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修改版本)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你在本地工作,拥有以下权利;一、当你被建筑业企业用人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你有权参加建委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相关的公民道德教育、权益保障和工地安全知识培训,获得“岗前培训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你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为你交纳工伤保险费。
四、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卡”,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
五、当建筑业企业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建筑业企业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
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置不力,你可通过逐级反映的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职能部门投诉。
如果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由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有效证明。
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为进一步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在落实“三制度上墙”的基础上,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在各建筑工地进入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域的醒目处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第一时间掌握各建筑工地中存在劳动纠纷,及时处置,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样式(草稿)见附件注:告示牌材料为:KT板尺寸为:1200*900mm(底色是10%的灰,字为M:60Y:100)标题文字:汉仪粗宋简字体大小:38*36mm内容文字:汉仪大宋简字体大小:28*26mm。
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在务工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银
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被拖 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健康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您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4.当工资被拖欠时,应及时向专职劳工管理员反映;专职劳工管理员2日内未能解决拖欠问题的,可 向劳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诉。项目部未能及时解决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向当 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 单位名称
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位名称 地址
投诉电话
当地劳动保 单位名称
障监察机构
地址
投诉电话
维权提示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感谢您的辛勤劳动。为了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务工和维权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1.进场后请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
农民工维权公示牌
民工合法权利公示牌
一、民工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维权工作负全面责任,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用人单位对民工维权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四、民工工资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五、用人单位应当对民工进行生产和安全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六、用人单位应当对民工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的危害。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做好现场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防范措施,保证民工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办公室、生活区;民工饮食、住宿、学习、娱乐等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为民工办理意外伤害等保险。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到所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会或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尊敬的农民工朋友:为了您的合法权益,特此告知您以下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并依法行使权益。
一、工资支付1.用工单位应当按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2.用工单位应当设立工资支付账户,并向您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3.工资支付方式可为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您有权选择支付方式。
4.如果您的工资支付存在问题,请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
二、劳动合同1.您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
3.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
4.如用工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违法情况,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2.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一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3.您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假。
4.如果您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受到侵害,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四、劳动保护1.用工单位应保障您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2.用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
3.如发生工伤事故,请及时就医治疗,并向用工单位报告。
4.如您的劳动保护权利被侵害,请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五、违法用工1.用工单位禁止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拖欠工资、辞退或降低工资等违法用工行为。
2.用工单位违法用工行为会受到法律处罚,您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支持。
3.对于涉及农民工的跨地区用工,您可以通过用工单位、劳动监察部门等途径获取相关政策及信息。
【附件】:援助方式、劳动法律法规相关、劳动监察部门联系方式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文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工资支付凭证:指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条、银行转账凭证等。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附件1:
农民工花名册
项目名称: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第页
农民工工资表
项目名称:班组名称:时间:年月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员:制表人:
年月日(用人单位印章)注:1、领取人签字后即表示当月工资已足额领取。
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附件4: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时间:年季度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管理员:填表时间:注:此表为每季度末后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建筑员工维权告知牌
工程名称
开峻工时间
建设单位
单位地址
总包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经理
电话
劳资管理员
电话
公告告知事项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维权工作负全面责任,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报酬、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等行为的,员工有权到项目部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会投诉;
十、如员工存在不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参加考勤管理行为发生欠薪的,由员工自行承担被拖欠工资举证责任,对不能举证的拖欠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会一律不予受理。
三、员工工资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四、员工进入工地工作应当到项目部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考勤登记手续和登记用于支付工资的银行卡;
五、员工在工地工作期间遵守项目部考勤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考勤;
六、项目部应主动与员工核算工资数额,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办公和生活区,员工饮食、住宿、学习、娱乐等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
项目所在镇(街道)劳保所
投诉举报电话
地址
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举报电话
地址
住建局建管科
投诉举报电话
地址
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 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 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 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 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 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劳动监察 举报投诉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劳资专 管员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工资支付及考勤情况公示栏
照片
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 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 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 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 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 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 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 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 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 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 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 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建筑工人维权公示牌
联系电话
工伤保险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参保证明编号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清欠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Βιβλιοθήκη 苏州市锦帆路211号地址
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投诉
电话
65236372
投诉
电话
65113011
附件4:
建筑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工程
名称
工程
地址
开竣工日期
年 月- 年 月
建设
单位
单位
地址
总包
单位
单位
地址
项目
经理
电话/
手机
每月发放工资日期
月 日
发放
地点
分包(劳务)单位
分包(劳务)单位
分包内容
分包内容
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分包(劳务)单位
分包(劳务)单位
分包内容
分包内容
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农民工权益告知牌
工程名称
维权提示
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单位名称
施工总承包 单位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项目经理 劳务管理员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当地建设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地址 单位名称 地址 考勤公示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当地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
工资示栏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务工和维权过 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进场后请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 规章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 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在务工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收集并妥 善保管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银 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从用 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您与 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当工资被拖欠时,应及时向专职劳工管理员反 映,专职劳工管理员项目部办公室负责人两日内未 能解决拖欠问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 料向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 五、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维权, 不要以过激行为作为您的维权方式。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12
(一)民工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维权工作全面负责,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用人单位对民工维权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得向工人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
(四)民工工资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工程竣工验收时付清所有民工工资。
工资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得由他人代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利向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会或建设证主管部门投诉。
(六)民工应合理合法追讨工资,不得出现游行示威、围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等违法行为。
民工工资发放日期:每月工资除特殊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外,均为次月15日发放。
农 民 工 维 权 告 示 牌告 示 告 示 劳 动 合 同(一)民工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维权工作全面负责,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用人单位对民工维权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得向工人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
(四)民工工资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工程竣工验收时付清所有民工工资。
工资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民工本人,不得由他人代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五)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利向所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会或建设证主管部门投诉。
(六) 民工应合理合法追讨工资,不得出现游行示威、围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等违法行为。
民工工资发放日期:每月工资除特殊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外,均为次月15日发放。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国土建设主管部门 沙县建设局 建工股受理地址 联系电话预防和解决欠薪领导小组组长姓名联系电话属地劳动保障部门 沙县劳动局受理地址联系电话。
农民工权益告知牌-样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电话
施工总
承包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经理
电话
告知事项
1.农民工必须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配合用工单位进行实名制管理;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3.农民工进场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或登记实名制银行卡,农民工工资在工资发放5日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工资表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账户将工资转入农民工银行卡,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
4.农民工工资一旦发生拖欠,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进行反映,解决不了的可以向工程的所在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投诉;
5.当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提请仲裁或诉讼,并可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6.农民工要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表、工资结算单、工资卡、出入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建设部门
地址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地址
投诉
电话
投诉电话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附件16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项目全体农民工:
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合同。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
特别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劳工监督员或劳工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
施工企业民工管理员: 联系电话:
分包企业劳务管理员: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劳工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投诉电话:
地址:。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维权告示牌
工程名称
工资支付公示栏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无欠薪
项目部
项目部领导
小组组长
联系电话
劳务管理员
联系电话
维权提示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当您的工资被拖欠时,建议您遵循以下顺序反映:
向项目部的劳务管理员申诉→向项目部的领导小组组长申诉→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公示牌
×××
×××工程 ×××
联系电话 ×××
×××
考勤表
工资表
××× ×××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
张贴处
工资支付周期
每月15日前
张贴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200元/月
×××
联系电话
×××
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
四、建筑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备案管理,编制农民工工资表。 五、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所 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建筑企业因工资支付与农民工发生纠纷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律程序 维权。
支付标准应在工地现场予以公示,并告知全体农民工。 三、建筑企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
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上传监管平台,并于每月15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在 监管平台签约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中,农民工工资确认表应当经劳资专员与农民工本人确认,加盖承包企业公 章,并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
×××
投诉电话
×××
联系电话
×××
×××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劳务用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建筑企
业资质和劳务资质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签订。 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内容,用工企业确定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一)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安全监督:
一、投诉注意事项
(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包括工地名称和地点、施工单位名称、具体工种、工作时间、项目经理和分包队姓名、欠薪数额和欠薪原因等。
(二)投诉人应当持有效的欠款凭证,包括考勤表、劳动协议和欠条等,欠薪数额须由劳资双方确认。
(三)投诉人的原则上按照项目部——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的顺序反映情况,不应越级。
(四)投诉人应当具备普通话表达能力,能清楚地表述欠薪事件的全过程。
(五)同一项目部或同一班组的多人投诉同一情况的,应选派代表反映问题,尽量做到不重复投诉。
二、投诉电话
(一)施工单位投诉电话:
(二)建管部门投诉电话:
地址:(建管部门地址)。
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 单位名称
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当地建设 主管部门
单名称 地址
投诉电话
当地劳动保 单位名称
障监察机构
地址
投诉电话
维权提示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感谢您的辛勤劳动。为了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务工和维权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1.进场后请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
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在务工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银
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被拖 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健康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您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4.当工资被拖欠时,应及时向专职劳工管理员反映;专职劳工管理员2日内未能解决拖欠问题的,可 向劳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诉。项目部未能及时解决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向当 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维权,不要以过激违法行为作为您的维权方式。
无锡市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1
无锡市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1无锡市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尊敬的农民工: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请仔细阅读,并按照规定行使权利。
一、劳动合同签订1.1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您与用人单位应当在就业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1.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含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安全保障等条款。
1.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但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五年。
1.4 多次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续签,若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并继续雇佣您工作的,即视为双方继续劳动关系存在。
二、工资支付2.1 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2 工资组成: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3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支付等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拖欠工资。
2.4 工资明细:用人单位应提供工资明细,明确每项工资构成及金额。
三、劳动条件保障3.1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3.2 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规定给予您法定的休假和休息时间。
3.3 职业健康与安全: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且不得让您从事超过法定劳动强度或有损身体健康的工作。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1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4.2 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
4.3 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节假日福利、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
附件:1.无锡市建筑业农民工维权法律相关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2.续签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劳动关系。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一、当你被建筑劳务用人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你应该接受岗前培训,参加相关的公民道德教育、权益保障和工地安全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实名制登记、考勤。
三、你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为你交纳工伤保险费。
四、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卡”,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
五、当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承包企业与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承包企业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承包单位是直接责任人。
如双方协调不成,你可通过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职能部门逐级投诉反映。
维权时如采取过激等不当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有效证明。
1。
农民工维权公示牌
2.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在务工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被拖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健康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劳务管理员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地址投诉电话Fra bibliotek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单位名称
地址
投诉电话
维权提示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感谢您的辛勤劳动。为了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务工和维权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4.当工资被拖欠时,应及时向专职劳工管理员反映,专职劳工管理员2日内未能解决拖欠问题的,可向劳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诉。项目部未能及时解决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维权,不要以过激违法行为作为您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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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
你在本工地工作,拥有以下权利:
1、当你被建筑劳务用人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
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
2、进入施工现场前,你有权参加建委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相关的公民道
德教育、权益保障和工地安全知识培训,获得“岗前培训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你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为你交纳工伤保险费。
4、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卡”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
酬。
5、当劳务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
导和项目部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
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置不力,你可通过逐级反映的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职能部门投诉,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
制裁。
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