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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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摘要:“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通俗地讲,也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律不能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事件作出评判,就是说a法律生效前发生的纠纷只能适用当时生效的b法律,不能用以后生效的a法律。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

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也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其存在价值是值得探讨的。

关键字:历史传统、存在价值、自由、秩序、人权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定义
法具有指引、引导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按照法律去规范好自己的行为。

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

也就是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

除此之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

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表现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

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三、法不溯及既往的历史传统
(一)西方法不溯及既往的传统
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这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霍布斯的观点是一样的,“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成为罪行。

这行为如果是违法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

无独有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八项法治原则中,第三项就是“法律的非溯及力,即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

他认为用今天的观念去评价过去的行为,用当今的法律去处罚过去的行为,是十分荒唐和不可思议的事情。

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尔斯的法治四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里的“法无明文规定”说的是“在行使行为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在行使行为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见其同样认为法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西方的法治社会中,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一直是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对西方的法律发展也影响深远。

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就是犯罪的,而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则不是犯罪,即使这个行为在将来认定是影响公正和社会秩序的,但也不应当在法律还未明文规定时被当做是犯罪行为。

(二)中国法不溯及既往的传统
秦朝的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一个转型期,
主张“事皆决于法”,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

唐朝律例是我国古代立法的顶峰,因而唐代法律对法的溯及力问题也是较为完备的。

《唐律》里的《断狱律》在疏文中说:“犯罪未断绝适逢格改者,格重听从犯时,格轻听从轻法”,格是唐朝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法律有着相同的效力,这句话是这么解释的,如果犯罪判决前,格也就是法律有所变动,改变后的格重的依照犯罪时的法律,改变后的格轻时就依轻法,这说明唐朝的格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溯及力的。

中国古代在鸦片战争前一直是闭封锁国的,但东西方却都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有着相同的立法观点和见解,足以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并且直至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承认和使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存在和使用价值是值得深思的。

四、法不溯及既往的价值
(一)保障人的自由权
卢梭有一句经典名言:“人生而自由”。

自由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从本质上来说,法律并不是为了限制和约束人的自由的,而恰恰相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有限度和一定的范围的,这个限度和一定的范围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只有在法律作出规定的时候,人们才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如果具有溯及力,意味着人们在不知道自由限度的情况下,却必须在这个限度之内做出选择,这就严重剥夺了人们的自由。

既然行为当时没有法律的规定,那么人们就可以完全自由的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能以作出行为后的法律去限制当时的行为,这样做显然是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二)稳定社会秩序
稳定社会的秩序是法律所要完成的目标之一。

法律要想使社会达到其所规定的一种理想有序的状态,必须先使其自身内秩序井然,协调一致,而不是朝令夕改,今日要求人们这样,而明天又要求人们那样。

任何时代的社会, 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 这就要求通过法律提前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供人们遵守。

法律不应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否则刚刚根据法律建立好的秩序很快会被新法的溯及力打乱,导致社会关系极不稳定,当事人的利益也得不到明确的保护,法律的公信力不但会削弱,还与法律所追求的秩序目标背道而驰。

法不具有溯及力有时虽然会牺牲一些人的利益,却维护了法律的威严,使人们相信法律遵守法律,从而为最终建立一种良好的法治秩序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保护人权
法律终究是为了维护人的权益存在的,因而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保护人权。

一旦法律具有了溯及既往的效力,当权者就可以利用新的法律去任意改变原来已形成的法律关系,这是对人权的藐视和践踏。

在现实社会中,当权者的意思、思想很可能是多变的、不稳定的,而法律则是相当规范、稳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就是为了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崇尚情怀,让人们自愿、自觉地去遵守法律维护秩序,限制国家机关对公权力的滥用,防止其利用法律作为工具订立出前后矛盾的法律,防止法律的变化随着当权者意思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侵犯到人权。

五、结语
通过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内涵的了解、其历史渊源和存在价值,可以看出法不溯及既往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对公民合法自由的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与及人权的维护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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