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60年来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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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文建国六十周年论文六十年土地改革的演变历程

新建 文建国六十周年论文六十年土地改革的演变历程

三、1978年的第二次“分”,农民长期拥有了土地经营权,为农民架起了由“脱贫”到“致富”的桥梁。
30年前小岗村18户农民的“生死契约”掀起了全国农村的土地改革,家庭承包制的“集体统一所有、农民家庭分散经营”是中国大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其短期的重大作用已经被事实证明。粮食生产连续增长,1982-1984年,连跨7000亿斤、8000亿斤两个台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半壁江山,离土不离乡的亿万农民成为乡镇企业的主力军,1978年到1984年,农民的人均收入连续6年大幅增长,大部分地区解决了吃不饱和脱贫的问题,同时还蕴育了无数的万元户和农民企业家,农民在第一次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经营管理人才。但自1985年之后,由于各项改革难以深入推进,造成了国内粮价持续低迷7年之久,粮食变成了农民“吃不了、存不下、卖不掉”的老大难问题,农村的土地成了农民致富的负担。
建国六十周年论文口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建国六十年来,土地经营权经历了分、合、分、合的“两分两合”的演变,见证了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的全过程。
一、建国初期的第一次“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个体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
二、五十年代末的第一次“合”,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本建设条件。
为了解决个体农业分散经营,资金缺乏,不能兴办较大规模的农用水利建设,难以抵御自然灾害的现状,从1953年到1957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土地集体经营的的探索,将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建立了人民公社,随后党中央领导农民开展了一场持久的以全面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的群众战争。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用了十五六年时间,完成了对大江大河的治理,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大力发展支农工业、电业、农业科学技术,使中国农业生产状况发生了历史的改变,这为改革开放后农业和农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改造进程过急过猛,强调集中生产,忽视了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特点和家庭经营的重要作用,又不允许农民经商,这就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些都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文革后,使得潜在于中国农村的各种改革端倪“暗流涌动”,改变当时那种低效窝工的集体经济模式已迫在眉睫。

建国六十年来农村土地政策_制度演变历程以及启示

建国六十年来农村土地政策_制度演变历程以及启示

MANAGEMENT建国六十年来农村土地政策、制度演变历程以及启示■ 张志 李晓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0) 06-241-03摘要中国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的变迁一直是国内外讨论的热点。

本文通过回顾中国农村土地政策和制度的变迁历史,按照农村土地权利不同,将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时代划分为四个阶段,分阶段分析。

根据对于不同阶段的历史的分析,对于历史经验给予总结,得出其中给我们的启示,并且对于中国未来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 土地权利 农村土地制度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的变革过程。

在建国60年的时间中,这样纷繁复杂的土地制度的变迁中所隐含的动因、得失以及尚处于变迁之中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未来走向问题,都是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

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问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的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以及在推进共和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合理化的有益启示。

为了了解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何为农村土地产权。

土地产权制度是只构成土地产权结构和土地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

土地产权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这样我们可以更好的从土地制度的变迁讨论中得出启示。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讨论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解放之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状况。

其中以人口比例表述为:“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

就一般情况来说,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残酷地剥削农民。

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①。

农村改革六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农村改革六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农村改革六十年的回顾与展望摘要:家庭经济单元内部消费需求多样性和生产供给单一性矛盾的外化解决,推动了生产专业化、催生了农村经济市场化,形成了市场和生产一体化的新型经济形式,从市场与生产结合、构建双向稳定机制、奠定宏观调控机制基础和再造农业集体化等方面,实现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突破。

现实提出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是再度突破的必然,又是必须统筹推动、稳步发展的系统工程。

关键词:农村;专业化;集体化农业兴、天下盛,农业动、天下震是中国经济运动刚性规律的一般现象形态。

新中国经济史上,农村生产关系具体形式选择确当与否产生连锁反应,农业“兴”、“动”引发全局经济“盛”、“震”现象反复规律性发生的教训至深。

人们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耳熟能详,农村生产关系如何达到与生产力适合?既是历来政治家关注的焦点,学问家长期探索而难得其解之迷,又是农民驾轻就熟之路。

以集体化改造小农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思想和中共的一贯方针,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农村生产关系选择呈现政治强制集体化和农民自然选择思路和实践都不相同的发展阶段。

回顾新中国农村生产关系变革,反思农村经济改革前沿的创新和发展道路突破,正视当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正在进行的升级,对于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掌握指导新农村建设的主动权大有裨益。

一、家庭承包制面对挑战的创新总结失误教训的正确论断把握生产关系选择生产力的总体趋势,是作为社会中心的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但实践中,政府对农村生产关系具体形式适合生产力准确“度”的把握,却相去农民甚远。

农民以生产关系具体形式为实现生产活动的载体,时刻都在直接体验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并且能够根据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实际,自动组合和配置资源,选择生产组织和管理形式,即自然而然地创造出适合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具体形式。

毋庸证明,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天然存在自动选择机制。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深刻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回顾其发展的大致情况,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展望。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追溯至1949年,建国初期,国家将土地通过土地改革的方式,归还给广大农民。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的占有关系逐步得到改善,也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增长。

1956年,全国土改基本完成,实现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全面确立,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个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但此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土地承包期限较短、土地交易渠道闭塞等。

1978年,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发展家庭农业和集体经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占有关系。

这一时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得到释放,农业生产正式进入现代化的轨道。

19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迅速发展,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方案》等,以此保障农民的权益。

21世纪以来,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激发了土地的活力和价值。

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的集中化严重、部分地区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公等。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今后,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加强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迈上新的阶段。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了多次变革。

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三权分置等新的改革措施出台,每次改革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回顾这些改革,既要肯定其取得的成就,也要识别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土地改革时期,我国在建国初期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对土地进行了分配和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改革。

这一改革解决了封建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农民土地贫困问题,解放了农民,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储备了土地资源。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执行效果不理想,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混乱,同时也加剧了矛盾。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得到了推广。

该制度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上实行分离,由家庭承包土地并自主经营,同时享有所经营土地的收益权。

这一制度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调整,防止了由于土地私有化改革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

在现实应用中,该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承包土地过分分散、收益不均、承包期限过短等,影响了制度的长期稳定性。

三权分置是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将农村土地权属、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分离,分别归属于村集体、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或经营主体。

这一制度改革,强调政府的引导和农民的自主选择,实现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效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但是,该制度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缺乏权属确权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接下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我们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环境质量等方面积极推进改革。

我们需要推动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需要充分听取民意和农民的意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协调好各方利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建国以来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土地规模小、分散经营、低效率等,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在这个阶段,政府通过土地承包给农民使用,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进行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二个阶段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进,主要目的是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体经营和规模经营。

在这个阶段,政府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动土地的集体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界定和保护存在不一致,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操作和乱象,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损失。

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带来的农民收入增加不明显,一些农民仍然面临着贫困和低收入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可以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做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加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受侵害。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体系,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乱象。

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能力,增加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

要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提供土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帮助农民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竞争力和效益。

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改革,我国可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

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摘要:建国以来至今的农地制度的变迁:在短短的五六十年当中,我国经历了土地改革、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次重大的变迁,同时集体化时期还存在着较为重要的农地制度的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后又有几经完善。

(一)“土地改革”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借以解放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随后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没收富农的大部分土地分给无田或少田的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该法的第30条还规定,农民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农民与土地实现了最直接地结合,这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刺激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为建国初期的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农民也被赋予新的政治地位,土地改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一70%,土地改革,“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沉重的地租,而且土地改革以后,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

(1)这使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二)、集体化的过程1952一1957年,我国农村又进行了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核心的合作化运动。

1953年春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建了生产合作组织,包括从简单的临时互助组和有少童共同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实行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至70年代末又实行一大二公为基本特征的人民公社制度。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摘要: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几次重大变迁,根据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大致可将农村划分为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时期,土地问题的逐步解决,使广大农民由翻身做主到摆脱贫困,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给我国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关键词:建国六十年农村土地政策变迁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掀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作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尤其把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几次重大变迁,使广大农民由翻身做主到摆脱贫困,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给我国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建国六十年的土地政策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将对我党更好地处理“三农”问题产生巨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1950一1952 土地改革时期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 的地主、富农, 占据着70%- 80% 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 的贫雇农和中农, 却只占有20%- 30% 的土地”[1],导致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 农民极端贫困。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人民政权,人民当家作主,迫切需要推翻原有的封建剥削制度,使老百姓拥有自己的土地。

土地改革便被提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议事日程。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由刘少奇主持制定、经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后提交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它明确地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土地改革法是在总结以往的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建国后的新形势的情况下,确定的新政策,成为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摘要: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几次重大变迁,根据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大致可将农村划分为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时期,土地问题的逐步解决,使广大农民由翻身做主到摆脱贫困,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给我国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关键词:建国六十年农村土地政策变迁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掀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作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尤其把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几次重大变迁,使广大农民由翻身做主到摆脱贫困,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给我国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建国六十年的土地政策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将对我党更好地处理“三农”问题产生巨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1950一1952 土地改革时期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10% 的地主、富农, 占据着70%- 80% 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 的贫雇农和中农, 却只占有20%- 30% 的土地”[1],导致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 农民极端贫困。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人民政权,人民当家作主,迫切需要推翻原有的封建剥削制度,使老百姓拥有自己的土地。

土地改革便被提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议事日程。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由刘少奇主持制定、经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后提交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它明确地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

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土地改革法是在总结以往的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建国后的新形势的情况下,确定的新政策,成为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析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析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析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始终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而存在,已成为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的土地制度给予总结和梳理。

本文从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土地的产权结构的转变及相应产权结构所带来的生产效率为基本线索,分析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和逻辑。

并立足于现实,从逻辑上和制度选择角度出发,得出进一步促进中国农业发展所需土地制度的理性选择。

一、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轨迹建国初,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并于1950年在七届三中全会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了土地改革的成功。

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始于20世纪50年代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迄今为止先后经历了初步形成、人民公社时期的极端化跃进和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三个明显的历史分期。

1951年党中央制定了第一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农村开始了集体化运动。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以下简称1955年草案),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1956年章程)。

两部规范性文件为高级社在全国农村的推行奠定了制度依据。

高级社的建立标志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过集体化运动已经初步建成。

在高级社尚未巩固的情况下,集体化运动再次向更高层次的公有化迈进,终于发展到了极端的人民公社时期。

揭开这一时期序幕的是两个党的重要的文件,即1958年8月29日的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和同年12月10日中共第八届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60年变迁轨迹分析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60年变迁轨迹分析
民政 权 力 量 的 保 护 。

路径 约束 与制度 选择 : 个理 论假 设 一
般来说 ,一项制度 变迁是在 一定 的制 度环境之 下发生 的。一定 的制度环境和利益主体的 目标追求构成 了制度变迁的 路径约束 。所谓路径 约束 , 我们认 为, 就是制度变迁的条件集 , 它既包括外部 条件 又包 含内部条件 , 既是 制度 变迁 约束和制 它 约条件 , 同时也是制度变迁 的动力 因素 。我 们的一个 基本假设 是: 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在一定 的约束条件下 实现 的。新 制 度经济学认为 , 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取决 于制度变迁 的收益 和成 本的分析 以及新制度安排所带来 的预期 收益。马克思则认为 , 项制度在其所能容纳 的全部生 产力完全释放 出来 之前 , 是不 会 自动退 出历史舞 台的, 而一项新的更先进 的制度在物质条件 还没有达到其要求之前也不会 出现 。Ⅲ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也是 样 。离开或忽视既定 的历史和现实 的约束 条件 , 不仅不能很 好地理解制度 变迁 的模式 , 制度创新 也只能是 陷于空想 。 也即是说 , 既有 的路径 约束规定了制度变迁和创新模式 的 选择 。只有在 充分考虑 了农村土地 产权制度 变迁的路径 约束 后, 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变迁 为什么会采取 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别的其他方式 。 也只有充分考虑 了制度变迁 的路径约束 , 我们现实 的制度创新才不会偏 离实际。特定的制 度安排起 源经 济利益 主体 的利益 目标和追求 , 而经济主体 的利 益追求必然要求一定的制度安排 为之服 务。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和模式选择也一样 。不 同时期 的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选择 , 有其
新 中国农 村 土地 产 权 制 度 6 0年变 迁 轨迹 分 析

6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回顾与反思

60年来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回顾与反思

建国60年中国农村改革的回顾与反思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曾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根本问题。

回顾60年来农村改革历程,反思农村改革的经验教训,对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一、建国60年中国农村改革历程回顾自建国以来,为了实现加快的农村的发展,在农村开展了四次改革即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联产承包责任制。

1、土地改革时期(1950~1953年)——建立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农业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强调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为目的,有领导、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土改工作。

其实质是把中国农村的土地从大部分地主所有改变为农民所有,实现了由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向农民的土地私有制的成功转变。

土地改革使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农村经济日益活跃,农民生活明显改善,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

2、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956年)——实现对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

为了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克服小农经济生产落后、力量薄弱、增产缓慢等不足,解决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中央提出对农业进行改造,实现农业合作化。

在农业的改造过程中,国家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引导农民自愿结合起来,创造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社会主义农业改造模式,实现了对农村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实现农村的政社合一。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1958年在农村掀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8月北戴河会议通过和公布了《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揭开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序幕。

人民公社化运动实现了农村经济、政治组织的政社合一,其实质是生产关系的大跃进,就是试图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会,通过人民公社早日过渡到共产主义。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和未来展望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和未来展望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演变和未来展望中国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农村土地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改革中的重要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利益方众多,既涉及地主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也涉及农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保障。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和未来展望两个方面探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

历史演变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开始经历了从单一集体所有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转变。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政策制定和实施导致了不同的结果。

1978年,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大门,1979年,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1982年,中央政府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改革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实行土地流转政策,居民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土地使用方式。

1993年,中央政府进一步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强调“家庭承包、自愿耕种、保护耕地、集体保障”,这一政策重点强调“统分结合”,劳动力、耕地和资金通过统一的符号核算系统进行权益分配。

2008年,土地流转被正式写入《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农民土地的承包期限、流转条件和资金保障措施。

未来展望在改革的历史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已经慢慢走向了家庭承包经营制,这是一个趋势,也是未来的一个方向。

未来,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中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不仅仅是通过政策创造一个遍地机会的环境,更重要的是要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提供一个完善的管理和运营机制,使之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需求。

2. 加强土地权益保障: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土地承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该上升到土地权益保障的层面。

在长效机制下建立规范的渠道,界定权益主体位置和权益范围,从而形成依法依规有序的权利保障。

3. 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现代化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如何在土地流转中促进质量和效益的提升,还有如何在承包、流转等环节中促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模式,这都需要集中和整理现有政策资源,才能为“两个确保”目标的实现注入活力。

建国60年来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与展望

建国60年来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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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了 土 地 改 革 农 业 合 作 化 人 民公 社 的历 史 变 迁 过 程 ,与 此对 应 的农 地 产权结 构 是单 一 的土 地私 有产 权; 土地 所 有权 与使 用权 初 级分 离 、 收益 权处 置权 分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和停滞 ,一个重 要的原 因在于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 ,即产权结 构的有效性程度不高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制 约 。因此 , 对建 国 6 来 我 国农 地产 权结 构 的历 史 0年
地产 权 结构的展 望提 出 了相 关建议 。 关 键词 : 农地 产权 结构 ; 史 变迁 ; 望 历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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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09 3 0 (000 — 070 10 —6 52 1)20 7- 3
农业 是安 天 下 、 民心 的基 础产 业 和战 略产 业 , 稳 基 于土地 在农 业 生产 中 的特殊 作 用及 土 地 面积 的有 限性 ,土 地 问题始 终 是农 业 、农 村 和农 民 的基 本 问 题 。 土地 问题 的核心是 产 权 制度 安 排 , 而 因为土地 产 权制 度安排 决 定着 土地 配 置 的效率 和 效益 。效率 与 公平 常常是 判 断某 种农 业产 权 结 构优 劣 的两 个基 本 标 准 ,如何 兼顾 效率 与 公平 是 农地 产权 结 构安 排 的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公有、集中统一经营 布了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截止 15 年 92 底, 我国基本上完成 了土地改革 , 实现了“ 耕者有其 为特征的产权结构类型和产权组织类型 ,社员除保 占土地 的 5 的使用权 外 , %) 土地及其 他所 田” 的农 村土地所有 制 。 这是 一种集所 有权 、 用权 、 使 留 自留地 (

中国农村变革60年回顾与展望

中国农村变革60年回顾与展望

中国农村变革60年回顾与展望中国农村变革60年回顾与展望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农村基本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开始大规模没收地主土地,将土地分给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建立了一种分散的小农土地所有制。

在1950年—1952年,全国大约有3亿农民分得了7.3亿亩土地。

小农制度没有实行多久,到1953年底,中国政府开始在农村推动合作社运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建立了大量农业合作社,形成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1958年,中国政府又开始在农村大规模建立“人民公社”。

国家在农村的另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是对粮食贸易的控制,即国家实行了所谓“统购统销“政策。

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这个制度规定了农产品的价格,并使价格显著地低于合理水平(影子价格)。

这也是后来中国农业发展趋于停滞、农产品供应严重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政治上,建立适应巩固革命政权需要的乡村治理结构。

随着革命政权的巩固和土地改革任务的迅速完成,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基本结束,农会的政治使命也随之消亡。

革命形势稳定以后,中央政府开始通过法制途径组织农村基层政权。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法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建立户籍制度——城乡二元体制确立。

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了一种户籍制度,把全国人口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类型,并限制农民在城市自由择业和居住;城市经济部门吸收农民劳动力,严格在国家计划下进行;农民就业大部分限制在农业部门,也有少部分在农村工业和服务业中就业,这些农村工业和服务业都是由农民自己兴办的。

对中国农村60年发展与改革的研究,很多学者习惯于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

这种区别是有道理的,也是必要的,但这种区分的局限性也很明显。

后30年的农村发展的确成绩显著,与中国这一时期的改革有密切关系,但后30年中国经济的成长离不开前30年积累的一些因素。

建国后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大势所趋

建国后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大势所趋

建国后土地制度:土地流转大势所趋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土地政策围绕着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四次调整,经历了农民个体所有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最后实现国家公有的转变,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解决了13亿人民的吃饭问题,让农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土地改革(1950—1952年)农民所有家庭自主经营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此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为了减少土改运动的阻力,有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更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政府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到1953年春,新解放区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农村基本上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缴纳约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农业合作化运动(1953—1956年)土地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土地改革形成的小农经济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粮食问题特别严重。

为了克服这些家庭分散经营带来的困难,1953年夏,国家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的土地制度,将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

农业合作化又称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引导农民先后经历三个阶段,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萌芽的互助组、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和土地、耕畜、农具等折价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

到1956年底,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

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1978年)集体公有集体经营五十年代后期,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提出小社并大社的建议。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历史演变及展望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历史演变及展望

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历史演变及展望胡乃元;王广斌【摘要】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壮大集体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以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提高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由之路.本研究结合制度背景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形成及演变进行梳理,认为受到历史条件等因素限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并不符合现代产权理论逻辑,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建设,发挥其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服务农户、衔接市场的功能,就必须以现代产权理论为基础.针对当前集体产权面临的法律赋权不足、主体能力不强和社会认同不高等具体问题,提出强化法律赋权,构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制度;提高产权主体行为能力,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认同,推动集体产权主体市场化等发展对策,以期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提供参考.【期刊名称】《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21)002【总页数】5页(P147-151)【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产权强度【作者】胡乃元;王广斌【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32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形成至今,经历了多次演变,但其基本制度特征始终是生产资料归集体劳动者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制度理应在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引导和组织作用。

当前,在中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农业生产效率相对低下和农户经营规模有待扩大的情况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合作基础,以村为区域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是对中国农民合作经济形态的重塑,更是将中国数以亿计的小农户组织起来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1]。

建国以后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是进步还是倒退

建国以后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是进步还是倒退

建国后我国土地改革的历程是进步还是倒退摘要:建国六十年也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六十年,新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通过国家的政策引导和制度创新去加以解决,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回顾,旨在分析建国以后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是进步还是倒退。

关键词:六十年农村土地制度土地产权改革进步倒退建国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生活进去了一个崭新时期,六十年的发展,中国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土地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土地制度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社会的安定团结。

纵观六十年的农业经济发展史无疑就是一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农村土地制度主要通过三次比较大的变革,不断吸取经验教训,从而制定了新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但对于这种土地制度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值得我们去商榷,本文就是通过对我国建国后几次土地制度的变迁来讨论土地制度的变迁是进步还是倒退。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1.土地改革阶段:把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改变为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1949年7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半殖民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规定了对“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其后又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议》等文件,来推动和规范土地改革。

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

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

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

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

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

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

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

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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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2期(总第62期)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JOURNALOFHUNANADMINISTRATIONINSTITUTENo.2,2010GeneralNo.62·经济研究·建国60年来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与展望洪艳(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长沙410006)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基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的特殊作用及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问题始终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问题。

而土地问题的核心是产权制度安排,因为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决定着土地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效率与公平常常是判断某种农业产权结构优劣的两个基本标准,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是农地产权结构安排的难点。

制度是社会中个人或团体共同遵循的一种行为规则。

制度创新是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

“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

”[1]制度创新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包括个体、社会和政治三大方面,这三者之间往往是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这是“制度变迁认知中的视角限制”,一项新制度的安排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成本与收益才能做出。

农地资产的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束。

这些权利的不同搭配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产权结构。

[2]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和停滞,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即产权结构的有效性程度不高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制约。

因此,对建国60年来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进行回顾,对未来农地产权结构改革与完善进行展望,对改变目前农村经济发展困境、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国6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变迁过程。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发源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土地制度的创新形式,丰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

我国农地产权结构变革可以分为前后两个30年。

一、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合作化时期、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时期,期间又经历了三年困难和文化大革命,主要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

在30年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的历史变迁过程,与此对应的农地产权结构是单一的土地私有产权;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初级分离、收益权处置权分割的产权;土地产权高度集中与统一的产权[2]。

(一)单一的土地私有产权结构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摘要:建国60年来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分为前后两个30年:即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30年和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30年。

通过对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回顾,在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分析基础上,对未来农地产权结构的展望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地产权结构;历史变迁;展望中图分类号: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605(2010)02-0077-03收稿日期:2009-11-10作者简介:洪艳,女,湖南益阳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77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截止1952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所有制。

这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

这一产权结构所形成的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

从封建土地地主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党和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的强制性产权制度变迁。

但是,以农民私有为基础的单一农地产权结构并不是我国产权结构演进的目标模式。

(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初级分离、收益权处置权分割的产权结构1951年12月,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发给各级党委试行。

先是组织了以农民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组。

互助组有季节性互助和常年互助两种形式。

1953年底,中央发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产权制度下,农民的土地作股入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使用,耕畜与大型农具等资产也归社里统一使用;社员参加合作社的集中生产劳动;合作社获得的总收入,扣除当年的生产费用,缴纳的税金,并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剩下部分分别按劳动和土地及其他资产分配。

其中,按土地分配俗称土地分红。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产权组织形式上看,可称作土地合作社。

这种产权组织形式下土地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虽然量化为股份,并作为分配的依据之一,但在资产实物形态上仍保持某种权属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称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结构关系为初级分离。

收益权、处置权则在合作社与农户之间进行了分割。

这种产权结构虽然因广泛的思想动员,使广大干部社员积极性较高,集中劳动和协作分工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矛盾。

(三)土地产权高度集中与统一的产权结构一个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体制是稳定的,其资产产权结构的变迁就应当是渐进的。

但在我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形成后并未遵循“渐进”原则,未能对这一产权结构进行总结和完善,而是急于进行新的“更高级”产权结构的构造。

1956年我国便开始了大规模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到年底,参加高级合作社的农户就达一亿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8%。

全国大多数农民未曾加入初级社便直接进入了高级社,原准备15年完成的制度地,仅用了三、四年的时间就完成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公有、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产权结构类型和产权组织类型,社员除保留自留地(占土地的5%)的使用权外,土地及其他所有资产都实现了集体化。

在这一产权结构下,私有产权基本消失,各项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均归集体。

在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制度变迁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和渐进的改革方式,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

但在当时看来,资产仍不够“公”,规模还不够“大”,不足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于是,不仅没能很好地总结前段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反而又开始了建立人民公社的跃进式产权变迁。

人民公社是一种土地等资产公有化程度更高、组织规模更大的产权组织形式。

“四权”统一于一体本身并不必定导致人民公社制度的失败,问题在于实施这种产权结构的组织规模及组织实施手段与农业生产的特点相背离,从而导致了监督不力和激励不足的不良后果。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结构下,“三级所有”中的末端生产队,因产权受到外部侵害、决策自主权丧失、专业化与合作的规模效益不显著,农业劳动监督困难和监测高成本及合作的强制性等必然导致低的产权效率;而侵害生产队产权的制度根源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体制,公社作为基层政府,是代表国家政府发号施令,与生产大队、生产队发生联系。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历史变迁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农村发生了以土地资产产权结构重建为核心的经济改革。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这次改革的突破口。

这次农地产权结构变迁经历了一个由农民自发行动到政府强制性推广的过程。

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地产权改革,先是从农村贫穷的安徽省和四川省开始的。

到1983年底,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98.3%。

在这期间,虽然有些地区经历了定额包干、联产到组、包产到户等多种责任制形式,但最终基本都是确立了“包干到户”这种产权形式。

这种产权形式较好地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收益权、处置权的分割,建立了“交够国家的(地税),留足集体的(租金或提留),剩下全是自己的”的新的收益分配关系。

从集产权于一身的集体经营到产权分离的包干78到户,其产权制度变迁的意义是深刻的。

这主要表现在农户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人地位,成为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单位。

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剩余索取权,同时农民可以拥有除土地以外的其他资产的个人所有权。

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化,也使农民获得了身份变迁的自由,并伴随着农民个人经济价值的提高,农民离土务工经商不再受到严格限制。

但是,农地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化并不是农地产权结构变迁过程的终结,而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

实际上,家庭承包制只是农民在既有制度环境所决定的选择集合中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

而家庭承包制所表现的产权分离关系并不是土地产权结构的全部内容。

三、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与完善(一)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第一,现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这里,从表面上看土地所有权是清楚的,但如果进一步问,土地究竟是哪一级集体,则又是模糊的。

从以上法律条文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好像已经比较明确。

但仔细琢磨起来,仍有不少问题。

如集体所有权主体不统一,易造成操作上的困难。

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性的直接后果是,易造成道路、水利设施等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缺位,在原有公共物品及土地资产使用上易出现“搭便车”式的拥挤及保护、监督的乏力。

第二,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权益关系模糊。

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地产权利束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主要的,而收益权与处置权处于从属地位。

收益权、处置权可以分割,但最终的归属要么是所有权主体,要么是使用权主体。

从理论上讲,既非所有权主体,又非使用权主体是不可能得到收益权和处置权的。

因此,在产权关系中,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的权益关系是基本的、主要的。

从土地的“联产承包”到“包干到户”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享程度不断加大的过程。

尽管在我国不同地方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与使用权主体(农户)之间的关系各有不同表现,但就绝大多数地区而言,集体“经营”(指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职能已基本消失,多数转化为“服务”。

目前,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关系,虽然以承包合同这一合约形式加以维系,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仍是模糊的、非市场化的。

(二)农地产权结构的完善与展望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农地产权结构的完善展开了深入研究。

綦好东在《制度与发展———中国三农问题的经济学思考》中提出我国农地产权结构重构的目标应是“产权明晰、长期有效、市场化流转。

其原则应是:有限公平条件下的效率最大化”。

还有一批学者关于农地产权结构的改善提出了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并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路径及其原因等进行了深入探究。

郭剑雄和苏全义系统回顾了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到土地股份化期间的变迁历程。

可见,学者们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这些观点为我们农地产权结构的完善的研究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启发。

我国人口多,非农产业不发达,农地产权的初始安排的大致均等,实际作为生产条件的地产财富的大致平均分配,是收入公平分配的必要条件,可以看作是起点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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