械被打烂的罚款500元,开关、设备、缆线被打烂的分别处以200元/样,并承担设备、设施折旧后价值的50~100%的赔偿;
6、放炮作业不按规定,不按要求安设警戒放炮的罚款200元/次;
7、处理盲炮不按规定进行的罚款300~500元,同时停止工作,参加违规学习,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特别严重违章处罚;
8、掘进工作面打眼工不按规定及时打风筒眼、电缆悬挂眼的罚款30元/个(眼子个数以作业规程规定为准);
9、违反火工产品在领、运、用、退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规定的罚款100元/次;
10、打开风门不随手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漏风或风流短路的罚款100元;
11、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或走严禁行人的绞车道罚款100元;
12、井下带电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停、送电的罚款100元;
13、对主井底、主暗斜井底挂钩工不遵守本工种操作程序而导致的车辆走单行道的罚款100~500元/次,对主井筒、主暗斜井井筒挂钩工不按井筒挂钩工操作程序操作而导致的井筒跑车事故罚款500元/次,同时对造成的设备、设施、钢丝绳及车辆损坏,按购臵价折旧费用的10~30%追究赔偿责任;
14、全矿提升运输、溶区生产、开拓过程中,凡矿车跳道必4须采用正确的处理办法,处理跳车,不得乱干、蛮干,甚至违章处理。
否则罚款100~300元,同时按对设备、设施、轨道、钢丝绳、绞车和矿车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的10~30%追究经济赔偿;
15、对运输线、尾矿卸矸轨道必须严格执行“轨道质量铺设标准化”,做到道床稳固,确保运输线畅通,对铺轨不合格的罚款50元/次,对尾矿卸矸因道床不稳导致的翻车或信号指挥不当造成的矿车翻车按10元/个车进行处罚;
16、主井绞车司机、主暗斜井绞车司机、矸石山绞车司机及生产区域小绞车司机、运输各水平对拉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地点所用绞车的操作规程,认真班班检查钢丝绳磨损情况、各工种之间要相互配合,做到安全生产,违者罚款50元/次。
由于绞车司机责任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同时应按损失价值的10~30%追究经济赔偿;
17、机电队的钳工、电工、焊工、车工、矿车修理工、安监办通风工、运输的杂工及道班工。
不遵守行业操作规程,不做到自主保安、
业务保安、互助保安和行业的安全规程以及安全方面的规定,一律予以50~100元/人次的罚款;
1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队长、现场值班队长、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工程技术人员)不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甚至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100~300元;
19、现场值班队长、班组长不与工人同进同出的,作业前不首先检查工作区域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的罚款100元;对现场安全隐患不安排处理,甚至处理不了也不汇报的罚款100元;
20、队长、值班队长、现场班组长、入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对错误操作不予以纠正的罚款100元;
21、对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调换工种不进行换岗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对特殊工种作业不按特种作业进行管理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22、对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矿长指令精神的,不加强现场管理,导致现场管理混乱,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给予单位领导人、现场值班队长100~200元罚款;并可给予行政降职、撤职的处分;
23、芒硝矿所有人员,自主保安、互助保安、业务保安意识差的罚款50~100元;因检修、安装质量低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罚款200~500元;
24、凡芒硝矿各工种作业班组集体违章的处以300~1000元;其
中现场管理人员承担的罚款应比普通员工多1~2倍,其余的按人头均摊;
25、芒硝矿全体员工,凡是违反劳动纪律(包括无故提前下班、脱岗、离岗、井下工作时睡觉、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工作期6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等)影响矿井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秩序的罚款50~100元/人次,同时可给予调换工种、调离原岗位的处理;
26、芒硝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无故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处50~200元罚款;同时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调离原岗位、或降级使用等处理;
27、对人为因素损坏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安全标致、安全警语、安全须知、矿井井下路标以及矿井专用测点的罚款50~100元,同时责令赔偿损失的50~200%;
28、对井巷工程质量差,运输线路铺轨质量差,未按井巷质量要求施工和铺轨的,给矿井安全生产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罚款200~300元,分管的队长或值班队长,班组长分别承担20%、30%,其余的按人头均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9、违反矿井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环境卫生要求的,导致工作场所脏、乱、差的;机电设备、设施、硐室、车房、检修房工作场所不按行业文明生产卫生规定要求进行管理的,给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安全隐患和影响的罚款50~100元;同时追究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0、芒硝矿90钻施工人员必须对工作场所和行走的路线进行敲
帮问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90钻施工必须严格按芒硝矿中深孔打眼工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钻孔施工图表进行施工。
违者严格按《中深孔施工工程承7包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31、芒硝矿大爆破期间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按照编制的爆破设计说明书、施工作业计划、实施细则、作业图表、安全技术措施和溶区大爆破期间芒硝矿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违者罚款100~300元;必要时可以加大1~2倍处罚;
32、芒硝矿看守人员、地面工业广场作业人员、地面运输人员和掘进队必须看好、管好各自的物资、材料、工具以及从井下打出地面的物资、材料、工具并及时进行收捡、归顺,违者罚款50~100元;同时追究失误丢失的物资、材料、设备、工具以及边角余料的损失;
33、对私拿、盗窃、巧立名目夺取矿山废旧物资、材料、金属、钩环、插销、法兰盘、镙栓、道钉、道夹板以及废旧地滚废旧钢丝绳等物资、设备、材料的罚款100~300元;同时追究损失价值的5~10倍经济赔偿;
34、对违章或事故肇事者袒护,不提供真实情况或嫁祸于人;有意辱骂或刁难安监人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追究事故的业务部门人员的罚款50~200元;
35、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察人员、顶板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质量、数量等管理工作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工作玩忽职守、处事不公,给安全、生产、质量、产量带来影响的罚款50~200元;可并处警告或调离本岗位的处8理;
36、芒硝矿全体人员凡发现违章不制止,又不报告的按违章处理;现场有管理人员的处管理人员,属岗位职责范围的处在岗人员;
37、凡本办法无明文规定的其它“三违”行为和习惯性违章操作行为的一律罚款50~100元;
38、当全矿安全生产状况不好时,为扭转被动局面,可以对各类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加大1~2倍的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奖励:
1、对检举、揭发、制止违章行为和检举、揭发隐瞒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可一次性奖励50~100元;
2、对查找较大事故隐患,现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人员一次奖励50~200元;
3、对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护、避免事故扩大者,一次奖励50~200元;
4、对执法逗硬,查处违章、处理事故隐患果断,敢于同歪风邪气做斗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每季度可奖励100~300元。
五、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芒硝矿;
2、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3、原有芒硝矿各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