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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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提示
大纲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法律
事实
重难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法律事实
学习方法体系法、对比法、案例法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期间。这一期间就是除斥期间,由法律来规定。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形成权本身的消灭。期间的长短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依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五、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民事义务的特征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可以与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对应。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