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两大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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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黑财建[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4〕8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国土资源局:现将《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同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1〕39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建〔2013〕18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监〔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类型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省级土地整治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在土地整治中,对完成有关土地整治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在土地整治方面起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对特定地区或鼓励某些地区耕地保护,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整治项目。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0.13【实施日期】2015.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及各有关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有关分局,省土地整治中心:为切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能力,提升耕地保护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国函〔2012〕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1号)和《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黑办发〔2015〕1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审查。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5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汤旺河等灌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第二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田间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规定我省“十二五”时期需建设3197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黑政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的通知(黑政发〔2014〕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黑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3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做好我省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支持铁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利用现有铁路用地(一)支持铁路运输企业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价款应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确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二)支持铁路运输企业综合开发利用既有铁路站场地区。

在符合政府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所占用土地进行综合开发。

有关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铁路运输企业)(三)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土地授权经营工作。

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在铁路运输企业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

授权经营土地可以在铁路运输企业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黑财建[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8〕14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管理,规范、统一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确保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项目。

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展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预算编制人员应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设计确定的工作量、工作手段和方法、《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单位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测区范围、地质概况、交通情况、主要任务、预期成果、项目预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须 向所 在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国土 资 源 主管 部 门 了解 时修改 设计 , 避 免和减 少压 覆矿 产 资源建设 。 拟建工 程所 在地 区的矿产 资源分 布情 况和矿 业权设 七、 重要 成 矿 区带 上 建 设 的建 设项 目 , 至 少要 有 两
立情况 。 个选 址 方案 。避 让找 矿前 景好 的 区域 。 城 市建设 用 地规 划 范 围 内的建 设项 目, 向项 目所 在 八、 建设项 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在建设项
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 的 内容原 则 上应 包括 : 矿 业权 人被 压覆 资 源储量 在 当前 市场 条 件下 所 应 缴 的价 款 ( 无 偿取 得 的 除外 ) ; 所 压 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 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 搬迁 相应 设施 等 直接损 失 。 十、 已批准建设项 目压覆 的矿产资源 , 各级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不 得设 立矿 业权 。
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 区的矿产资 源分 布情 况 和矿 业权 设立 情 况 批 次用 地和 成 片开发 的各 类开 发 区 ( 园区) 用地 , 应 当根 据 实际情 况 办理 压覆 矿产 资源储 量预 登记 。 二 、建设项 目压覆 重要 矿产 资源 的由省级 以上 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 、 天然气 、 放射性矿产 以及压覆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 ( 石油 、 天然气 、 放 射I I 生矿产 除外 ) 累计查 明资源储 量数量 达到 大型矿 区规模 以上 的 ,或 矿 区查 明资 源储量 规模 达 到大 型并且压 覆 达三分 之一 以上 的 , 由国土资 源部 审批 。 压 覆 非 重要 矿 产 资 源 和不 压覆 矿 产 资 源 的 , 由市 ( 地) 国土资 源行 政 主管部 门审批 。 三、 市( 地) 、 县( 市) 国土资 源行政 主管部 门编 制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 时 ,应 当根据 当地 已探 明重要 矿产 资源储 量分 布状 况 以及 矿产 资 源规 划 安排 的矿 产 资源 勘查 、 开 发利用 和保 护 隋况 ,充分 考虑城 市建设 发展 涉及 压覆重 要矿 产资源 问题 ,合理 确定城 市发展方 向和新增 城市 建 设 用地 布局 。有条 件 的地 方 , 可 以统一 开展 调查 , 编制压 覆 重要 矿产 资源调查 报告 ,经 省级 国土资源 行政 主管部 门组织 专家 审查后 , 办理 压覆重 要矿产 资源储 量预登 记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3〕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的要求,现就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责任分工意见如下: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一)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左右。

(省发改委负责)(二)公共财政收入增长13%左右。

(省财政厅主办,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办)(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以上。

(省发改委主办,省工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农委、商务厅、金融办协办)(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

(省工信委负责)(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以上。

(省商务厅负责)(六)进出口总额增长8%左右。

(省商务厅负责)(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2%以上。

(省发改委、农委、统计局分别负责)(八)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

(省物价监管局负责)(九)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3.5%。

(省发改委负责)二、大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和质量效益提升(一)全力推进产业项目建设。

1.抓好600个省级重点产业项目,确保年度投资达到2000亿元,带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5200亿元以上。

(省发改委主办,省工信委、科技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协办)2.重点抓好哈尔滨中小型燃气轮机、齐齐哈尔提速提重新型铁路货车、哈工大奥瑞德蓝宝石等一大批技术领先、附加值高的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促进尽快落实、落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黑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签订的《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协议》(以下简称《示范协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我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体方案》和《示范协议》规定,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在嫩江流域(尼尔基灌区)、松花江流域(松嫩平原段)和呼兰河流域(庆北绥地区),示范项目安排在相关县(市)和农垦系统。

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指导下,坚持增地、增产、增效、增收,统筹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运作;整合资金,规模建设,有效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设目标2010年到2012年,全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总规模达到400万亩以上,建设基本农田204万亩,新增耕地30万亩,提高粮食产能5亿公斤,年增农业直接收入11亿元。

其中,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达到250万亩,新增耕地13.8万亩;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50万亩,新增耕地16.4万亩。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0〕13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国土资源局,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于2010年3月至7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12月31日前厅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核通过,《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所列的规范性文件为今后系统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请各部门对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12月31日前)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文号1关于对30种矿产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暂行规定黑资发[1998]06号2关于农垦、森工系统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资籍发[2001]19号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11号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籍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270号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及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33号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84号7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94号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104号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挂牌出让探矿权保留价的有关规定》通知黑土资发[2002]122号10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土资发[2002]152号1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3]142号12关于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19号13关于印发《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报批卷内容要求》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96号14关于《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试行)》黑国土资发[2004]145号15关于切实加强关闭破产矿山剩余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04]576号16省国土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联合制度》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14号1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25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34号1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黑国土资发[2005]89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7号2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用地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9号22关于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24号23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公园建设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32号24关于对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找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6号25关于印发《煤矿采矿权延缓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139号2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6号27关于加强地质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19号28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20号29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25号30于对《关于印发〈采矿许可权延续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42号31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47号3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71号33关于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84号34关于进一步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7号35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增扩资源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0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7号37关于修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0号38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1号39关于深入开展全省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28号40关于印发〈集中办理煤矿企业增扩资源储量的意见〉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36号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垦森工系统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08]43号42关于加强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58号43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国土资发[2008]74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8]128号45关于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29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样品分析测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8]152号4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62号48关于加快全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8]180号4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7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21号5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9号52关于加快推进农垦、森工系统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35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采矿登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48号5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样品实验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62号55关于加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6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区块保护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98号57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会审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01号58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10号59关于加强农垦、森工系统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09]134号60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26号61关于严格采矿权管理,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38号62关于国有出资勘查的探矿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9]147号——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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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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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黑国土资发[2013]30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2.10【实施日期】2013.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3〕303号)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及各有关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为切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能力,提升耕地保护水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1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你们申报的灌区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进行了评审论证,并与省水利厅提供一大中型水利灌区规划进行了有效对接。

根据省政府第五十二次专题会议要求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2013年引汤等12个灌区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灌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田间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规定我省“十二五”时期需建设3197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累累硕果满枝头——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加强矿政管理服务发展大局十年回眸

累累硕果满枝头——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加强矿政管理服务发展大局十年回眸
治 和恢 复 等 多 方 面 取 得 了显 著 进 步 。1 0年 来 , t : ,  ̄ E I 国 施 完 善 矿 业 权 价 款 评 估 管 理 ; 完 善 备 案 制 、 任 制 、 t 理 理 念 不 断 深 化 , 代 替 代 了传 统 , 检 制 等 体 系 建 设 ,到 矿 山 储 量 动 态 监 管 “ 鸭 山模 式 ” 矿 现 双 科 学 替 代 了 落 后 , 政 管 理 发 生 了 质 的变 化 。 矿 向 全 国推 广 , 省 矿 产 地 储 备 研 究 、 建 矿 山 储 量 动 态 我 创 监 管模 式 、 立 压矿 审 批新 机 制 、 量评 审 备案 制度 完 建 储 善 和 矿业 权评 估 备 案 制度 改革 等 五个 方 面 开创 性 开展
土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 近 年 来 , 国 土 资 源 厅 围 工 期 短 , 矿 成 本 高 等 特 点 , 过 加 大 地 质 勘 查 资 金 投 省 找 通 亮 点 一 : 四 项 试 点 ” 得 实 践 成 果 。2 0 “ 取 0 8年 以 来 , 制 , 高 地 勘 队 伍 综 合 素 质 和 行 业 管 理 水 平 , 进 地 质 提 促 我 省 有 效 开 展 了 实 物 地 质 资 料 清 理 、原 始 地 质 资 料 清 勘 查 工 作 实 现 重 大 突 破 。 “ 五 ” 间 , 省 实 现 地 勘 资 十 期 全 理 、 东 矿 区 储 量 核 查 、 岗 国 家 规 划 矿 区 资 源 利 用 现 金 投 入 69亿 元 ,其 中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投 入 42亿 元 , 鸡 鹤 . . 占 状 调 查 等 4项 全 国 试 点 工 作 ,推 进 了 全 国相 关 工 作 进 6 % ; 基 础 性 公 益 性 地 质 调 查 投 入 27亿 元 , 占 3 % 。 2 . 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3]5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5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作在我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建立黑龙江省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确定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和
重大政策;督促相关规划、计划和重大工作落实;确定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汇报及与国家沟通协调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部门间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友谊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级及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后,其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变,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不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用的缴存管理方式不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黑财建[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4〕12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资金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黑财建〔2002〕76号)、《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勘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地勘资金”)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地质勘查工作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收入中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省级收入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以及其他省级财政收入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

第三条地勘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地质科学研究项目;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在省外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助;部省合作开展地质勘查项目的省级资金配套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4〕49号)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全国重点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座谈会和省委十一届第42次常委会议、省政府第三十九次专题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布局、集约开发、安全高效、保护环境”的发展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策引导、企业自主、整体开发、保持稳定”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的主体作用,牢牢抓住安全达标这一根本要求,依法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工作目标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通过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淘汰落后产能,组建证照统一、产权明晰、统一经营的实体企业,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一)关闭淘汰9万吨/年以下矿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在600处以内,产煤市(地)及龙煤集团关闭小煤矿(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现有煤矿(井)总数的40%,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100户以内,煤矿企业平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吨/年。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国土资发[2014]18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1.10【实施日期】2014.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4〕184号)省地质矿产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了提高我省基础地质勘查程度,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突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矿产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4〕124号),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的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了评审论证。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4年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保证按预定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批准确定的设计和预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和重大技术问题需要对设计任务、预算进行调整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4〕124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实行分期拨款的办法。

项目资金应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形象进度分期拨付。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项目的技术管理,严格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要单独设账核算,要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支出内容设置明细支出科目,工程项目要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设置工程施工辅助账,不得随意套用、改变项目资金支出方向,扩大列支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政府将及时派出督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23日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今年以来,我省受能源工业出现负增长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速回落,下行压力加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决定,公布正在实施和今明两年进一步采取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1.抓住国家加快铁路建设机遇,今明两年投资530亿元。

续建哈齐客运专线、牡绥铁路扩能改造、同江跨境铁路大桥,开工建设哈佳快速、哈牡客运专线、牡丹江至佳木斯环线等一批重点铁路项目,实施哈尔滨既有站改造工程。

(省发改委、铁路办、哈尔滨铁路局、相关市、县政府负责)2.加快国省干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今明两年投资270亿元。

新改扩建国省干道5478公里。

加快建三江至黑瞎子岛、密山至兴凯湖等高速公路建设,新开工伊春至齐齐哈尔高速北安至富裕段等高速公路项目,启动哈尔滨至黑河一级公路兰西至北安段建设项目,建设农村公路约6000公里。

(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3.推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投资30亿元。

开工建设哈尔滨机场扩建工程和建三江、五大连池、绥芬河机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黑政发[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9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土地收购储备(以下简称土地收储)是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前期开发、整理后加以储备,适应城市建设用地需要,保证土地一级市场供应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推动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有效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现就土地收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收储的范围与方式(一)违法、违规取得的土地,依法取得使用权闲置未用超过两年的土地,以及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等,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以同级政府的名义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无偿收回土地的决定,委托同级土地收储机构进行储备。

(二)省政府审批有偿使用的土地或省直、中直企业单位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因使用期满或企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破产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各种原因应收回、收购的土地,可由省级土地收储机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实施土地收回、收购。

(三)各级土地收储部门可以在其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并按收购项目履行用地审批程序。

(四)按照“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收储管理工作原则,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核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部门可代表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行使优先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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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新安等8个灌区11个土地整治项目投
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国土资函[2014]48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新安等8个灌区11个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黑国土资函[2014]483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及各有关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各有关分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能力,提升耕地保护水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提高“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1号),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灌区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和预算进行了评审论证。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次)精神,现将2014年新安等8个灌区11个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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