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第三人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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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作者:李江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之一,近代以来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代表的涉他合同的出现对合同的这一属性提出了挑战。

本文认为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合同相对性的根基,只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修正。

本文简单梳理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和理论上被肯定的过程。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是否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本文认为该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也没有否定,从而为法律解释留下了空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利益涉他合同请求权债权作者简介:李江涛,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68-02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类型化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利他契约”豍。

就具体内容来说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即意味着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并不是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实质上是第三人受债权人安排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就该第三人角度而言,是第三人代为受领。

第三人受领并不是债权的转让,第三人没有演变成为合同的债权人。

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相应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也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对价关系和履行关系。

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债务人之所以同意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原因。

对价关系存在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通常为合同关系,如买卖、赠与等,但是也并非以此为必要,像抚养义务、损害赔偿等法定之债也包括在内。

履行关系存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

债务人虽然得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但此种履行仍是对于合同的履行,第三人仅是代为受领,并未使第三人获得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为受益人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的权益会直接利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原始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受益人。

原始合同当事人是合同中直接约定权益受益的一方,而第三人受益人是合同中的权益受益方。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1. 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第三方,直接受益于合同。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与B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B每月向A支付租金。

如果A与B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C 有权作为租金支付方向A支付租金,那么C就是该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

2. 第三人作为合同的附属受益人,间接受益于合同。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合同的履行会使其利益得到保障。

例如,A向B借款,约定B将借款用于支付C的学费。

在这种情况下,C作为借款用途的最终受益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借款的支付。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它使得第三人能够直接参与合同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法律上,第三人受益人在合同履行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地位,可以要求原始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直接对原始合同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

总的来说,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了保护第三人当事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直接从合同中获益,并提供一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其权益。

然而,司法判例和相关法律对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除了合同的当事人之外,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问题。

这一概念在合同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文将围绕合同利益第三人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合同法中关于第三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问题。

在合同关系中,第三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合同约束的影响。

合同法针对第三人地位的认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

首先,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指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第三人的权益,并允许第三人参与合同执行。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地位,拥有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指的是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第三人的权益,但第三人通过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获取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认可了第三人的权益,并在实践上给予一定的保护。

合同法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方式。

在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的情况下,合同法赋予了第三人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益的权利。

例如,当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宣告其作为合同利益人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的重整权。

当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产生变更或者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时,第三人可以主张债务转移或者要求债务履行。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允许干涉合同权利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干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利益第三人的地位和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第三人地位的确认不够明确。

有时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第三人的权益,但是第三人确实在合同关系中获得了利益。

这时,如何确定第三人是否具备合同利益人地位就成为一个争议点。

其次,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薄弱。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但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需要自行主张权益,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需要自己采取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对第三人来说相对困难。

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论我国法中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也在狭 义上使用 利益第三 人合 同, 仅 指第三 人享有独立 的请求
即意 味着 已经向债 权人履 行 了义务 的合 同。 向第三 人履行 , 并不 债务人 为一 定给付 行为 的情 形 。 是说第 三人成 为合 同当事 人, 实质 上是第三人 受债权 人安排接 受 债 务人的履 行, 就该 第三人 角度而 言 , 是第 三人代 为受领 。第三 人受领 并不 是债权 的转让 , 第三 人没有 演变成 为合 同的债 权人 。 ( 二) 第三人 利益合 同对 传统合 同理 论 的挑 战 谈论 第三人利 益合 同, 首先 要讨论 的是合 同 的相对性 问题 。 合同 的相对性 , 是 自罗马法 以来一直 为大陆法 系各 国债法 所秉持

Hale Waihona Puke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I . 2 6 8 . 0 2

第 三人利 益合 同的基本 理论
立请求 权的第三 人合 同是否还是第三 人利 益合同 ?也 正因如此 , 德 国、 日本 以及 我国 台湾地 区 民法 典均 采用 的是狭义 的第三人利
制 保险 合 同。
二、 我国法 上的 第三人利 益合 同
同时 , 以是 否赋予 了第三人 有独 立 的请 求权 为标准 , 广 义的
毫 无疑 问, 在众 多纷 繁复杂 的合 同法律 关 系中 , 合 同的相对
合合 同, 仍应 向债 权人 承担责任 , 第三 人无权 追究 。而债 务人得 性原则 仍应 是合 同法必须坚 守 的一项基 本原 则 , 但尽管 这样 , 对 主张 的抗辩 权也只 能 向债 权人主 张 。 合同相 对性 的理解 已经不再绝 对化 , 对 合 同的相 对性 的修 正乃至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并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当事人•甲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内容3.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乙方对丙方履行的特定义务,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交付物品;•支付款项;•其他约定的义务。

3.2 合同义务•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丙方履行上述义务。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义务,并在乙方违约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丙方权利:丙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乙方违约时要求赔偿。

3.3 合同履行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____%。

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丙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6.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合同变更合同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6.3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签字盖章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解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解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解《说说第三人利益合同这点事儿》嘿,今儿咱来聊聊这第三人利益合同。

这玩意儿听着可能有点高大上,别急,听我用人话给你唠唠。

你想想啊,咱平时生活里是不是经常会有这种情况。

比如说,你朋友跟别人打赌输了,然后答应请人家吃大餐,你呢,就被朋友顺带邀请上一起去吃。

在这当中,你就是那个第三人。

虽然打赌的不是你,但是你却能享受到这顿大餐,这就有点像第三人利益合同啦。

咱再举个例子,比如小明的爸爸和保险公司签了一份合同,说要是小明的爸爸出了啥意外,保险公司就得给小明一大笔钱。

在这当中,小明就是那个第三人。

他啥都没干,就有可能获得一笔钱财保障。

第三人利益合同呢,就像是在两个人之间搭了一座桥,让第三个人也能受益。

这桥搭得好啊,能让好多人都开心。

第三人嘛,天上掉馅饼,能不乐呵嘛;对于合同的那两个人来说,一个可能是为了表达对第三人的爱或者感谢啥的,另一个呢能赚对方的钱或者达成某种合作,也不赖。

不过啊,这桥也不是随便就能搭的。

它得有几个条件,不然不得乱了套了。

首先吧,得有个明确的意思表示,就是说合同里得清楚地说明第三人能得到啥好处,不能含含糊糊的。

然后呢,这个好处还得是合法的,总不能说给第三人一份违法犯罪的好处吧。

有人可能就好奇了,那这第三人要是不想要这好处咋办呢?嘿,还真能拒绝。

咱就说小明吧,如果他觉得靠自己也能过得很好,不需要爸爸那份保险钱,他完全可以摆摆手说不要。

当然啦,第三人利益合同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小纠结和小麻烦。

比如说那两个人在合同里没把条件说清楚,结果到时候第三人和其中一方就争起来了,这不大混乱了嘛。

总之啊,第三人利益合同这玩意儿就像是生活中的小惊喜,处理好了能让人皆大欢喜,处理不好也可能带来点小麻烦。

咱普通人了解了解它,也能在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心里有点数。

这样,咱就能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稀奇古怪的事儿啦!是不是挺有意思呀?哈哈!。

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

试论利益第三人合同摘要合同的突出特点是合同的相对性,但是有一种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就是利益第三人合同。

我国合同法64、6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细细品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很多地方是不明确的,这会给法律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

关键词相对性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5-02一、问题的提出按照合同的分类标准之一,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订约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是“利益第三人合同”,这种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以“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多数,而已“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例外。

这是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向另一方(即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罗马。

然而,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日趋灵活,社会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再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会阻碍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因此,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完全继承罗马法,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时候设定了一些例外,这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这类合同作出了规定。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如第64条和第65条。

表面看起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是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查阅相关理论以及法律先进国家的立法例,可以发现这个法条存在诸多问题待解答:第三人有没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违约时究竟向债务人还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事实上,自从合同法颁布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这几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

本文接下来将对比较法上的相关立法例进行简单的归纳总结,然后对我国学界上针对64条上面几个问题的争议的不同观点进行总结,最后提出自己的拙见。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 )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 , 三 人 取 得 的 权 利 是 否仅 限 为 中 第 于债 权 ,抑 或 第 三 人 也 可 以取 得 物权 ? 对 于 这 一 问 题 尚存 争
事实上 , 在某些情 况下 , 债权 人代 受益人请求 向对方履行 义务是必要 的1 3 1 。各国家和地区立法赋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向 第j 人给付权 利的 目的 ,是 为了保 障债权 人的利益。这是 因 为 ,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在“ 中 债权人 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对 价关 系 , 债务人不履行 合同有时会严重损害到债权人 的权利 。 但必 须明确的是 ,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在“ 中 债权人所享有的 请求 权与第二 人的请求权在 内容上是 不同的 :债权 人享有的 三 是请求债务人 向第 三人给付 的权利 ,而第 三人享有 的是请求
议 。如, 在我国台湾地区大多数学者持否定说 , 将第三人依合 同取得 的权利 限定为债权 ;少数 学者持有限制的类推适用或
准用说 ; 别学者在研究判例 的基础上 , 个 以动产和不动产为标
准采用 区分说 ,即在标 的物 为动产时否定有为第三人利益 的 物权或准物权合 同存在 的可能 ,而对 于标的物为不动产时 可
的抗 辩 权 , 则是 一 个 可 以继 续 深 入 研 究 的 问 题 。
( ) 于 第三 人 的 权 利 与债 权 二 关
在“ 为第三人 利益合 同” , 中 不仅第三 人对债务 人有请求 权, 而且债权 人也享有请求债务人 向第 三人 给付 的权 利 , 这也 是“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制度 与“ 债权让与” 制度 的根本区 别。
直 接 产 生 , 么 就 违 背 了 民 法 中 最基 本 的公 平 自愿 理 念 。 需 那 如 同意 则 可 能使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性 质 发 生 改 变 ,使 第 二 人成 三 为合 同 的 另一 方 当事 人 。 当然 , 当事 人 不 能 约 使 第 三人 承 担 义 务 , 不 表 示 第 三 人 并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篇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篇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项事务进行交易时,涉及第三人利益,为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进行某项事务交易时,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二条第三人概述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与甲乙双方存在某种关联,涉及本次交易。

第三条双方义务1. 甲方应保证第三人对本次交易知悉并同意,确保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乙方应尊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次交易损害第三人利益。

3. 甲乙双方应共同协作,确保第三人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四条交易事项具体约定1. 交易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

2.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 交易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4.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应充分保障第三人在本次交易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受益权。

例如,对于与第三人相关的资产或权益,应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补偿或妥善安排。

5. 其他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征得第三人同意或未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包括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等,其中还有一种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比如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这种就被称作为是第三人利益合同,那么,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且第三人对此享有请求权的合同。

二、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1、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第三人承认后,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

|2、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当事人于第三人作出承认之前,有权变更、撤销合同。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1)当事人知道第三人已对第三人约款产生信赖。

(2)当事人应合理预见到第三人将会产生信赖且第三人最终确实产生信赖。

3、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间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故为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实现,依据基本合同,债权人有给付请求权。

4、债务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第三人未作出承认或承认之后又撤销的债务人,因此而信赖利益受损,第三人应对此负责。

5、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应依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6、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和得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

这是德国、日本和台湾民法典皆确立的条款。

第三人的抗辩权是与第三人的请求权相平衡和对抗的权利。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需要在主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的成立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

3、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大家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有了一定的了解,简单来说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相关义务的合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请学习专业律师。

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利益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丙方对乙方履行债务具有直接利益,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利益第三人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乙方与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具体债权债务关系如下:1. 债权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2. 债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3. 债权利息:按年利率______%计算4. 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利益第三人权利丙方作为利益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1. 乙方履行债务时,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

2. 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丙方有权要求甲方行使债权。

3. 丙方有权了解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履行情况。

第四条利益第三人义务丙方作为利益第三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协助甲方监督乙方履行债务。

2. 在乙方履行债务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债权债务的履行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履行债务。

2. 若乙方未按期履行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协助实现债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期履行债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履行债务金额的______%。

2. 丙方未履行协助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标题:第三人利益合同一、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发起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注册地/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受益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注册地/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丙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注册地/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二、身份与权利义务1. 发起方的身份和权益:发起方作为合同主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列出发起方的权利和义务)2. 受益方的身份和权益:受益方作为合同主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列出受益方的权利和义务)3. 第三方的身份和权益:第三方作为合同主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列出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履行方式与期限1. 受益事项:(详细描述受益事项)2. 履行方式:(说明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服务等)3. 履行期限:(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四、违约责任1. 发起方违约责任:如发起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列出发起方的违约责任)2. 受益方违约责任:如受益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列出受益方的违约责任)3. 第三方违约责任:如第三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列出第三方的违约责任)五、法律遵守1.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 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权利和义务明确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2.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各项条款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

七、其他事项(列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以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应认真阅读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托方):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以下事实,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乙方和丙方均为合法存在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2.1 甲方作为委托方,委托乙方代表其利益与丙方进行合作。

2.2 乙方作为受托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表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2.3 丙方作为第三人,同意与乙方合法地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3.1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具体约定如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约定)3.2 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第四条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各方确认,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无效。

第五条各方的权力和义务5.1 甲方享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所规定的权益。

5.2 乙方应以勤勉、谨慎的方式履行委托,并维护甲方利益。

5.3 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6.1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补充和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日期:签字/盖章:乙方(受托方):日期:签字/盖章:丙方(第三人):日期:签字/盖章:。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法条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法条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法条今天咱们来聊一个很有趣的关于合同的事儿。

你们知道吗?有时候两个人签了一个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还能和另外一个人有关系呢,这个人就是真正利益第三人。

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小明的爸爸是个果农,他和一家水果加工厂签了一个合同。

合同上说,小明爸爸要给水果加工厂提供好多新鲜的苹果。

这个合同本来就是爸爸和加工厂之间的事儿。

可是呢,有个小超市,它一直从这个水果加工厂进苹果来卖。

小超市就像是一个真正利益第三人。

怎么说呢?要是小明爸爸没有按照合同给加工厂足够的苹果,那加工厂可能就没有足够的苹果卖给小超市了。

小超市本来是和这个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但是这个合同执行得好不好却会影响到小超市的利益。

再比如说,小红的妈妈是个裁缝,她和一家服装店签了合同,要做很多漂亮的裙子给服装店。

有个小女孩经常在这家服装店买裙子,她就是真正利益第三人。

如果小红妈妈没有按时做好裙子,服装店没有裙子卖,小女孩就买不到自己喜欢的裙子了,她的利益就受到了影响。

那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关于真正利益第三人的规定呢?这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公平地得到好处。

如果因为合同的双方没有做好自己的事儿,让那些和合同有间接关系的人受到了不好的影响,那是不公平的。

比如说,有个小男孩特别喜欢一个玩具店的玩具。

这个玩具店是从一个大的玩具批发商那里进货的。

玩具批发商和一个玩具生产厂签了合同。

如果玩具生产厂没有按照合同给批发商足够的玩具,批发商就不能给玩具店足够的玩具,那小男孩就不能买到他心爱的玩具了。

这个真正利益第三人的规定就像是一个保护网。

它保护着那些虽然没有直接签合同,但是和合同的结果有很大关系的人。

就像我们在一个大的团队里,每个人做的事情都会影响到其他人。

合同里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让大家都能开开心心地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不管是买到新鲜的苹果、漂亮的裙子还是好玩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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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一)
目录
一、论文摘要3
二、论文4
1、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涵4
2、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5
3、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局限性及解决办法7
三、参考文献资料10
论文摘要
本文从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定义入手,主要从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首先,作者着重介绍了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真实内涵,明确指出法人有限责任是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外在表现,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是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在实质。

其次,作者认为在我国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要真正成为一个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必须拥有财产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

第三,作者认为股东绝对承担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其的权利与义务不等。

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议在我国公司立法中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条件的限制股东的行为,从而使我国的这一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法人有限责任股东权力自益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法人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法人制度核心的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鼓励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显示了优越性。

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国家一直强调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鉴于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制度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涵
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仅以其拥有的实际财产对其所欠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法人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通常的情况下,法律将法人的责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独立于股东,也独立于它的领导机构和下属机构,其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获得的一切利益由它自己支配,因而产生的债务责任也就只能由它自己承担。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个被赋予独立人格的法人是由股东所创造的,股东创造了一个民事主体,让其承担经营风险,而股东却在背后享受着真正的投资利益。

股东把自己的责任限定在出资客的范围内,其只有出资的义务。

当其不履行此项义务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其履行了此项义务时,也就不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

因此说,股东并不是以其出资额直接向法人的债权人负责,而其承担的只不过是一种出资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经营风险。

所以说股东才是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的真正受益者,其承担才是真正的有限责任。

当然,由于股东的出资最终被用于法人债务的清偿,因而实质上仍然是由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得到了我国企业立法的充分肯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说,法人的有限责任只不过是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外在表现,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才是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内在实质。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法人责任制度的高级形态,与较原始的无限责任比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首先,有限责任制度是获取投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的有效形式。

不管公司负债多少,股东的责任只限于其出资额,它避免了因公司负债过多而使股东个人财产受到无限追偿的危险,从而能以最小的风险而获取最大的利益。

其次,有限责任制度是集社会资金,兴办大型企业的有效手段。

而向社会公众,公开筹集资本,股份自由转让和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在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形成自己的特殊功能的。

有限责任公司也以其实行的有限责任成为投资者所喜爱的投资场所。

另外,更为重要的是,有限责作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方式的要求,使那些拥有资金,但又无暇或不擅长经营管理的人能够通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而使自己的资金进入经营流转,一方面避免了社会资金在所有者手中的停滞和浪费,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资金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较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密不可分的无限责任制度,更能有效地提高社会经济的管理水平和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效用。

正是由于上述有限责任制度的优越性,使得它成为西方国家法人责任的主要形式,使得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

二、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让企业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

在市场中,法人不但享有充分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法人能够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对其经营的财产是否拥有所有权。

法人无处分权,也就无从承担责任。

因此说,法人不但应拥有经营权,而且应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其理由如下:
1、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市场的要求。

法人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主体,而市场交换则是产权间的互相让渡。

法人如果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供其独立支配、自由处置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法人就不可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并参与到市场的交换中去。

因此说,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这种依法独立支配的权利就是财产所有权。

2、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法人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法人的财产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确定下来的。

19世纪的工业革命,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化程度的日渐提高,以及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增强投资效益的需要,迫切要求公司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出现,正是在这种要求下,公司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将合伙人的财产共有权分解成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公司独立财产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国家便通过立法和判例,将现代公司的这一重要原则在法律中确立下来。

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安立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原则,明确了公司的财产属公司所有,而不属于公司成员所有。

德国亦于1896年颁布民法典,1897年颁布商法典,分别对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公司享有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享有股东的公司产权结构。

我国有关法律也对法人拥有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公司法》分别指出公司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里所说的法人财产权其实质就是法人的财产所有权。

有人认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排他的物权,实行的是“一物一主”的原则,如果法人具有所有权,股东就必然丧失所有权,对其投资的财产就不可能再行使任何权利了。

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首先,从法人的特点来看,显然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公司是股东投资建成的经济组织,但是,公司一旦建立起来,便成为财产实体和法人并同它的投资者在财产上完全分离,成为互相分开,彼此独立的不同所有者,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对于这种实体,美国公司理论
的权威addf.a.berle写道:“这时,被称为公司的法律上的实体,作为财产所有人而出现了”。

在这种财产关系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由公司自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

正是由于公司享有这种完整的财产权利,才能比较有效地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也才有可能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

其次这种观点混淆了公司作为独立主体在市场中的相互关系和公司的内部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以产权主体身份出现并互相发生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在市场上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同公司与别的任何企业的关系完全一样,都是不同的商品所有者的关系。

在这种市场经济的关系里,法人是完全独立于股东之外的产权主体,对于法人的财产及其行为,拥有全部的权利,负有全部的责任,任何股东不通过行使股权都没有直接插手的机会,当然也不可能行使什么财产权利。

因此,强调公司拥有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并不违反“一物一主”的法律原则,相反,恰恰是这个原则的体现。

同理,承认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并没有否定股东对其投资的所有权。

不过,后种所有权只是体现在法人的内部关系之中,即从法人内部看,全部的财产是由投资者注入资本形成的,投资者就是所有者,他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内部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非规定国家与企业在产权上的分工,不是说国家享有所有权而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

这里说明的是两个不同的关系,前面讲的是“企业中”,即企业内部的关系,指出转制以后公司内部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明确这部分资产不会因为改建为公司制而发生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这是对企业内部产权关系的界定。

后面讲的则是在公司制企业对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财产拥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的财产权。

所以说,不能因“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部分股权属于国家,就否认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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