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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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NO.2—— 《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药食审发第1124004号文2006年11月24日尊敬的各省市县医药卫生主管部门领导厚生劳动省医药品食品卫生管理局管理科科长 签发 有关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等指导原则的一系列制订与修订事宜在药品申报时、对于所应交付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资料要求,曾在1997年12月22日医药审发第487号文“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000年2月14日医药审发第64号文“含量规格不同的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000年2月14日医药审发第67号文“口服固体制剂更改处方后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001年5月31日医药审发第786号文“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等一系列指导原则的修订事宜(即增补版)”及2003年7月7日药食审发第0707001号文“局部皮肤用药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文件中公布出来。

此次对以上各指导原则再次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1、2、3和4。

其中所附事项,请各相关单位敬请留意并遵照执行。

序1.此次变更的指导原则(1) 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 含量规格不同的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3) 口服固体制剂更改处方后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4) 局部皮肤用药的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2.以上各指导原则的执行时间自2006年11月24日起执行。

但原指导原则仍可并行使用至2007年11月24日。

附件-1 《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目录第1章序言第2章专业用语第3章试验部分A.口服普通制剂与肠溶制剂I. 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II. 生物等效性试验1.试验方法1)试验计划2)例数3)受试者4)给药条件a. 给药量b. 给药方法①单次给药②多次给药5)测定a. 体液采集b. 采集次数与时间c. 测定成分d.分析方法6)停止给药时间2.评价方法1)等效性评价参数2)生物学同等性判定范围3)统计学分析4)同等性判定III. 药效学试验IV. 临床试验V. 溶出度试验1.试验次数2.试验时间3.试验条件1)酸性药物制剂2)中性或碱性药物制剂、包衣制剂3)难溶性药物制剂4)肠溶制剂4.溶出行为相似性的判定VI. 生物等效性试验报告的记录事项1.供试样品2.试验结果1)试验目的2)溶出度试验3)生物等效性试验4)药效学试验结果5)临床试验结果B.口服缓释制剂I. 参比制剂与试验制剂II. 生物等效性试验1.试验方法2. 评价方法1)生物等效性评价参数、生物等效性判定范围以及统计学分析2)等效性判定III. 药效学试验及临床试验IV. 溶出度试验1.试验次数2.试验时间3.试验条件4.溶出行为相似性及等效性的判定V. 生物等效性试验报告的记录事项C.非口服制剂I. 参比制剂与受试制剂II. 生物等效性试验III. 药效学试验及临床试验IV. 溶出度替代试验及物理化学常数测定V. 生物等效性试验报告记录事项D.可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制剂附录表参数简写一览表图1 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决策树图2 溶出行为相似性判定研究决策树图3 口服缓(控)释制剂溶出曲线同等性判定研究决策树【说明】日文排版与我国不同、首行缩进1个字符,故本译文仍沿用了此格式。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

双11后的第二天CFDA又颁布了《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里面明确了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小编整理电脑时偶然发现了一份文件,拿出来与大家共享,但不能保证文件的真实和准确性哦!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仿制药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剂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化学仿制药BE试验备案,是指药品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監管总局指定的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备案资料的过程。

基本要求第二章第四条:境内研制的化学仿制药的备案资料应。

当由合法的申请人提交。

境外研制的化学仿制药的备案信息应当由境外合法厂商(机构)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之医药率天轮机构提交。

第五条:申请人对备案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申请备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确保研究过程规范,可溯源。

备案资料可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申请人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申请人获得备案号并不表示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门认可备案资料符合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第七条:提交的公示内容之外的备案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申请人有关药物研制阶段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选择原研药品为被仿制药,所备案的化学仿制药应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

剂型,规格。

第十条:本信息平台备案资料仅限于拟开展BE试验的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进行备案,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报。

化学仿制药BE备案范围和程序

化学仿制药BE备案范围和程序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目录一、概述.............................................................................................................................................二、基本要求.....................................................................................................................................(一)研究总体设计.................................................................................................................(二)受试者选择.....................................................................................................................(三)参比制剂的选择.............................................................................................................(四)给药方法.........................................................................................................................(五)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六)生物样品分析.................................................................................................................(七)用于评价生物等效性的药动学参数.............................................................................(八)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过程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具体要求 .............................................三、常见剂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一)口服溶液.........................................................................................................................(二)常释制剂:胶囊和片剂.................................................................................................(三)混悬液.............................................................................................................................(四)调释制剂.........................................................................................................................(五)咀嚼片.............................................................................................................................四、特殊问题考虑要点.....................................................................................................................(一)检测物质.........................................................................................................................(二)长半衰期药物.................................................................................................................(三)Cmax出现在首个样品的情况.......................................................................................(四)含酒精饮料对调释制剂的影响.....................................................................................(五)内源性化合物.................................................................................................................(六)口服给药发挥局部作用的药物.....................................................................................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机体内药物浓度能够准确测定并可用于生物等效性评价的口服及部分非口服给药制剂(如透皮吸收制剂、部分直肠给药和鼻腔给药的制剂等)。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3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药物制剂要产生最佳疗效,其药物活性成分应当在预期时间段内释放吸收并被转运到作用部位达到预期的有效浓度。

大多数药物是进入血液循环后产生全身治疗效果的,作用部位的药物浓度和血液中药物浓度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因此可以通过测定血液循环中的药物浓度来获得反映药物体内吸收程度和速度的主要药代动力学参数,间接预测药物制剂的临床治疗效果,以评价制剂的质量。

允许这种预测的前提是制剂中活性成分进入体内的行为是一致并且可重现的。

生物利用度 (Bioavailability,BA )是反映药物活性成分吸收进入体内的程度和速度的指标。

过去出现的一些由于制剂生物利用度不同而导致的不良事件,使人们认识到确有必要对制剂中活性成分生物利用度的一致性或可重现性进行验证,尤其是在含有相同活性成分的仿制产品要替代它的原研制剂进入临床使用的时候。

鉴于药物浓度和治疗效果相关,假设在同一受试者,相同的血药浓度- 时间曲线意味着在作用部位能达到相同的药物浓度,并产生相同的疗效,那么就可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作为替代的终点指标来建立等效性,即生物等效性 ( Bioequivalence, BE)。

BA和BE研究已经成为评价制剂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指导原则将重点阐述BA和BE研究的相关概念、应用范围和BA和BE研究的设计、操作和评价等。

本指导原则主要是针对化学药品普通固体口服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

因为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有可能面临多种情况,对于一些特殊问题,仍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二、BA和BE基本概念及应用1. 生物利用度:是指药物活性成分从制剂释放吸收进入全身循环的程度和速度。

一般分为绝对生物利用度和相对生物利用度。

绝对生物利用度是以静脉制剂(通常认为静脉制剂生物利用度为100%)为参比制剂获得的药物活性成分吸收进入体内循环的相对量;相对生物利用度则是以其他非静脉途径给药的制剂(如片剂和口服溶液)为参比制剂获得的药物活性成分吸收进入体循环的相对量。

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

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仿制药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注册、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开展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化学仿制药BE试验备案,是指化学仿制药BE试验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化学仿制药研究过程中,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备案资料,获得备案号后自行开展并完成BE试验的全过程。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并开展BE试验属于药品申请受理前的自主研制阶段,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对研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伦理符合性承担全部责任。

BE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境外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或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办事机构作为代理机构。

第六条申请人对备案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申请备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研究过程可溯源,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备案资料可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仿制药,申请人可提出仿制药BE试验备案:(一)仿制原研制剂或参比制剂,且活性成分(API)、给药途径、剂型、规格相一致,原料药具有合法来源的品种;(二)已在境内上市的仿制药,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品种;(三)已在境内上市的仿制药,需通过BE试验开展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目录一、概述 (1)二、基本要求 (2)(一)研究总体设计 (2)(二)受试者选择 (3)(三)参比制剂的选择 (3)(四)给药方法 (3)(五)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4)(六)生物样品分析 (4)(七)用于评价生物等效性的药动学参数 (5)(八)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过程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具体要求 (6)三、常见剂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6)(一)口服溶液 (6)(二)常释制剂:胶囊和片剂 (6)(三)混悬液 (7)(四)调释制剂 (7)(五)咀嚼片 (8)四、特殊问题考虑要点 (8)(一)检测物质 (8)(二)长半衰期药物 (9)(三)Cmax出现在首个样品的情况 (10)(四)含酒精饮料对调释制剂的影响 (10)(五)内源性化合物 (10)(六)口服给药发挥局部作用的药物 (11)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机体内药物浓度能够准确测定并可用于生物等效性评价的口服及部分非口服给药制剂(如透皮吸收制剂、部分直肠给药和鼻腔给药的制剂等)。

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时,除本指导原则外,尚应综合参考生物样品定量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试验。

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BE)定义如下:在相似的试验条件下单次或多次服用相同剂量的试验药物后,受试制剂中药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与参比制剂的差异在可接受范围内。

按照研究方法评价效力的优先顺序,BE研究方法包括药代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研究和体外研究。

药代动力学(药动学)研究:对于大多数药物而言,BE研究着重考察药物自制剂释放进入机体循环的过程,通常将受试制剂在机体内的暴露情况与参比制剂进行比较。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又可表述为:通过测定可获得的生物基质(如血液、血浆、血清)中的活性物质,取得药代动力学参数作为终点指标,藉此反映药物释放并被吸收进入循环系统的速度和程度。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研究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

【重磅解读】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制12月1日正式实施以前啊,业内都在抱怨国内批一个药品临床试验的时间太长太长了……CFDA顺应民意在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明确提出“生物等效性(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仅4个月后,BE 试验备案制就在国内正式走起来咯,特别是国家局又在晚上22:00发文,敬业指数十颗星!当BE试验备案制真开始实施的时候,你在欢欣鼓舞之余,是否又有一些迷茫和手足无措?别慌,医药魔方第一时间为你解读BE试验备案制的核心要点,为你解惑压惊。

当然,这里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在评论里与我们多多互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中国食药监管2015-12-01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等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化学药生物等效性(以下简称BE)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BE试验研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研究过程可追溯性。

二、注册申请人如需进行化学药BE试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按要求填写备案信息,提交备案资料,获取备案号。

大伙要注意,该平台并非刚刚开通,是和大家熟悉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共享。

说下历史:该平台最早于2012年11月1日诞生,其前身融入在CDE申请人之窗中,2013年11月25日,独立的“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上线。

截至发稿,还未见“BE备案通道”。

三、在填写备案信息前,注册申请人需将试验方案提请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并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签署BE试验合同。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1. 背景介绍仿制药是指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和适应症的药物。

为了确保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相当,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

BE试验是一种比较仿制药与原研药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方面的相似性的试验。

2. 技术要求2.1. 设计方案•BE试验应设计为随机、双盲、交叉组设计,以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BE试验应包括足够数量的受试者,以提高统计学功效。

•BE试验应根据国际通用准则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2. 受试者选择•受试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范围在18岁至45岁之间;–健康状态良好,无严重慢性疾病;–不得同时参与其他临床试验;–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2.3. 给药和采样•给药方式应与实际临床使用方式一致。

•仿制药和原研药的给药剂量应相同。

•采样时间点应根据药物的特性和代谢动力学进行合理选择。

2.4. 分析方法•BE试验应使用合适的分析方法,如非线性混合效应模型(NLME)或线性混合效应模型(LME)等。

•分析方法应能够准确评估仿制药和原研药之间的生物等效性。

2.5. 数据分析与报告•数据分析应基于预先设定的统计分析方案进行,包括计算均值、标准差、置信区间等指标。

•结果报告应清晰、详细地描述BE试验的设计、方法、结果和结论,并包括必要的图表和统计数据。

2.6. 质量控制•BE试验的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药物质量控制:确保仿制药和原研药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实验室设备验证:确保实验室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结果。

–校准和质控样品:定期进行校准和质控样品的使用,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结论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涉及设计方案、受试者选择、给药和采样、分析方法、数据分析与报告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

严格按照这些技术要求进行BE试验,能够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在生物等效性方面的相似性,并为仿制药上市提供科学依据。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2016年10月31日填报须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和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要求,对已上市的仿制药,需对其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并实行备案管理。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备案要求包括:1)有参比制剂的,应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2)对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

本填报说明仅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的操作步骤,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操作步骤请参见《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目录1用户注册 (1)2用户登录 (3)3新建备案 (4)3.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5)3.1.1承诺书 (6)3.1.2备案信息申请表 (6)3.1.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10)3.1.4生成备案号 (11)3.2临床有效性试验 (12)3.2.1承诺书 (12)3.2.2备案信息申请表 (13)3.2.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16)3.2.4生成备案号 (17)4告知单 (18)4.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18)4.2临床有效性试验 (19)5中止备案 (20)1用户注册打开网址后,如果用户未注册账号,首先在申请人之窗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如下图:点击进入注册图1.1用户注册图1.2注册信息填写在上图1.2中填写用户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2用户登录企业用户须使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户需要进行登录。

登录方式有两种:账号密码登录和UKEY证书登录。

如下图:图2.1普通登录图2.2证书登陆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首页,此页面包含两部分:用户信息、功能模块。

根据药品备案需求选择不同的备份入口。

本文档主要介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面向已上市的化学药)的操作步骤。

图2.3个人首页3新建备案备案前期准备:在网站首页或者备案信息列表页面下载《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了解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附件

附件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是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指导原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化学药物仿制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

该指导原则包括临床试验设计、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药物药代动力学模型的建立等方面的内容,并将这些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技术指导原则。

以下是对该指导原则的详细解读。

该指导原则首先强调了临床试验的设计。

临床试验应该是随机、交叉、盲法的临床对照试验,确保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的可比性。

试验对象应选择能够反映仿制药与原研药在生物等效性方面差异的敏感人群,如健康志愿者或患者。

其次,该指导原则提到了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

该研究主要侧重于药物在人体内的代谢过程,通过测量药物的代谢产物浓度来评估仿制药与原研药之间的差异。

通过比较药物的代谢产物的消除速率常数、药代动力学参数等来评估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

此外,该指导原则还提到了建立药物药代动力学模型的重要性。

药代动力学模型可以用于预测仿制药与原研药在不同给药方案下的药物浓度变化,从而预测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建立合适的药代动力学模型对于评估仿制药的生物等效性非常关键。

最后,该指导原则对临床试验报告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试验报告应包括研究设计、试验对象的入选标准、试验过程、评估指标、数据分析等内容。

此外,对于药物的同一批次试验,应进行多次试验并对结果进行平均,以提高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总结起来,《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范了化学药物仿制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各个环节,包括临床试验设计、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药物药代动力学模型的建立等。

这些指导原则的发布将有助于提高仿制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并促进仿制药的进一步发展和推广。

药物试验机构备案制度范本

药物试验机构备案制度范本

药物试验机构备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物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物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试验机构中进行。

药物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备案第五条药物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应当设有专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场地的使用权,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消防、环保等规定。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资金,能够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正常进行。

(四)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伦理委员会,能够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药物试验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一)药物试验机构备案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简历、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人员名单、学历证明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五)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场地使用权证明;(六)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设施、设备清单;(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资质证明和相关工作经验;(九)其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程序及范围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程序及范围

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程序及范围一、备案范围(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应当进行BE试验备案:1.仿制已上市的参比制剂,其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应与参比制剂相一致。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品。

2.已批准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药品。

3.已在境内上市,需通过BE试验与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参比制剂应为原研药或国际公认的仿制药。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药,如需开展BE试验,可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1.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2.细胞毒类药品;3.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4.不以境内注册申请或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进行BE试验药品;5.注册申请人认为BE试验可能潜在安全性风险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药品。

二、备案程序(一)注册申请人向具有资质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前30天,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化学药BE试验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化学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

(三)备案资料主要包括注册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参比制剂基本信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四)注册申请人BE试验的参比制剂及各参与方的基本信息等向社会公开。

(五)注册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完成开展试验前的所有信息登记,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示;1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注册申请人须说明情况;2年内未提交受试者入组试验信息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六)注册申请人应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按照试验方案开展BE试验。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目录一、概述 (1)二、基本要求 (2)(一)研究总体设计 (2)(二)受试者选择 (3)(三)参比制剂的选择 (3)(四)给药方法 (3)(五)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4)(六)生物样品分析 (4)(七)用于评价生物等效性的药动学参数 (5)(八)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过程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具体要求 (6)三、常见剂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6)(一)口服溶液 (6)(二)常释制剂:胶囊和片剂 (6)(三)混悬液 (7)(四)调释制剂 (7)(五)咀嚼片 (8)四、特殊问题考虑要点 (8)(一)检测物质 (8)(二)长半衰期药物 (9)(三) Cmax 出现在首个样品的情况 (10)(四)含酒精饮料对调释制剂的影响 (10)(五)内源性化合物 (10)(六)口服给药发挥局部作用的药物 (11)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机体内药物浓度能够准确测定并可用于生物等效性评价的口服及部分非口服给药制剂(如透皮吸收制剂、部分直肠给药和鼻腔给药的制剂等)。

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时,除本指导原则外,尚应综合参考生物样品定量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试验。

生物等效性( bioequivalence,BE)定义如下:在相似的试验条件下单次或多次服用相同剂量的试验药物后,受试制剂中药物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与参比制剂的差异在可接受范围内。

按照研究方法评价效力的优先顺序, BE研究方法包括药代动力学研究、药效动力学研究、临床研究和体外研究。

药代动力学(药动学)研究:对于大多数药物而言, BE 研究着重考察药物自制剂释放进入机体循环的过程,通常将受试制剂在机体内的暴露情况与参比制剂进行比较。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又可表述为:通过测定可获得的生物基质(如血液、血浆、血清)中的活性物质,取得药代动力学参数作为终点指标,藉此反映1药物释放并被吸收进入循环系统的速度和程度。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药物仿制是指在原研药品(即创新药品)专利期限届满后,其他药企可以依据原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和评价研发相同或相似的仿制药品。

仿制药的研发在临床阶段需要完成申报批准的技术评价,其中包括仿制药BE 试验的备案。

下面是关于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

一、BE试验背景仿制药BE试验(即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指将仿制药与原药品在体内进行比较,评价其生物等效性。

生物等效性是指仿制药与原药品在体内药物浓度、药动学参数等方面的相似程度。

BE试验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仿制药与原药品在诊断和临床治疗方面具有相同的疗效和安全性。

二、BE试验设计1.研究对象:试验对象应为具有相同活性成分的原药品与仿制药品。

2.试验类型:BE试验主要包括单剂量交叉设计试验和重复剂量设计试验。

a.单剂量交叉设计试验:在该试验中,参与者随机接受一次给药,然后经过一定时间后,接受另一种药物的一次给药。

b.重复剂量设计试验:在该试验中,参与者连续接受一种药物给予多次给药,通过监测药物浓度和药动学参数来评估仿制药与原药品的生物等效性。

3.试验设计原则:a.试验应满足药物生物利用度测定、药动学参数和药物浓度的比较要求。

b.参与者应符合特定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参与试验。

c.试验应在临床试验中心或医疗机构进行,必须由医生或临床研究人员监督。

4.试验指标:a.药物生物利用度:仿制药与原药品的药物吸收速度和程度应在一定范围内。

b. 药动学参数:如Cmax(峰浓度)、AUC(药物在体内的总体暴露)等指标的值应在一定范围内。

c.药物浓度:监测仿制药与原药品在体内的药物浓度,确保在一定时间内浓度的变化趋势和幅度相似。

三、BE试验报告与评估1.BE试验报告:BE试验应编写详尽的试验报告,包括试验设计、纳入排除标准、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和数据分析等。

2.BE试验评估:BE试验报告将提交给药品注册部门进行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试验结果、生物等效性评价、药物安全性评价等。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一)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一)

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一)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1. 基本要求•提供仿制药BE试验的相关资料,包括药品注册申请、药物品质控制规范、药品制造工艺等。

•提供完整的研究方案和试验报告,包括试验设计、样本数量、实验方法等。

•提供同源性比较试验(BE试验)的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

2. 药物品质要求•仿制药必须与原研药在品质上具有相似性,包括药物的成分、纯度、稳定性等。

•提供药物质量控制规范,包括药品的标准、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等。

•提供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资料。

例子例如,一家制药公司准备仿制一种已经上市的降压药物A。

他们需要提供原研药物A的详细资料,包括药品注册申请、药物质量标准、药物生产工艺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提供自己的药品质量控制规范,包括药物成分、纯度、稳定性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等。

他们还需要提供研究方案和试验报告,详细描述仿制药与原研药的同源性比较试验设计、样本数量、实验方法等。

最后,他们需要提供BE试验的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以证明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药物效果上的相似性。

3. 临床试验要求•提供临床试验的研究方案和试验报告,包括试验设计、样本数量、患者选择标准等。

•提供患者知情同意书和伦理委员会批准文件。

•提供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以证明仿制药与原研药在疗效和安全性上的相似性。

例子一家药企准备申请仿制一种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抗癌药物B。

他们需要提供临床试验的研究方案和试验报告,详细说明试验的设计、样本数量、患者的选择标准等。

同时,他们还需要提供患者知情同意书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确保临床试验符合伦理要求。

最后,他们需要提供临床试验的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以证明仿制药与原研药在疗效和安全性上的相似性。

4. 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包括药品注册申请、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控制等。

•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提供仿制药的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管理法规要求。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填报说明2016年10月31日填报须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和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要求,对已上市的仿制药,需对其质量和疗效进行一致性评价并实行备案管理。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备案要求包括:1)有参比制剂的,应进行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2)对于找不到且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需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

本填报说明仅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的操作步骤,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操作步骤请参见《化学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填报说明》。

目录1用户注册 (1)2用户登录 (3)3新建备案 (4)3.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5)3.1.1承诺书63.1.2备案信息申请表63.1.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103.1.4生成备案号113.2临床有效性试验 (12)3.2.1承诺书123.2.2备案信息申请表133.2.3备案信息表及相关附件163.2.4生成备案号174告知单 (18)4.1生物等效性(BE)试验 (18)4.2临床有效性试验 (19)5中止备案 (20)1用户注册打开网址后,如果用户未注册账号,首先在申请人之窗进行用户注册,操作如下图:点击进入注册图1.1用户注册图1.2注册信息填写在上图1.2中填写用户信息后,点击立即注册。

2用户登录企业用户须使用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账户需要进行登录。

登录方式有两种:账号密码登录和UKEY证书登录。

如下图:图2.1普通登录图2.2证书登陆登录成功之后进入个人首页,此页面包含两部分:用户信息、功能模块。

根据药品备案需求选择不同的备份入口。

本文档主要介绍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试验备案(面向已上市的化学药)的操作步骤。

图2.3个人首页3新建备案备案前期准备:在网站首页或者备案信息列表页面下载《生物等效性(BE)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和《临床有效性试验备案信息表模板》,按模板要求填写,并了解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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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仿制药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注册、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开展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化学仿制药BE试验备案,是指化学仿制药BE试验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化学仿制药研究过程中,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备案资料,获得备案号后自行开展并完成BE试验的全过程。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并开展BE试验属于药品申请受理前的自主研制阶段,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对研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伦理符合性承担全部责任。

BE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
效一致性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境外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或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办事机构作为代理机构。

第六条申请人对备案及研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确保申请备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研究过程可溯源,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备案资料可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仿制药,申请人可提出仿制药BE试验备案:
(一)仿制原研制剂或参比制剂,且活性成分(API)、给药途径、剂型、规格相一致,原料药具有合法来源的品种;
(二)已在境内上市的仿制药,需通过BE试验开展相应变更研究的品种;
(三)已在境内上市的仿制药,需通过BE试验开展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化学仿制药,不适用本规定进行备案,如需开展BE试验,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受理和审评审批。

(一)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细胞毒性药品;
(三)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不明确的药品;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予以撤市的药品;
(五)限制性产品目录中的药品;
(六)不适用BE试验方法验证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
(七)不以境内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目的的BE试验。

第三章备案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备案前,申请人应明确拟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获得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签署BE试验研究协议。

承担BE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相应资质。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仿制药BE试验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备案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号。

获得备案号后,申请人可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开展BE试验。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处方工艺、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原料药、试验方案设计、伦理委员会批准证明文件等。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公开化学仿制药BE试验实施前备案资料中用于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申请人在获得备案号后,应在第1例受试者入组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信息平台完成后续信息登记,并首次提交公示;1年内未完成首次提交公示的,申请人须提交说明;3年内未完成首次提交公示的,所获得备案号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申请人完成备案后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BE 试验。

BE试验过程中,需要对原备案资料中原研药、原料药、制剂处方、工艺等进行变更,申请人应停止该BE试验,按照仿制药BE试验备案的技术要求提交备案变更资料,生成新的备案号后重新开展BE试验。

第十四条申请人完成备案的化学仿制药BE试验或因故终止BE试验的,应当一年内在总局备案信息平台提交BE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完成备案的化学仿制药BE试验后,提出相应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时,应将全部备案信息及变更情况连同申报资料完整提交。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开展受理、现场检查、审评等工作。

对于未按本规定要求擅自开展的化学仿制药BE试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应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监管需要,对
取得备案号的品种进行备案资料分析、技术评估、抽查、有因核查和抽验,发现存在缺陷和风险的,对于进行中的BE试验予以终止并撤销备案号,对于BE试验已完成并据此提交资料的药品注册或仿制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将不予批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学仿制药BE试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开展的BE 试验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结果按年度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BE试验中申请人未履行主体责任、未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境内申请人和境外申请人委托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终止其BE试验,撤销备案号,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有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终止其BE试验,撤销备案号;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该品种的BE试验备案,1年内不受理其所有的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予以退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布相关参与资料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或合同研究组织及其直接责任人,向社会公布相关组织机构代码、人员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公示内容之外的备案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备案不需要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此前发布的化学仿制药BE试验管理相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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