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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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求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对我的当事人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凶手,他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该被定罪。
我会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您展示,事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家庭和工作中都表现得非常出色。
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他从来没有在社会上造成过任何麻烦,他也从来没有被警方逮捕过。
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审理此案时,不要被他的一时冲动所蒙蔽,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整个案件。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去杀人的。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并没有预谋去伤害任何人。
事实上,他在事发后非常后悔,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并不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我要向大家呈现的是,我的当事人所犯下的错误并不是无法挽回的。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积极改正。
他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他也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他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在此,我再次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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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陈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首先代表被告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歉意。
)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进行的法庭调查,我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定性问题:(一)公诉机关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
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1、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于2007年底,即案发前一年多前即已相识,平时常有交往,且被告人多次于经济上帮助受害人,当受害人称没钱交房租时,被告人每次以1000元左右总共给予受害人10000元左右的经济支持。
案发前一日,受害人打电话给被告人,称自己刚从老家回来,让被告人到温岭找她。
被告人遂打的前往受害人上班的温岭“碧海蓝天”按摩店去看望受害人。
在被告人留宿受害人店里的当晚,两人相约第二天去玉环大鹿岛游玩。
鉴于两人案发之前的关系,被告人不具备任何预谋杀害受害人的动机。
2、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向侦查机关的供述称“我看身份证上的人是湖北人,年龄有30多岁了,照片是这个按摩女的,之前在聊天时说自己只有20几岁,是安徽人,我发现自己被骗了,我看身份证时,这个按摩女刚好回来看见,她说:“看什么看,就把包拿回去了,我心里很气,就说自己要先回去了,到坎门去,让她自己回去。
”从以上供述可知,被告人直到知道自己被欺骗的事实后也没有因此产生要杀害受害人的意图,只是作出要离开受害人的意思。
3、从本案的起因上看,当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争执时,受害人拉住被告人不让被告人走,且将树枝打在被告人脸上,被告人遂打了受害人一巴掌,然后受害人用手抓被告人,从而被告人一时冲动掐住了受害人,最终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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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罪辩护词故意杀⼈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李某家属的委托和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李某涉嫌故意杀⼈案的辩护⼈,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李某构成故意杀⼈罪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被告⼈不具有直接故意的⼼理状态。
且被告⼈的主观恶性不⼤,依法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被告⼈涉嫌杀⼈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告⼈对被害⼈的死亡仅持有放任的故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公诉⼈出⽰的另案处理⼈杨某的证词,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类似违法⾏为,辩护⼈也向法庭出具材料证实被告⼈之前在⼯作和⽣活中的⼀贯良好表现。
因此,本案的发⽣确实具有⼀定的特殊性:被告⼈在酒精的作⽤下意志能⼒受到限制。
尽管酒很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鉴于被告⼈采取捂嘴扼颈的⼿段致使被害⼈死亡,触犯刑律,但其捂嘴扼颈的⽬的仅是为了防⽌被害⼈叫喊,因为屋外有⼈的事实已经得到被告⼈和舒*明等⼈的证实。
因此,被告⼈明知⾃⼰的⾏为可能造成被害⼈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其⾏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间接)故意杀⼈罪。
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这种间接的⼼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的区别。
何况,被告⼈在供述中提到的被害⼈过错的问题,根据本案案发的实际情况看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如果认定其为直接故意,势必⽆法解释其犯罪动机。
⼆、案发后被告⼈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三、被告⼈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因被告⼈的犯罪⾏为给被害⼈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因素和情节,请求法庭考虑从轻判处被告⼈⽆期徒刑。
谢谢法庭!。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9b7cc56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6a.png)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尊贵的法庭,亲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人姓名),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解释并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求得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受贿罪的指控感到极端不公。
我立志为人坦诚正直,并从未有意进行任何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涉及到受贿活动。
其次,我要重申的是,在这一官司中我受到了种种不实指控和歪曲事实的诽谤。
作为一个无辜的人,我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和冤屈。
正是出于追求公正和真相的执着,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辩护,将真实情况向法庭阐明。
首先,控方声称我收受了一些特定的人的贿赂,以非法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这只是指控方的主观猜测,根本没有充实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相信法庭会发现,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接受了贿赂。
而且,控方所宣称的贿赂款项从未出现在我的银行账户中,更没有证据显示我用这些资金购买了财产或进行了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事实上,我的个人账目一直保持良好的记录,没有出现任何涉及受贿的记录。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我一直是一个敬业、公正和正直的人。
我的事业和社会地位都是通过辛勤工作和正当手段获得的。
我深知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始终遵守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相信你们会仔细审查每一项指控,查明事实真相。
我请求法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我再次声明,我是一位无辜的人,我从未接受过受贿款项,更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请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谢谢法庭。
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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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被告人的父亲的委托,指派刘纯清担任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向办案机关了解了案件情况,现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博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在2014年8月19日20时许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了被告人的自首行为。
经过阅卷发现,被告人主动向博兴县公安局店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几次供述材料前后连贯、稳定,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
根据《刑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首先,被害人催被告人登记结婚是想给孩子落户口。
出生证明上的日期显示,出生证办理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2013年6月底刚认识,此时被害人就带着被告人给孩子办出生证明。
被害人催着被告人领取结婚证后,被害人又去给孩子落户。
可见,被害人与被告人登记结婚从一开始就是有目的性的。
其次,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登记结婚后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在被告人多次提出后也遭到被害人的拒绝。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登记结婚之后,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并且在被告人提出正当要求时还遭到被害人的拒绝。
根据证人刘某某和闫某某的证言,两人也未一起生活过。
在被告人提出先带被害人回家举行婚礼时,被害人不但不愿意,而且还说拿不出钱买房子就跟他离婚。
再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大学毕业,被告人是小学教育文化程度。
可以看出,两人并无任何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害人催被告人结婚,但其并非基于感情提出的。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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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某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检察院于2017年3月7日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
因王某逼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手持菜刀向怀抱女儿的王某头、颈和背部位连砍多刀。
张某认为杀了妻女,自己也活不了,便从四楼阳台跳下自杀,短暂昏迷醒来后返回家中,看到女儿张某某趴在地上看着自己,遂将张某某从四楼阳台扔下,之后开车离开营区。
后王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13时许,张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情况:我于2016年10月接受委托后,正式参与了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相近关键词的判例后,我认为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两个法定情节入手:一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想法设法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让公诉人认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想法设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
在工作中,由于被告人一心求死,拒不配合律师、公诉机关的工作,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首先遭到了被告人自己的强烈反对,他否认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告知家人具体位置并在原地等待单位人来的行为只是想听听家里人的声音,没有主动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
辩护人在被告人坚决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坚持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且投案后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的辩护意见。
并多次做被告人的工作,希望他放弃名下的一套房产,将其过户到被害人亲属名下,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在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辩护人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降低民事赔偿的请求数额,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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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肖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为肖某提供辩护。
在辩护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哀悼。
被害人从事的职业虽然并不正当,但其不应该为其不正当的职业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场,请被害人的代理人转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我的诚恳致意!结合法庭庭审,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未遂),我们认为,肖某涉嫌盗窃罪(未遂)罪名应能成立,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我们认为其应当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涉嫌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但却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即如果要定肖某为故意杀人,应当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即肖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发生。
从公安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只有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在公安“你是什么时候起了杀死卖淫女的念头的”这样一种带有诱导性质的问话的前提下,肖某的陈述是:“是在我和卖淫女第二次性交完后,一下子想起要把那女的掐死的”。
只有这样一份笔录是如此陈述的,而在其他的所有的笔录中,我们看到的是肖某的陈述是“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当时并没有意思要杀死卖淫女即被害人。
2、从本案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江小英事先并不认识,只是照过几次面,而本案事件的由来正是由于被害人江小英的言语勾引引起肖某的嫖娼行为的。
作为在当时由于已经付过款,仍然在被害人一再的催促和刺激之下,肖某一时冲动,为了吓唬或者说教训被害人于是采取了掐脖子这样一种过激的身体动作。
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其没有根据更没有必要一定要杀死被害人泄愤。
从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并结合公安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被告人肖某也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起意盗窃的,当时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犯罪意思表示。
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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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律师辩护词范本尊敬的法庭:我是XXX的辩护律师,本着维护法律公正、客观公正的态度,我为被告XXX向法庭进行二审辩护陈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XXX是无辜的。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好人,他并没有犯罪的意图或动机。
我将从XXX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四个方面进行二审辩护。
一、关于XXX案件的事实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XXX有犯罪的事实。
然而,我认为一审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首先是对于案发现场的描述不准确,对证人的证词处理不当,导致有关XXX犯罪的事实存在疑点。
其次,XXX所涉及的证据证明并不充分,有些证据甚至属于不实证据。
例如对XXX的个人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没有进行全面的核实。
因此,我要求法庭能够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对关键的证据进行再次审查。
二、关于XXX案件的证据一审法庭认定的证据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对于XXX所涉及的行为证据,一审法庭未能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辨析。
例如X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和研判。
另外,对于涉案金额的数额、XXX的所作收入财产查询等证据亦需进行更加具体的审查。
我认为XXX的辩护权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许多有利于XXX的证据并未获得证实。
我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地审视和重新评估这些证据,以达到对XXX的公正审判。
三、关于XXX案件的法律适用在一审法庭对XXX的定罪判决中,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错误。
一审中法庭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XXX所涉及的罪名是否符合事实、证据的认定是否准确等。
我认为法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未能达到法律的公正和客观。
因此,我要求法庭在二审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的适用进行充分的重新评估。
四、关于XXX案件的法律解释在一审法庭对XXX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存在偏差。
例如XXX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法律对被告的惩罚是否适用等。
我认为一审法庭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存在问题,需要进行重新审视。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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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主要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
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
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影响的。
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
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
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上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
从这一情况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
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准备的。
因此,被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准备凶器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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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故意杀人罪的二审辩护词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很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会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我国对其的处罚也是很重的。
不少故意杀人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会委托专业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
而辩护词就是律师作辩护的方式之一。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讲解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的相关内容。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 的二审辩护人。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
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
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
4.5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二审辩护词
![4.5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二审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3b372b07581b6bd97f19eae9.png)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判决证据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通常理论上所说的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但是,显然本案中用以指控徐某某犯侮辱尸体罪的两组关键证据存在不可解释的矛盾。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上述存在冲突的矛盾认定徐某某犯侮辱尸体案证据不充分。
四、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以上辩护意见,Βιβλιοθήκη 请充分考虑并采纳!审判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
2010年1月27日
一审辩词
(在相应的方格内插入√符号)
二审辩词
√
辩
词
节
选
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二审辩护词
受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们作为本案被告徐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徐某某并参加庭审,现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围绕本案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结合徐某某所述其之所以被逼对自己的“妹妹”狠下毒手,其导火索在于张某在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后的要挟,以致徐某某极为恼怒。且徐某某在笔录中均证实“我本打算将张某的裤子给她穿上,可又一想她已经死了,穿不穿也无所谓了,于是我就没给张某穿裤子”(卷二第36页);“我本打算将张某的裤子也给她穿上,可又一想她已经死了,穿不穿也无所谓了,于是我就没给张某穿裤子”(卷二第61页)。在徐某某笔录中也多次证实“问:描述一下张某死后的面貌、衣着特征?答:当时张某上身穿黑色外套(我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后我给她穿上的)里面穿一件粉红色毛衣,下半身赤裸······”(卷二第38页)“她的外裤本来就没有穿,将保暖裤及内裤放在床上”(卷二第60页)。通过上述笔录可知,张某是下身赤裸,没有穿裤子。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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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文章1: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向二审法庭提出被告人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申明被告人无罪。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并未犯下所指控的罪行。
然而,因为当时法官的判决存在一定缺陷,所以被告人被判定有罪,我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判决。
其次,我们认为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起因是一个抢劫案件,目击者提供的线索让警方怀疑被告人是犯案者。
然而,证人证言并不一致,而且他们认定被告人的唯一证据是类似衣物和人高度等因素。
但是,这些证据并不充分和可靠,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抢劫案。
再次,我们认为一审审判过程存在一些瑕疵,这也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首先,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足够的质疑证人的证言,而没有考虑到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
其次,庭审过程中最早确定的证据被采纳,而证据可能存在各种风险,如因目击者认知疏漏,提供的线索有误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仔细权衡各种证据,而在这一方面,一审法官显然没有充分地考虑这一点。
最后,我们请求二审法庭对本案进行改判。
基于前述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谢谢法庭的审理。
文章2: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请允许我向法庭申辩。
在上一审判中,被告人被控制贩毒,被判有罪。
不过,我们认为该判决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请求二审法庭对此案进行改判。
首先,我们认为被告人的庭审权利受到了损害。
在一审审判中,法官并没有听取我们所呈报的证据,包括调查报告、警方的证人证言和身份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应被完整地呈现给法庭。
但是,这些证据没有被严重考虑,因此一审法官采取了错误的判决。
其次,关于被告人所卷入的毒品贩卖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事实上,被告人只是一名从事黄色砚石制作的工人,他并不具有制造毒品的能力,也不会主动将毒品销售给他人。
因此,他在贩毒活动中的责任应该是较轻的。
第三,我们认为一审法庭在鉴定毒品方面存在错误。
毒品的重量是鉴定毒品罪罪行性质的一种标准,但是在本案中,一审法官并不具备权威的鉴定技能和经验,因此对毒品重量的鉴定并不准确。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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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一、首先简单驳斥一审对证据的错误采信和认定:
1.一审采信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一审采信的证人证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作案凶器来龙去脉毫无任何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射击残留物拉曼测试证据不足,只有共性,没有排它性,上诉人杜培武有铁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的射击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出入断墙的证据严重不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作案的地点证据严重不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气味鉴定证据严重不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心理测试c p s是否定本案的一个重要环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先入为主,毫无理由地照抄照录,轻易采信公诉方漏洞百出的举证,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自相矛盾,一审法院以目前的证据和情况认定被告人杀死王某,并判处上诉人死刑纯属草率从事,仅凭现有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其有罪,反而只能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讲(认罪认罚后法庭最后陈述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讲(认罪认罚后法庭最后陈述词)](https://img.taocdn.com/s3/m/a7eb23f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c5.png)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讲(认罪认罚后法庭最后陈述词)什么是辩护词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诉、辩解和反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予刑事责任的发言稿。
内容和写法(一)标题用“辩护词”作标题;也可以由当事人的姓名加案由加文种构成,如“张某某盗窃案的辩护词”。
(二)序言序言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1.首先写称呼:在一审案件的辩护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陪审员:”;二审案件的辩护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审判员:”。
2.写明接受被告人委托和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的法理依据与合法手续。
3.概括地说明辩护人辩护前为辩护所做的工作和参加庭审的印象。
4.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
通常可在被告人无罪、罪轻、减处罚、免除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选择其一作为辩护人的结论性意见。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
其主要内容:1.从认定的事实上分析辩护。
通过各个方面了解所掌握的确凿事实,找出起诉书中对事实认定的不当之处。
如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上不确凿,不足以作为定罪的根据。
2.从援引法律上分析辩护。
找出起诉书所援引的法律的不当之处,并指出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说明其所认定的罪名和适用刑法不准。
3.从诉讼程序上分析辩护。
找出由于有关办案人员在侦察起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对正确判决的影响。
4.从情理上分析辩护。
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造成犯罪的外部条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找出应从宽处理的情由。
(四)结尾对自己的辩护简要小结,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
尔后用“我的话完了(我的意见暂时到此),谢谢审判长、各位陪审员(审判员)!”作结尾。
(五)落款写明辩护人的单位、姓名,并注明日期。
例文一温某某伤害案的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受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指派,为被告温某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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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 like the rain always stops and the fog always clears, no one will fail all the tim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怎样写导读:首先是需要表现出对庭审法官的尊敬,然后就是关于律师对于该案件结合法律的基本看法,接着就是对案件的一些看法,主要还是以委托人的要求,以及实际的案件犯罪事实,结合法律来进行辩护的。
最后就是委托人的姓名和辩护词的日期。
一、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怎样写包含: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ls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ls的姓名。
案件的性质、名称。
授权委托的具休内容。
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二、关于黄__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的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ls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__的二审辩护人。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刑一初字第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__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
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
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受贿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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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lure is the mother of success. 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受贿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样?导读:1、概况。
2、陈述一审判决和相关证据链。
3、重新提供证据链。
4、对之前的证据进行辩解。
首先需要区别的是二审无罪辩护的话,是需要在很大程度上证明当事人并没有从事受贿行为。
具体的辩护词的内容,当然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辩护。
还有一点是二审辩护词的话,他需要跟一审辩护词有一定的区别。
反腐倡廉是我国一直提倡的主题之一。
而受贿和行贿行为,对于我国反腐倡廉是一大重要阻碍。
当然,我国刑法上也规定了受贿罪,很多人想要进行受贿罪无罪辩护。
那么受贿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概况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王某本人的委托,参与其涉嫌受贿罪的二审开庭审理,经庭审示证、质证结合全案证据辩护人总体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某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分述如下,供合议庭参考:二、内容王某未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峰公司担保(一)王某无职务可供利用,无法也不可能实际经营管理担保公司1、一审证据体系能够稳定证明:财政所长和纪委书记职权均不包括经营担保公司。
表现在:工商资料反映王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聘用经理;相关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没有任命王某管理经营担保公司;无证据证实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实际经营管理担保公司。
2、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明确登记潘某是法定代表人、孙某是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不能因为吴某、潘某等人的猜测性证言认定其实际管理公司,谁也不能肯定吴某等人的证言就一定是真实的,他们的证言同样属于待证事实,并无相关的书证或者其他确定的事实加以证明,检察机关不能用待证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
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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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许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人。
在出庭前,辩护人曾仔细查阅研究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并对本案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以上工作结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故意杀人有关许某故意杀人的关键事实包括:1、许某有没有“指使”上诉人刘某杀害陈某某;2、上诉人刘某是否按照他的“指使”实施了杀害陈某某的行为;3、陈某某已经死亡还是处于失踪状态。
1、对许某“指使”事实的认定一审判决认为已“查明”的有关“指使”事实包括:(1)许某对陈某某的报复行为“怀恨在心”,“多次指使”刘某设法杀害陈某某;(2)许某“帮助”刘某安排作案地点;(3)许某“授意”刘某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
一审判决还通过确认两上诉人的书面供述,认定了两上诉人在作案后互相联系的事实。
在以上所谓“指使”、“帮助”“授意”过程中,行为人都只是许某、刘某两个人,所谓的“一对一”,没有旁证,所以应着重从两个上诉人的书面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来分析。
(1)关于“多次指使”许某始终承认,在得知陈某某勾引自己女婿来报复他的行为后,非常生气,和刘某说“灭了她的心都有”,但他解释这只是气话,刘某今天在法庭上也说在2006年1月前许某同他谈起和陈某某的这些矛盾,但并没有让他杀害陈某某的表示,还告戒他“不许动陈某某一根毫毛”刘某当时自己主动表示愿意帮助调解;在2006年1月后有没有谈过杀害陈某某,两个人在法庭上的说法相互矛盾。
所谓的“指使”,是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出来的,“多次”究竟是指哪几次,一审判决没有给出明确、直接的认定,只是概括性地确认了上诉人的书面口供,辩护人只能从这些口供去推测一审判决认定的“多次指示”事实。
(2)关于“帮助”安排作案地点一审判决认定许某帮助刘某借款10万元承包“力比特涂料厂”,准备当作杀人地点。
吕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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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吕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吕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和遗憾,但是辩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现我们根据庭审重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罪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上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上诉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一、关于本案证据问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第一,本案缺失至关重要的物证——杀人工具。
根据某某市某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第[XXXX]X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锐器捅刺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心脏破裂死亡,一审判决也认定上诉人持械杀人并致人死亡的事实,因此本案的凶器对认定本案的事实和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但公安机关未提取到杀人凶器,检察机关也未向法庭出示所谓的杀人工具,在法庭上出示的本案物证,均系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在案发现场出现过,但不能证明上诉人吕某某就是杀害被害人的凶手。
第二,上诉人吕某某在公安机关和一审庭审中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上诉人吕某某以前结过两次婚,有两个孩子,不幸的婚姻对其内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感觉自己对整个家庭帮不上什么忙,又找不到好工作,家庭经济压力极大,加之女朋友被害人的死亡,使其本身受挫的内心受到了沉重打击,顿时产生了轻生念头,故在公安机关及一审庭审过程中供述自己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并要求法庭判处其死刑,因此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及一审庭审中的供述不实,不能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关于本案定性问题本案上诉人吕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第一,上诉人吕某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上诉人吕某某在上诉后的供述和辩解,上诉人吕某某与被害人2013年2月份认识,之后二人确认了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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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故意杀人、受贿案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许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他的二审辩护人。
在出庭前,辩护人曾仔细查阅研究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上诉人,并对本案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以上工作结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情况,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故意杀人有关许某故意杀人的关键事实包括:1、许某有没有“指使”上诉人刘某杀害陈某某;2、上诉人刘某是否按照他的“指使”实施了杀害陈某某的行为;3、陈某某已经死亡还是处于失踪状态。
1、对许某“指使”事实的认定一审判决认为已“查明”的有关“指使”事实包括:(1)许某对陈某某的报复行为“怀恨在心”,“多次指使”刘某设法杀害陈某某;(2)许某“帮助”刘某安排作案地点;(3)许某“授意”刘某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
一审判决还通过确认两上诉人的书面供述,认定了两上诉人在作案后互相联系的事实。
在以上所谓“指使”、“帮助”“授意”过程中,行为人都只是许某、刘某两个人,所谓的“一对一”,没有旁证,所以应着重从两个上诉人的书面供述和法庭上的供述来分析。
(1)关于“多次指使”许某始终承认,在得知陈某某勾引自己女婿来报复他的行为后,非常生气,和刘某说“灭了她的心都有”,但他解释这只是气话,刘某今天在法庭上也说在2006年1月前许某同他谈起和陈某某的这些矛盾,但并没有让他杀害陈某某的表示,还告戒他“不许动陈某某一根毫毛”刘某当时自己主动表示愿意帮助调解;在2006年1月后有没有谈过杀害陈某某,两个人在法庭上的说法相互矛盾。
所谓的“指使”,是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出来的,“多次”究竟是指哪几次,一审判决没有给出明确、直接的认定,只是概括性地确认了上诉人的书面口供,辩护人只能从这些口供去推测一审判决认定的“多次指示”事实。
(2)关于“帮助”安排作案地点一审判决认定许某帮助刘某借款10万元承包“力比特涂料厂”,准备当作杀人地点。
根据刘某的弟弟刘某某提供的证言和刘某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已提请法庭调查核实),这个涂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早在2005年4、5月份就被变更为刘某某,由他经营,他和哥哥刘某之间也不存在承包关系;刘某还讲明这10万元是给工人发工资用,也没有证据证明这10万元是承包费。
所以,认定许某帮助刘某“承包”的事实证据不足,帮助安排“作案地点”的说法不能成立。
(3)关于“授意”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上诉人许某在侦查阶段结束后,一直强调,他没有“授意”刘某将陈某某骗到作案地点,相反,他在怀疑陈某某可能会被刘某侵害时,采取了以下措施:先是在办公室劝陈某某不要去见刘某;在陈某某离开后,还不放心,立即打电话给刘某,警告他不许伤害陈某某;后来为保险起见,自己到外面雇车派人去接陈某某。
刘某供述,的确有一个人开车来涂料厂接走陈某某,自称是许某让他来的,这和许某所讲的派车接人的说法相吻合。
就本案证据看,关于“授意”事实的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
关于以上事实,对比一审开庭以来两上诉人的供述,和在预审期间的书面供述,变化非常明显:上诉人许某的主要变化是否认“指使”事实,他说当时签字认罪是为求一个“好态度”,后来发展到对《讯问笔录》基本“不看就签了”,曾经发现其中有自己承认指使杀人的记录,他提出自己没有讲过这句话,要求修改,但讯问人员给他的回答是:“是你说的!”,拒绝修改;上诉人刘某今天这样解释自己的“翻供”:当时一方面是替许某“扛事”,更重要的是被迫按讯问人员的说法讲,对自己的《讯问笔录》没有看,就签字了,讯问人员也不让他阅读,那份亲笔供述,是讯问人员站在他旁边说一句、让他写一句,为什么会这样?刘某今天在法庭上讲:我被讯问人员打过,曾经有一宿,还出血了,事后还警告我不许对外讲,“我被打怕了……也没法验伤”。
一审判决认定:“经查,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诉人刘某讯问”,但是辩护人没有看到有关这个“经查”过程的证据材料,所以请求二审法院对两上诉人在预审期间的这些有罪供述的形成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在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这些口供不该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对刘某杀害陈某某事实的认定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明杀人事实的证据,辩护人按照相关事件作出以下分类:第一类,证明“杀人”行为前有关事实的证据:(1)关于许某和陈某某发生矛盾过程的证据,包括证人许某某、刘某某、杨某和闫某的证言以及陈某某的日记;(2)证明两上诉人商量杀害陈某某的证据:许某和刘某在预审期间的供述;(3)承包涂料厂的证据,包括证人张某、杨某某的证言;(4)准备作案工具的证据,有李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和后两位证人的辨认笔录;(5)案发当天两名上诉人通话情况:当天的电话通话记录表。
对陈某某日记的真实性涉及到对陈某某精神状态的鉴定,辩护人已提请法庭对陈某某的精神疾病住院记录等材料进行质证;李某的证言,因为没有他的辨认笔录,所以证言内容和本案的关联性不能得到证明;而案发当天的电话通话记录只是一个WORD文档表格,来源不清,不具有合法性;对于两名上诉人口供的质疑不再重复;其他证人仅仅陈述了刘某借10万元钱、购买煤和铁桶等物品的行为过程,不能证实杀人行为的存在。
第二类,证明“杀人”后有关事实的证据:(1)关于刘某看眼伤、雇人清理现场的证据,包括证人刘某某、刘某、张某某、冯某、李某某、于某、慈某、和赵某的证言;(2)许某与刘某联系的证据,相关证人有李某、张某某和许某某;(3)证明陈某某失踪的证据,包括证人董某、石某、陈某后、崔某和杨某的证言。
这些仅仅证明了刘某事后的行踪,不能用来认定现场发生的情况。
第三类,证明刘某在涂料厂内实施行为的证据:(1)有关现场勘察笔录、在现场以外地点起获的作案工具、刘某对陈某某照片和现场、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还有对现场有关作案工具提取黑色附着物的鉴定结论;(2)刘某在公安机关预审期间的供述。
除(1)类证据中的“黑色附着物”外,本案侦查机关在现场、现场以外的被指认地点、在起获的作案工具上没有发现任何其他痕迹或相关物证,包括刘某在侦查阶段所讲的被害人骨灰、在一审、二审法庭上所讲的烧掉的一只胳膊,所以“黑色附着物”的确应该被看作本案的一个关键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对这些附着物的检验结论,“黑色附着物”中的确有人体脂肪成分,但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材料中还出具证明,说明限于目前的科技鉴定技术,无法对该人体脂肪成分作DNA鉴定。
很明显,这些取自现场风扇上和被指认烟囱、吸尘器上的黑色附着物,属于哪一个人体,没有办法确认,当然不能肯定是陈某某的。
辩护人还要指出,对这些黑色附着物的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和过程,现在也没有查明。
所以,这份鉴定结论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杀人焚尸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
那么,能够用来判断在涂料厂内有没有发生杀人焚尸的证据就只有刘某的供述了,这也是有关这部分事实的唯一的直接证据。
归纳一审卷宗中刘某的书面供述和两次法庭供述,辩护人发现,在2006年1月27日下午5点以后到夜里的六、七个小时里,还有1月31日(正月初三)上午的几个小时里,对自己在涂料厂内的行为,他先后给出四种说法:(1)带来一个姓张的东北人杀害陈某某,自己焚尸(侦查阶段供述);(2)自己亲手掐死陈某某并焚尸(侦查阶段供述);(3)陈某某被他捆绑后自己死亡(还给“上过电”)(侦查阶段供述);(4)一个姓李的人自称受许某之托来接走陈某某,自己看到现场留下一只胳膊就烧掉了(审判阶段供述)。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刘某再次声明第(4)种是事实,自己并没有亲自杀死陈某某,只是把那只胳膊和其他物品烧掉抛弃。
按照刘某的解释,原来承认自己亲手杀人,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到讯问人员的刑讯逼供,另一个是怕许某担责任,要为许某“扛事”。
作为在现场杀人的唯一的直接证据,上诉人刘某的口供,在内容上前后自相矛盾,每一种说法现在都没有得到核实,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并且不排除存在其他情况的可能;就口供的取得方式看,有刑讯逼供非法获取的嫌疑,其合法性还不能得到证实。
请合议庭给予审查。
对以上一审判决确认的31种(份)有效证据(第26号证据为《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第33号证据为附带民事部分证据,不在此列)的分析表明:这些证据基本属于间接证据,彼此缺乏必要的关联,无法共同证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唯一的直接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上还存在很多疑点,所以关于在现场刘某有没有实施杀害陈某某的行为,现在很难作出判断,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给出肯定的结论。
3、对被害人陈某某死亡事实的认定从失踪原因分析,陈某某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死亡,但也不能排除她没有死亡、因为种种原因失去联系的可能,仅从一审卷宗证据材料看,就有过陈某某赌气离家出走失去联系的记录。
即使已经死亡,从死因上看,除了被人杀害外,也不能排除意外事故、自杀等多种原因,一审卷宗证据材料中就有陈某某留下的遗书,从内容看是在本案发生前几个月写下的,有明显的自杀愿望。
如果是被人杀害,实施者可能是上诉人刘某(或和他人共同实施),也可能是其他人;在死亡后,可能被焚尸,骨灰和遗留物被毁掉、抛弃,也可能没有被焚尸,而是被直接抛弃、掩埋,或者被采取其他方式处理掉。
以上哪一种可能都存在,根据现有证据判断,不能彻底排除任何一种可能。
作为故意杀人案,必须确认被害人死亡,如果是杀人未遂,也要找到被害人,通俗的讲,就是“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检察员曾强调:对杀人焚尸案,怎么能找到尸体?但是现在的前提是,怎么能判定这是一起杀人焚尸案?怎么证明是杀人了、焚尸了?检察员还强调,侦查机关也尽力了,现在的科技水平也无法鉴定DNA,其他证据也足以证明陈某某被杀致死的事实。
的确,辩护人也注意到,本案的侦查机关非常重视这起案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取证,审查起诉机关也认真审查这些证据,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一审29本卷宗材料已经证明了这些努力。
辩护人也希望查明案情真相,但是很遗憾,现有的证据的确不能证实陈某某被他人杀害的事实。
本案最初立案时,陈某某被列为失踪人口,目前,在公安机关的官方网站上,陈某某的基本信息还被放在人口走失协查通报栏目里。
从现有的证据看,还无法否认失踪这个“事实”。
二、关于受贿1、在有关“赵某某”这一项认定事实里,有两个问题,请合议庭给予重点审查:第一,某区副区长刘某某负责解决征地拆迁纠纷问题与许某有没有关系,许某是否出面协调,利用职务之便施加影响。
刘某某在证言中讲,这是他的“份内之事”,许某也认为是刘某某依照职权应该处理的工作,对于这两人之间交谈的情况,由于缺少旁证,需要进一步查明。
第二,赵某某给许某存入的35万元是个人往来,还是感谢许某解决拆迁纠纷问题的好处费。
由于赵某某和许某有十几年的个人往来,包括财物上的往来,这35万元是不是个人往来的一部分,许某给赵某某的这35万元借条,为什么两个人有不同的解释,也需要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