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病历实物封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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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病历实物封存管理制度

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紧急封存的病历内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二、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并加盖印记证明。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包括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2人以上。

四、封存病历前护士应完善的工作:

1.完善护理记录,要求护理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护理记录内容全面与医疗记录一致,如病人死亡时间、病情变化时间、疾病诊断等。

2.检查体温单、医嘱单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医师的口头医嘱是否及时记录。

3.病历封存后,由医务科指定专职人员保管。

五、可复印病历资料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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