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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置或者处理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监管。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和监管。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全国性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危险废弃物。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严谨规范。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九条收集和运输危险废弃物的机动车辆、设备和包装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技术性能和专业资质。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应当依照安全、环保和效率的原则进行,不得发生泄漏、飘散、遗撒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处置方式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的属性和危害程度选择,采取先进、适用、可行的技术手段进行。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存储和处置,不得倾倒、掩埋、焚烧、排放、拆解或者随意转移。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存储和处置应当控制危险废弃物的数量、质量和时间,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和报告有关情况。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含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残液、剧毒物品残留物等)。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实验室废弃物,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负责制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中心”)是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与环保部门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接洽,协助各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理等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的信息报“危化中心”备案。

第七条各单位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等各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废弃物来源、产生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危险等级、负责人等信息),以便明确责任。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畸性、致突变性、致癌性、放射性等特性,或者具有上述特性的物质或者混合物。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二)责任明确,各方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理措施;(三)分类管理,根据危险废弃物的性质、来源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四)资源化利用,鼓励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五)环境保护,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六)公开透明,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和分类;(二)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三)危险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四)危险废弃物收集、回收和利用;(五)危险废弃物的监督与执法;(六)危险废弃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七)危险废弃物的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和分类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和分类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性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一)有毒物质类:具有毒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等;(二)腐蚀性物质类: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酸性废物、碱性废物等;(三)感染性物质类:具有感染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等;(四)致畸性物质类:具有致畸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有致畸性的化学物质、放射性废物等;(五)致突变性物质类:具有致突变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致突变的化学物质、放射性废物等;(六)致癌性物质类:具有致癌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致癌物质、放射性废物等;(七)放射性物质类: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废弃物,包括放射性核素、核辐射等;......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环境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的废弃物。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承担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制度,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并按照规定将危险废弃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危险废弃物管理水平。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生产第八条从事可能产生危险废弃物的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或者方法确定其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并将确定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危险废弃物减量化计划,采取改进工艺、改善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等措施,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危险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记录危险废弃物的名称、特性、数量、来源、去向、管理措施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和管理情况。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和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包括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因其属性、特性或者致害程度,具有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特征,需依法进行专门管理的废弃物。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加强技术支持,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国际合作。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和运输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弃物管理方案,明确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贮存和交接要求。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环保的收集和运输,与具有危险废弃物收集资质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输,并持有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证。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贮存和交接要求的执行。

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并持有危险废弃物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环保的运输。

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应当保障危险废弃物运输车辆及其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备案登记表2、危险废弃物收集单位许可证申请表3、危险废弃物收集单位许可证4、危险废弃物运输单位许可证申请表5、危险废弃物运输单位许可证【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废弃物:因其属性、特性或者致害程度,具有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特征,需依法进行专门管理的废弃物。

2、收集单位:具有危险废弃物收集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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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弃物是指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处置等过程后,因其化学、物理性质或其它特征,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和危害;2. 依法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3.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共治;4. 追溯负责,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认定第四条危险废弃物按照其危险性分为四个类别:1.物理性危险废物;2.化学性危险废物; 3.生物性危险废物; 4.其他危险废物。

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认定,并编制危险废弃物名录。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贮存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和贮存环节中应当加强监管,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作业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当根据其危险性及特性,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鼓励危险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限制危险废弃物的填埋和焚烧。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相关调查监测机构负责对危险废弃物的监测和报告。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废弃物分类认定标准附件二:危险废弃物运输审批申请表附件三:危险废弃物处置许可证申请表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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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各方。

二、定义1.危险废物指含有或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淤泥、污泥等物质。

2.收集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场所或储存场所收集到废物转移站或其他收集点的活动。

3.转运指将危险废物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置场所或其他收集点的活动。

4.处置指将危险废物加以处理,达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

5.监管指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监管、检验、评估等管理措施。

三、管理要求1.收集要求(1)危险废物应在产生或储存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包装、标识。

(2)危险废物的收集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不得泄漏、散落、外溢。

(3)收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收集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2.转运要求(1)转运前应查验车辆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废物是否符合分类、包装、标识要求。

(2)运输途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保持车辆稳定,避免发生泄漏、散落、外溢等情况。

(3)应急预案要及时完善,如遇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处置要求(1)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和含量选择合适的处置方法,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2)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废弃物处理工艺规定,并且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修缮。

(3)应对处置过程中的污染进行监控和评估,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四、执法监管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运、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应受到切实的执法监管。

2.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处以相应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附件:1.…2.…法律名词及注释:1.…2.…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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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监管等环节,适用于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与标识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根据危险特性和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危险废弃物分为有毒物质、易燃物质、易爆物质、腐蚀物质、感染性物质等五类。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标识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包括标签、标志、色带等,用于警示和提醒人们注意该物质的危险性。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与保存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包括减量、回收、替代等,降低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保护环境。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保存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采取正确的包装、标识、堆放等措施,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危险废弃物不泄漏、不扩散。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利用环保设施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确保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最小化。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是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行为,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第六章罚则与奖励第十一条罚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奖励对于在危险废弃物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其他规定在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弃物的生产、运输、利用、处置和监管。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的危险性、毒性、可再生性和可回收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推进危险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废弃物的性质、来源、去向等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三)源头减量,促进危险废弃物减量化生产和使用;(四)资源化利用,推动危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五)无害化处置,防止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六)责任追究,强化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和储存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考虑减量化生产和使用,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二)优先考虑选择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技术和产品;(三)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分类制度,促进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危险废弃物收集体系,保障危险废弃物的安全收集;(二)建立危险废弃物收集点,方便危险废弃物的就近投放;(三)加强对危险废弃物收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可靠。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储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完善的危险废弃物储存设施,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储存;(二)严格遵守储存容器的规定,确保危险废弃物的不泄漏、不外溢;(三)加强对危险废弃物储存地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可靠。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和利用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建立完善的危险废弃物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运输;(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运输;(三)加强对危险废弃物运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可靠。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爆炸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减量化、资源化的方针。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保障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加强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监测、统计、信息公开的制度。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分类。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应当通过合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在废弃物的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标识。

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应当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应当在某些特定的场所设置警示牌,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与收集】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废物按照类别进行储存、包装和标识,并严格控制废物产生的数量。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与符合资质要求的废物收集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及时、安全收集。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收集记录,确保危险废弃物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六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相关行政部门。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规定,并向运输工具上粘贴和悬挂相应的标识牌。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定义第一节分类1. 无害化垃圾2. 可回收物3. 有害废弃物1. 废电子产品2. 废旧灯具3. 废旧电池4. 废油漆桶4. 医疗废弃物1. 感染性废弃物2. 医药废弃物5. 其他特殊废弃物第二节定义1. 无害化垃圾:指对环境无害、可安全处置的日常生活废弃物。

2. 可回收物:指可再生使用的废弃物。

3. 有害废弃物:指对环境、人体或财产可能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4. 医疗废弃物:指诊疗、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5. 其他特殊废弃物:指除上述4类废弃物外的废弃物。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第一节收集人员1. 环保执法人员2. 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公司服务人员3. 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资质和设备的单位及其人员第二节收集要求1. 危险废物应按照分类进行收集。

2. 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防护。

3. 收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防护装备和工具,避免污染和损害环境。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运输第一节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运输危险品资质和设施。

2. 车辆应定期检测,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节运输文件1. 运输文件应当包括完整的危险废物品名、数量、性质、来源(产生单位)、去向(处置单位)等信息。

2. 运输文件应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携带。

第三节运输要求1.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防护。

2. 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防护装备和工具,避免污染和损害环境。

第五章危险废物的处置第一节处置方式1. 无害化处理2. 回收利用3. 原处置第二节处置要求1. 处置前必须进行危险废物的初步分类、鉴别和数量测量。

2. 处置必须采取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方式。

3. 危险废物的存放和处置场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章危险废物的监管第一节监管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是危险废物监管的主要机构。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处置和使用危险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危险废弃物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的定义:(一)危险废弃物指因含有或者黏附有有毒、有腐蚀、有爆炸、有燃烧、有感染性等特性,或者具有其他有害性,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废弃物。

(二)危险废弃物包括产生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以及环境修复、重建过程中的废弃物。

第四条国家根据危险废弃物的危害程度,将危险废弃物分为一般危险废弃物和特别危险废弃物。

第五条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要求:(一)加强危险废弃物的源头减量,促进危险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二)建立和健全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三)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监测、排放控制,控制危险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四)开展危险废弃物的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五)加强危险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第六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与代码:(一)一般危险废弃物的分类与代码详见附件一;(二)特别危险废弃物的分类与代码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收集工作;(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应当建立相应的收集容器和设施,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存储和运输;(三)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过程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危险废弃物不会泄漏和污染环境。

......附件一:一般危险废弃物的分类与代码附件二:特别危险废弃物的分类与代码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一、概述危险废弃物是指含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性质或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环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三、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根据《危险废物名录》的分类,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1.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如废镉,废酸等;2.危险化学品的副产品或废弃物,如氯化氢废水、氰化物废水等;3.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含有油脂的污水、废矿渣等;4.医疗卫生废品,如医疗废水、化学药品剩余物等。

四、危险废弃物的管理1.危险废弃物的产生(1)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2)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弃物管理体系,确定责任人,并设立危险废弃物存放区域。

2.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1)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收集和存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职工的健康造成影响;(2)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应当具有分类、标识、包装、封存、盘存等措施。

3.危险废弃物的运输(1)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节能、环保的原则。

(2)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选择符合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并在运输中设立有危险废弃物标志、企业名称、联系人等信息的标识。

4.危险废弃物的处理(1)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禁止采用未经安全论证的处理方法。

(2)危险废弃物的具体处理方法,应当根据危险废弃物类别和数量、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并应当设立专门的处理设备或场所。

五、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对危险废弃物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处理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各环节合法合规。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危险废物名录》;2.企业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3.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储场所规范;4.危险废弃物运输监管规定。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依法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行为。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爆、易腐蚀或有传染性等性质的废弃物。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原则是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和安全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危险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利用和控制措施,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弃物的台账,记录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危险废弃物的登记、申报和报告,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输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审批,取得危险废弃物运输资质。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危险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污染。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弃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环境不受危险废弃物的污染。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弃物的运输记录,包括危险废弃物的名称、数量、起始地和目的地等信息,并保留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输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利用和处置单位的责任第十六条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弃物利用或处置的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十七条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起危险废弃物的接收、利用和处置设施,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环境和人员安全。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食品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中心发[2009]25号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第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暂存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交给实验中心。

第二条各实验室必须服从中心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各实验室应将本单位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中心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中心。

第四条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

对于违规人员,学院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第五条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

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六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七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院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第四条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指定行政副院长和总工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等。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一、引言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是环保领域的重要议题,不规范的废弃物管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危险废弃物的定义根据《法》的规定,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刺激性、致突变性、致畸性等危害特性,且可能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三、危险废弃物分类根据危险性质和来源不同,危险废弃物可分为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

不同种类的危险废弃物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处理方法。

四、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4.1 收集和储存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储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和环保。

危险废弃物应妥善分类、标识和包装,避免混装混运。

4.2 运输危险废弃物的运输需有专门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泄漏或污染环境。

运输过程中要保障职工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4.3 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废弃物处理厂必须持有合法资质,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会给周围环境和居民带来危害。

4.4 监管与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弃物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对违法者要依法处罚,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合理管理和处理。

五、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意义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范意义重大,不仅可以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还可以有效利用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六、结论危险废弃物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只有制定严格规范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管和执法,才能有效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以上是关于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的一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危险废弃物管理提供参考。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和存放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当分类存放,不同类别的危险废弃物应当分别存放,避免混合存放。

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漏等安全措施。

存放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保持干燥、通风、清洁。

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漏等安全措施。

存放应当密闭、标识清晰、不得超负荷存放。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采取环保、安全、经济的原则,优先考虑减量、回收和利用。

不得随意倾倒、焚烧、埋填或者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由实验室自行处理。

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安全、环保等条件。

实验室应当与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学院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档案,记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

实验室应当如实记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学院报告。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实验室应当积极配合学院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不适应情况,学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1.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需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经环保部门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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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 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查和接受责任)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 [抛弃责任] 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

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

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

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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