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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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1、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2、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有:
·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只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或变化过程的认识和对其规律的总结,不是利用自然规律去能动地改造世界
·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计划、规则和方法等,由于只涉及人类社会活动的规则,没有利用自然力或自然规律
·例如下棋规则、游戏规则、汉语拼音方案、提高记忆力的方法等,由于只是指导人们判断、记忆、推理、分析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技术内容
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但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仪器、器械、装置以及化学物质和组合物等,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非以治疗为目的方法如除臭等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不可专利的主题如:中文打字汉语拼音快速排字和检字法、中国年历星期六的色彩表示方法、中医的诊脉法、西医的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中医的针灸、气功,西医的电疗、磁疗,以及进行外科手术的方法、为美容进行手术的方法4、世界上的伟大发明,如:
·人工合成胰岛素、人造血、卡介苗、避孕药、味精、杂交水稻(以上动植物品种都是指生产方法)
·血压计、核磁共振仪、
·集成电路、卫星、核反应堆、原子弹
·电影、电视系统、电子邮件
·拉链、塑料、人造纤维
5、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的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例如,一种用以防止汽车被盗的装置采用释放催眠气体的方法,使盗车者在开车时失去控制,从而便于抓获偷盗者,但是由于这种装置也会给行人造成危害,
故不能授予专利权。
·可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予以驳回,对于过去难于找到恰当驳回依据的一些发明创造,例如算命工具、包括国旗图案在内的外观设计等等,也提供了适合的驳回依据。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是由于利用不当或者被滥用而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就不能因此而拒绝授予专利权。对人体有一定副作用的药品、放射性诊断治疗设备等
二、申请日与优先权日参考教材378-393页
1、外国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先决条件: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那一国家与我国就优先权事项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承认优先权。
·优先权的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优先权的基础:
(1)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即首次申请。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在后提出的申请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第一,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申请针对的是相同的主题;
第二,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遗留任何权利问题,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回或者被驳回;
第三,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2) 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则与该申请随后的法律状态无关。至于该申请是否已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并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产生优先权的效力。
(3)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类型要符合一定的要求。详见教材383页
·对申请主题的要求:详见教材386页
·优先权的转让:在要求外国优先权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经原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的副本。所述“原受理机构”是指受理第一次专利申请的那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者某个区域或组织的专利局。一般情况下,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提出的第一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在提交的证明文件中,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由专利权的地域性所决定,向其他不同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不同的人或者不同国家的人,但前提条件是转让人在进行转让时应当是第一次申请的合法权利人。
·优先权的效力:详见教材391页
2、本国优先权参见本答案第九条
四、实用新型的对象
1、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针对后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成为小发明。
2、形状与结构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六角形的铅笔和多角形的扳手;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即产品的组成部分及其结构,它们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例如折叠伞和折叠剪刀等。
物质的微观结构,例如分子结构、原子结构等,不属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构造”。
3、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
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
五、外观设计与其他权利相冲突 306页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依法授予的,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效力,所以商标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往往请求宣告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能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请求宣告无效。(2008年新专利法出台之后,还可以依据外观设计缺乏创造性而宣告其无效)
(1)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
(2)相冲突的权利必须是在先已经取得的权利
(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商标权、姓名权、名称权等需要通过注册或者登记而产生的权利,注册或者登记之日为该权利取得之日;对于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为该权利取得之日。
(4)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晚于注册商标的审定公告日,尽管其早于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取得日,也不应当对含有申请日前他人已审定公告的注册商标的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
六.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字面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