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管输原油结算纳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714号)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所属管道局在1996年后将继续改变原油管输结算办法,即管道局由原来的代油田售油,代收贷款改为管道局直接从事原油买卖,并负责原油运输业务。
为支持原油企业内部改革,促进原油生产和销售,经研究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方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45号)继续执行。
请依照执行。
1996年12月10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现就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钢铁产品清单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4月26日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钢铁产品清单序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172052100合金钢粉末272092500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372092600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472092700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572092800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672099000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轧材(除冷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未包、镀、涂层)772101100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厚≥0.5mm,宽≥600mm)872102000镀或涂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包括镀铅锡钢板,宽度在600mm及以上)972104100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电镀锌的除外,宽≥600mm)1072105000镀或涂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度≥600mm)1172106900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1272107010厚度<1.5毫米的涂漆或涂塑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1372107090其他涂漆或涂塑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1472109000经包覆或涂镀其他材料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1572124000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1672141000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除热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1772172000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1872173010镀或涂铜的铁或非合金钢丝1972173090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或非合金钢丝2072191100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1721912104.75mm≤厚≤10mm且600mm≤宽度≤1800mm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272191290其他 4.75mm≤厚≤10mm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372191319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4721913293mm≤厚<4.75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572191419厚度<3mm未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672191429厚度<3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772192100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8721922004.75mm ≤厚≤10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29721923003mm≤厚<4.75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0721924101mm<厚度<3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1721924200.5mm≤厚≤1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272192430厚度<0.5mm热轧不锈钢平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372193100厚度≥4.75mm冷轧不锈钢板(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4721932103mm≤厚<4.75mm且600mm≤宽度≤1800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572193290其他3mm≤厚<4.75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6721933101mm<厚<3mm,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铬锰系不锈钢(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772193390其他1mm<厚<3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8721934000.5mm≤厚≤1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3972193500厚度<0.5mm冷轧不锈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4072199000其他不锈钢冷轧板材(热轧或冷轧后经进一步加工,非卷材,宽度≥600mm)4172201100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4272201200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4372202020厚度≤0.35mm冷轧不锈钢带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44722020300.35mm<厚度<3mm的冷轧不锈钢带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4572202040厚度≥3mm的冷轧不锈钢带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4672209000其他不锈钢带材(热轧或冷轧后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4772210000不锈钢热轧条、杆(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4872221100圆形截面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4972221900其他截面形状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除热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5072222000冷成形或冷加工的不锈钢条、杆(除冷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的不锈钢条、杆)5172223000其他不锈钢条、杆(除热加工或冷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的不锈钢条、杆)5272224000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5372230000不锈钢丝5472253000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572254010宽≥600mm热轧工具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672254099宽≥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772259910宽≥600mm的高速钢制平板轧材5872259990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5972262000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6072269110宽度<600mm热轧工具钢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172269199其他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合金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毫米6272269200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372269910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宽度<600mm)6472269920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6572269990宽度<600mm的其他合金板材6672271000高速钢的热轧盘条(不规则盘卷的)6772272000硅锰钢的热轧盘条(不规则盘卷的)6872279090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6972281000其他高速钢的条、杆7072283090其他合金钢热加工条、杆(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7172284000其他合金钢锻造条、杆(除锻造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的)7272285000其他合金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除冷成形或冷加工外未进一步加工)7372286000其他合金钢条、杆(热加工或冷加工后经进一步加工)7472287010履带板合金型钢7572287090其他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7672288000其他合金钢空心钻钢(包括非合金钢)7772292000硅锰钢丝7872299010高速钢丝7972299090其他合金钢丝8073011000钢铁板桩(不论是否钻孔、扎眼或组装)8173012000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8273023000道岔尖轨、辙叉、尖轨拉杆(及其他岔道段体)8373024000钢铁制鱼尾板、钢轨垫板8473029010钢铁轨枕8573029090其他铁道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8673030010内径>500mm的铸铁圆型截面管8773030090其他铸铁管及空心异型材8873041110不锈钢制215.9mm≤外径≤406.4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8973041120不锈钢制114.3mm<外径<215.9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9073041130不锈钢制外径≤114.3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9173041190其他不锈钢制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9273041910其他215.9mm≤外径≤406.4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9373041920其他114.3mm<外径<215.9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9473041930其他外径≤114.3mm的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9573041990其他管道管(石油或天然气无缝钢铁管道管铸铁的除外)9673042210不锈钢制外径≤168.3mm钻管(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9773042290其他不锈钢制钻管(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9873042310其他外径≤168.3mm钻管(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铸铁的除外)9973042390其他钻管(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铸铁的除外)10073042400其他不锈钢制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的套管及导管10173043110冷轧的钢铁制无缝锅炉管(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包括内螺纹)10273043120冷轧的铁制无缝地质钻管、套管(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10373043190其他冷轧的铁制无缝圆形截面管(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10473043910非冷拔或冷轧的铁制无缝锅炉管10573043920非冷轧的铁制无缝地质钻管、套管(非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10673043990非冷轧的铁制其他无缝管(非冷拔或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制的)10773044110冷轧的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冷拔或冷轧的,包括内螺纹)10873044190冷轧的不锈钢制的其他无缝管(冷拔或冷轧的)10973044910非冷轧(拔)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包括内螺纹)11073044990非冷轧的不锈钢制其他无缝管(冷拔或冷轧的除外)11173045110冷拔或冷轧的其他合金钢无缝锅炉管11273045120冷轧的其他合金钢无缝地质钻管、套管(冷拔或冷轧的)11373045190冷拔或冷轧的其他合金钢制其他无缝管11473045910非冷拔或冷轧其他合金钢无缝锅炉管11573045920非冷轧其他合金钢无缝地质钻管、套管(冷拔或冷轧的除外)11673045990非冷轧其他合金钢制无缝圆形截面11773049000未列名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除外)11873051100纵向埋弧焊接石油、天然气粗钢管(粗钢管指外径超过406.4mm)11973051200其他纵向焊接石油、天然气粗钢管(粗钢管指外径超过406.4mm)12073051900其他石油、天然气粗钢管(粗钢管指外径超过406.4mm)12173052000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粗套管(粗套管指外径超过406.4mm)12273053100纵向焊接的其他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12373053900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12473059000未列名圆形截面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12573061100不锈钢焊缝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12673061900非不锈钢焊缝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管12773062100不锈钢焊缝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套管及导管12873062900其他钻探石油及天然气用套管及导管12973063011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10毫米,壁厚≤0.7毫米(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130****3019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10毫米,壁厚>0.7毫米(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131****3090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10毫米(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132****4000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133****5000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134****6100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135****6900其他非圆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136****9000未列名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137****1100无可锻性铸铁制管子附件138****1900可锻性铸铁及铸钢管子附件139****2100不锈钢制法兰14073072200不锈钢制螺纹肘管、弯管、管套14173072300不锈钢制对焊件14273072900不锈钢制其他管子附件14373079100未列名钢铁制法兰(不锈钢除外)14473079200未列名钢铁制螺纹肘管、弯管、管套(不锈钢除外)145****9300未列名钢铁制对焊件(不锈钢除外)14673079900未列名钢铁制其他管子附件(不锈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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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研究摘要:2021年末证监会批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原油期货。
作为国内首个国际交易品种,原油期货将面向境内与境外投资者同步开放,是我国增强国际原油市场定价影响力的重要举措。
如何构建有竞争力的原油期货市场,税收政策安排至关重要。
本文结合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制度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安排,比照分析境内外原油期货税收政策,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就我国原油期货税收政策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01-0029-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1.05开展原油期货交易是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我国争夺国际原油市场定价权的重要举措。
随着原油市场的开展,全球原油贸易定价体系不断变化,经历了从西方垄断原油公司定价到原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主导再到以原油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基准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持续增加,约60%依赖进口,在亚太地区尚缺乏一个权威的原油贸易定价基准,原油贸易的定价主要参考以纽约商业交易所的轻质低硫原油即“西德克萨斯中质油〞期货合约、高硫原油期货合约,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的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
纵观欧美主要原油期货交易市场的开展,除了良好的合约设计、技术系统以及监管安排外,原油期货的税收政策对于能否活泼原油期货交易,吸引到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至关重要。
尤其在我国原油现货市场寡头垄断的情况下,应利用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优惠政策机遇吸引国际重要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从而建立开放、竞争、多元、有序的原油期货市场格局。
原油期货国际定价权的形成不仅需要投资者的国际化、交割标的的国际化,也需要交易规那么、监管规那么及税收规那么与国际接轨。
其中,税收是影响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原油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和法律要素,基于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目标,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配套原油期货税收政策,这是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健康开展的关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第6号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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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09•【文号】国税函[2005]106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合理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定差价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
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以下简称“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参与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开展的原油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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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国税发<1994>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第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二、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
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三、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原油、天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四、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帐户之日(最退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
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财税[201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2015.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8日原文地址:/shuishounews/4332.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为配合我国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明确海关对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可交割油种和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进行联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主管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时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见附件1、2)、保税标准仓单清单(见附件3)等电子信息。
三、指定交割仓库内不同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不得混放,同一个储罐可以存放不同货主同一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
四、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保税原油需要进出口的,指定交割仓库和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应当持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海关按以下原则确定期货保税原油完税价格:(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四)保税原油交割进口时发生的溢短,以保税原油出库完成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六、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质押,质押应当提供税款担保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仓单持有人在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见附件4);(二)企业设立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不小于质押货物应缴税款,担保期限不少于质押期限;(四)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08.2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为配合我国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明确海关对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可交割油种和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进行联网,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主管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时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见附件1、2)、保税标准仓单清单(见附件3)等电子信息。
三、指定交割仓库内不同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不得混放,同一个储罐可以存放不同货主同一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
四、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保税原油需要进出口的,指定交割仓库和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应当持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海关按以下原则确定期货保税原油完税价格:(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四)保税原油交割进口时发生的溢短,以保税原油出库完成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税[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5(000)012
【摘要】为合理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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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0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国税函发〔1992〕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1992〕冶经字第476号《关于进一步理顺铁矿石价格的通知》,通知决定自199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矿石统一出厂价格,铁精矿(含铁品位62%)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35元。
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铁矿石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及国家税务局批复各省的规定税额标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1.25
•【文号】财税字[1997]9号
•【施行日期】1997.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7年1月25日财税字[1997]9号)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2.16
•【文号】财税字[1996]15号
•【施行日期】1996.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
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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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5]3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4.08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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