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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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豫交文[2012]81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8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河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达标企业(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的考评和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在长江干线从事跨省航运的企业,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评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考评员管理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条例》

《某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间:2013-11-27 13:03 车管所238次某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某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6年7月28日某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60801实施日期:20061201颁布单位:某某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如此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如此经某某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某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一日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某某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与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如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X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豫交文[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1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11〕777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责任事故发生,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被约谈单位包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

第四条约谈由厅领导或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提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由分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的厅领导主持约谈,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厅安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五)其他事项。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豫交文〔2014〕633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4〕63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8月13日召开的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4〕599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范围内开展以“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及“打非治违”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并制定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12日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以及省厅张琼厅长在收看电视电话会议后的讲话要求,牢固树立红线底线意识,以建设“平安交通”为主线,以“打非治违”为抓手,按照零容忍、严监管的标准,用实招、用硬招,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集中精力解决施工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省厅成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马健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副组长:王春江厅建设管理处处长吴连民厅质监站站长成员:张伟中厅建设管理处副处长霍书斌厅质监站副站长贾渝新厅质监站总工程师聂卫林厅质监站副站长张四伟厅质监站副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豫交文39•【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豫交文3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规定,深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范,有效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是交通运输行业重要政治责任,也是推进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大力提升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认知能力、研判能力、决策能力和支撑能力,严密防范和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二、建立健全重大风险研判机制。

省厅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认真对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变化趋势、环境影响因素、风险规律、事故教训和突出问题等重点,及时准确发现重大风险和系统性、区域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精准提出应对方案和具体措施。

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在制定和实施行业涉及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政策制度、重大工程等重大行政决策时进行风险评估,听取各方意见,防止决策失误。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一、职责界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交文[2013]61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3〕6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肃查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严肃查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厅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工作。

第五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一)核实挂牌督办信息;(二)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三)督促整改、核销。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保护社会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页,共22页《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管理、群众参予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正数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豫交文[2012]341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2〕3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厅制定了《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河南创建的部署要求,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省厅成立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郭晓明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副组长:苗章栓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成员:李玉辉厅安全监督处处长胡耀松厅运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连民厅建设管理处副处长房益林厅路政运管处副处长郭留红厅公路局副局长刘国杰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杜玉清厅道路运输局调研员王杰亭厅航务局副局长聂卫林厅质监站副站长张长留省收费还贷中心副主任崔元钊省交通集团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河南省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我省工作安全生产的质量,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决消除和控制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改进工作条件,加强技术防护措施,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工程、重点企业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措施。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必须合理设置消防设备和消防器具,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灭火安全。

对有火灾隐患的场所,要按照要求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检查频次和内容,建立行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

严禁以牺牲职工安全为代价,以赚取经济利益。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危险物品的安全存储和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企事业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保障工作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监测,提高事故监测和预警能力。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2〕3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安全费用“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督促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主题词:交通企业安全费用通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2年5月22日印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8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2014年至2016年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一)建立完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企业自我约束,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

(二)2014年年底前完成国、省道干线安保工程1500公里,2016年前完成2500公里危险路段的整治任务。

积极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2014年完成1000公里,2015-2016年每年不少于1000公里。

2023修正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2023修正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加强对河南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范围安全生产范围涉及矿山、建筑工程、冶金、化工、交通运输、电力、烟花爆竹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是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本省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生产优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明确安全生产政策、目标和任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设备、技术和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及时反馈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下属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到位,做到人人有责,事事有回应。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科学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九条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应的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确定责任和追究法律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录展开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一日2006.08.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催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环保、节能型运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及资料。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明。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其拥有的经营车辆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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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至第八条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至第十条(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完善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班子成员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承担的安全工作负责。

既具有工作职能、也有安全生产职责。


第5页(三)1至10条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信阳市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分四级
第三章监管分级办法
第五条至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河南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成立组织
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道路运输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二)运管部门按照道理运输安全“三关一监督”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
(三)排查治理方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和重点
检查方法
关于明确客运企业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办法
二、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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