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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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全面落实扶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重点实施7个“行动计划(2015-2017年)”,大力支持返乡创业,拓宽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途径,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全省各级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创业工作,确保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体系健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崇尚创业、支持创业、主动创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创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县以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健全,业务规范,服务效率高。

创业培训、创业孵化能力显著增强,地方特色明显,适合返乡人员需求。

2015年至2017年,全省培训返乡创业人员10万人;2017年底前,每个县(区、市)至少建成1个返乡创业园区或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其中,创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10个,省级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0个;全省新增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10个。

--返乡创业实体大幅增加。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推动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环境(一)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

鼓励支持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激发乡(镇)市场活力。

全面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一照一码”。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二)落实定向减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

同时,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三)为创办小微企业减费降负。

建立小微企业降费工作评估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减轻负担,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活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四)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晋政办发〔2023〕7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我省根治欠薪工作成果,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巡查监管,抓好工程项目欠薪源头治本(一)严格落实“人盯人、人盯项目”网格协同监管责任制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是加强各自领域项目监管、保障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要牵头会同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网格责任人按项目签订监管责任书,共同做好区域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化解工作。

县级政府负责人组织县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开工农民工进场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督促将实名制、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公示、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等制度规范落实到位。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县级履职情况和项目制度运行情况,督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级查处重大违法事项。

省级相关部门开展督查督办、实施约谈问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对在建工程项目和相关部门预防处置欠薪问题进行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发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指导手册,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操作规范,打造标准化项目标杆,对全省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一体化、清单式的管理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规范项目施工秩序,及时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拖欠工程款、违法转分包、挂靠等违法线索,督办解决由此引发的欠薪问题;建立健全本行业内工程项目关于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价款结算等方面纠纷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并广泛公布相关诉求反映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调解不成的妥善引导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监督有关参建单位不得因相关纠纷争议欠付农民工工资。

国办发〔201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201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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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 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 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 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
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 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 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 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 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 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 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 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 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 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 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 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 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 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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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 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 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 知》(国发〔2015〕25 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 地并落实到位。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 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 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 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 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 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 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 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晋政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7〕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4日山西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汇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打造新引擎,现就促进我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一)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

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

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引进人才制度,鼓励经济领域人才参与创业投资。

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鼓励和规范发展政府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团省委、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1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1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6]135号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22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5页(P15-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9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9号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O13]104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炭行
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78号 [J], ;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14号)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1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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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3篇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3篇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精选3篇(一)1. 政府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可以建立专门的资金支持机制,提供贷款、补贴、奖励等政策,降低创业成本,帮助他们在家乡开展业务。

2. 建立培训机制,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和竞争力。

3.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供水、电力等基本条件,提升农村生活质量,为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4. 积极推动农村产业升级,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市场营销,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的机会。

5. 鼓励农民工等人员与当地农民合作,共同发展种植、养殖、农业旅游等农业产业项目,共享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6. 注重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导农民工等人员通过科技创新、信息化手段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7. 加强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建立健全返乡创业人员的创业创新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市场咨询等服务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创业中的困难和问题。

8. 建立返乡创业人员的交流和合作平台,鼓励他们之间相互学习、合作,形成创业互助网络,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总之,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并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精选3篇(二)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和其他返乡人员表达了回乡创业的愿望。

为了支持他们在家乡开展创业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实施方案:1. 政府扶持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包括贷款、补贴、税收优惠等,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

这些政策可以针对返乡人员提供特殊的优惠,以鼓励他们创业回乡。

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创业指导机构,为返乡人员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2. 建立创业基地和孵化器:政府可以投资建设创业基地和孵化器,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同时提供创业导师和专业服务支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晋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晋、省属国有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0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总页数】5页(P52-5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3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2号)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
认定管理办法》《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号)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黄河干流流经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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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全省农业发展及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四化同步”推进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廉洁和安全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依托我省粮食、畜牧、果业、杂粮、蔬菜、中药材、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八大农业特色产业,加快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带动全省农业农村转型升级、农民增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农为本,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相协调,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支持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第一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要求,加快实施农业“特”“优”战略,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一)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强化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落实产粮大县奖补政策,对前20名产粮大县予以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和第一产业发展.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支持构建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二)扩大特优种养基地.以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为牵引,鼓励支持建设杂粮、蔬菜、干鲜果、药茶、中药材、薯类、畜禽、林草、油料、渔业等特优种养基地,各级要对基地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和适当补助.省级安排5亿元重点支持畜牧、设施农业、药茶、中药材、渔业等基地建设.(三)提升设施农业水平.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周年生产的特点,解决冷凉地区半年不能种、不能养和南方品种种不活、低产低效的问题,支持设施农业(含蔬菜、食用菌、水果、花卉、渔业等)规模化发展,支持设施农业技术升级、数字化建设和绿色生产.引入市场主体,创建省级标准化示范园.鼓励市县加大设施农业投资力度,改造老旧闲置日光温室.省级安排1.8亿元重点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四)加大规模养殖奖补.落实生猪大县奖补政策,对前5名生猪大县予以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生猪产业发展.统筹利用土地出让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支持建设一批规模养殖场,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年出栏肉鸡5万只以上、年饲养蛋鸡1万只以上、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年存栏奶牛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参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给予贴息.(五)扩大林下经济规模.充分发挥林下经济投资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鼓励各地发展林下经济,作为长周期林业的重要支撑和农产品生产的必要补充,支持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等内容为重点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六)打好种业翻身仗.支持以小麦、玉米、杂粮、蔬菜、生猪、家禽等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南繁育种基地等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力争在“十四五”时期建成北方种业研发和供应基地.支持科研院校、种子企业创新种质资源,加大设施农业专用和宜机化品种的选育力度.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种业主体,支持神农科技集团组建山西种业集团.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推广良种良法配套.做强做大种薯企业,提高脱毒种薯覆盖率.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七)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农机)合作社、农业企业三类经营主体.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继续执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龙头企业技改政策,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改造升级.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八)提升产业帮扶主体能力.对原有452个扶贫龙头企业、448个扶贫农民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继续开展省市县三级产业帮扶龙头带动主体认定和监测,持续加大对产业带动主体支持力度.强化“十三五”以来4.5万个产业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运营和管理,建立动态监管台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九)鼓励企业“走出去”创品牌.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申报,开展功能农产品和“圳品”评价,支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创建,建立“晋字号”特优农业品牌目录库,开展线上线下品牌宣传.鼓励引导企业“走出去”,入驻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地农产品展示直销中心.(十)激励返乡人员创业创新.鼓励和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办或领办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等,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返乡留乡人员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和指导.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利用撂荒地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和特色种养的,优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三、强化科技服务支撑(十一)加快晋中国家农高区(山西农谷)成势成型.持续推动谷城院一体化发展.建设有机旱作农业、黄土高原特色作物协同创新、功能农业3个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中心).支持神农科技集团运营山西农谷.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谷建设、科技创新和谷城院融合发展.(十二)深化科技推广服务.推进“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省级统筹安排1亿元,支持高素质农民免费培训.推动“农业六新”引领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支持研发、引进、推广丘陵山区小型农机、新能源农机及农业智能机器人等特色农业专用机械.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开展农机作业补贴.推进农技、农机、农经“三支队伍”改革.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持续实施示范推广工程,提升科技服务乡村产业振兴能力.开展入企服务,组建专家团队、项目工队、营销战队,联市包县推动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十三)提升防灾减灾科技支撑.支持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农事关键期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直通式”气象服务,加大水果、蔬菜冻害预防力度,及时发布晚霜冻害预警.深入开展节粮减损活动.支持各地开展抗旱设施养护、抗旱提水送水设备购置,加强县级抗旱服务队伍建设.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机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十四)多模式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园区农业发展,继续加大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业产业强镇等的支持力度.支持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休闲观光园区、乡村旅游示范村、美丽乡村、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人家”和康养基地,对成效明显的给予适当奖补.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十五)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全省统筹安排46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原则上亩均投入不低于1500元.同步开展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鼓励地方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入.继续支持加大社会资本投入建设高标准农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内调剂,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六)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按照“建一处、成一处”的原则,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补齐大中型灌区工程完好率低、设施不配套等短板,大力开展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统筹做好田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配套建设.(十七)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鼓励撂荒地盐碱地开发治理,探索经营权流转、农业生产托管模式.研究制定引入市场主体开发治理具体办法.推动撂荒地宜机化改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复耕撂荒地,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对确不适宜耕种的,按政策规定可用于设施农业用地.鼓励市县对流转撂荒地种粮给予补助.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基础上鼓励自愿退出承包权.(十八)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新建、提档升级一批农产品田头市场,引导田头市场开展农产品直供直销、“农社对接”等营销模式,解决好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贯彻落实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支持“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建设.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十九)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调整预算支出结构,重点支持第一产业,设立第一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项目为王”导向,做好重点项目资金配置.各级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21年用于农业产业投入不低于50%.过渡期前3年脱贫县继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重点支持第一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二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各级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在上年基础上至少提高6个百分点;2021年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占比至少达到30%,其中用于第一产业不低于31亿元.制定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二十一)加大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将专项债券额度优先用于农业农村领域,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方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项目优先入库推荐,各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项目优先安排发行.鼓励一般债券支持农业农村领域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二十二)实施乡村产业 PPP项目.推广林业生态扶贫PPP项目模式拓展到农林牧渔业,省级谋划实施25亿元设施农业PPP项目,示范引导市县扩大推广,不断挖掘 PPP投资潜力.六、加大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力度(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农业信贷担保、扶贫周转金、贷款贴息、政策性保险等方式,有序、高效引导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农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县域金融法人机构加大对乡村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落实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优先用于当地,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普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举措,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产业基金.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在公开市场股票发行的支持力度.(二十四)深化政银担保合作机制.深化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发挥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用,强化对农业产业的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全面推行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稳步扩大银行、担保公司支农普惠业务规模,完善银担协同作业机制,进一步提高农业信贷规模.(二十五)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力度,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完善省级特色农产品政策保险体系,扩大完全成本、收入保险和未转移就业收入保险试点范围,逐步实现灾害险险种全覆盖,做到愿保尽保;发挥“保险+期货”作用,逐步实现价格险险种全覆盖.(二十六)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支持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等产业.加快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和投资需求信息发布机制,健全以畅通社会资本进入退出渠道等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防范社会资本投资风险,有效保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七、落实乡村产业用地用电用水政策(二十七)优先保障农业产业用地.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出台的设施农业、生猪养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规律,为农村产业发展留出用地空间.县乡两级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市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确实无法解决的,可申请使用留省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市县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腾挪空间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积极探索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二十八)落实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有效保障.规模大的农业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直接服务种养殖业的项目原则上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必需的配套设施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二十九)落实用水用电政策.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水定产,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继续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农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八、严格监测考核奖惩(三十)强化监测考核.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统计、林草等部门参与的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一产运行监测,实行“一旬一调度、一月一研判”.支持鼓励农村会计兼任统计员,建立完善以村起报的部门统计体系,加强农业数据库、政策库、项目库、专家人才库建设,切实提高统计质量.综合运用“四联考、四推动”方式(即县联考、省直部门联考、总投入与总产出联考、绝对量与相对量联考,现场推动、案例推动、通报推动、督导推动),对2021年第一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进行专项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市县给予奖励,对推进不力的市县通报约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7.04施行日期2013.07.04文号晋政办发[2013]76号主题类别劳动安全保护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保障和促进我省综改试验区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今后三年内,在全省县级行政区域全面推进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负总责,按年度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省、市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工作目标。

--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达到四项要求,即春节前劳动者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政府工程不发生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拖欠工资案件数年均下降10%,控制在较低水平。

经过三年努力,全省的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案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

实现突发欠薪事件和群体性欠薪事件1小时现场响应;基层调解个体欠薪问题1天内回复,群体欠薪问题7天内解决;行政执法调查周期从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元旦至春节期间查处时间缩短为7天。

--完善防范处置欠薪工作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基层网格监管预警、在易发生欠薪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政府应急处置保障、行政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联动、司法绿色通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查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政府责任考核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经营主体深化年活动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1.深入推动“个转企”。

建立“个转企”培育库,进一步激发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健全“个转企”培育机制,优化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完善后续配套措施。

建设“个转企一次办”模式试点,降低转换成本。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2.稳步拓展“小升规”。

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建立完善全省规下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动态更新“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

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纳入“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范围,实施重点帮扶、精准服务、专业指导。

开展常态化入企服务,助企达产升规。

到2024年底,力争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净增600户。

(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发展局)3.持续推进“规改股”。

重点突出发展势头良好的“四上”企业,加大培育帮助力度,指导企业规范提升,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开展股改专题培训会。

帮助完成股改的企业对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强化管理、提质增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晋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4日山西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进一步推动实体店转型,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互联网与商贸流通业融合创新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创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优质安全的线上线下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商贸流通领域创新动力,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更好地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二是坚持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

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采用互联网技术推动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性的消费需求,实现劳动力、资金、信息等资源的高效流转,加快创新成果转化。

三是坚持政策落实与政策创新相结合。

多措并举,优化公共服务,完善本地居民生活服务线上线下发展政策体系,加大政策集成与创新力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纳入议事日程,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有长期稳定收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的投资和营运。

尊重市场规律,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二)依法合规、重诺履约。

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规范实施。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95号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山西省政府令第295号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正文:----------------------------------------------------------------------------------------------------------------------------------------------------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业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蓝佛安2022年1月7日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益。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晋市政办[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晋市政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6日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技能培训、鼓励扶持创业、完善社会保障,结合我市农民工工作实际,特制定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扩大和稳定农民工就业为基础,以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为基本,以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方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开创农民工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实现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

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三)上下联动,整体推进。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政策有序实施。

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既要解决当前农民工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又要着手考虑长远发展需要。

(四)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培训就业、劳动监察的各项职能,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积极利用政策法规,引导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创业,切实享受到各项权利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建设与民生服务建设和谐、有序、长久的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晋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9日山西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实施方案为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帮助企业用活用好政策,让市场主体安心发展、更好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底,基本建成全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逐步推进各级惠企政策上线、推送、兑现“一网通办”,实现有关省直部门全覆盖、设区市试点应用。

2023年底,实现全省各级各部门惠企政策“应上尽上”“应兑尽兑”,“免申即享”类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省、市、县三级惠企政策一次申报、一个平台办理,快速兑现。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全省统一涉企政策服务平台1.推进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

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设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的全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并按照国产化要求在省级政务云部署。

通过建设政策管理、政策申报、政策审批等子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涉企政策发布、匹配、精准推送、申报、审批及兑现等“一站式”管理。

各级政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平台推广应用,做好本级平台业务及网络安全监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实现政策数据资源共享。

依托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整合全省各级各部门现有涉企政策业务数据,建立统一数据库,为涉企政策服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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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5]11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5.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5〕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支持和引导我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拓展就业空间,促进农民工等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围绕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返乡创业。

围绕我省“六大发展”,依托工业化、城镇化带动,依托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扶贫工程、农产品加工龙头产业发展及农产品七大产业振兴翻番工程,鼓励支持具备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根据需求
创业兴业,大力开发相关配套产业,拓展空间,带动就近就地就业。

(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开发办、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二、借力“互联网+”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创业。

加快发展农村电商,把电子商务作为农业农村创业的重要方向,积极利用山西供销“农芯乐”等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针对我省农产品“特、专、优”等特点,鼓励返乡人员大力发展贯穿农产品加工、销售、配送环节的各类电子商务创业项目。

要积极构建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返乡创业提供项目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网店建设、品牌培育、营销推广、物流快递、代理运营等服务,积极改善农村电商发展环境。

对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参与农村交通、水利、物流、仓储、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投身电子商务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三、发挥特色产业优势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

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引导返乡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利用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积极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创业项目。

围绕文化旅游附属产品、小杂粮等农业主导产品和农产品特色品牌等开辟返乡创业新空间。

积极培育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更多劳动力创业就业。

依托“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吸引返乡创业人员积极参与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生产营销等环节中面临的各类技术性难题,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开发办、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返乡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电信企业要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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