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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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修订讲解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修订讲解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尽职调查、出具评级报告、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出具、档案资料整理和归集等工作。

评级项目组应当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甄别基础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评级报告质量和档案资料完整性负责。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廉洁从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廉洁意识,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规范经营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机构运作的规范程度。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炒作股价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防止股东利用其股权影响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决策和业务运作。

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其职务和权力滥用于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追求,不得接受他人的礼品、宴请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者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01•【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1日证监机构字〔1999〕9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于4月下旬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点),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和范围本次考试面向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可依据《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相应的资格证书。

具体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涉案人员或涉案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暂不受理);(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连续从业经历,包括专职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工作经历;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证券部的工作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所等专业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岗位的工作经历。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同等学历。

可报考的人员包括:1998年首批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1998年3月31日前成立、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营业范围中含有证券类咨询业务、但尚未取得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下设证券研究部门符合报考条件的现职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期货及与之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册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登记机构注册,申请从业资格,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取得从业资格。

二、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持牌机构要求的材料;(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职业、出资比例等情况的声明;(四)本人的健康证明;(五)本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等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材料,符合以下条件者,发放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初中以上教育背景或同等水平;(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五)没有被取消从业资格或者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记录;(六)未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七)已经参加注册考试、考核的,达到有关资格要求;(八)具有投资咨询类从业资格者,应提供相关证件作为材料。

第三章格审查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资格审查机构,对注册过程中发放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所发放的从业资格,资格审查机构应当每年审查一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一)擅自改变职务或离职;(二)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措施违反行为;(三)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负面诚信记录的;(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格注销一、由于以下情形,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可以注销:(一)自行申请注销;(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改正未达到改正期限的;(三)超过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资格;(四)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五)其他情形。

二、从业资格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资格审查机构出具从业资格注销书;(二)持有从业资格的工作单位应当发出从业资格注销书;(三)从业资格注销书应当由金融市场服务单位及管理机构确认。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2498篇)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2498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证券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B、证券公司的事后追责机制重要性高于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管控C、每年5月1日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D、如果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1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答案】:A【解析】:考点:本题考查证券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

B项,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机制重要性无高低之分。

C项,应为4月30日之前报送。

D项,应为5个工作日。

2.下列企业中,全体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是( )。

A、普通合伙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有限合伙企业D、国有独资公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总论【答案】:A【解析】:考点:本题考查企业的特征。

3.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相关规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①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融出方资质审查制度③融入方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业务的其他机构④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7节>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答案】:C【解析】:考点:考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相关规则。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卷及答案实际得分93份单选题1.协会应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203. C 304. D 402.执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于每月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3.协会在()日内审核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

回答:正确1. A 102. B 153. C 204. D 304.协会须亲自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5.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回答:正确1. A 22. B 33. C 44. D 56.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所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协会处罚。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7.《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制定的。

回答:错误1. A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正确答案应为A)2.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 C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8.()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回答:正确1. A 中国证券业协会2. B 中国证监会3. C 从业人员所在机构9.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0.协会每月()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回答:正确1. A 52. B 63. C 84. D 1011.对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查时,不可以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2.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此种说法: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13.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责令改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3.01.26•【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1月2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章,旨在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证明证券从业人员具有从事证券工作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交易、分析、资产管理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业务的人员;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于从事证券发行、投资银行、并购重组等专业性强的证券业务的人员。

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证券从业人员获取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考试分为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和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两类。

基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专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根据从事的业务不同而有所区别。

考试形式为计算机考试,按照每个地区证券业协会的安排,分多次进行。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考试未通过的证券从业人员有权再次参加考试。

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包括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是指证券从业人员符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经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资格审查,由证券业协会颁发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毕业证书的证券从业人员,并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的过程。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变更是指因证件过期、单位变更、职务变更等原因,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过程。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暂停和注销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需对其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2564篇)

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题集(第2564篇)

2019年国家证券从业及专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公司在经济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收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而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③技术风险主要是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②③④D、②③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1节>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答案】:C【解析】: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而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2.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下列选项中属于利率期货标的物的是( )。

A、沪深300指数B、国债期货C、香港恒生指数D、东京日经平均指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6节>期货相关概念、种类及常用术语【答案】:B【解析】:考点:利率期货一般可分为短期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

中国境内的利率期货种类有国债期货等。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证券执业资格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有关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证券执业证书第三条公司总部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管理等业务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公司总部运营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等从事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支持、管理部门人员,各分支机构员工,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均应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第四条公司鼓励全体在岗正式员工取得执业证书。

第五条申请执业证书必须是公司在岗正式员工。

第六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公司委派,可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三章执业资格证书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公司在证券执业证书的组织管理上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由公司授权指定的公司资格管理员、各单位授权指定的单位资格管理员共同完成。

第九条公司通过指定公司资格管理员,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履行协会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资格管理员(见附件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格管理员应配合公司资格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二)负责所在单位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变更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单位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四)负责所在单位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五)配合公司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员工执业年检工作;(六)协助协会、公司对执业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七)为所在单位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八)督促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证券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证券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

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1.06•【文号】中证协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3号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为加强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规范运作水平,促进证券资信评级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1月6日附件: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第四章年检第五章检查和调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会碰到哪些常见问题呢?包括从业资格如何取得、如何取得执业证书、申请一般证券从业业务需要什么条件、从业人员年检等等,具体详情请跟着出guo一起来看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吧,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将证券业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资格管理体系,规定自xx年2月1日起,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职责。

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于xx年6月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xx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此规定,xx年4月,协会发布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对证券经纪人实施自律管理。

xx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为落实两个规定,xx年11月,协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两类人员的注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构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

通过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基础科目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即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自xx年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开放,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证委发〔1995〕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5.05.14【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1995年5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销及有关事宜。

第三条证监会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证券中介机构,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或证券相关业务的下列法人: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系指前款第1项所列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系指前款第2项所列信托投资公司和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专营机构和证券兼营机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系指下列人员: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所列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的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前款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五条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三章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

第九条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

第十条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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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

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四章、年检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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