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发展与协调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53b9b8b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d.png)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2023年,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差等挑战。
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供充分的救助和保障,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得到全面的照顾,提高其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1. 完善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机制,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
将老年人口、独居孤寡老人、身患重病的农村居民作为五保供养对象的主要认定依据。
认定过程应公开透明、积极参与,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获得相应的供养待遇。
2.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的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充足。
各级政府应加强预算安排,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得到保证。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参与五保供养经费的筹措工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
3. 完善五保供养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政府应该加大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
4. 完善五保供养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通过设立五保供养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站,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法律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
鼓励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参与五保供养服务工作。
5. 加强五保供养对象的精神慰藉和关爱。
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关怀工作,组织开展关爱老人、关爱生活的活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培养一支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咨询、支持、辅导等心理健康服务。
6. 加强五保供养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不受侵害。
加强对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案管理制度,采取定期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网络监测等方式,了解供养对象的生活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和困难。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d3d0acd8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6a.png)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口实施救助和供养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农村特困老年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加大了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原则:(1)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政府主导:政府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区分分类:根据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供养对象,进行分类供养,实现个性化服务。
(4)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解决问题。
三、主要措施1. 普查登记:通过组织普查,全面掌握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供养需求,建立档案,构建数据库。
2. 供养标准:制定农村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确保供养水平基本、合理和公平,根据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 供养方案:根据供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供养方案,包括提供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用、住房等保障,以及心理和精神上的关怀。
4. 提供服务:在供养机构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和人员配置,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5.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资金和物质援助,开展志愿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6. 宣传教育: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农村特困老年人及其家庭对政策的了解和参与意识,提高自身保障能力。
7.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组织保障1. 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ef99221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3e.png)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国家对农村特困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旨在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
农村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困人员包括年老体弱、生活无着、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等。
认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供养方式。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应当及时发放供养金或者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供养金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无法自理的特困人员,应当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供养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特困人员的知晓率,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保障。
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落实。
五、社会支持。
除政府的支持外,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关注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应当加大对特困人员的帮扶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农村特困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政策,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4d66568ba1aa8114431d96d.png)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下面是zw234作文网://.zw234 为大家整理的五保供养条例,供大家参考。
五保供养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doc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doc](https://img.taocdn.com/s3/m/d1c3e9a0910ef12d2af9e7a5.png)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4-8-7执行日期:1984-8-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保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级民政、农业、财政、粮食、计划生育、商业、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区、乡共同做好五保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本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五保户是指:农村中基本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者和孤儿。
有女无儿的老人,过去已享受五保的不再变更;过去未享受五保的,由其女儿赡养。
如果其女儿确实无力赡养,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以实行五保,但其女儿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有养子或过继子的老人,其养子或过继子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但其养子或过继子无劳动能力或入赘到女家,无力赡养老人的,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实行五保。
第四条确定五保户须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委员会提名,群众评议,乡人民政府审查,区公所批准并发给五保供给证,建立档案。
第五条对五保户要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还要保教。
保吃包括:粮、油、肉、菜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的正常供应;保穿包括:衣服、被褥、蚊帐和帽、鞋、袜;保住包括:住房安全清洁,危房及时维修;保医包括:有病及时治疗,医疗费实报实销;保葬是在五保老人去世后妥善办理丧事。
学龄孤儿应免收学费,保证按当地普及教育的要求,受到教育。
还要使五保户有一定的文化娱、乐活动,有必要的零有钱,生活不能自理的要落实护理员。
对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区或乡具体制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困难地区每人每年生活费应不低于二百四十元,口粮不少于四百八十斤。
供给标准要随着群众的生活改善而逐步提高。
第六条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者要坚持集体供给。
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的经费和粮食等,可以区为单位,或区、乡二级,或区、乡、村三级进行统筹。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f913634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cc.png)
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一、制度背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服务的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因此,为了提高五保供养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农村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制定2023年农村五保供养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方案目标1.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和可持续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提高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3.增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能力。
4.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方案内容1.补贴标准的调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适当调整五保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同时,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将重度残疾人、病残儿童和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更高的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建立健全的供养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机制,确保五保供养的对象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同时,加强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对供养对象进行重新评估,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需求和资助效果。
3.供养方式的多元化除了提供经济补贴外,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能力的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供养方式。
包括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家庭护理服务等,提供养老、护理、康复等服务,满足特殊困难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4.资金保障机制的完善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共同投入,确保资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探索社会资本参与五保供养的模式,引导社会力量为五保供养提供资金和服务。
5.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同时,强化对供养对象的服务质量监管,确保供养对象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实施路径1.政府的领导和承担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确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6a75430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79.png)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___大和___届___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一)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___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___周岁的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___民法通则》和《___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___周岁或者已满___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供养对象的确定(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___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五保制度
![农村五保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72d616ff00bed5b9f31db0.png)
案例解析
• • • •
村委会没有没收的权利 丧葬费:谁办归谁; 抚恤金归其法定继承人 村委会能向继承这两笔资金的继承人扣回 过去供养的费用。因为村委会不是老人的 赡养义务人,有权要回已发生的供养费用。
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 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 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 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 费用。
案例
• 一五保户生前由村委会为其购买社保,因 生活不能自理,经村委会送入敬老院多年, 该五保户子女因意外死亡,有一名已出嫁 的孙女,一名已成家立室的孙子。五保没 有跟村委会签订供养协议,现该五保户没 有立下遗嘱就去世,社保局下发了一笔丧 葬费和抚恤金,请问,这两笔资金村委会 有没有没收的权利?如果没有,能不能向 继承这两笔资金的继承人扣回过去供养的 费用?
5、供养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 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 费用。
附加:农村五保户死后的财产处理
•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 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 我国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 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遗 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 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 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 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3.“五保户”没有继 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 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 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4.对 “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中给予适 当的06年新修订《农村 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制度
![农村五保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36e5017bed5b9f3f90f1c8e.png)
• 主要政策:2006年新修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后农业税 • 执行结果:农业税时期的问题继续存在,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 粮食供应受到威胁,未来发展有待观察 时期
农村五保制度存在2.五保供养标准落实难 3.全面落实五保内容难 4.实施敬老院集中供养 难 5.地区供养均衡难
农村五保制度的具体解读
3、内容:(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 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 义务教育。
农村五保制度的具体解读
4、资金来源:
农村五保制度的具体解读
1、性质:是一项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它由 负责管理社会救助事物的民政部门主管,由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 作的实施。 2、对象:农村居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 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 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 疾人和未成年人。
农村五保制度的发展历程
集体供养阶段(1956-2001年)
• 主要政策: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合作 • 执行结果:保障水平较低,甚至无人过问 社时期
• 主要政策:1985年《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 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农村敬老院管理 暂行办法》
农村五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老龄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口较多 2、五保资金筹措没有保障 3、农村社区建设滞后,社区服务水平低 4、农村群众集体意识薄弱,互助意愿不足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027a794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3e.png)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包括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全国统筹范围内的残疾人、因病致贫的特困人员等。
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供养资金和服务。
二、供养资金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保证供养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供养金。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
三、供养服务的提供。
政府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健全供养服务网络,确保供养对象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医疗等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
四、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供养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条例的解释和修订。
本条例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本条例的修订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五保供养工作需要。
总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浅析农村五保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浅析农村五保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出路](https://img.taocdn.com/s3/m/45135e250066f5335a8121d0.png)
来 , 没有一 个稳 定 的资金 来源 渠道 , 总是建 立在 就 它
一
等 。农村养 老院大 多雇佣 l 临时人员 ,其 素质难 以保 证 .很难提供 高质 量的服 务 。大 多数农 村养 老 院只
注 重入院 五保人员 的吃 、穿等 问题 ,忽略 了入 院五
的保障内容包括 “ 保吃 、 保穿 、保住 、保医、保葬
( 未成 年人保 教 )。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五保 制度 本 应是 一个 全 方 ” 位保 障制度 ,但 在制 度实 际运行 过程 中 ,却 退化 成
4 )养 老 供 养设 施 简 陋 及 管 理 落 后 。农 村 养 老 院获 得 经费 十 分 有 限 .没 有 足 够 的 资金 更 新设 备 、 翻 修 房 屋 ,甚 至 许 多 养 老 院 只 有 最 基 本 的生 活 设
人均 生活 消 费支 出 29 8元 ,供 养 标 准 略低 于 当地 5
村 民的平 均生 活水 平 。在有 些 县 区 ,五 保供 养标 准
令人担忧 。除了省级财政转移支付 的 1 0 元,外 , 0 a 0 地方财政没有列支五保供养资金 。而 20 年该地 05 区 的 年 均 纯 收 入 为 3 3 0元 , 人 均 消 费 支 出 为 0
为一个保障内容残缺的制度。
收 稿 日期 :00 O— 0 修 回 日期 :0 0 0 — 3 2 1一 13 ; 2 1 — 3 0
作者简介: 中耀 ( 95 , 内蒙古巴彦淖 尔人 , 姜 18 一) 男, 在读硕士 , 主要从事住房制度与房地产经济学研 究,
E ma :u 90 9 6 . m。 — il 0 4 80 @13c li 6 o
1 农 村五保 制度在 实施过 程中 出现 的 问题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2438d1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f1.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粤民发〔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按照2024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主要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
量化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按照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统计局地方调查队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2024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二、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协同配合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
已高于调整后最低标准的地市,调整幅度由各市结合本地财政可承受能力研究确定;低于最低标准的地市,必须达到最低标准。
三、统筹兼顾加强有效衔接。
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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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正常生活,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县农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确定为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四条确定五保对象,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一)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予以确认。
(二)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批准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签订供养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三章供养范围第五条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满足五保对象生活必须的粮油和副食品,燃料要满足生活和取暖需要;(二)供给衣被等用品。
保障五保对象冬夏有服装,被褥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县民政局募集的捐赠物资,优先用于解决五保户的生活需要;(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五保对象要有一处能避风雨、通风采光和安全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
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易修改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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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易修改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
农村五保供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
![农村五保供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4caae38a76e58fafab0035d.png)
◆ 1963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五 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的通 知》,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确立了农 村五保供养。
五保对象基本保持在300-400万人之间。
(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发展 是伴随着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 体制改革,逐步发展、规范和 完善起来的。
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条例》;1997年3月, 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 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 展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农村 五保供养开始走上了规范化、法 制化的管理轨道。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革新 是适应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 主要目的的农村税费改革,实 行历史性变革的。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革新 是适应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为主要目的的农村税费改革, 实现历史性变革的。
1、建立以财政为主的资金渠 道,实现经费投入的稳定化。 政府主导,供养资金在地方人 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 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 养给予补助,并注意发挥集体 保障、土地保障的辅助作用。
1、提升了经费的统筹层次。从原 来由社内农民分担,转为由乡村 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组织供养,从 村提留或乡统筹中列支。
2、丰富了供养的内容。由吃、 穿、烧、教、葬到吃、穿、 住、医、葬(教) ,从基本 生活保障,上升到了“正常 生活”保障。
3、确立了供养标准。明确 “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 水平”,且由乡镇政府制定。
3、实施霞光计划。支持和引导地 方政府利用乡镇合并的闲置资源, 改建、扩建或新建五保供养机构, 逐步解决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住 房问题,提高集中供养服务水平。
4、鼓励社会参与。组织开展专项 社会互助活动,动员各方面力量, 共同关心、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谢谢大家!
农村五保供养体制的重大变革——全国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视频会议在京召开
![农村五保供养体制的重大变革——全国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视频会议在京召开](https://img.taocdn.com/s3/m/1018e5462e3f5727a5e9623c.png)
新 条例 》针对 当前农村 五保供养 工作面 临的新 情况和 新问题 .明确 了新制度 ,规定 了新
措施 .将 农村五 保供养 纳入 了公共财政 保障 为主的新 轨道 .提 出 了解 决问题 的措施 办法 。李学
举部长 指出 .这既 是做好 当前农村 五保供 养工作 的应急 之计 .更 是建立保 障这部 分困难群 众生 活长效 机制 的根本之 策 . 标志 着与社 会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相 适应 的新型 农村五保 供养制 度的基
战略举措 。 主要任务是按照 ” 其 生产 发展 、 社会发展滞后 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 变 尚 保 障特征 的制度体 系。中共中央 、 国务院
生活宽裕 、乡风文明 村容 整洁 、管理 民 未解决温义新农村建设 的若干意
主 ”的要求 协调推进农村经济 建设 政 农村地 区。从 当前这一基本 国情和未来发 见 》提 出 了 ” 步 建立农 村社会 保 障制 逐 治建设 、 文化建设 、 社会 建设和党的建设。 展 看 实现 全面 建设 小 康社会 的宏 伟 目 度 ”这一重 要任务 强调 要 “ 按照城 乡统
实 ” 按照这一要求 就必须把关心和解决城 乡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摆上党和政府工作 的突出位置 牢
固确立 ” 以民为本 为民解困 ”的理念 . 建立 ” 长效机制 .从制度上保证 “ 为民解 刚 各项政镱描 施的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是保障农村 中最困难群众 的工作 .与广大群众 的切 身利 益息息 相关,体现
本确立 .意 义重大 .影响深 远。
— —
《 条例》的修订实施 .是贯彻党的 “ 立党为公 . 执政为 民 执政理念和实践 “ 代表” 三个 重
要思想的重耍行动。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是我们 党的执政理 念.是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本质 所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坚持执政为民 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 最关心 最直接的利益米落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fae51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b4.png)
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2.21•【文号】民政函[1994]50号•【施行日期】199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民政函[199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的法规。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五保供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这对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发扬我国尊老爱幼、扶贫助残的光荣传统,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都会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
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搞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条例》;边远山区可利用幻灯片、印发小册子等形式,简明、形象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条例》的条文,使各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搞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
要对本地区五保供养工作(包括敬老院工作)、社会救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
调查内容包括农村五保对象的人数,已落实供养的人数、供养的形式,敬老院的供养标准,分散供养的形式和标准,应保未保的人数等要分地区、分类型地摸清底数,特别要注意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和总结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三、制定具体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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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颁布时间】 2010-01-20【实施时间】 2010-03-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六)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七)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二)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三)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二)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咨询服务;(三)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扶助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二)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公示;(三)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评议;(四)定期对本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五)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卫生医疗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农业、林业、渔业、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章供养对象第十三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规名称】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颁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颁布时间】 2010-01-20【实施时间】 2010-03-01【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 471364 什么是编号?【正文】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接上页]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应当签署代办人姓名。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
公告期间,村民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一)已具备劳动能力的;(二)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的;(三)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十六条村民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供养内容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一)供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和门诊医疗费用、零用钱等;(二)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
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通过制订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划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建房或者维修经费。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灾后倒房重建资金应当优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以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第二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有国家基本医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第二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一)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
(二)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
(三)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提高10%.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
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中巡诊,每年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第二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负责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个月供养标准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各级殡葬机构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五章供养形式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进出自由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照料或者由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供养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和建设。
鼓励和支持兴建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