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豫政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5日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贸易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一)促进国内国际规则对接。
发挥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开展自贸试验区提升行动。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方面落实更高标准规则,探索数字经济、离岸贸易等新兴领域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
用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标准研究,加强标准转化衔接。
突出投资贸易便利化,全面落实我省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国际化专项方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省司法厅)(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
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境内外认证,持续做好绿色食品年检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活动监管工作,提升内外贸产品安全质量水平。
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外派劳务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外派劳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7•【字号】豫政办[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外派劳务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外派劳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外派劳务的意见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外派劳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扩大外派劳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我省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农业人口近80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1300多万人,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50多万人,国有下岗职工105万人左右,全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如果不能很好解决,不仅会制约全省经济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中央和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会议都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多渠道地解决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外派劳务工作,多渠道解决我省劳动力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外派劳务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长足进步,累计外派劳务人员8万余人,劳务直接收入20多亿元,不仅为我省商业、银行、保险、民航、铁路等行业带来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对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有的地方呈现出了“出一人,富一户;出一群,富一方”的局面,外派劳务已成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产业。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省外派劳务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在劳务结构上,我省70%以上的外派劳务是技术含量低的渔工,而有一定技术含量劳务只占外派总数的11%左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河南省对直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河南省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奖励的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1]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1.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河南省
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奖励的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35号)
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拟定的《河南省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奖励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鼓励有关单位和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的要求,现就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和奖励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各省辖市和全省各级各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0〕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5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及物流、商业、旅游、医疗、金融、保险、教育、咨询服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继续鼓励外商在我省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优化土地配置。
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改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同时,认定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缩短认定备案时间。
(四)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
省财政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服务外包业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6•【字号】豫政[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01〕66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为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维护中外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省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职能和工作原则(一)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中心)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协调和查处外商投诉案件职能。
(二)省投诉中心实行外商投诉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二、省投诉中心受案范围(一)外商投诉案件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异议的案件。
(二)省投诉中心受理重大、恶性、疑难和涉及市(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跨省、跨省辖市的案件。
(三)下列投诉方式和事项,省投诉中心不予受理:1.匿名投诉的;2.合同或协议中已经载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3.投诉人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省投诉中心的职责(一)受理外商投诉,并组织调查、协调、查处投诉案件;(二)指导、监督全省外商投诉工作;(三)制定受理与处理外商投诉的具体办法;(四)向省辖市投诉机构或省直有关部门转送投诉案件,并跟踪和督促;(五)审核省辖市投诉机构受理省投诉中心批转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作出书面答复;(六)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受理情况;(七)对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处理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豫政[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8日豫政[2004]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和“三来一补”企业,外国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投资目的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就下列事项提请政府协调处理的行为:(一)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二)投资者之间产生争议及其他投资纠纷;(三)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四)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外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循依法、及时、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机构第六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中心”)是省政府负责受理和处理本省外商投诉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督查全省外商投诉工作;(二)受理、处理外商投诉;(三)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四)定期通报外商投诉受理、处理情况;(五)组织与外商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六)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外商投诉工作,其业务受省投诉中心的指导。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的通知-豫政[1998]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的通知(豫政[1998]48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配套的服务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外商根据国家和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经营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省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条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
第五条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3年内对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的优惠办法。
第六条外商投资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四章投诉工作管理制度第五章附则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下同)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二)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省政府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中心)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督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二)受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三)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四)定期通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情况;(五)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六)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1•【字号】豫政〔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豫政〔2018〕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是我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抓手。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为实行更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外商投资稳定增长,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2018版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推进汽车、飞机产业对外开放。
鼓励支持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通用飞机制造及关键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
按照国家部署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厂合资数量等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民航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放宽现代服务业市场准入。
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境外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为不低于5个。
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
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加大航空产业对外合作支持力度,吸引合资客运和货运航空公司、民用机场等项目落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9•【字号】豫政[1994]57号•【施行日期】199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1994]5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我省资源和市场的比较优势,回忆发展开放型经济,扩大外贸出口创汇,推动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以汇率并轨为契机,完善外贸宏观管理,扩大出口创汇(一)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取消出口创汇、出口收汇、无偿和有偿上缴外汇的指令性计划,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省计经委、外经贸委、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类外贸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配套改革。
(二)从1994年起,国家实行由中央财政统一出口退税的办法。
税务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企业,保证足额及时退税。
同时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把关,堵塞漏洞,防止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设立外贸发展基金。
从1994年至1996年,将省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上缴的33%的所得税专户储存,建立河南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出口。
该基金由省外经贸委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监督。
具体办法由省外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
各市地可以参照省的办法设立外贸发展基金。
(四)对于亏损挂帐的外贸企业实行税前补亏的办法。
外贸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
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02.02.06•【字号】豫外经贸政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外经贸政发[2002]6号)各省辖市外经贸局,省各类外经贸企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统一部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外经贸厅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72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二00二年二月六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转发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42号2转发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57号3转发《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69号4转发《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豫经贸贸字[1994]第25号5转发《关于更新进出口许可证表格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4]第17号6转发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5]第151号7转发《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1]第304号8转发关于对挪威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2]第208号9转发关于中加纺织品谈判情况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2]第248号10转发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4]第35号11转发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豫经贸贸字[1993]第87号12转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89号13转发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94号14转发《关于2000年度对大蒜等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若干豫外经贸贸字[1999]第78号事项的通知》15转发《关于暂停出口小麦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46号16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豫外经贸贸字[1999]第25号通知》17转发《关于加强对韩国出口糖醇管理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36号18转发《关于对韩国出口糖醇实行国别配额管理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27号19转发《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43号20转发《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38号的通知》21转发《关于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89]第18号22转发《关于调整电冰箱、空调器、录(放)像机三类进口商品豫经贸贸字[1989]第177号的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通知》23转发《关于计算机出口许可证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经贸贸字[1990]第99号24转发《关于对单缸柴油机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9]第231号25转发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25号题的通知26转发《关于使用欧洲共同体纺织品OPT配额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89]第213号27转发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及有关问题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126号的通知28转发《关于开展两纱两布来料加工业务的暂行办法》豫经贸贸字[1994]第28号29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68号定》的通知30转发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4]第35号31转发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49号32转发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52号33转发《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64号34转发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11号题的通知35转发《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19号36转发《关于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26号问题的通知37转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管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56号38转发《关于对人参等20种招标商品有偿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34号39转发《关于重申严格禁止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通过外商、侨豫经贸贸字[1989]第271号商和港澳商人在国内转手倒卖我出口货物有关规定的通知》40转发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3]第35号41转发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4]第36号42转发关于印发《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出口经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47号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43转发修订《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5l号44转发关于印发《茶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83号45转发关于印发《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7]第72号46转发《关于处理沈阳东毛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从事纺织品豫经贸贸字[1994]第63号非法转口贸易的通报》47转发《关于对欧共体出口三个新设限类别产品的紧急通知》豫经贸贸字[1994]第92号48转发《关于1999年度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31号49转发《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20号单的通知》50转发《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23号51转发《关于补充公布核定公司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公司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48号名单的通知》52转发《关于加强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8]第93号53转发《关于加强对石蜡部分主销市场出口协调的报告》的通知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21号54转发《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规定》豫外经贸贸字[1996]第71号55关于转发外经贸部《“九五”期间外经贸财会工作纲要》的通知豫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24号56关于转发印发《外经贸投资业务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13号57转发《〈发电成套设备及其技术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经贸贸字[1991]第233号58转发《关于下发“九五”时期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豫经贸机[1996]697号项目导向意见的通知》的通知59转发《关于对1997年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建议新开工项豫机电进出[1997]7号目评审的通知》的通知60关于加强赴韩研修生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外经贸经字[1996]第4号61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经贸经字[1994]第7号62关于确定对外承包劳务敏感国家(地区)以及在这些国家(地豫经贸经字[1994]第20号区)开展承包劳务有关规定的通知63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豫经贸经字[1994]第1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豫外经贸经字[1997]第14号65关于对以色列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几点意见豫外经贸经字[1995]第15号66关于对以色列劳务合作中慎用第三国中间商问题的通知豫外经贸经字[1995]第18号67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利用外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外经贸资字[1983]第14号68关于转发《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豫外经贸资字[1985]第19号的请示》的通知69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汽车准运证手续的通豫外经贸资字[1991]第163号知》的通知70关于转发《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豫外经贸资字[1993]第150号的通知》的通知71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资医疗机豫外经贸资字[1997]第89号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72关于转发《关于改进外资统计分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外经贸资字[1998]第6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2006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2006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豫政办[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2006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商务厅制定的《2006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2006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为引导我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加强与境外、省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及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开拓国际重点市场的需要和2006年国内省际间投资贸易活动的安排,现制定我省2006年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如下:一、境外活动(2个)1.2006年8月中下旬在韩国首都首尔市举办韩国河南周活动,组团规模约80人。
2.2006年6月美国加州工业城(郑州)专项招商引资活动,组团规模约20人。
二、境内活动(7个)1.2006年4月12日-14日在郑州举办由省政府、国家贸促会主办,省商务厅承办的“第四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预计参会国(境)外客商约2000人。
2.参加2006年6月15日由黑龙江省举办的“哈尔滨经贸洽谈会”,组织展位50个,并按照商务部要求考察中俄边贸情况。
3.参加2006年9月8日由商务部在厦门举办的“第九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团规模约800人。
4.2006年7月在郑州举办由商务部、省政府主办,省商务厅与郑州市政府承办的“2006年中国食品博览会”,预计组织层位2000个。
5.参加2006年8月2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举办的“西部投资贸易洽谈会”,组织层位50个。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豫政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外侨办、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制定的《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省商务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二○○八年五月十四日)近年来,我省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新途径。
目前,我省经商务部、原劳动保障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境外就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共有50个,其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20个,境外就业中介机构30个。
2007年外派各类劳务人员4.8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2007年年底以来我省外派劳务市场非法中介活动猖獗,群体性纠纷和突发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国家和我省形象。
为严厉打击外派劳务、境外就业活动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保证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市场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顿。
一、整顿内容和重点此次专项行动将对从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整顿,重点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以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为名进行的欺诈、诈骗活动;(二)未经商务、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业务(包括中介机构和个人);(三)未经商务、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涉外劳务广告、虚假劳务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意见-豫政办 〔2016〕10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意见豫政办〔2016〕10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口岸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8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口岸信息化发展水平,服务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设我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单一窗口”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平台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实现贸易和运输企业通过单一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状态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
建设“单一窗口”,为跨境电子商务、一般国际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对外贸易方式提供便利化、一站式综合服务,有利于加快推动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建设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申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平台支撑,对我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参与国际分工体系、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及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有关部署,以推进贸易便利化为目标,以深化口岸部门“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改革为要求,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河南电子口岸平台已经形成的框架基础,有效整合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强化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监管创新和业态创新,建设集申报、监管、物流及金融等政务和商务服务于一体的“单一窗口”平台,打造内陆地区制度创新高地,全面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深化我省外经贸(工贸)企业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深化我省外经贸(工贸)企
业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4
【摘要】豫政〔1999〕11号(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省外经贸厅《关于深化我省外经贸(工贸)企业改革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原则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深化我省外经贸(工贸)企业改革的报告几年来,我省在外经贸(工贸)企业改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
【总页数】3页(P29-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外经贸厅关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我省各地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做好我省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J], ;
5.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体改委关于我省1994年深化工业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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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豫政办[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商务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外派劳务合作与境外就业中介(以下统称对外劳务)是我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一些地区曾发生不法中介与个人违规违法经营对外劳务引起涉外劳务纠纷的事件,扰乱了正常的对外劳务经营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确保我省对外劳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职能,加强对外劳务的归口管理。
根据原外经贸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外经贸合字[2000]第5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的规定,由商务(外经贸)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我省对外劳务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职能。
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许可、备用金、劳务人员权益保护、劳务人员培训、市场准入、项目审查、经营资格年审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未建交国家、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对于首次进入的国家或一次外派劳务人员数量较大的劳务项目,必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对中介活动的监管;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核;做好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年审工作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解决外商台港澳商投诉案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解决外商台港澳商投诉案件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港澳商贸
【发文字号】郑政办[2002]5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6
【实施日期】200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
解决外商台港澳商投诉案件的通知
(郑政办[20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树立我市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扩大招商力度,近期,省市领导就外商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大外商、台港澳商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点投诉案件实行责任制,并限期解决。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解决外商台港澳商投诉重点案件的通知》(豫政办文[2002]4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2005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2005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29•【字号】•【施行日期】2005.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2005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商务厅制定的《2005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2005年河南省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省商务厅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为了引导和帮助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加强与境外、省外客商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现制定我省2005年境外省外重点投资贸易活动意见如下:一、境外活动(2个)1.2005年4月上旬在香港举办“2005年豫港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团规模约200人。
2.2005年6月下旬在美国举办“美国(旧金山)河南经贸文化周”,组团规模约80人。
二、境内活动(5个)1.组团参加2005年9月9日-11日由商务部在厦门举办的“第九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团规模约1000人。
2.为配合黄河经济协作区省区负责人第十八次会议(新疆为主办方),组团参加2005年9月1日至5日举办的“第十四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
组团规模为50个室内标准展位,参展企业80家左右。
3.2005年6月在广州市举办“河南(广东)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洽谈会”。
4.2005年11月在杭州举办“河南(浙江)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洽谈会”。
5.组团参加2005年10月由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举办的深圳“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参展企业70家左右。
三、组团方式:以上各项活动均以省政府名义组团,省商务厅具体承办。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每个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
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1997]3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5.26
【实施日期】1997.05.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7〕31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
(1997年5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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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
件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2001]6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1〕66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为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维护中外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诉案件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政府外商投诉中心职能和工作原则
(一)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中心)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协调和查处外商投诉案件职能。
(二)省投诉中心实行外商投诉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二、省投诉中心受案范围
(一)外商投诉案件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异议的案件。
(二)省投诉中心受理重大、恶性、疑难和涉及市(厅)级领导干部以及跨省、跨省辖市的案件。
(三)下列投诉方式和事项,省投诉中心不予受理:
1.匿名投诉的;
2.合同或协议中已经载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
3.投诉人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省投诉中心的职责
(一)受理外商投诉,并组织调查、协调、查处投诉案件;
(二)指导、监督全省外商投诉工作;
(三)制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