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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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医疗机构病人的隐私权,规范病例复印管理,避免病例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对病例复印负责的人员。

三、复印权限1. 仅经过培训并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进行病例复印操作。

2. 复印权限应设置不同级别,根据人员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别授权。

四、复印程序1. 接收复印请求:接收来自临床医生、护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病例复印请求。

2. 核实病人身份:确认请求复印的病人身份,确保信息保密。

3. 复印操作:根据请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复印操作。

4. 检查复印件:对复印件进行检查,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5. 交付复印件:将复印件交付给请求方,并记录复印操作信息。

五、复印文件管理1. 复印件保存:复印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到期后应及时销毁。

2. 复印记录管理:对每一次复印操作进行记录,包括请求方、复印内容、复印时间等信息。

3. 复印件存放:存放复印件的地点应安全可靠,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六、病例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病人隐私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外传。

2. 复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避免信息泄露。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变更1. 若有必要修改本制度,应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制度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对新制度进行培训。

以上为病例复印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遵守,确保病例信息的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负责人反馈。

患者病历借阅与归档制度

患者病历借阅与归档制度

患者病历借阅与归档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患者病历的借阅与归档工作,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院的信息管理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医护人员以及与患者病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病历借阅权限1.患者本人有权查阅本身的病历。

2.经患者书面授权的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查阅患者的病历。

3.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在正常医疗工作中需要查阅患者病历的,应依照工作需要进行申请。

4.其他非医务人员如统计、质控等有合理需求的人员,可以向医务处申请查阅。

第四条:病历借阅流程1.患者本人在医院前台填写书面申请,供应身份证明和患者住院号等相关信息。

2.经患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士,在填写书面申请时需要供应授权书、身份证明以及患者住院号等相关信息。

3.医务人员在工作需要查阅病历时,在申请表上填写姓名、科室、查阅目的等信息。

并由科室主任或主管医生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4.非医务人员向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认真叙述查阅目的和必需性,提交申请后需经医务处审核同意,方可查阅。

第五条:病历借阅时间限制1.患者本人查阅病历的时间不受限制,可随时前往医院前台办理查阅手续。

2.经患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士,需提前至少一天向医院前台提交书面申请,医院前台将在一天内办理好手续。

3.医务人员在工作需要查阅患者病历时,应严格依照诊疗要求及相关手续进行操作。

4.非医务人员向医务处申请查阅患者病历的,需提前至少三天提交书面申请,医务处将在三天内审核并办理手续。

第六条:病历归档及保管1.病历归档由医院负责,依据患者住院号和时间次序进行分类和整理。

2.每份病历都应有清楚的标识,包含患者姓名、住院号、科室、入院日期等。

3.病历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特殊料子如影像资料应妥当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4.病历的保密性原则上不得随便调阅、使用,并定期备份电子病历,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七条:病历借阅违规处理1.未经授权或违规查阅他人病历的,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病历借阅管理制度考试

病历借阅管理制度考试

病历借阅管理制度考试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病历的借阅管理工作,提高医疗病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确保医疗病历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三、病历借阅管理的要求1. 医师应按照临床需要,合理使用病历,并做好相关记录。

2. 病历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病历借阅手续。

3. 病历室工作人员应对病历借阅人员进行身份认证,核对借阅目的,确保借阅合法合规。

4. 借阅人员应对所借阅病历进行妥善保管,不得将病历带出医院,不得私自复印或传阅他人。

5. 病历室工作人员应及时追踪病历借阅情况,要求借阅人员按时归还病历。

6. 借阅病历超过规定时间的,应按规定收取超期费用。

7. 病历借阅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应在病历室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向医务新人员进行培训。

8. 对于违反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病历借阅管理的责任1. 院长对本院病历借阅管理工作的负责。

2. 医务科室主任对本科室病历借阅管理工作的负责。

3. 病历室负责人对病历借阅管理工作的负责。

4. 医师对自己病历的妥善使用和保护负责。

五、病历借阅管理的监督1. 院长办公室对病历借阅管理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

2. 督导部门定期对病历借阅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3. 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对病历借阅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

4. 病历室内设有监控摄像头,记录病历借阅的详细情况,以便日后查阅和核实。

六、病历借阅管理的改进1.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借阅规范培训,提高其对病历借阅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2. 定期对病历借阅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实际管理需要。

3. 不断优化病历借阅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保证病历借阅工作的顺畅进行。

七、结语医疗病历是患者的隐私,是医疗工作的重要依据。

严格规范病历借阅管理工作,不仅是维护医疗秩序和保护患者隐私的需要,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病历借阅、登记制度

病历借阅、登记制度
7.1子病历管理系统。
(2)电子病历的借阅应遵循相同的管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7.2电子病历借阅流程
(1)借阅人通过医院内部系统提交电子病历借阅申请。
(2)医务科在线审批,通过后,借阅人获得电子病历访问权限。
(3)电子病历的借阅和归还通过系统自动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3)归还病历时,双方医院应共同检查病历的完整性,确保无误后完成归还流程。
十、宣传与培训
10.1宣传计划
(1)通过内部会议、公告栏、医院网站等方式,加大对病历借阅制度的宣传力度。
(2)定期组织病历管理知识竞赛,提高医务人员对病历管理知识的掌握。
10.2培训内容
(1)病历借阅流程和规定。
(2)病历信息安全与保护。
二、病历登记制度
2.1登记主体
(1)医务科负责病历借阅登记工作。
(2)档案室负责病历归档、存放及借阅归还登记工作。
2.2登记内容
(1)借阅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2)借阅病历的编号、患者姓名、住院号。
(3)借阅日期、归还日期及借阅期限。
(4)借阅病历的审批人、审批日期。
2.3登记要求
(1)登记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
3.1借阅流程
(1)借阅人需在借阅前确认病历的完整性和清洁度。
(2)档案室工作人员在病历交接时,应与借阅人共同核对病历信息,确保无误。
(3)借阅人领取病历时,应在《病历借阅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3.2归还流程
(1)借阅人在归还病历时,应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清洁度。
(2)档案室工作人员接收病历时,应检查病历是否有损坏、缺失或涂改,如有问题,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处理。
(1)持续优化病历借阅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医院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医院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一、病案库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二、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三、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借阅。

学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四、为了保证并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须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五、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六、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七、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八、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

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九、病案库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2023年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病历复印管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病历复印工作中的管理。

第三条病历复印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病历应用合理、正确。

第四条病历复印应遵循便于长期保存和查询、便于业务开展、便于病历质量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病历复印应遵循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病历复印流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进行病历复印时,必须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注明复印目的、数量、相关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根据病历复印申请单中的相关要求,准备病历复印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八条医务人员根据病历复印材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保证复印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九条复印完成后,医务人员应核对复印件数量和质量,如有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补。

第十条完成复印后,医务人员将复印件装订在统一的封面内,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一条完成复印后,医务人员将复印件交付给申请人,并在申请单上注明交付日期和接收人。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对病历复印材料进行统计和整理,确保复印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及时更新病历复印管理流程和相关规定,以适应新的技术和要求。

第三章病历复印注意事项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核对申请单上的复印目的和数量,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确保复印件的质量和清晰度,避免模糊或缺页的情况。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注意保护病历的完整性,避免任意删减或修改病历内容。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对复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进行病历复印时,应注意保护复印件的安全,避免遗失或泄露。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医院应设立病历复印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病历复印工作。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一、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准确和保密,为医疗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病历复印管理工作。

三、病历复印的程序与要求1.复印申请:(1)复印病历需提前向医务科书记申请,注明病历编号、病人姓名及住院号等必要信息;(2)申请人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在上面签名确认;(3)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复印权限:(1)医务科书记审核复印申请,根据病情和需求判断是否同意;(2)医务科书记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复印病历,并记录复印的具体范围和目的。

3.复印操作:(1)医务科相关人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病历复印;(2)复印过程中应确保病历不受损失,并记录复印的时间和数量;(3)复印后的病历需及时归还医务科,并由医务科确认收到。

4.病历复印费用:(1)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应在医疗机构内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2)病历复印费用由申请人在复印申请时支付。

五、病历复印的注意事项1.保密原则:(1)医务科及相关人员在复印过程中应严守医疗机构的保密原则,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2)未经病人书面许可,禁止私自复印病历并泄露病历内容。

2.病历保存:(1)病历复印后应及时归还医务科,由医务科妥善保管;(2)归还的病历应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和要求放置于指定位置。

3.复印质量:(1)复印的病历必须清晰、完整,不能有信息缺失或模糊不清的情况;(2)复印时应注意纸张质量,确保复印件的品质符合要求;(3)复印件上应注明复印时间和数量,以便日后追溯和查询。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医务科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医务科所有。

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医务科通报。

复印病历管理规定(3篇)

复印病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方便患者复印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病历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病历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复印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病历的复印第六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

第七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复印病历的目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收到患者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

第九条经审核,患者复印病历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复印:(一)患者本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复印的病历资料属于患者本人;(三)复印病历资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使用医疗机构统一格式的病历复印纸;(二)复印病历资料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者病历管理专用章;(三)复印病历资料应当保留病历原件;(四)复印病历资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复印病历时,应当向患者收取复印费用。

复印费用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病历时,向患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告知复印病历的目的、范围和注意事项;(二)提供病历复印服务;(三)提供病历复印后的查阅服务。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病历的完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毁或者泄露:(一)对病历进行安全存放,设置专用的病历柜或者档案室;(二)对病历进行加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三)对病历进行备份,确保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四)对病历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资料的管理,旨在规范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及启封等环节,确保病历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资料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患者的就诊、检查、治疗和护理等情况。

2.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十五年。

3. 电子病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病历资料丢失、泄露、篡改等。

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与纸质病历相同。

4. 医院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病历资料的保存管理,建立健全病历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

5. 医院应当定期对病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病历资料的有序存放,便于查阅。

6. 医院应当制定病历资料销毁程序,经审批后方可销毁。

销毁病历资料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由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签字确认。

7. 医院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资料的质量。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要求a.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

b.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

c. 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日期和时间应当采用公历,精确到分钟。

d. 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反映患者的实际病情和诊疗过程。

2. 病历书写内容a. 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

b. 住院病历应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c. 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应另附同意书,由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病历的使用、借阅和复印管理,保护患者隐私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所有病历的使用、借阅和复印管理。

第三条医院病历是指对患者的诊疗过程、结果等相关医疗资料的记录。

第四条病历使用、借阅和复印应当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决策权、隐私权,确保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所有使用、借阅和复印病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操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章病历使用管理第六条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工作中需要使用患者病历进行诊断和治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阅。

第七条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在使用病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超越权限查阅他人病历。

第八条基层医务人员经过授权可以查看所属科室的患者病历,但不得查看其他科室和离职人员的病历,遵守医生与患者的医疗合同。

第九条医务人员对于病历信息的内容和结果应当保密,不得无故外泄或者传播。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患者病历,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三章病历借阅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本医院相关科室、病区办公室提出借阅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借阅。

第十二条借阅申请应当明确借阅的目的和时间,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三条借阅病历的人员应当得到科室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书面许可,并在借阅病历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借阅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如需延期,应当向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借阅。

第十五条借阅者不得擅自复印病历,如果有复印需求,应当向医务科室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印。

第四章病历复印管理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电子扫描病历。

第十七条病历复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八条医务科室应当设立专门的病历复印室,由专人负责复印工作。

第十九条病历复印室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复印的病历信息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删除、更改或篡改。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XXXX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日后,病人住院期间部分患者提出的“急办”要求或异地就医患者等特殊情况需复印病历的,住院病人病历商未归档,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病案室复印。

二、住院病案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他地方复印。

三、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6.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户口本(有监护人和患者在一起的索引页)或出生证明原件。

如申请人为监护人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监护人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7.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8.申请人为机构保险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1.目的:为了保障医院病历复印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规范病历复印的流程和管理,保护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的病历复印工作,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等。

三、复印人员的要求1.复印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

2.复印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复印机的操作和卫生部门有关病历复制的规定。

3.复印人员需遵守医院的保密规定,保护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病历复印的申请和审批2.患者或患者家属需提供复印目的和用途的详细说明。

3.病历复印申请需经责任医生或科室主任审批通过。

4.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复印病历,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五、病历复印的流程1.患者或患者家属提出病历复印申请后,经审批通过,将病历复印申请表交给复印管理员。

3.复印管理员将病历交给指定的复印人员进行复印。

4.复印人员必须在复印过程中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病历的遗失或泄露。

5.复印完成后,复印人员将病历交给复印管理员。

6.复印管理员进行质量检查,保证复印件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7.复印管理员将复印件装订好,交给申请人。

六、病历复印的保管和销毁1.复印管理员负责病历复印件的保管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2.病历复印件必须妥善存放,防止遗失和损坏。

3.病历复印件的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过期后销毁。

销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七、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相关部门应对本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2.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3.医院应定期对病历复印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制度为医院病历复印工作提供了详细的管理流程和要求,确保了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通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可以提高病历复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转。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保障患者隐私,提高病历管理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

三、病历借阅1. 借阅对象:仅限于本院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阅病历。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

3. 借阅数量: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4. 借阅期限:借阅者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5. 违规处理:超期不还者,每天扣取五元钱,并从当月科定奖金中扣除。

四、病历复印1. 复印对象: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部门。

2. 复印手续:复印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病案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印。

3. 复印内容:复印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篡改。

4. 复印费用: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5. 复印期限:原则上,患者出院72小时后可申请复印病历。

五、病历保管1. 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2. 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3. 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借阅、复印病历,或泄露患者隐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故意损坏、丢失病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患者隐私的保护,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病历复印 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复印 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1. 病历复印由医务部门负责,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提出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复印方式和费用。

3. 医务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历复印内容准确无误。

4. 病历复印完成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逾期未领取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病历借阅1. 病历借阅需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医院进行,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 在办理病历借阅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借阅方式和费用。

3. 病历借阅时,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病历外借或泄露给他人。

4. 病历借阅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逾期未归还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管理责任1.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2. 各科室负责具体的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资料整理和管理,确保病历安全和完整性。

3. 本医院负责人对病历复印借阅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使用病历复印借阅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通过医院相关程序审批。

2. 对于特殊情况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医院。

以上制度经医院负责人审批。

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医院负责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内容,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隐私保护。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

病历查阅、借阅和复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国家卫建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病历的查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查阅的病历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

3、病案科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历的借阅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本院医生借阅病,必须在医务部办理借阅手续,除特殊原因,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病案室。

查阅的病历资料原件不得带离病案科、归档病案科的纸质病历,不得更换、涂改,对归档后补交检查、检验、病检单等,注明补交时间。

3、病案的使用限于:再住院患者的病案调用;临床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医院对医泞事故处理的调用;公检法、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患者等机构和个人所需要病案的调阅和复印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

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病历的复印1、医院指定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2、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3、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4、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5、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6、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7、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8、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二、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

病历借阅、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复印制度

病历借阅、复印制度病历借阅制度1.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借用,但不能携带出病案室。

2.本科医生只限借阅本科病历,如需要借用他科病历时,须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在本室内阅读。

3.科主任、护士长定期检查病历时,仅限在本室内审阅。

4.到外院会诊需用病历时,经医务科批准,再到病案室办理复印手续。

5.再次住院患者需借用原病历时,由借用医生到病案室办理借用手续,时间为三日。

6,科研或教学需用大量病历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名,再由医务科批准,方可从病案室借出,借出时间由病案室视情况决定。

7.病历借用期间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拆订、揉弄、更换及丢失。

8.本院病历禁止进修和实习人员借用。

9.病历为提供社会需求时,可凭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由病案人员负责提供复印件。

病历复印制度L病案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来管理病历。

病案室要设专人负责对外接待工作,包括为申请人查阅、复印病历等。

2,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1)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委托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介绍信及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法医的有效证明及法医的委托书证明。

(7)律师应持有律师证的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的委托书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特殊情况需经医务科批准。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

病例借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确保医疗机构的信息安全,规范病例借阅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经医务部门研究,制定本病例借阅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借阅病例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三、病例借阅权限1. 医生:(1)主治医师有权查看患者的病历,包括病史、检验报告、诊断记录等;(2)其他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需要查看患者病历的,需取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并在病历上作出相关记录。

2. 护士:护士有权查看患者的基本病历信息,包括护理记录、药物治疗情况等。

3. 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有权查看患者的基本信息,但不得查看具体诊断治疗内容。

四、病例借阅流程1. 医生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患者的情况查看病历,需填写病历查阅记录表,清晰标明查看的目的和时间。

2. 护士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可查看患者的病历,但不得擅自打印或复制病历内容。

3. 行政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理由,经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看患者的基本信息。

五、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提高职工的保密意识,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漏。

2. 所有借阅病历的人员都要对病例内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病人的隐私信息。

3. 病历查阅记录表和相关申请表格必须妥善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审查。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医疗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

2. 对故意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人员,医疗机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补充条款1.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病例借阅,需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具体操作,做到尽可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务部门所有,需定期审查更新。

以上便是本医疗机构的病例借阅管理制度,希望广大医务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修改版]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医院病历复印规定医院病历复印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教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

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

第二篇:复印病历规定医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医院纸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

医院纸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纸质病历的管理。

三、病历管理职责1. 医院医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病历管理制度,对病历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医院病案室负责病历的接收、整理、归档、保存和借阅工作。

3. 临床科室负责病历的书写、保存和保管工作。

4. 医师负责病历的书写、修改、审核和签名。

四、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 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3. 病历首页要求填写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时间、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诊断、治疗、出院时间等。

4. 病历书写要求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不得使用铅笔、红笔等。

5.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应采用双线划去,不得刮擦、涂改。

五、病历保存与保管1. 病历在书写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2. 病历归档后,由病案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3. 病历保存期间,不得擅自翻阅、复制、销毁。

4. 病历借阅需经医务部门批准,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借阅期限不超过5天。

六、病历使用与查询1. 病历主要用于医疗、教学、科研、保险、法律实践等工作。

2. 病历查询需经医务部门批准,查询者应遵守保密原则。

3. 病历查询过程中,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监督检查1. 医院医务部门定期对病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病历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病历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共同维护医院病历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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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使用借阅复印管理规定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

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

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

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因病案不仅是医教科研的宝贵资料,又是医疗纠纷、伤残理赔、保险、复诊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益,所以病案借阅是病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须高度重视。

为保障病案及时、完整、高质量地提供给每一位所需人员,为此现将合理的病案借阅制度总结体会如下: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病案借阅实行登
记本及机化管理制度,院内人员借阅病案需把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科室、借阅人姓名及日期、借阅份数、用途、归还人姓名及日期填写在登记本上,最后管理人员输入微机,进行双重管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签字同意或委托书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要严格保存,病案中的一切资料严禁涂改、损坏、拆散、丢失、带离院外、复制或复印,要确保病案完好无损的归还病案室。

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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