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集下载

合同对第三人有哪些效力

合同对第三人有哪些效力

合同对第三⼈有哪些效⼒第三⼈合同就是指当事⼈⼀⽅按合同约定向第三个⼈⽀付,因⽽第三⼈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负权利的合同。

那么第三⼈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呢?合同对第三⼈的效⼒⼜有哪些呢?下⾯就是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内容。

合同对第三⼈有哪些效⼒⼀、第三⼈利益合同、合同中的第三⼈1、第三⼈利益合同不是⼀个固有的合同类型,⽽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约定,使第三⼈可以向⼈直接请求给付,从⽽取得⼈地位。

2、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债务的,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3、为第三⼈利益的合同⼜称第三⼈利益合同、第三⼈权利合同、利他合同;指为第三⼈设定利益,以向第三⼈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即第三⼈因合同当事⼈的约定直接从当事⼈⼀⽅取得债权的合同;⽽另⼀⽅当事⼈依约定应向第三⼈为给付,并依相对⼈的承诺⽽发⽣效⼒的合同。

4、第三⼈利益合同的效⼒第三⼈利益合同的效⼒,⾸先体现为第三⼈直接请求权的取得。

第三⼈是否知道当事⼈间订⽴的合同,以及是否有⾏为能⼒,对其权利之取得不发⽣影响。

第三⼈权利取得不以其承诺为必要,因为如须第三⼈承诺,则为普通合同,⽽⾮第三⼈利益合同。

5、合同第三⼈合同第三⼈是合同当事⼈以外的与当事⼈⼀⽅或双⽅发⽣⼀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为影响到合同当事⼈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为影响的独⽴的民事主体。

⼆、第三⼈合同⽆效、第三⼈主张合同⽆效、合同对第三⼈的效⼒1、第三⼈是否有权主张合同⽆效。

2、第三⼈利益合同的法律效⼒对合同债权⼈的效⼒对合同债务⼈的效⼒对第三⼈的法律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向第三⼈履⾏的合同】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债务,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第三⼈可以直接请求债务⼈向其履⾏债务,第三⼈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可以请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债务⼈对债权⼈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主张。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
特别默契,以牺牲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而达成的交易行为。

其中,一方当
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的利益而对第三人采取欺诈、恐吓等手段,迫使第三人
接受一项合同,而这个合同也被第三方接受才能有效。

此时,第三人的利
益将受到损害,冒险的受害。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它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违反了公司法、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
政策,有时甚至把其他企业的商誉、正当权益抹灭,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市
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22-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522-2)
(一)两款不同的法律效果
1.第一款为向第三人履行,未突破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16条认定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523条由第三人履行与此相同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624)
2.第二款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债务人履行不合格,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应为有独立请求第三人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合同变更权的限制
1.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三人约款。

2.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后,合同当事人便不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

但当事人仍可根据第147条至151条行使撤销权。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得享有的权利请求履行、给付受领、不履行时损害赔偿请求权、强制履行请求权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能优越于债权人的权利,应承受债务人
对债权人的抗辩(522-2)。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如第三人对甲方或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甲方或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除了合同的当事人之外,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问题。

这一概念在合同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文将围绕合同利益第三人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合同法中关于第三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问题。

在合同关系中,第三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合同约束的影响。

合同法针对第三人地位的认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

首先,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指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第三人的权益,并允许第三人参与合同执行。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地位,拥有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指的是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第三人的权益,但第三人通过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获取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认可了第三人的权益,并在实践上给予一定的保护。

合同法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方式。

在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的情况下,合同法赋予了第三人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益的权利。

例如,当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宣告其作为合同利益人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的重整权。

当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产生变更或者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时,第三人可以主张债务转移或者要求债务履行。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允许干涉合同权利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干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利益第三人的地位和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第三人地位的确认不够明确。

有时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第三人的权益,但是第三人确实在合同关系中获得了利益。

这时,如何确定第三人是否具备合同利益人地位就成为一个争议点。

其次,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薄弱。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但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需要自行主张权益,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需要自己采取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对第三人来说相对困难。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规则/ 利益第三人/ 强制执行权内容提要: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均不承认其效力。

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经验,规定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我国法律应坚持的原则。

所谓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 条实际上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因该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种规定的问题在于: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合同当事人所规定的此种合同将要把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自己,则当义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无权提起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所规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的合同将权利或利益授予给第三人时,该种第三人知道且已同意接受他人所提供的权利和利益,该第三人是否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法律实际上作了否定的回答。

这样,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一般意义上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而仅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制度。

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应废除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规则,赋予利益第三人以合同的强制执行权。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根据(一)双合同理论该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连续发生的两个合同。

第一个合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据此种合同,债权人本人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获得债务人交付的某种财产。

债权人一旦获得此种权利,即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种权利或利益转让给第三人。

在向第三人转让该种利益时,如果第三人未表示同意,即此种转让为单方提议,一旦第三人同意接受所转让的权利和利益时,此种转让即转为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 )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 , 三 人 取 得 的 权 利 是 否仅 限 为 中 第 于债 权 ,抑 或 第 三 人 也 可 以取 得 物权 ? 对 于 这 一 问 题 尚存 争
事实上 , 在某些情 况下 , 债权 人代 受益人请求 向对方履行 义务是必要 的1 3 1 。各国家和地区立法赋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向 第j 人给付权 利的 目的 ,是 为了保 障债权 人的利益。这是 因 为 ,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在“ 中 债权人 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对 价关 系 , 债务人不履行 合同有时会严重损害到债权人 的权利 。 但必 须明确的是 ,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在“ 中 债权人所享有的 请求 权与第二 人的请求权在 内容上是 不同的 :债权 人享有的 三 是请求债务人 向第 三人给付 的权利 ,而第 三人享有 的是请求
议 。如, 在我国台湾地区大多数学者持否定说 , 将第三人依合 同取得 的权利 限定为债权 ;少数 学者持有限制的类推适用或
准用说 ; 别学者在研究判例 的基础上 , 个 以动产和不动产为标
准采用 区分说 ,即在标 的物 为动产时否定有为第三人利益 的 物权或准物权合 同存在 的可能 ,而对 于标的物为不动产时 可
的抗 辩 权 , 则是 一 个 可 以继 续 深 入 研 究 的 问 题 。
( ) 于 第三 人 的 权 利 与债 权 二 关
在“ 为第三人 利益合 同” , 中 不仅第三 人对债务 人有请求 权, 而且债权 人也享有请求债务人 向第 三人 给付 的权 利 , 这也 是“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制度 与“ 债权让与” 制度 的根本区 别。
直 接 产 生 , 么 就 违 背 了 民 法 中 最基 本 的公 平 自愿 理 念 。 需 那 如 同意 则 可 能使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性 质 发 生 改 变 ,使 第 二 人成 三 为合 同 的 另一 方 当事 人 。 当然 , 当事 人 不 能 约 使 第 三人 承 担 义 务 , 不 表 示 第 三 人 并

《民法典》522条“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评析及追问

《民法典》522条“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评析及追问

一、问题的引出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屡见不鲜,例如,网络购物合同中收货人的利益、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利益保护等,但我国未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不尽一致。

我国仅在《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内容,该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违约诉讼,不能由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提取诉讼,使得第三人没有对债务人直接的诉权,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

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与经济活动中的真实需求有很大差距。

《合同法》64条并未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独立请求权,仅是“债的履行方向的变更”,所以《合同法》并未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注1]并且,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利他合同”,其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性质根本相异的制度。

《合同法》64条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

[注2]美国学者吉莫尔说社会需要是法律产生的前提,而法律的产生又能为社会提供保障。

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第三人利益制度。

《民法典》回应了社会需要,建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民法典》第52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民法典》建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回应了社会需要,顺应了合同法从古典契约法向现代契约法发展的时代潮流。

[注3]二、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利他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故学者将其称为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1. 引言当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若合同内容或履行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则涉及到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讨论此类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2.1 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等。

2.2 合同履行过程中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履行过程中损害第三人利益主要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例如,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导致第三方环境污染。

3. 解决方案针对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3.1 修改合同条款对于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双方应当及时修改合同条款,消除对第三人的不利影响。

例如,在合同中加入保护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条款。

3.2 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或消除对第三人的损害。

例如,施工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环境。

3.3 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双方在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预防措施为避免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发生,合同双方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审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注意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3.增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执行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5. 结语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多方利益。

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共同维护合同各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保护探究 ——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保护探究 ——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保护探究——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作为当事人以外的受益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时,保障自己的利益免遭损失呢?通过分析《合同法》第 64 条,可知我国在立法上过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未赋予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独立的履行请求权。

随着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纠纷增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必将产生一定的混乱。

因此,解决我国目前审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明确规定受益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论及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对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有必要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界定。

学界对该概念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以向第三人给付为中心”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三方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另一种是“以第三人债权为中心”说,认为只有当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权,才能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两方观点分别对应广义和狭义上两种类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本文主要是以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基础展开探究。

一、受益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一)正当性基础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当事人赋予其某种权利或利益的约定,取得对合同债务人独立的请求权,当债务人迟延给付或拒绝给付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受益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的债权人往往因缺少利益驱动而怠于行使诉权,或因某种限制无法行使诉权,此时若不赋予受益第三人独立的履行请求权,第三人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其利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也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_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之正当化_吴文嫔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_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之正当化_吴文嫔

第25卷第12期河北法学Vol.25,No.122007年12月H ebei L aw S cienceDec .,2007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之正当化吴文嫔收稿日期:2007-03-13作者简介:吴文嫔(1975-),女,福建云霄人,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合同法。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44)摘 要: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为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

这一命题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基础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利益的赋予为内在的根源,此为自律性的要素;其二,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为外在根源,此为他律性要素。

此二者不可截然分开,只有自律与他律的要素共同作用,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提供法哲学上的解释。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益;信赖;正当化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7)12-0121-06Origin Effect of 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Contract Interest of Third Party Being Legitimated by LawWU Wen -pin(Law Department,S 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 ocial Science,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Beijing 100044China)Abst ract:Origin effect of 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 stems from contract interest of third party being legitimated bylaw.This topic i n cludes tw o meani ngs:On the one hand,interest w hich parties of basic contract endow the third party is i n herent origi n.Th i s is sel-f di s cipline factor.On the other hand,contract interest the third party bei ng legiti mated by law is external origin.T hi s is other -discipline factor.These tw o factors can .t be divided.Only these tw o factors affect together,can origin effect of 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 be explained w ith legal philosophy.K ey words :contract for the benefi t of third party;legal interests;reli ance;legitimate第三人利益合同(英文:Contract for t he Benefit of T hird Party,德文Vertrag zu G unsten Dritter,法文:Stipulation pour A utrui ),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1]。

合同的相对效力与第三人利益

合同的相对效力与第三人利益

合同的相对效力与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协议,它约束着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相对效力指的是合同对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力。

而第三人利益则是指当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到第三方时,第三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相对效力与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于合同各方之间的约束力。

合同各方在签署合同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合同的相对效力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使得合同的履行具有法律保障。

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

第三人利益是指当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第三方产生影响时,第三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合同法中,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受益人可以行使合同权利,享有合同利益。

这意味着当合同的履行对于第三方产生利益时,第三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相对效力与第三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首先,合同的相对效力是保障合同各方权益的基础。

只有合同的相对效力得到充分保障,合同各方才能够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次,合同的相对效力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当合同的履行对于第三方产生利益时,第三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这是建立在合同的相对效力的基础上的。

然而,合同的相对效力与第三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效力是以合同各方之间的约定为基础的,对于第三方并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因此,第三方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需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同时,合同法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对于合同的受益人的主张权益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合同的相对效力与第三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摘 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合同类型。第三人是合同中的关系人,主体范围广泛,不受行为 能力限制。第三人的权利,其来源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其效果体现在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上;其内容包 括直接请求给付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参与权,以及给付受领权。 关键词:第三人;主体范围;权利内容 作者简介:屈庆平(1977- ),男,山东滕州人,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德育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3)01-0085-2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 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作为 经济发展的产物,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满足了社会经 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给当事人带来很大便利,符合意思自 治的合同法原则。在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也已成为重 要和常见的合同类型。 我国合同法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体现在该法 第 64 条上,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条规定过于 简单,学者们对我国合同法是否认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产 生了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为第三人利 益合同,否定说认为我国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 无论观点如何,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已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 中大量存在是客观事实,对该类型合同作出研究具有重要 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三人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区别于普 通合同的基本特征,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对这一类型 合同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范围 合同关系中,缔约双方(少数情况下也可为多方)是 合同得以产生和存在的主体,也是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的 承载者,因此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中,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 约定的特定权利,从而参与到合同关系中。由于第三人不 是合同缔约方,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但又享有合同 规定的特定权利,因此是合同关系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 外的关系人参与合同关系。 通说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缔约双方只能为第三 人设定权利,不能设定义务,第三人不承担与所享权利对 等的义务,最多仅承担与实现其权利相关的义务。因此第 三人的主体范围便十分宽泛,第三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既可以是 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 人。 二、第三人的权利 (一)第三人享有权利的理论依据 对于第三人享有权利的理论依据,大体有三种解释, 即法律创设理论、双合同理论和双方意图理论。 法律创设理论认为,合同缔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之所以 享有权利,是因为法律认可第三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单 凭法律的认可,第三人即可权利,学者无需解释第三人权 利存在的原因。该理论对问题进行了回避,因此是一种不 是理论的理论。 双合同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可分为两 个连续发生的合同,第一个合同由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订 立,据此合同,债权人本人可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债 权人一旦获得此种权利,将立即同第三人订立第二个合 同,将该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该理论逻辑上似乎很清晰, 但缺点也很明显,如很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比如大量存在的人 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很多是未成年人, 根本没有缔约能力, 何以能够签订第二个合同。 双方意图理论则认为第三人能够享有权利,是因为合 同缔约双方具有使第三人获得自己合同所规定的权利的 主观意图。同时,第三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取决于合同缔 约双方本人的意图。该理论将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原因归结 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图,体现了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尊 重,符合合同法上意思自治原则,也克服了上述两个理论 的不足,因此具有较多合理性。 (二)第三人享有权利的效果 第三人享有权利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第三人与合同缔 约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上。 1、第三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实际上是将原本 应当由自己取得的利益转移给第三人的人。债权人为什么 会将原本应当由自己获得的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呢?通常 原因或者是为了赠与,或者是为了清偿自己对第三人所承 担的债务。 在合同债权人对第三人进行赠与的场合,合同债权人 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只不过直 接履行人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履行,视为债权人本人的履 行。在履行前,如无特殊情形比如公益性的赠与,则可主 张撤销;而一旦履行完毕,无特殊情况则不能撤销。 在合同债权人对第三人有债务而通过为第三人利益 合同清偿自己债务的场合,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关系实际 上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当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 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时,合同债权人对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 即被清偿,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合同债务人没有

浅谈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浅谈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浅谈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者:魏新政来源:《商情》2013年第28期【摘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性突破,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对现代新型交易关系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从多种角度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了研究,并揭示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价值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义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约定由对方向第三方履行给付的合同。

而严格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形式有:养老金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受益人(第三人)取得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的权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收货人(第三人)取得承运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与赠与人约定,赠与人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享有向赠与人直接请求给付赠与标的的权利等等。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在维护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特别是在债权保全制度、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认、债权的物权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等方面。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的关系具有属人性质,固守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思想,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契约原则上是无效的。

近代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以及契约自由理论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际中已经被突破。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以特有的法典化形式确认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法地位,普通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也不再固守严格的对价原则,逐渐承认第三人可直接通过他人的合同关系而受有利益,具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特征1.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为纯受益者。

2.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设定的。

3.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无需以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

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规定(3篇)

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债权人为第三人设定一定的利益,第三人取得该利益,合同债务人为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围绕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的相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利益第三人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应当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合同的独立性利益第三人合同具有独立性,即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受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约束,不受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

三、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真实表示愿意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第三人真实表示接受该利益。

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设定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合同债权人为其设定的利益。

4.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债权人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具体内容。

四、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1. 合同生效利益第三人合同符合成立要件的,合同生效。

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取得

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取得

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取得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取得[摘要]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

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第三人毕竟不同与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的取得方式与内容也有着其特殊性,只有将其加以明确,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第三人利益合同这一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权利取得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内涵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它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为债务人,第三人亦称收益人。

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向第三人给付,而不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即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则为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依当事人的约定享有直接的请求权。

二、第三人权利取得的依据关于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的依据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理论:(一)转移说。

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两个阶段的不同行为:一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某些权利;二是当事人将其获得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在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一个关于转让权利的合同,第三人获得权利正是根据这一原因。

但如果债权人在转移其权利前死亡,其权利如何转移则很难解释。

(二)承诺说。

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虽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订立而成立,但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向第三人发出要约,第三人做出承诺才能取得权利,因此,权利的取得以第三人的承诺为必要。

一般承诺只能由合同的相对方作出的,如此以来,使第三人也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三)无因管理说。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及其效力根源研究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及其效力根源研究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及其效力根源研究一、前言合同是个人和个人、企业和企业、个人和企业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中,第三人名义下的人和合同双方没有签署的人,并不直接拥有合同权利和义务。

但是,出于公平和公正的考虑,从法律上来讲,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应该能够获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

因此,本文将探讨为第三方利益合同效力及其效力根源。

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概念通常情况下,合同是由合同的双方签署的,并且只有签订合同的双方才拥有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的权利时,合同不仅能够绑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同时还会扩展到第三方。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效力根源为第三方利益合同效力的合同效力根源主要是法律和契约。

在相关的法律下,某些合同中的第三方可以获得权利,即使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

此外,在有些情况下,双方可能会签署增值合同或第三方条款来明确对第三方的权利。

四、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案例1. 在建筑业中,业主和总包商之间的合同可能会包括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确保业主及总包商之间的合同得以执行。

2. 在保险业中,受益人可能会获得保单中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在婚姻中,如果父母已故,他们的财产可能会被指定给他们的孙子,对孙子来说这种情况可以获得财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结论基于法律和契约的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有权受到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这需要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的支持。

在一定程度上,该机制保护了第三方的利益,促进了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公平交易。

六、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限制然而,为第三方利益合同效力并不总是可行的。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限制和障碍,如以下案例所示:1. 第三方必须有足够的权利和利益与合同相关。

如果一个人并不是直接从合同中受益的人,那么他将不能享受第三方的权利,即使他是受益人的家庭成员。

2. 对于以许多公司为代表的大组织,尽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许多人,但要正确解释并执行合同中规定的细节对于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劳动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劳动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劳动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核心内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如劳动者家庭成员、社会保障机构等。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等方面,对劳动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

二、劳动合同的性质1. 劳动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都要履行约定的义务,享有约定的权利。

2. 劳动合同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合同。

劳动合同不仅仅确立劳动关系,还涉及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因此,劳动合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3. 劳动合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劳动者的人身,劳动者必须亲自到用人单位从事约定的工作。

因此,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质。

三、我国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阻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表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说明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权。

四、国际惯例在国际劳动立法中,劳动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所规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劳动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副本提交给其家庭成员,以便他们了解劳动者的工作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诤礤 但对 现权年、 口接受利益 有关的义务I 第 l 三人必须承担・ 。 蠢 _ 。 i §
¨ { \ 导 人不 加以变 为 人j 更 第三 } 益 键 为 词l 第三 l
弦 磐
能使第 三
合同 效 力
蔓 秘鬻 篓 。
中图分类号≤ 93 i i D l 文献标识码: A
论 为第 三人利益台 同对第三人的效 力
口 张 洋
独 立 诉 讼地 位 之第 三 人 的规 定 : 一 , 于 诉讼 标 的 有独 立请 第 对 或事 实上 之 原 因情 形 i 第三 , 诉判 决之 结果 , 接 影 响独 立地 原 直 位 参 与 人之 权 利或 利 益情 形 。第 三 人 虽然 不 是合 同的 当 事人 ,

二、 第三人取得的权利是否仅 限于债权
在 为第 三人 利 益合 同 中 , 三 人 取得 的 权利 是 否仅 限 于债 第 权 , 或, 抑 第三 人 也可 以取得 物 权 ?此 问题 尚存在 一 定 的 争议 。 德 国理 论界 有 三种 观 点 :一是 第 三 人取 得 的 权利 以债权 为 限 , 使 第 三 人取 得 物 权 的合 同不 能够 有 效 成立 。二 是 主 张可 由 限 制 的类 推适 用 于 为 第三 人 利 益 的 物 权 合 同和 准 物 权 合 同 。三 是 主张 对 于 一切 物 权及 其 处 分合 同 , 可适 用 。在我 国台湾 地 均 区 也 基本 上 可 分为 三类 : 多数 学 者 持否 定 说 , 大 将第 三人 依合 同取得 的权利 限定 为债 权 : 少数 学 者持 有 限制 的 类推 适 用 或准 用 说 : 别 学 者在 研 究判 例 的基 础 上 , 个 以动 产 和 不动 产 为标 准 实 际上 采 用 的是 区分 说 , 在标 的物 为动 产 时否 定有 为 第三 人 即 利 益 的物 权或 准 物权 合 同存 在 的可 能 , 而对 于标 的物 为 不动 产 时可 能存 在 为第 三 人利 益 的物 权 契 约 。

第二, 系基于同一之法律上 _ 要l _荆 合 中 . 有 利冉 _ |_ 第 f镧中三辛散l 参 求权; 两诉之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 摘 为三 : 同第 i弄内 _ 三j 人q 益 / 向 】容 l 权的 享
翻 当 删贵 人 务 膪 事人 权 债 /
弗 并三 啶’ F .

: 鬟 彗誊 霉誓 蒡

为第 三 人利 益 合 同成 立 后 , 对第 三 人人 产 生 效力 。第 三 即 人 的权 利 确 定 以后 , 同 当事 人原 则上 不 得 再 以协议 的 形式 对 合 合 同以及 第 三人 的权 利进 行 变 更或 撤 销 。但有 以下例 外 情 况 : () 果合 同当 事人 在 订立 合 同 时对 此权 利 进行 保 留 , 1如 则即 使 第三 人 的权 利确 定后 , 同 当事人仍 然可 以变 更或 撤销 该合 同 。 合 () 2 当为第 三 人利 益 合 同本 身存 在 瑕疵 或 其 它原 因而致 使 合 同 变 更 或撤 销 的 , 三人 的 权利 也 会 随之 而受 到 影 响 。 第
但 当被赋 予 合 同的 某项 权利 或 利 益后 , 与 合 同有 了千丝 万缕 便 的联 系 , 了保 证第 三 人得 以享有 合 同 赋 予他 的某 些 权 利 , 为 在 当事 人不 按 法 定或 合 同约 定 情形 , 自变 更 或 撤销 合 同 时 , 擅 给 予第 三 人相 应 的抗 辩权 是 必 要 的 。

三 、 三 人 是 否 可 负 有 一 定 义 务 第
关 于 为第 三 人 利益 合 同能 否 约 定使 第 三 人 承 担 一定 的义

第三人的权利
为 第三 人 利 益 合 同 中 第三 人 享 有权 利 的 内容 由合 同当 事 人 即债 权 人 债务 人 之 间 的合 同规 定 , 三人 不 得加 以变 更 。第 第 三 人 因为 为 第三 人条 款 获 得对 债权 人 的权 利 , 在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 内享 有 债 权人 的权利 , 括直 接 请 求债 务 人给 付 的权 利 , 包 受 领债 务 人 给付 的权利 , 且 可 以就 该权 利 进行 让 与 、 消 、 改 并 抵 更 或 为免 除 ,这 些 权利 是依 合 同享 有 的实 体 权利 。在德 国法 中, 为第 三 人 利益 合 同成 立后 , 三人 的权 利 即生 效 。至 于合 同 当 第 事人 是 否 可 以变 更合 同, 国法 认 为要 看 当事 人 是否 在合 同 中 德 对此 权 利 予 以 明确 的保 留, 若合 同对此 未 作 说 明 , 院则 会根 法 据合 同的情 形及 目的给予确定。 在美国法中, 第三方受益人基于以下情况可获得既得权利: 是 合 同的语 言赋 予 了第三 方受 益人 不可 撤销 的权 利 。二 是第 三 方 受益人 对 该诺 言有 正 当理 由产生 依赖 并基 于这 种依赖 而实 质 性地 改变 了其地 位 。这体 现 了不得 自食 其言 的原 则。三 是第 三 方 受益人 已经 以这一 诺言 提起 了诉讼 。四是第 三方 受益 人依 合 同一 方 的请求 权对 该诺 言表 示 了同意 。 由上 可 以看 出, 大法 两 系 国家 的法律 均认 可利 益第 三人所 享有 的直接请 求权 , 为合 同 认 债 务人若 违反 所承担 的义 务, 第三人 根据 为第三人利 益合 同所享 有 的权 利得 不到 实现 时 ,利益 第三 人有 权对 合 同债务人 提起 诉 讼, 或者 要求债 务人 承担 继续 履行合 同债 务 的责任 , 或者要 求债 务 人承担 损害赔 偿 的责任 , 是为第三 人利益 合 同效 力的 首要表 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