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调阅 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医院病案复印制度为了规范住院病历复印流程,根据有关法规,现对我院住院病历复印做如下规定:(一)病历与病案的定义在院病人的病历称“病历”,也称“在院病历”;归档到病案管理科的病历称“病案”,也称“出院病案”。
(二)“在院病历”复印的规定:1.在院病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复印“在院病历”时,经主管医生或护士确认后,由科室医生或护士带病历原件,陪同患者或其直系亲属(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到病案管理科复印,复印后病历复印件上应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并按有关病案复印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已被复印的“在院病历”原件上,应及时加盖“已复印”章,且不允许再做任何修改或更换。
不得将“在院病历”带离医院或将“在院病历”原件交给患者或家属直接去复印。
3.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法医鉴定等机构复印“在院病历”时,须向医务科提出复印申请,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
(三)“出院病案”复印的规定:1.“出院病案”的复印,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到病案管理科办理,并按有关病案复印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便民服务一:病案复印邮寄业务患者在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当日即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及结算发票到病案管理科申请病案复印邮寄服务,符合复印条件的患者按规定交纳病历复印费、邮递费,填写特快专递申请单,病案复印件自办理特快专递手续后15日左右可到达。
3.便民服务二:病案复印提前验证不需要病案复印邮寄服务的患者在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当日即可,与代理人一同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及出院结算发票到病案管理科,提前查验身份证原件,待十个工作日后,再由代理人办理病案复印。
4.本院工作人员,为自已或代朋友复印病案的,需提供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
5.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法医鉴定等机构复印“出院病案”时,须向医务科提出复印申请,并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规定参见本规定第四条)。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推广,病案室的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医疗机构中负责管理和归档病历的部门,病案室承载着保护病人隐私、提供医疗信息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病历,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是为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病历的副本,以满足医疗机构内部和外部的需求。
这项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病历的安全性、机密性和完整性,同时方便医院内部各科室、医生及外部机构(如保险公司、法庭等)对患者病历的查阅和复印。
二、复印权限管理1.内部权限管理:医院内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病历的复印权限。
一般情况下,只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医生和相关部门的特定人员才能具备复印病历的权限。
这些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授权,具备了解和保护病历机密信息的能力。
2.外部权限管理:外部机构或个人需要复印病人病历时,需提供合法合规的授权文件或法律程序。
医院应设立相关流程,确保复印行为合乎法律法规,避免泄露病人隐私。
三、病历复印操作规范1.病案室复印操作规范:病案室的工作人员需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复印。
首先,核实复印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操作资格。
其次,进行病历的电子化复制,确保复印效果清晰、完整,与原病历一致。
最后,记录复印的时间、操作人员和目的,并将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2.复印材料的处理:复印后的病历副本需妥善保管,并在特定时限后进行销毁。
复印件的保管应住院期间做好归档,出院后可由病人自行领取,或按规定的程序销毁。
四、安全保障措施1.电子化技术应用:应用电子化技术将病历进行数字化存储,减少纸质病历的复印与传递,提高信息安全性。
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进入系统进行查看和复印操作,并记录操作轨迹以便追溯。
2.保密措施:病案室应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制定保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保护病人隐私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同时,病案室应设立相应的物理和网络保护措施,加密重要信息,严格限制外部人员的接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病案复印(复制)制度
一、根据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患者(或直系亲属)同意,医院可以为患者及近亲,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等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服务。
二、病历资料复印由医院病案科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受理病案资料复印申请。
三、申请病案资料复印时,申请人需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同时需出示相关法定证明材料。
法定证件包括:患者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亲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等);委托人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公检法机构需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
四、病案复印申请审核时,审核人员查明病案复印申请人的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确认准确无误,接受申请,办理复印。
五、病历资料复印完毕后,病案管理人员将复印内容和页数填入《复印病历登记本》,每月装订建档备查。
六、复印病历资料,经病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病案科印鉴方可有效。
七、未经病案科管理人员复印的病历资料,一律不得加盖医院病案科印鉴。
八、复印病案资料需在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之后,到病案科进行复印。
九、根据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由医院统一收取。
十、特殊情况由病案科处理执行。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
规范病例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医疗机构病人的隐私权,规范病例复印管理,避免病例信息泄露,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对病例复印负责的人员。
三、复印权限1. 仅经过培训并获得授权的人员可以进行病例复印操作。
2. 复印权限应设置不同级别,根据人员的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别授权。
四、复印程序1. 接收复印请求:接收来自临床医生、护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病例复印请求。
2. 核实病人身份:确认请求复印的病人身份,确保信息保密。
3. 复印操作:根据请求,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复印操作。
4. 检查复印件:对复印件进行检查,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5. 交付复印件:将复印件交付给请求方,并记录复印操作信息。
五、复印文件管理1. 复印件保存:复印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到期后应及时销毁。
2. 复印记录管理:对每一次复印操作进行记录,包括请求方、复印内容、复印时间等信息。
3. 复印件存放:存放复印件的地点应安全可靠,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六、病例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病人隐私的信息都应严格保密,未经病人同意不得外传。
2. 复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避免信息泄露。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据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变更1. 若有必要修改本制度,应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制度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对新制度进行培训。
以上为病例复印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认真遵守,确保病例信息的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负责人反馈。
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工作,提高病案管理水平,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住院病案复印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三、复印权限1. 住院病案复印工作由医院病案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只有经过病案部门审核同意的部门和人员才有权利进行病案复印。
2. 各科室医生根据患者需求,可向病案部门申请病案复印,但需提供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3. 病案处可根据医疗质量需求,适时对某些病案进行限制性复印,需得到医务部门的批准。
四、复印流程1. 医生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向病案部门提出病案复印申请,需提供患者姓名、病历号等相关信息。
2. 病案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核患者身份和申请理由,核实病案是否符合复印标准。
3. 审核通过的病案将由病案部门复印人员进行复印,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确保病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完成复印后,病案部门将复印件交由申请者,并记录相关信息,以备日后查阅。
五、复印标准1. 复印病案应抓住关键信息,如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治疗方案和医嘱等内容,不得复印无关信息。
2. 复印件应保持原件的清晰度和真实性,不得有涂改或遮盖的现象。
3. 复印完毕后,病案部门应及时销毁复印机中的缓存信息,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
六、责任追究1. 对于未经审核擅自复印病案的个人,医院将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涂改、篡改病案内容的行为,医院将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者可能被开除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在执行中如有需要修改,必须经医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医院内所有涉及病案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以上为住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各部门和人员共同遵守,保障医院病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4)(5)(6)2、3、4、5、6、7、8、二、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
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历档案,一次可调阅20份;3、将病案带出病案调阅室,必须办理借出手续;4、调阅借出本科室病案,需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阅借出。
科主任不在,可由副主任代签;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5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5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5、调阅借出非本科室病案,需经医务处签字后,方可借阅借出;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3份,借出病——仅供参考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6、因教学、科研工作调阅借出大量病案,须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医教处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7、医务人员晋升专业职务调阅接触大量病案,需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人事部门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8、办理续借手续时,要注明续借原因,并由首次借出签字科室签字;9、借出、调阅的病历档案出现拆散、涂改、损坏(含污染),过期不办续借手续,抽走页面,丢失等现象,根据情节按《违反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处罚制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0、11、——仅供参考。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
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病历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院及医疗机构来说,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加强病历复印管理,规范病历复印操作,保护病人隐私权,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及医疗机构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三、病历复印程序1.病历复印申请(1)病人或其亲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病历复印申请。
(2)医院或医疗机构收到病历复印申请后,由相关人员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登记到管理系统中。
2.病历复印审批(1)病历复印申请表由相关人员提交给负责病历复印审批的人员,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病历复印。
(2)审批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确保病历复印符合相关要求。
3.病历复印操作(1)由专门负责病历复印的人员根据病历复印申请表中的要求进行操作。
(2)病历复印应使用复印机进行,确保复印件清晰、完整。
4.病历复印检查(1)病历复印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对复印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复印。
5.病历复印记录(1)已复印的病历应登记到管理系统中,包括复印日期、复印人员等相关信息。
(2)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病历复印权限管理1.医院内设病历复印权限管理人员,负责对医院内有关人员的病历复印权限进行设置和管理。
2.病历复印权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不同人员具有不同的权限。
3.相关人员在使用病历复印机进行复印操作前,应先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
五、病历复印机及设备保管管理1.医院内设专门负责病历复印机及设备的保管和维修的人员。
2.病历复印机及设备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与其他设备共用。
3.定期对病历复印机及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病历复印的保密措施1.病历复印操作应在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病人隐私权。
2.病历复印件应由相关人员及时送达给申请者或者其他有权接收的人员,不得私自保留或外传。
医院病案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管理规定为满足临床诊疗、教学、科研以及医院管理等工作需要, 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案平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病案的俣管、查阅、借阅及复印工作由病案管理科负责,任何部门及个人均无权擅自留存病案,门(急)诊病历原那么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待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院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除本院各级临床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案的,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阅后即还,不得将病案带出院外。
借阅人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三、患者住院期间,不得查阅、携带病历。
其住院病历由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的专门医护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依法需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务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然后进行病历封存,并由病案管理科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待事件处理完毕立即归还病历。
需封存住院期间病历,应在医务处工作人员、患者或其代理人及科室三方监督下进行封存,封存后通知病案管理科备案。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 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
医疗机构(医务处)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五、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局部进行封存。
六、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本院工作人员离院前必须完成病案归还,人力资源处在办理手续前通知病案管理科备查。
病案复印管理规定及流程
病案复印管理规定及流程病案复印管理规定及流程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现制定我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病历复印的申请人包括:(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等。
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病历复印时间:(1)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并参照兄弟医院的相关规定,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后。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2)住院病历复印的地点:医务处。
(3)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医务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病历。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病历复印流程病历质量管理方案平的高低,亦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判断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
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案复印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病案复印的范围和条件1. 病案复印的范围:(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复印本人病案资料;(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申请复印死者病案资料;(3)保险机构申请复印患者病案资料;(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案资料的。
2. 病案复印的条件:(1)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委托书、死亡证明等;(3)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应说明复印目的和用途。
三、病案复印的程序1. 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等申请复印病案资料,应向病案室提交书面申请;(2)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审批:(1)病案室对申请复印病案资料的人员或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其复印目的和用途;(2)病案室将审核结果报请医院相关负责人审批。
3. 复印:(1)病案室根据审批结果,安排专职人员复印病案资料;(2)复印过程中,申请人必须在场,确保复印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交付:(1)病案复印完成后,由病案室将复印资料交付申请人;(2)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病案室留存复印资料的副本。
四、病案复印的费用1. 医院复印病案资料,可按国家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2. 病案复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五、病案复印的保密1. 病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病案复印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患者隐私保护;2. 严禁泄露病案复印内容,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模版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病历复印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进行。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复印工作。
二、责任与权限1. 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定和监督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落实。
2. 医务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负责人制定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和考核。
3. 信息科技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病历电子档案系统,确保病历复印的安全和可靠性。
4. 病案室:负责病历复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病历复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科室主任及医生:负责对患者病历复印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病历复印申请与审批1. 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向病案室提出病历复印申请。
2. 病案室接到病历复印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患者身份和申请的合法性。
3. 病案室应按照病历复印申请表的要求,完整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进行申请表的编号和归档。
4. 科室主任及医生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病历复印申请表上签字审批。
5. 科室主任及医生审核通过后,病案室应及时办理病历复印,并记录复印的时间和数量。
四、病历复印的操作流程1. 病案室应按照申请表上的要求,从病历电子档案系统中找到对应的患者病历。
2. 病案室应采用符合规定的复印设备对病历进行复印,确保复印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复印后的病历应进行核对,确保复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病案室应按照申请表上的要求,将复印的病历装订或打孔,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
5. 完成复印工作后,病案室应填写复印完成记录,标明复印的时间和数量,并进行归档。
五、病历复印的管理与保密1. 病案室应建立健全的病历复印管理制度,确保病历复印工作的安全和规范进行。
2. 病案室应对复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复印质量。
3. 病案室应建立病历复印的档案,确保复印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病案室应对病历复印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保密意识。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一、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病历复印管理工作,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准确和保密,为医疗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病历复印管理工作。
三、病历复印的程序与要求1.复印申请:(1)复印病历需提前向医务科书记申请,注明病历编号、病人姓名及住院号等必要信息;(2)申请人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并在上面签名确认;(3)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复印权限:(1)医务科书记审核复印申请,根据病情和需求判断是否同意;(2)医务科书记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复印病历,并记录复印的具体范围和目的。
3.复印操作:(1)医务科相关人员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病历复印;(2)复印过程中应确保病历不受损失,并记录复印的时间和数量;(3)复印后的病历需及时归还医务科,并由医务科确认收到。
4.病历复印费用:(1)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应在医疗机构内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2)病历复印费用由申请人在复印申请时支付。
五、病历复印的注意事项1.保密原则:(1)医务科及相关人员在复印过程中应严守医疗机构的保密原则,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2)未经病人书面许可,禁止私自复印病历并泄露病历内容。
2.病历保存:(1)病历复印后应及时归还医务科,由医务科妥善保管;(2)归还的病历应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和要求放置于指定位置。
3.复印质量:(1)复印的病历必须清晰、完整,不能有信息缺失或模糊不清的情况;(2)复印时应注意纸张质量,确保复印件的品质符合要求;(3)复印件上应注明复印时间和数量,以便日后追溯和查询。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医务科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医务科所有。
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医务科通报。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病历复印管理制度(医院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资料的管理,旨在规范病历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及启封等环节,确保病历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资料包括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患者的就诊、检查、治疗和护理等情况。
2.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十五年。
3. 电子病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病历资料丢失、泄露、篡改等。
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与纸质病历相同。
4. 医院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病历资料的保存管理,建立健全病历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
5. 医院应当定期对病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病历资料的有序存放,便于查阅。
6. 医院应当制定病历资料销毁程序,经审批后方可销毁。
销毁病历资料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由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签字确认。
7. 医院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资料的质量。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要求a.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
b.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
c. 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日期和时间应当采用公历,精确到分钟。
d. 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反映患者的实际病情和诊疗过程。
2. 病历书写内容a. 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
b. 住院病历应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c. 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应另附同意书,由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医院病历借阅复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保障患者隐私,提高病历管理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
三、病历借阅1. 借阅对象:仅限于本院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阅病历。
2. 借阅手续: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
3. 借阅数量: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
4. 借阅期限:借阅者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5. 违规处理:超期不还者,每天扣取五元钱,并从当月科定奖金中扣除。
四、病历复印1. 复印对象: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检法部门。
2. 复印手续:复印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病案室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印。
3. 复印内容:复印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或篡改。
4. 复印费用: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本费。
5. 复印期限:原则上,患者出院72小时后可申请复印病历。
五、病历保管1. 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2. 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3. 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
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六、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借阅、复印病历,或泄露患者隐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对故意损坏、丢失病历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病案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病历的借阅与复印工作,确保病历管理的规范性和患者隐私的保护,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院复印病历规定
医院复印病历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
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务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
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地点:电话:。
病历复印 借阅管理制度
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工作。
第三条病历复印1. 病历复印由医务部门负责,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提出申请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复印方式和费用。
3. 医务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历复印内容准确无误。
4. 病历复印完成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逾期未领取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病历借阅1. 病历借阅需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医院进行,不得转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 在办理病历借阅时,患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历借阅方式和费用。
3. 病历借阅时,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需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病历外借或泄露给他人。
4. 病历借阅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逾期未归还将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管理责任1.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2. 各科室负责具体的病历复印借阅工作,做好资料整理和管理,确保病历安全和完整性。
3. 本医院负责人对病历复印借阅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止使用病历复印借阅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通过医院相关程序审批。
2. 对于特殊情况的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医院。
以上制度经医院负责人审批。
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医院负责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病历复印借阅管理制度》内容,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隐私保护。
医院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
病案借阅与复印管理规定一、病案借阅管理规定1、住院病历回收之后,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修改,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阅览。
本院医生由于病人再次入院以及疑难(死亡)病例讨论或科研、教学需要借阅相应科室病案,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并说明情况,办理规定的借阅登记或修改手续,三日内必须归还。
2、借阅病案人员必须是本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医生或护士非规定用途借阅病案或跨科查阅、借阅病案以及本院非相关人员查阅或借阅病案,需经信息统计科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
3、在院病历一般不得由非本科或非相关人员参阅。
经管医生及其上级医生应根据患者诊疗活动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对在院病历进行管理。
4、院外各单位及个人查阅病案,须持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到病案室就地查阅、摘录,如需复印,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5、借出的病案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不得毁坏、拆散、涂改或转借他人。
6、凡遗失病案者,每份罚款300元,并由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借出病案转借他人使用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逾期未还者,需到病案室说明原因,视情况办理续借手续;无故未还者,由病案室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未还者,按10元/天/份罚款,并停止借阅其它病案。
毁坏、拆散、涂改者,每份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7、凡需借阅病案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
科室主任一栏应由主任亲笔签名,如科主任不在应由其他负责人签名,不得代签。
发现代签者,将取消其病案借阅资格。
归档病案只限本院医生借阅,实习、进修医生不得借阅。
8、纠纷病历在处理期间不得擅自召回修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务部同意,注明同意修改内容,方可办理召回修改;临床医师需保管好自己的工号和密码,防止病历被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患者隐私的泄露;对造成不良后果,由申请医师负全部责任。
9、对借阅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
医院病例复印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病例复印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病例复印工作,保护病人隐私权,防止病例信息泄露,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临床科室的电子和纸质病例复印工作。
第三条病例复印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法规、规章和纪律。
不得复印无关病例,不得私自传阅、外借或泄露病例信息。
第四条医院设立病例复印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病例复印工作,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五条医院病例复印工作应当根据病人需求和医疗服务情况,按照医院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二章病例复印申请与管理第六条病人及其家属、法定监护人可向医院提出病例复印申请。
第七条病人申请病例复印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书面申请理由。
第八条病例复印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印,并将复印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请登记制度,记录每一次病例复印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病例复印申请,如需要向法院、检察机关提供病例复印件的,需经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章病例复印流程第十一条病例复印中心接到病例复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并审核申请理由。
第十二条病例复印中心根据病例的保存形式,选择适当的复印方式,如电子复印、影印等。
第十三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病例复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病例复印中心完成复印后,应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复印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病例复印中心将复印件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病例复印管理第十六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对复印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信息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复印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病例复印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复印申请、复印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病例复印中心应当备份重要信息和文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病例复印行为,医院将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医院病案室借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医院病案室的管理,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保护患者隐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病案室内部医护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借阅病案的相关活动。
三、病案借阅原则1. 严格按照病案借阅程序进行,确保病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2. 优先保障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3. 不得将病案带出病案室外,不得私自复印病案。
4. 严格遵守借阅期限,按时归还病案。
四、病案借阅程序1. 借阅申请:借阅者需填写病案借阅申请单,经科主任或其授权人签章同意后方可借阅。
2. 病案检索: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借阅申请单,在病案室内进行病案检索。
3. 病案借阅:借阅者凭有效证件(如工作证、身份证等)到病案室领取病案。
4. 病案归还:借阅者需在借阅期限到期前,将病案归还至病案室。
五、病案借阅期限1. 一般病案借阅期限为5天。
2. 科研病历、死亡专题讨论病例等特殊情况,经病案室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借阅期限。
3. 超过借阅期限未归还病案者,每天扣取五元人民币,并从当月科定奖金中扣除。
六、病案借阅注意事项1. 借阅者应妥善保管病案,不得涂改、拆开、丢失或损坏。
2. 借阅者不得将病案内容随意向外泄露。
3. 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工作,确保病案信息准确无误。
七、病案归还1. 借阅者应在借阅期限到期前,将病案归还至病案室。
2. 归还病案时,借阅者应与病案室工作人员共同核对病案,确认病案完好无损。
3. 病案归还后,借阅者应签名确认。
八、病案借阅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本制度由病案室负责解释,如需修改,需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由病案室负责监督执行。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2、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3、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4、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5、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6、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7、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8、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二、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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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
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
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
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
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3、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4、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
5、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
6、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
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
7、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
8、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
二、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
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
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
调阅室。
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历档案,一次可调阅20份;
3、将病案带出病案调阅室,必须办理借出手续;
4、调阅借出本科室病案,需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阅借出。
科主任不在,可由副主
任代签;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5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5天,超过
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5、调阅借出非本科室病案,需经医务处签字后,方可借阅借出;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
得超过3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6、因教学、科研工作调阅借出大量病案,须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医教处共
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7、医务人员晋升专业职务调阅接触大量病案,需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人事
部门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
8、办理续借手续时,要注明续借原因,并由首次借出签字科室签字;
9、借出、调阅的病历档案出现拆散、涂改、损坏(含污染),过期不办续借手续,抽走
页面,丢失等现象,根据情节按《违反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处罚制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0、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