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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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
病案复印、封存制度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院制定了病案复印和封存制度,简化服务流程,让人民群众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办理死亡患者病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院病案科进行审核。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病案科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复印手续。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无法在医院复印时,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
方支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方可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上盖章,以证明所复印的病历资料为真实病历的复印件。
七、病案室应设立病历复印登记本,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必须签字留档。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医院人员、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共同确认并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医院病案科负责保管所封存的病历资料。
九、病历复印、复制工作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规定,医院病案科向复印病历的申请人收取0.5元/张(A4纸)的复印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
十、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XXX医院
附件:病历复印者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病历复印者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