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描述范文
民事法律事实描述范文一、事实背景在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___________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二、事实描述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年_月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
2.根据约定,甲方应当_______________,而乙方应当_______________。
3.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_______________发生了_______________,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4.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是否终止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_______________。
而乙方则主张_______________。
三、相关证据1.__________证据: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证据: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证据: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证据:_______________四、争议焦点1.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________问题上存有争议,具体表现为_______________。
2.双方在_______________事项上未能达成共识,导致_______________。
3.甲乙双方针对_______________存在不同解释,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五、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有权_______________。
2.就_______________问题,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_。
3.双方就_______________的约定是否属于合同违约有不同看法,而根据《合同法》规定,_______________。
六、结论建议1.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分析,在_______________情况下,建议_______________。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我们的生命里,藏着我们读过的书、走过的路、爱过的人;那些奋笔疾书的夜晚,那些煮茶读书的日子,那些咬牙坚持的岁月;它们串联起来,才能换来我们现在丰盛的人生状态。
要成就一番事业,不仅要有梦想,还要有行动;不仅要有计划,还要有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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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通过法考你准备好了吗?从今天开始,10个月的陪伴,我们许下一个共同的誓言,2019法考一次通关,加油!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一、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人本身,而是人身利益,具体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其产生依据有二:(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客体不同(1)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2)债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等)(4)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姓名)(5)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抚养、扶养、赡养、同居等)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 135—137 条)
(四)形成权 (★★★★)
1.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
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离婚请求权。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
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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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在线 360 民法必背考点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
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4 《合同法》第 171 条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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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第 16 条
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6 《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
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
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和双方(如签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不需要交付事物)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交付事物)。
注:(1)我国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性的,如常规买卖合同。
(2)常见实践性合通: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如向银行借贷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包括完人和限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虚假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搞错合同方发错货)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包括趁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总论6.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时处在变动当中,即民事法律关系由一个产生、变更、
消灭的过程。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与当事人意志是否相关,民事法律事实有分
为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
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2015年5月24日
〖小结〗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
注意:并不是说“公证遗嘱”有绝对的的效力。
2015年5月24日
● 证据优先
一、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 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
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依赖于一定 客观情况的发生。 2. 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的变动,只有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 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换言之,客观事实必须和法
律规定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没想到,洛阳陶艺爱好者孙震较了真儿,今年 年初,他终于制作了“五层吊球陶器”。之后 ,他要求邢良坤兑现承诺,并向洛阳市涧西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 法院认为,邢良坤在电视台访谈栏目夸下的海 口,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表明其接受该意思 表示的约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原告孙震则以其行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合 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 请评述本案判决。
2015年5月24日
一、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讲义——民法(张翔)
目录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 (2)第二讲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其扩展 (4)第三讲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与主观判断方法 (5)第四讲物权变动的基本问题 (8)第五讲观念交付与留置权 (11)第六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2)第七讲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考点与展开 (13)第八讲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16)第九讲无权代理 (18)第十讲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0)2011年指南针司考应试导读讲义——民法张翔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一、人格权之间的鉴别(一)肖像权与版权(著作权)、“隐私权”1、一份肖像,两项权利【2010-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2、肖像权与隐私权【2004—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2005-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二)名誉、隐私、姓名1、姓名侵权的界定【2009-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发生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方式,是民法的基本思维方式。
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民法上是否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则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③A选项涉及预约。
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
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
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
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
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总称为法外空间。
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为(第四节) ⼀、概说 ⼈们在实施法律⾏为时,总是基于⼀定的判断,预为计划,希望预期⽬的顺利达成。
然⽽,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情形,多有发⽣。
对于此种计划落空的危险,当事⼈是能够事先作出安排,将危险预先分配。
民法基于私法⾃治原则,创设了法律⾏为“附款”制度,以适应⼈们的这⼀需要。
例如当事⼈约定:“合资合同⾃建设项⽬⽴项批准时起⽣效。
”这个条款即附了条件,该条件如同控制器,使双⽅法律⾏为的效⼒于“建设项⽬⽴项批准”时发⽣,从⽽把⽴项可能不被批准的危险,预先排除了出去。
借以控制效⼒发⽣或者消灭的意思表⽰,称为法律⾏为的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 (⼀)概念 民事法律⾏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当中附有决定该⾏为效⼒发⽣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为。
民事法律⾏为⽣效,就发⽣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民事法律⾏为的效果意思确定后,⾏为⼈的预期⽬的没有出现,这时法律⾏为⽣效可能会违背⾏为⼈的初衷。
如某⼈⼤学中业前找到了⼯作单位,单位要与其签劳动合同,但他⼜考了研究⽣,如果现在签合同,考上了研究⽣就不可能再履⾏劳动合同,这样就会违约;如果现在不签合同,万⼀考不上研究⽣再签合同该单位可能就已另有⼈选,就会⾯临失业。
如果允许劳动合同附条件,将考不上研究⽣作为合同的⽣效要件,⼀旦考上研究⽣合同因条件不成就不⽣效,考不上就⽣效,就完全符合了⾏为⼈的内⼼意思,达到两全其美。
这类民事法律⾏为就是附条件法律⾏为。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这⼀规定,是为⽅便⼈们在民事法律⾏为中能够灵活地控制⾏为效⼒暂不发⽣,或使已经发⽣的效⼒及时终⽌的制度,因⽽具有重要意义。
(⼆)条件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的决定法律⾏为效⼒的不确定的事实。
附有条件的⾏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
从附条件民事法律⾏为中,也可以看出区分民事法律⾏为成⽴和⽣效的“实益”。
条件是意思表⽰的⼀个部分,它有如下特征: 1、条件是民事法律⾏为意思表⽰的⼀个组成部分。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事实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事实司法考试民法要点: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
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
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
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A.人的出生与死亡。
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C.时间的经过。
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民法总则部分考点1、民法旳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友谊行为旳区别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旳客观状况。
(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旳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免费帮工)友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协议关系旳约定或承诺。
免费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与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友谊行为旳法律效果:1.不产生协议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错责任)2.不排除侵权之债旳成立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旳一般行为:(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旳活动;引起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旳客观状况。
(2)婚约。
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协议(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旳赠与协议)(3)协议界域之外旳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适宜采用协议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旳后果。
(德国:避孕协议)考点2: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旳分类与特性法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祈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祈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款、国债、金融债券、缴付出资祈求权民事权利旳分类A重要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达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旳权利。
不以相对人旳同意为要件(须向对方作出)类型:单纯形成权(赠与人旳任意、法定撤销权)、形成诉权(可撤销协议撤销权、情势变更中旳协议变更权或者解除权)财产法上:债法(追认权、撤销权、选择之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协议解除权、间接代理第三人选择权)物权法(典物赎回权、共有物分割祈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置权)身份法上:继承法(遗嘱撤销权、继承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祈求权)婚姻法(可撤销婚被胁迫方撤销权、离婚祈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行使限制:除斥期间(非所有合用)、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一般明示,可以推定和沉默(试用协议到期、继承)除外:债权保全中旳债权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协议旳催告权2.抗辩权:法律规定旳在承认他方祈求权存在旳基础上,可以拒绝其祈求之权能。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具体的作用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具体的作用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那么你对民事法律事实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但这一规定并不能直接使某个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某项具体的所有权。
当事人要实际地享有所有权,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才能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
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三者的关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则是民事法律事实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而从根本上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客观表现。
这就表明:1.只有当民法规范把某种客观情况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时,这种客观情况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应予赔偿,即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引起赔偿的法律后果。
因此,这种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为(如读书、看报),则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因而不构成民事法律事实。
2.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对各种行为评价的变化,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范围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能导致财产赔偿后果,即精神损害不能成为产生损害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但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律所确定,即同样的行为便成为引起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描述范文
民事法律事实描述范本
一、当事人信息
1.甲方(原告):
o姓名:[甲方姓名]
o性别:[甲方性别]
o职业:[甲方职业]
o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
2.乙方(被告):
o姓名:[乙方姓名]
o性别:[乙方性别]
o职业:[乙方职业]
o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
二、案件背景
[在此部分描述案件的背景信息,包括起诉的原因、争议焦点等内容]
三、事实及证据
1.甲方主张:
[详细列出甲方的主张,包括具体的事件经过、所引起的损失或纠纷等] 证据:
o证据一:[证据描述及编号]
o证据二:[证据描述及编号]
o…
2.乙方辩解:
[详细列出乙方的辩解或抗辩意见]
证据:
o证据一:[证据描述及编号]
o证据二:[证据描述及编号]
o…
四、相关法律规定
[在此部分介绍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等内容]
五、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甲方请求法院裁定如下:
1.[第一项请求]
2.[第二项请求]
3.…
六、附则
1.本事实陈述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案件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
2.本文所涉法律规定仅为示范性质,具体案件请依法适用适用相关法规。
以上所述,均属实情,特此申明。
甲方(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被告)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
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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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事实。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民事法律事实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权利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义务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责任
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
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
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
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与死亡。
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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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时间的经过。
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
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
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A、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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