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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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海政发[2004]7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9
【实施日期】200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海政发〔2004〕75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以构建海淀区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
法力度,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监管到位、运行高效的海淀区食品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抑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确保海淀区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
海淀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工商分局、卫生局、质监局、药监分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城管监察大队、农林委、街工办、建委、教委、规划分局、国土房管局、文化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海淀区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办”),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为: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听取各有关部门工作汇报,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研究、协调、处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布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区食品安全办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明确和细化区食品办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
三、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及时消
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四、明确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