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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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且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和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大量是由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关系居多。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主要为财产补偿性措施。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总论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共同性问题的理论,民法学分论则是研究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

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来分。

1、财产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租赁关系、所有权关系、买卖关系等。

2、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因人的姓名、名誉、荣誉二发生的关系等。

3、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来分类。

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将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关系。

1、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属于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关系。

2、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属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3、承担责任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与应用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与应用

06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 系的未来发展
完善民法制度体系
民法典编纂
持续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不断完善民法制度体系,为民事法律 关系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
民事单行法制定
针对特定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定单行法,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 要,如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明确民法规定的具体适用,统一法律适用 标准,提高民法的可操作性。
民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科技 进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 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民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规 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04
民法在日常生活中 的应用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民法应用
结婚与离婚
民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以及离婚的标准和程序,保障了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重要性与应用
目录
CONTENTS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解析 •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 民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 民事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
用 •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未来发展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仲裁裁决
03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弱势群体权益
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实现社会公平正 义。
打击不法行为
对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 益。

浅析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析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析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余洁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33期摘要: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法,规定了人们在生活中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具有价值导向的作用。

本文从民法的基本内容着手,针对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于我国民法的完善和修订有所助益。

关键词:民法;社会生活;地位一、民法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可知,民法是为了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例如,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对象是各种社会关系,包括一般人的,也包括法人之间的。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包括一条,就是调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法律规范的制定要符合国情,符合具体的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法律规范制定的基础。

民法涵盖内容极其广泛,我们在社会新闻板块可以了解的各种各样的案件都在民法管理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关系、婚姻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基本内容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解释和普世性质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不断完善,民法的补充与修订将不可避免,针对国际环境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民法也应该加快建设步伐。

二、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首先,广义的民法拥有众多的组成部分,就国民普遍法律认知水平来讲,大众对于劳动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并不陌生。

因为每一个人或者每一個家庭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很高的概率面对这些法律问题。

而民法作为一个可以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作用,渗透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反观刑法等法律,普通大众一般情况下是接触不到的,它限定在一个较为狭窄的领域。

这类法律在其专门的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对普通大众来说一般难以涉及,通常也只是在偶尔的闲谈或者接触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信息时才会有所接触。

由此看来,民法之所以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由它的基础内容决定的,在普通社会生活中处处充斥着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

民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

民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
民法是指约束个人之间互相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个人行为规范的基石,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民法规定了我们对财产及权益的管理和保护。

在生活中,我们拥有各种财产,比如房产、车子、存款,这些财产都需要受到保护。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规则,有效地维护了我们的财产权。

其次,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和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签订各种合同,比如租房合同、购买合同、借款合同等等。

这些合同都是我们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手段,民法规定了这些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有效性,为我们的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

同时,如果合同发生纠纷,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和责任,维护了公平正义。

另外,民法还规定了我们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要素、离婚的条件和手续,规范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民法也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民法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我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保护了我们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民法,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尽一份力。

论民法中各基本原则的关系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民法中各基本原则的关系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民法中各基本原则的关系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要深入了解并领会基本原则的作用、价值和意义,就要在把握基本原则内涵的基础上,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在作为整体的民法中的地位。

下文将对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并构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在交易领域内,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才能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三、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

诚实信用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并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

总结前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我们可以推导出一项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民法应遵循的立法原则:对民事主体自由的确认和保护,既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则既需要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又需要设置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析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浅析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浅析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者:焦聚才来源:《好日子(下旬)》2017年第12期摘要: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

民法是构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人民的权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强调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本文笔者首先探究了民法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民法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法律体系;地位我们经常讨论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我们认为它居于核心的地位。

我们可以说,如果中国的民法典完成立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设就基本完成。

一、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2010年,我国要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

“建设完成”是以什么为标志呢?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通过。

《侵权责任法》通過立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就基本完成了。

《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总则,还有《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再加上《侵权责任法》,我国的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就都有了[1]。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就是以民法典的基本完成为标志。

近年来的民法发展,是有目共睹的。

很多人说,民法学研究现在成为显学。

这一点,特别是在2006年和2007年制定和通过《物权法》的过程当中,得到更进一步的彰显。

为此,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其他领域的法律人也积极地与民法学人进行对话,这些都彰显了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其实,这些都不只是民法学人的贡献,而更是我国社会对于民法的需求,对于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的渴望[2]。

彰显民法的地位,其实是在彰显民事权利的地位,是彰显人民的权利。

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实现民主和法治,彰显权利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民法详解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详解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详解民事法律关系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的基础法律之一,对个人和私人团体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是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的详细解读,深入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和运作。

二、民法的概念和体系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益和义务。

民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各种事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民法的体系我国的民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各个专门法律的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是民法的总纲,规定了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其他专门法律则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分别规定了该领域内的具体权益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团体,其他组织则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

2.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财产权益是指个人和组织所拥有和享有的财产权利,非财产权益则包括人身权利、名誉权等。

3. 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通过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例如,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即构成了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运作机制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形式之一。

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约定达成的法律行为。

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侵权关系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者名誉损害等。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3.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由地结婚并组成家庭的关系,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

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不可忽视。

民法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以下从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三个方面来分析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律地位
民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法律地位不可忽视。

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具有高于其他法律的地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法治化和市场交易的稳定性的核心法律制度。

在经济社会领域,民法具有从事经济交易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市场规则和基本法律体系。

二、社会地位
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社会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民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社会地位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具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确保公民的生存、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民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政治地位
总之,民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社会和政治等多重地位。

民法的地位,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重要战略来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探究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探究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主要有以下几 点 :(1)平等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基本都是自愿设立的。因为民法调整 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和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根据民法 规范来制定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 系,也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另外, 民事法律关系既提现了当事人意志的 同时也符合国家的意志,也就是说民 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 自愿设立的,当事人只要根据其意思 实施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 么气制定的法律关系就会受法律的保 护 ;(2)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 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 指对民事法律主体赋予民事权利和民
单独的人组成社会,而人依靠社 会存在。民法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就是 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虽然民 法无法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管理和 调整,但是民法可以重点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 也含有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而想要 更好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就需 要对民法进行全面的去了解和合理的 运用,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 障。
已经有了对法律关系看法的阐述,指 应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以及消灭 来总结法律效果的相关内容,而法律 效果就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更以及 消灭,因此法律关系基础概念开始出 现。
随后立法者对法学家萨维尼提出 的法律关系概念进行了继承,在之后 的立法中使其成为法律体系进行划分 的主要标准,并且对不同的法律体系 根 据 法规调整来划分民法体系结构。 把民法体系划分为五个分编编篡,分 别 是 总 则、 债 权 法、 物 权 法、 亲 属 法 以及继承法。而五编编篡也叫做五编 制立法方式。
因此可以得出,民法体系由民事 法律关系组成,也进一步反映出来民 法研究的基础。而且民事法律关系也 是民法体系进行划分的主要依据,想 要理解民法的基本内容和主旨,就需 要对其内在规律进行详细的了解。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讲义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讲义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1.财产权与人身权 •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或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 准,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 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相分离 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 •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 格、身份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 应注意的是,有些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 重属性,不能将其简单地归入财产权和人身权之 中,而是一种混合性的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
•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 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
–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权利人不能对相对人实施惩罚,所以在 民事法律关系遭受破坏时,法律课处的 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 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中如果要素发生变化,则具体的民事法律 关系就随之发生变化。通说主张任何民事 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 素构成。下面对这三个要素进行简单分析。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 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了变 动。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可以分为主 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 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民事法律 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相对 消灭和绝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
• (一)民事法律事实及其构成的概念 •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 现象。 •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不是无 缘无故的,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原因, 这个原因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对民法意义的地位研究

民事法律关系对民法意义的地位研究

民事法律关系对民法意义的地位研究摘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关键便在于研究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研究民法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主要的研究领域。

而在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对由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详细的表述。

本文则试图探究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与对于研究民法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地位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彰显了我国民法水平又取得了新的突破,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研究中又起着关键作用,民法体系正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而展开论述的。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凡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的则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由此可知,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是精确的,需满足权利与义务的条件。

但无论如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民法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在本文中,笔者则试图通过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研究中的地位与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在民法学中,我们一般采用狭义的定义来界定民事法律关系,它指的是受到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中会形成许许多多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受不同的规范所制约,受民法制约的,便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强调的主体是人,而非人与物、物与物之间,虽然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但即便是财产关系,其主体也是人与人。

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共同成立的。

在民法领域,平等主体意味着主体之间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后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意思自治;(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

浅谈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浅谈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浅谈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且毋论在东方民众看来,尚属异质文明发轫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之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等基本理念所吸收的人类文化优秀思想成果距离甚远;亦休言19世纪日本学者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轻视术语“市民”之固有价值,阉割了近代市民等级所含有的时代和历史意义。

在今天看来,民法已成为私法的全权代表,与公法一道承担起构建国家法律体系的顶梁重责。

鉴于探讨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之关系的著述论文汗牛充栋,笔者试从粗略的角度着手,以期梳理阶段性学习成果:首先,明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件、意义、变动;其次,期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角度,简述潘德克吞体系的内容,进一步剖析主题;最后,联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编纂体例以及教学体系的关联点进一步解说本文探讨的问题,做出结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社会,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取其第二个义项)。

2诚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

处在社会之中,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个人无可避免地要和其他“社会中的人”打交道,在相互的交往协商中必然产生各种社会关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秩序,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4然而,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调整;纵使尽数以法律规范之,一部法律也不可能囊括所有,所以民法也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而言之,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被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

5(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论民事法律关系,定稿

论民事法律关系,定稿

内容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总纲,是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只有深入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体系,才有可能了解到市民社会的发展方向和立法导向。

从民法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关系来看: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民法对公平平等正义价值的追求也只能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来彰显于世。

本文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从该理论在德国被创造时的理论基础出发,探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以及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表现,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体系。

在此基础上,探究该理论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结合程度,指出理论本身具有的极度抽象性,滞后性会造成理论有一定的不足,比较容易受到不断发展的现实社会层出不穷的法律事实的冲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典形成最为重要的框架体系是不争的事实,在充分深入的探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与现实社会的结合点、连接点、切合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便指日可待!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现实冲击;民法典目录引言 (3)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 (4)(一)社会基础 (4)(二)理性基础 (5)(三)法理基础 (5)(四)价值基础 (6)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7)(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7)(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0)(三)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 (11)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2)(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 (12)(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 (1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 (15)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16)(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概述 (16)(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分析 (17)五、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现实运用以及其所遭受到的现实冲击 (18)(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现实运用 (18)(二)“驴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否 (20)(三)“虚拟财产”是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新的客体 (21)(四)法官处理案件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领域中的局限性 (23)六、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实践上的些许不足和民法典的期望 (25)(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实践上的些许不足 (26)(二)期望中的民法典 (27)致谢 (29)参考文献 (30)引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幻想了上古文明社会的“黄金时代”,人和人之间互敬、互爱、自由、平等、但是私有财产的出现破坏了这一切。

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究竟居于什么样的地位,以及怎样进一步发展,都是重要的问题。

就此我将从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典应当具有的特点以及民法典的未来发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我们经常讨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我们认为它居于核心的地位。

我们可以说,如果中国的民法典完成立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设就基本完成。

2010年,我国要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

“建设完成”是以什么为标志呢?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将在明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通过。

《侵权责任法》通过立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就基本完成了。

《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总则,还有《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再加上《侵权责任法》,我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就都有了。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就是以民法典的基本完成为标志。

近年来的民法发展,是有目共睹的。

很多人说,民法学研究现在成为显学。

这一点,特别是在2006年和2007年制定和通过《物权法》的过程当中,得到更进一步的彰显。

为此,学术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其他领域的法律人也积极地与民法学人进行对话,这些都彰显了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其实,这些都不只是民法学人的贡献,而更是我国社会对于民法的需求,对于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的渴望。

彰显民法的地位,其实是在彰显民事权利的地位,是彰显人民的权利。

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实现民主和法治,彰显权利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没有这样一个过程是不行的。

而我国在对待民事权利等问题上确实犯过一些严重错误。

民法的核心地位

民法的核心地位

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世界法律体系中,都有共同的分类,那就是将法律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相比较各类公法而言,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讲述民法的地位之前,我先说说什么是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们今天讲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广义的民法,即全部的私法。

之所以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我个人看来主要的因素就只有一个。

那就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首先,广义的民法有许多具体的法律,有劳动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指向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工作,或者家庭,或者出行.这些法律可以说时刻在发挥着作用。

但是反过来看刑法这类的公法,都仅仅在某一个领域起着特定的作用,比如:行政法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约束力,而对普通的公民毫无瓜葛;刑法只对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分子进行制裁,而对普通公民仅仅起着警示的作用,只要公民不违反刑法,就不受刑法的管制。

由此不难看出,民法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如果说公法类的刑法是调整特殊法律关系的,那么民法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普通法律关系的。

而普通相较于特殊一般都是多数,在法律关系中也确实是多数。

具体的说,民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

我们每天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一般都是通过买卖来获得的;我们出门打的坐公交车的时候也会形成一个临时性的交易合同;当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与公司形成雇工与雇主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日常的生活中处处充斥着民事法律关系。

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也可以推断出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那就是自打人类开始出现简单的交易或者说交换的时候,人类之间就有了最原始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那时候还没有法律的产生.因为民法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只有民法体系发达完善,才能有一个初步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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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一)尹飞: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本学年的第二场讲座,上一讲是我们请基地主任王利明老师作的演讲,报告的内容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当然王老师主要讲的是把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报告。

今天我们请到杨立新老师主要给我们讲法律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为我们作讲座。

杨立新: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打一个广告,我准备和张新宝老师我们两个联合搞一场讲座。

大家可能知道,我们两个都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大概要唱一个对台戏,我们两个讲一下不同的观点,对启发同学的思路和引导大家学习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

我今天作这个讲座题目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王利明老师开学以后就强调民法要好好研究一下民法方法论问题。

我作为基地的常务副主任,坚决响应主任的号召,我今天也就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作一个演讲。

我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地位,这个题目也是讲民法方法论的问题,我讲的民法方法论是比较宏观的方法论,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虑民法的方法问题。

大概和王老师说的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和王老师说的又一样,王老师讲的是一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的还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凡是研究民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观念恐怕都不行。

在讲座开始之前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为我这个题目做一个引子。

今天我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

原来江总书记提出要把军队的企业转交给地方政府,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

这个时候,西安的第四军医大学它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叫实业公司,实际它也是一个军队的企业,它就在军医大学和其它的人合资建了一个大厦,叫交易广场。

然后,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租他的地,租他的房,租到2003年的9月为止,到90年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开始军产转地产,在这个期间,就这个实业公司也要转交给地方了。

在军产交出来,地方还没有接的时候,这个实业公司就和一个叫多彩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他原来租军医大学的房子和地又都转租给了多彩公司了,他又和多彩公司又订了一份合同,也是租到2003年的9月,但是他们两个又增加了新的续期,提前了四年就开始续期,一直续到2009年的几月几号,房子的租金比原来的还低,然后把所有的预付款都汇给了对方。

这个时候军队就把公司彻底交给地方,地方还是委托军医大学做具体的交接问题。

这样这个企业的所有权又归了军医大学,军医大学又和现在案件争议的原告叫丹尼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托管的协议,所有的问题交给丹尼尔公司来处理。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订到2009年了,丹尼尔接的这个东西不是正好和他们这个合同相冲突吗?这样他们就发生争议,丹尼尔公司就认为,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使国有资产流失,使他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这样丹尼尔公司就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是侵害我的权利,后来这个案件法院倒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听了这个案情之后,在研究这个案件怎么样来处理,怎么样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呢?凡是学习民法的或者是在法院做过民事法官的,大概第一句话就是说肯定要看法律关系。

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说,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

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大家可能会说,租赁合同一般说来,在前面的租期差不多快满的时候或者已经满的时候,然后才续期。

一般不会说提前四年就开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从合同的效率来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

现在就要看它究竟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

后来,大家说了这么几个理由:第一个理由,这是军队转产期间,涉及到被转军产一定要有一个所有重大的事项要报告,不报告就不行,这个时候是不是有能力的限制。

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看实业公司和多彩公司他们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就是说接受的这一方他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第三人。

那么,第一,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个一个军产;第二,也知道这个合同2003年9月以后他没有权利,第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采用违反交易常规的一些做法,一般说不动产的租赁要续期的话,他的价格是要看涨的。

这样的情况下综合的来判断,多彩公司是不是有一个恶意的行为在里面,其实说这些事情他们两者之间都知道,实际上在一个恶意串通。

这样第一步,就要确定他们之间是一个恶意的串通,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应该确定他是一个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他的合同就无效了。

第二个理由,在《民法通则》的第61条的第二款和《合同法》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要返还所得的财产。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关系第三人受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影响,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构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大家一直解决的不是很好的一个问题,很多法院都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侵权的问题。

所以第三人要起诉的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起诉一个合同关系,你怎么有当事人资格呢?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他提起诉讼,他的基础是什么?他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关系。

后来,我们的意见就认为这个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他依据侵权来起诉完全有道理,他有当事人的资格。

第三个理由,就是说他同样是一个财产,实业公司的这些房子,前面作了一手交易,后面又作了一手交易,是不是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是不是一个“一女二嫁”的问题?假如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一女二嫁”,如果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这里面也涉及到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

第四个理由,受让的丹尼尔公司他的诉权是从哪里来的,他权利的源泉是从哪里来的?因为军医大学才是权利的主体,他接受了委托就把权利转移过去了,是不是这样的一个说法。

另一个说法就是说,这个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的,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损害,他自己本来也是受害者。

这个案件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就应该把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项一项的理清楚,然后再考虑怎么样的来适用法律,这样就很好的理解一个案件的真实面目。

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办,侵权行为就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来处理,这样一分析法律关系清楚了以后,这个案件立刻就清楚了。

从这个案件来看,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来观察和研究它的时候,都是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

所以,我坚持一个看法就是说,在法院法官在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律师在代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作为法学专家来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面对一个民事案件,第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定性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把它确定下来,什么性质?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

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引申一步,为什么我们在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先研究它的定性问题呢?为什么要先研究它的法律关系问题呢?我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也就是说民法看世界、看社会、看这些案件,它的基本就应该是从法律关系入手。

所以,我讲的这个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第一位,我们在对民法的现象和对一个民事案件,只有把它的关系确定下来,然后才能够真正的把这个问题看清楚,看到它的本质上去,才能真正的把它办对。

所以,我就觉得在民法的领域当中,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认识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研究这个社会,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研究它、来看待它,来观察它。

离开了这个问题,民法社会你看不清楚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

在民法方法论的理论研究上,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研究民法的法律关系问题。

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它的基本要素在民法学者的眼睛当中看我们眼前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我觉得这个社会就是罗马法上所讲的,它就是一个“市民社会”。

民法就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规则,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说,民事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则。

它就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它的全部的功能。

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

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

这样就把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这样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个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关系,链接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的“市民社会”。

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市民社会”的话,看待我们民法世界的话,这个社会当中就是一个要素是人,另一个要素是物,然后加上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链接到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社会。

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提出来要给动物以“人格权”的观点。

在暑假的时候,我和一些教授在海南开了一个座谈会,我们也讨论了这个观点,他说这种观点主要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让动物有更好的生存空间,而且这个世界也不仅仅是人,有生命的还包括动物,那么人和动物应该共同拥有这个世界,就应该赋予对动物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人格权。

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要给个“狗格权”还不错,人格权可能还不行。

动物一旦有了人格权以后,要有生命权,要有健康权,要有生存权,除了享有具体的人格权以外,还要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呢?就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把我们人格权的一般内容都写进去了,人享有的权利,狗也应该享有。

我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社会当中动物的重要性,在这个地球上也就是人和动物有口气,你有气就可以支配,为什么它不能支配呢?就要给它最好的保护和最好的待遇。

但是是不是可以把人的一些权利地位拿出一部分给动物,我觉得有问题,我有一篇随笔的文章就写到,如果说把动物也给它相同的人格权,总有一天它们要造**,把你当成物了怎么办?说它来主宰这个世界,把你变成物,到物的领域当中去,你会怎么样?当然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既然它也是生灵,它也可以掌握这个世界,为什么它们不能掌握你呢?这样我就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市民社会”两种基本物质构成形式,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你把动物放到人的里面,还是放到物的里面,我说最起码它叫动物,就应该放到物里面,我们现在要给它人的权利放到人格里面去,你说怎么办?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就是,你给这个物动物化,但它还是物的性质不要改变,可以给它特殊的保护。

所以我就想,将来我们在写民法教材的时候,讲物的时候,要设置一个特殊物,货币都能够设出一个特殊的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设置一个特殊的物呢?对于特殊的动物这种物,在处分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特别的要求,转让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特殊的要求,这样来保护,我觉得还是民法的思路,是一个法律的思路,给动物人格权,我觉得太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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