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省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1]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四)人员要求: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工并常驻四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建办市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章 合 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 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 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文本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质量 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 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 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 但必须签订聘用 合同 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 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 察或设计 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 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 合营勘察设 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 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 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严禁无 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闽建设[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设[2009]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汲取霞浦“10.30”工程事故教训,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加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7]11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2号)同时废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
有关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如需在闽承接业务,应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可以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有关备案情况。
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三月十三日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服务指南
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服务指南服务事项: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办理部门: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图审办、抗震办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发证:否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函科〔2010〕689号)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9〕73号)4、市建设局关于下发《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细则》的通知(淮建发〔2009〕80号)5、关于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的通知(淮建办〔2007〕41号)申请条件: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依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函科〔2010〕689号))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原件(不少于三份)(合同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依据:《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函科〔2010〕689号))4、土工试验合同(外地勘察单位在我市没有土工试验室的,在办理时,必须提供在本市有土工试验室的协作单位的委托协议(合同),委托协议中必须有试验人员的名字,协作单位必须对协议的真实性负责);(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的通知》(淮建办〔2007〕41号))5、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6、《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原件(近三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苏建科〔2013〕623号))7、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9〕73号)、《市建设局关于下发〈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细则〉的通知》(淮建发〔2009〕80号))8、以上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需上传“江苏省勘查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将从该系统打印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签名的备案表(一式三份)及项目合同原件(三份)报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1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19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未审批的作退回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3日——结束——。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及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备案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的省外企业的监管工作.外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对该省进入本省的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核验。
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省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第五条省外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核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驻江苏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驻苏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六)建设方招标邀请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提供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七)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身份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验合格,发放《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核验书》(以下简称《核验书》),企业凭《核验书》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苏建建管[2013]659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5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简政放权精神,推动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和《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2〕36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理业务,须有驻本省固定办公地点及机构,并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核验分为企业核验和单个项目核验。
单个项目核验前,须先办理企业核验,核验手续受理机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调整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驻苏办公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管县),审核机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接收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核验材料,按照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企业核验流程(附件1)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并核验资料原件、实地查验办公地点;对核验合格的企业,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盖章,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点击通过。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计划在浙江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三条登记备案要求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参与浙江省的勘察设计业务: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在设立地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 4. 其他浙江省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登记备案程序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向浙江省相关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浙江省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3.登记备案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可在浙江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登记备案有效期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可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条登记备案变更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向浙江省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浙江省相关部门将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承接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处罚措施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如对本办法有疑义或建议,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措施,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2.07•【字号】鄂建[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57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七日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资料,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的,或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提供不同的申请资料。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保护本省勘察设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要求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明;(二)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三)企业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四)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认信或介绍信。
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备案决定,发放备案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登记备案企业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八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性质承接业务,不得擅自扩大承接业务的范围和性质。
第九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期间,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备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范围、投资额等。
第十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承接的业务,不得违约或者以次充好。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承接业务,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但不符合条件承接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布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且无违法记录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包括优先承接项目业务、减免相关费用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豫建设标[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11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十一日附件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豫企业)。
第三条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进豫企业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在依法承接项目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进豫企业办理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三)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四)登记人员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1),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第七条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上直接下载);(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介绍信及诚信证明(带诚信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名背书;(五)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验原件)、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六)所承接项目合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业务项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建函〔2010〕9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情况的通报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我厅关于《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0〕11号)印发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条件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杜绝或减少部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私拉乱雇、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现将2010年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2010年3月31日止,第一季度省外共有53家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承接97个工程工程,其中建筑工程工程96项、市政工程工程1项。
第一季度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的工程工程分布情况见表1、具体工程工程见表2: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少数初审部门把关不严,未达到进豫登记条件要求即通过初审并上报登记。
主要表现在一是登记表中信息填写不全或不准确;二是部分骨干设计人员不符合进豫勘察设计企业办理登记条件要求,个别省外企业甚至委派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承担设计任务;三是专业技术骨干人员配备不全,不能满足工程工程勘察设计需要。
(二)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依然存在在办理外省进豫企业登记审查过程中,发现至今仍有个别省外企业在我省雇佣本地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任务;同时,还发现有本省技术人员,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义进行承接任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步工作要求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进行登记的重要意义,认真把好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的初审关。
要按照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条件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并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登记工作作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省外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初审及市场的监督,为全面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杜绝少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私拉乱雇、出卖图签、私自挂靠等行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做出贡献。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苏建科[2008]32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8〕32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省建设厅制定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我厅科研设计处联系。
附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照本实施办法认定的技术审查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含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均须将工程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以及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做到专项审查与施工图设计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相统一的原则,努力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对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处理决定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401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对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处理决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对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处理决定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40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厅于2007年8月至12月组织开展了对全省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集中检查,2008年1月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整改期已于4月底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检查处理决定通知如下:一、检查处理决定1、南京包豪斯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资质不符合资质标准,撤回其资质。
单位名单见附件1。
2、南京乐普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请注销资质,同意注销资质。
单位名单见附件2。
3、南京瑞德索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检查材料,收回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和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待其符合相关规定后另行发放。
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未提交检查材料;湖南益阳建筑设计院等6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未办理资质核验手续却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对上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已办理《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收回其诚信手册,未办理《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的,不予办理诚信手册,待其符合有关规定后另行发放或办理诚信手册。
上述单位名单详见附件3、4。
5、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上报材料不齐全;祥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被抽查项目的图面质量存在问题。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0.03.31【实施日期】2000.03.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0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二)按规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三)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四)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评定、奖励;(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省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备案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须持有关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厅领取)。
第五条省外进苏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四)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必须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其中建筑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
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
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勘察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
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我省有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七条入苏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经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
(一)《江苏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苏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
(二)入苏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时提供原件,原件由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七)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
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
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九)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须持有关资料到江苏省建设
厅领取)。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入苏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验,对复验合格的发给新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
第九条已领取《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或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20日内持第七条第六款或第七款规定的材料到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已领取《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江苏境内的勘察设计业务时,不再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江苏境内的勘察设计项目时,必须由总院签定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入苏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的扉页应当加盖总院的行政章、出图专用章,并有总院法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
施工图文件的签字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
参加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相应专业的施工图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予以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或《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并定期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承接本行政区域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江苏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
项核验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制
单项工程核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登记表
备注:1、参加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由主专业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须由执业注册师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担任。
2、参加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须填写并由本人亲笔签名。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办理进省资质核验时填报。
2、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应工整、清楚。
3、本表必须用A3纸,正反打印在一张上。
4、本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单位、省辖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二
江苏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苏分支机构
登记备案表
备案单位:
填表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驻苏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三、驻苏分支机构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
四、驻苏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备注:不含表三中已登记人员,本页不够可另行加页。
五、驻苏分支机构技术装备登记表
六、在苏主要业绩
七、企业简历
八、备案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