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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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作者:肖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以2015年8月最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例,文章对该规定的溯及力进行正当性研究,由此探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希望引起广大读者对于该问题的深思。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定司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者简介:肖军,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33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正式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民间借贷规定》本身没有对溯及力问题进行说明,但2015年8月25日,也就是该规定被公布的19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向各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

笔者认为,《通知》中有关适用《民间借贷规定》溯及力问题的说明存在着相当大的正当性存疑问题,需要予以纠正。

一、《民间借贷规定》的亮点及《通知》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说明在《民间借贷规定》生效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直适用的依据是1991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法院只是不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请求权而已,但对于此前已经自动履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这种情况已经得到改变。

最新颁布实施《民间借贷规定》,存在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其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这就意味着,民事法律应给予保护的固定利率是年利率24%;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间,如果当事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给予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话,法院也不会反对,同时对于此年利率区间的利息已经自愿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的借方当事人要求法院予以追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也即不判令追还;超过年利率36%则是无效区,法院不仅不予以保护,而且对于此年利率区间的利息已经自愿部分或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要求予以追还的,法院予以支持,应当判令返还。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溯及力原则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溯及力原则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溯及力原则合同溯及力原则是指合同产生效力的时间可以回溯到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溯及力原则在很多情况下被广泛应用,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合同溯及力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影响。

一、合同溯及力原则的概念合同溯及力原则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可以回溯到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

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一旦合同生效,它的效力就可以追溯到约定的起始时间。

这个原则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交易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合同溯及力原则的适用范围合同溯及力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起始时间,但实际签署合同的时间晚于约定的起始时间时,合同溯及力原则允许将合同的效力追溯到约定的起始时间。

这样一来,当事人可以在时间上获得更长的权益保障。

2. 涉及到付款或交付方面的合同对于一些需要付款或进行交付的合同,合同溯及力原则同样适用。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之前开始履行付款或交付的义务,而这些行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被认定为有效。

3. 法律的追溯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特定合同进行追溯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合同签订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合同溯及力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合同的效力追溯到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

三、合同溯及力原则的实践影响合同溯及力原则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交易双方的信任,提高交易效率。

具体影响如下:1. 提高交易的确定性合同溯及力原则可以确保合同的效力在约定的起始时间之前产生,这样当事人可以提前进行相关的交易筹备工作,并在约定时间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确定性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安排资源和计划,提高交易的顺利进行。

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溯及力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之前就能够得到保护。

例如,在商品交易中,如果合同生效后商品价格上涨,应用合同溯及力原则可以让买方以约定的起始时间的价格购买商品,避免为价格上涨而承担额外费用。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指的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适用于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而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适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说,法律只适用于它所制定的规定生效之后的行为。

这是因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它的目的是引导社会行为,并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

因此,法律的追溯力主要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依赖。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追溯力。

比如,在战争状态下,国家可能会颁布紧急法律,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这是因为战争带来的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法律措施来处理,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在法律变化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过渡期也可以适用于旧法律规定,以平稳过渡。

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回溯到过去对过去的行为进行规定。

这是因为法律应当是人们行为的指导准则,它不应该对过去的行为进行任意的干预。

人们应该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行为,而不是依据后来的法律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溯及力。

比如,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制定相关法律,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惩治,就具有溯及力。

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必须得到惩罚,不能为其过去而遗忘。

此外,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改正或者废止后,原先的行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律的追溯力决定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间,而法律的溯及力决定了法律规定的适用于过去的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不具有追溯力和溯及力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具有追溯力和溯及力,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现⾏刑法对溯及⼒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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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刑法对溯及⼒的规定是怎样的
(1)⾏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从旧)。

(2)⾏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现⾏《刑法》(从轻)。

(3)当时的法律和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刑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刑法》不具有溯及⼒(从旧)。

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现⾏《刑法》重,则应适⽤现⾏《刑法》(从轻)。

(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效判决,继续有效。

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刑法》
第⼗⼆条【刑法溯及⼒】中华⼈民共和国成⽴以后本法施⾏以前的⾏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本法。

本法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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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3篇)

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即法律溯及力问题,是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溯及力的确定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溯及力的概念、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具体而言,法律溯及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从旧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2. 从新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4.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三、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2.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的时效性和前瞻性,有利于打击新出现的违法行为。

3.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我国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1. 刑法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

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

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追溯力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具备溯及力。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或事件。

追溯力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它能够解决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法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本文将就什么是法律的追溯力的概念、分类和适用条件等进行深入探讨。

一、追溯力的概念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具有溯及力的能力,即某项法律规定在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或事件。

追溯力体现了法律的延续性和适应性,也是法律的一种特殊力量。

追溯力使得法律能够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作出调整和变更,从而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二、追溯力的分类1. 有利追溯: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有利的效果,使其享有法律保护。

有利追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 刑事有利追溯: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犯罪行为。

b) 民事有利追溯: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有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民事纠纷。

2. 不利追溯: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效果,限制其合法权益。

不利追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 刑事不利追溯: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不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犯罪行为。

b) 民事不利追溯: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适用于早于该法律生效的民事纠纷。

三、追溯力的适用条件为了保证追溯力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法律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保护原则:追溯力适用的前提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理的法律适用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2. 补充性原则:追溯力适用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或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维护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3. 合法性原则:追溯力的适用应符合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即不得逆追法律规定的效力,不得追溯到已经废止或无效的法律。

4. 公平原则:追溯力的适用应强调公平原则,避免因法律追溯而导致不合理的利益分配。

总结:法律的追溯力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它体现了法律的延续性和适应性。

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Speed ??is everything, it is an indispensable factor for competit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在当今这个社会,相信大家对于民法都不太陌生,毕竟民法调整的事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规定,那么,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相信大家对于民法都不太陌生,毕竟民法调整的事项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新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了解民法总则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规定,那么,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法的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二、新民法总则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

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

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

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

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对于过去发生的事实或行为的效力问题。

追溯力指的是法律可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具体事实进行追溯,即将未来的法律规定应用于过去的情形中;溯及力则是指法律可以在适用当时法律规定的同时,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行为产生效力。

法律的追溯力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变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为了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律能够追溯到过去的一定时期,使得法律规定对过去的事实或行为具有效力。

在法律的追溯力中,有一些原则是需要遵守的,比如法律不溯及无法,即法律不得对过去发生的事实产生追溯力;法律追溯力应当具有局限性,即在合理的限度内才能追溯。

此外,法律的追溯力应当符合正义和公平原则,即对违背法律规定的不正常行为可以进行追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定可以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行为产生效力。

法律的溯及力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追溯法律的条款来逃避法律的惩罚,使得法律能够对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在法律的溯及力中,也需要遵守一些原则,比如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和刑罚的设定应当依据法律而不能溯及无法;法律的溯及力应当具有局限性,即不能对过去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再次进行追溯。

同时,法律的溯及力也需要符合法治和公正的原则,避免对个体的乱用和滥用。

在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的追溯力有助于保障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法律变更而产生的法律真空和法律无效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的溯及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

然而,在具体的案例中,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确保法律的适用符合正义和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是法律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对过去事实或行为的效力问题。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力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具体判断和处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确保对不法行为的追究和制裁。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溯及力名词解释引言在法学领域中,溯及力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刑法的适用范围和时间,并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刑法的溯及力进行名词解释,探讨其原理、适用范围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

一、溯及力的定义溯及力是指法律、特别是刑法在生效后对过去的行为或事实进行追溯适用的能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一种法定的能力,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新的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行为。

二、原则与适用范围1. 这个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它只适用于刑法。

在民事法律领域,一般是不允许溯及力的。

因为溯及力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使用既往不适用的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法律不确定性和违背法治原则。

2. 溯及力的适用范围通常有三种情况。

a. 最有利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有利于被告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法律变更后对被告有利的规定可以追溯适用。

这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变更不会导致被告的处罚加重。

b. 最严格解释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对被告不利的规定。

当法律出台后,某些新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过去的行为变为违法行为,溯及力的适用为起诉犯罪行为奠定了法律依据。

c. 规定性适用原则:这种情况下,溯及力适用于特定的法律规定。

一些法律可能明确规定其溯及力的适用范围,例如特定类别的犯罪行为或严重犯罪行为。

三、争议与实践问题尽管刑法的溯及力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1. 法律不确定性:溯及力的适用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当法律可以追溯适用时,被告很难预计他们的行为是否会成为违法行为。

这对于法律的公平性和援助程序的效率都带来了挑战。

2. 过去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变更后,一些行为可能从合法变为违法。

这引发了如何处理过去违法行为的问题。

当法律变更后,是否应该对这些行为进行起诉或制定特殊规则来处理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3. 立法意图的解释:溯及力的适用还会引起立法意图的解释争议。

例如,当法律出台后,更早的行为是否应该视为违法并对其进行处罚是一个涉及行为者知识和意图的问题。

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

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

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那么,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律师365带来的解答。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广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为直接关系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则,自然是民众最熟悉和最关注的。

讲到法律,就牵涉到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那么,民法总则是否溯及既往?请看下面带来的解答。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

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定义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法的公布生效说。

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法律事实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民法典的规 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民法典的规定。
3.一律不适用新法情形 2021年1月1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02 “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张解除合同的,按照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 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合同解除时间为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
6.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 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继 续履行,但若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不适于 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 行情形之一,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按照民法典第 580条第二款的规定,违约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 利义务关系,行使形成诉权,但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 担。
《时间效力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共二 十八条,由四部分组成:“一般规定” “溯及适用的具 体规定”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附则”,就法院在 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了规 定。
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 公认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新法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拘 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拘束力,也就是没有溯及力。
《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 溯及力问题

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02 “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03 民法典与原法律司法解释
的衔接适用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 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 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国家赔偿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国家赔偿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as long as you try very hard, you can achieve any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国家赔偿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代表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明确指出,本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本法生效前发生的国家赔偿事件,仍然依照过去的办法处理。

国家赔偿,这个内容,大家应该没有做过多的了解,关于这个内容,就是涉及到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问题,执法过程中违法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那么关于国家赔偿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一、国家赔偿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代表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明确指出,本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本法生效前发生的国家赔偿事件,仍然依照过去的办法处理。

- 50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国家赔偿制度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原则,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采用这一原则。

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只适用于它施行后所发生的事项,不适用它施行前所发生的事项的一个原则。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和国家赔偿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①《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问题,《国家赔偿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月29日曾作出明确解释,在执法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对《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职务侵权行为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仍然可以参照以上解释办理二、国家赔偿概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的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的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三年诉讼的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案件的有效期,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就会自动终结了,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进行了修改,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比以前延长了,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体现的问题进行的法律修订,是针对现在案件的情况进行的法律修订,这样的修订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子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诉讼时效是案件的有效期,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就会自动终结了,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进行了修改,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比以前延长了,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体现的问题进行的法律修订,是针对现在案件的情况进行的法律修订,这样的修订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子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三年诉讼时效溯及力是如何规定的1、到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2、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

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

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

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

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3篇)

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溯及力,即法律对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分析其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一规定为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法依据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明确了刑法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原则。

3. 民法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在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原则。

三、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的理论基础1. 法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原则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原则要求法律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对过去的法律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时,应遵循法律的连续性原则,即以现行法律为准。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问题,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正。

3.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的实践意义1.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未结案件的溯及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免受不公平的对待。

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力(legislative retroactivity)是指法律具有追溯效力的原则。

简而言之,法律溯及力是法律扩大力度,适用于过去某个行为。

法律溯及力有其重要性和争议性,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法律溯及力进行分析和讨论。

法律溯及力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即“件所行已者在一种法下时,而成立于另一种法下故,从其源头的那时日便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法律溯及力在古代就已被普遍接受和运用。

在罗马法传统的影响下,法律溯及力也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得到采用,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法律溯及力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溯及力保障了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当一个新法被制定时,如果不具有法律溯及力,那么过去的行为将无法在新法下受到应有的法律约束。

这将导致法律的不连贯和混乱。

另一方面,法律溯及力还可以为特定的法律制度带来更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一项新的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重罚,如果法律具有溯及力,那么在该法律生效前犯下的犯罪行为也将受到该法律的制裁,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法律溯及力也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

首先,法律溯及力涉及到对个人权益的干预。

对于过去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有可能侵犯个人的法律权益,特别是当过去的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情况下。

其次,法律溯及力也涉及到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和预测性问题。

如果法律具有溯及力,那么个人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将难以预测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这会对个人的自由和权益产生影响。

就法律溯及力的适用范围而言,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实践。

一般来说,法律溯及力适用于两种情况,即有益于被追溯行为的个人或社会利益,以及有关罪行的惩罚性法规。

例如,如果某个行为违反了载入法律的国家利益的规定,那么法律溯及力可以适用于该行为。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溯及力也可以适用。

综上所述,法律溯及力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追溯性的原则。

法律溯及力可以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能为特定的法律制度带来更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法:4类情形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最高法:4类情形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最高法:4类情形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一、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3.无效合同的补正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提供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合同效力认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法的溯及力

合同法的溯及力

合同法的溯及力篇一: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实体法: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1、跨法行为从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XX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XX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在司法领域,法律的追溯力和溯及力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追溯力指的是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而溯及力则是指法律对过去行为的适用效力。

这两个概念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一、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的生效时间以前的事实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新的法律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具有追溯力,即新的法律一般只对其生效后的事实和行为产生效力。

然而,追溯力也存在例外情况。

首先,法律自身可以规定具有追溯力,这通常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特殊情况下,旨在消除法律变更引起的不确定性。

例如,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如果法律变更有利于被告人,法院可以根据新法律追溯地适用。

其次,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法律也可以具有追溯力。

例如,当法律宣布某项行为违法时,如果该行为在法律规定之前发生,但在法律规定之后被发现,法律可以追溯地适用。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追溯力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溯及力与追溯力类似,溯及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延伸至过去的事实和行为。

不同于追溯力,溯及力是指法律对过去行为产生效力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即法律只能对其生效后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规范。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以刑法为例,法律不会将新的刑事责任规范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行为。

然而,溯及力也存在例外情况。

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可以具有溯及力。

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修正或废止法律对过去行为的影响。

如果某项法律在生效期间被废止,那么在该法律适用期间所涉及的过去行为,仍然受到该法律的保护和制约。

此外,溯及力还可以通过法院的解释和裁判来体现。

法院可以解释既往法律的适用范围,并在某些情况下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制裁,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司法公正。

总结起来,追溯力和溯及力是司法领域中重要的概念。

法律的追溯力决定了法律规定是否能够适用于时间上的过去事实和行为,而溯及力则决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是否能够延伸至过去行为。

这两个概念的灵活运用,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和稳定,同时也要避免滥用权力和对个人权益的不合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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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及分类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

实体法:
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5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4、司法解释的特殊溯及力:
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规定施行日期(发布之后)。

但实际上并不统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一审溯及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是一审二审均有溯及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本解释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程序法:
原则为从新。

有学者认为程序法规定的是解决实体问题的程序,因此不存在程序法有无溯及力的命题。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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