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章 国际结算中的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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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办理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 落实金融机构授信。 • 2.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而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 3.对于议付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应谨慎办理保 兑业务。 • 4.对已由银行加具公开保兑的信用证,如收到信用 证修改,而银行不同意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的,应立即 用加押电的方式通知开证行,同时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或 修改正本上加注“银行仅通知信用证修改而不对其加具保 兑”,通知受益人。 •
(三)操作规程
1.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 2.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1)押汇一般预扣利息 、手续费和邮寄费方式,等从国外收回信用证款项偿还押 汇时,再根据实际押汇天数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多退少 补;(2)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 率×押汇期限)/360天;(3)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 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 天; • 3.押汇期限:(1)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一般为20天 ;(2)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 承兑付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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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入票据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票据的出票行是银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印 鉴核验相符; (2)持票人资信可靠并在银行开有账户,买入票据 款项应先入账户; (3)票据未经背书转让; (4)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5)对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目的 的票据不予受理; (6)收款人与票据的抬头人相同。
(二)种类
1.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 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融 资,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 • 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 ,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 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 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 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以 拿着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 •
• 4.如出口押汇前已做了打包贷款,则押汇后须先归还银 行的打包贷款。 •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客户坚持办理出口押汇,国 际结算部门应征得授信部门的同意 • 6.出口押汇期限由各行根据经考核的即期合理收汇天数 ,加上远期付款天数(如有)制定。 • 7.如遇开证行或国外客户拒付,银行有权向申请人追回 出口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5.凡银行加具公开保兑的信用证应向受益人表明银 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相符单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中国银行。 • 6.受益人交单后,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总行有关 规定,对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点,应及时向受 益人发出书面通知,声明“拒付”并列明所有凭以拒付的 不符点;对于相符单据,应根据约定向受益人确定付款到 期日,并于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 7.远期信用证项下,如受益人在银行承诺付款到期 日前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可在扣收从融资日至承诺付款到 期日期间的贴现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受 益人。 •
(三)办理融信达业务要注意的问题
1.办理融信达业务,对出口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出口业 务的申报金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 用限额(余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 • 2.办理了融信达业务项下的出口应收款项收汇后应首先偿还银 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出口商。 • 3.如果保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致使出口收汇 损失可能或已经发生,各行应立即向相应信用保险机构或督促出口商 及时向相应信用保险机构行使索赔权。对于有追索权的融信达业务, 并应首先从出口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款,以偿还银行融资本 息。 • 4.如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或赔付款项不足以偿付银行融资本息 及相关费用,而银行又未能从出口商处追索回相应款项,国际结算部 门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并暂时停止对该出口商办理其他融信达业务 。 •
(二)银行受理融信达业务的基本原则
1.出口商已就拟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 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公司向出口商出具了保险单 。 • 2.出口商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 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保费。 • 3.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银行和中信保公 司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 口商与银行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 了赔款转让授权书,中信保公司就赔款转让事宜向出口商 及银行进行了书面确认。 •
三、福费廷
• 银行必须详细分析和考虑以下风险要点: • 1.开证银行的风险。 • 2.国家风险。 • 3.货币风险。。 • 4.法律风险。。 • 5.文件风险。 • 6.结算风险。
四、 风险参与
(一)定义 风险参与业务(Risk Participation)是指风险参与行通 过承担风险出让行出让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人付款风险,而 获取风险承担收益的业务。风险参与包括: • 1.风险出让,即银行作为风险出让行,向其他金融 机构出让风险。 • 2.风险承担,即银行作为风险参与行,承担其他金 融机构出让的风险。 • •
(四)出口押汇的注意要点
• 1.出口押汇以出口收汇为还款来源,应对收汇安全性进 行考核,包括考核客户交易历史、地区风险、融资期限等 情况,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还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 符情况。 • 2. 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的委 托人。出口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 收的委托人。 • 3.国外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必须提供 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单证相符),同时所提供的单据 之间也必须一致(单单相符),否则开证银行不承担付款 责任。
二、出口贴现
• • (一)定义 出口贴现是银行保留追索权地购入已经付款银行承兑 或保付的未到期远期汇票、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的业务。
(二)出口贴现的具体做法
1.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承认银行对贴 现款项保留追索权。 • 2.银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业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或 跟单托收业务项下银行保付票据的贴现。对于无贸易背景 、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 3.贴现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票据到期日,且最长不 得超过360天。 • 4.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买入由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可按贴现来做。 •
第九章 国际结算中的贸易融资
第一节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一、出口押汇 • 出口押汇和议付略有区别,押汇是指各种支付方式下 以单据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融资,议付是专门指在信用证 项下的融资,只是押汇的一种。 • (一)定义 •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交来的出口 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七、 买入票据
(一)定义 买入票据是指银行应收款人要求,保留追索权地以贴 现方式购入非银行付款的银行即期非跟单票据。 • (二)业务受理掌握要点 • 1.买入票据应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和金融机构部的 有关授信管理规定办理。 • 2.办理买入票据业务,银行应保留追索权,并可无 须经过收款人同意主动从其账户中冲回原票款。 • •
(二)根据是否融资,风险参与业务分为融资性风险 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 • 融资性风险参与(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指 风险参与行在风险参与同时将其参与份额的款项贴现给风 险出让行,风险出让行在到期日收回款项后按照风险参与 行参与的比例支付其应得份额。如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付 款,风险参与行对风险出让行无追索权。 •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风险参与行不向风险出让行贴现款项,如债务人到期 不履行付款义务,风险参与行将按照其风险参与的比例向 风险出让行支付债权款项。 •
八、 融信达
• • (一)定义 融信达业务是指银行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简称“中信保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凭出口 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 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其它保险公司或 国内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参照对中信保公司融信达 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受益人初次申请办理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时,应首先与银行 签订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 • 2.受益人交单后,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总行有关规定,对各 项单据进行审核。对于相符单据,如信用证沉默保兑为非融资性的, 各行应根据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向受益人确定银行付款到期日,并于 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如信用证沉默保兑为融资性的,各行可应受益 人的要求在扣收从融资日至承诺付款到期日期间的贴现利息及有关费 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受益人。 • 3.在下列情况下银行根据与受益人签署的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 保留对其的追索权:第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 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银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第 二,受益人严重违反其在与银行签署的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中的声明 与承诺,转让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 • 4.其他掌握要点比照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执行。 •
六、 信用证沉默保兑
• • (一)定义 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是在开证行未要求或授权银行对 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情况下,应受益人的请求,根 据银行与受益人的书面约定,银行单方面对信用证加具保 兑的授信业务。
来自百度文库
(二)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1.银行可办理绝对/相对沉默保兑以及融资性/非融资 性沉默信用证保兑业务。 • 2.银行办理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的对象,原则上应 是银行重点支持的国际结算客户。 • 3.银行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对信用证全部或部分 金额加具沉默保兑。 • 4.其他业务受理原则比照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执行 。 •
五、信用证公开保兑
• • (一)定义 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委托,银 行依据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其开 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授信业务。
(二)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1.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项下,开证行原则上应是总行 已核有授信且资信较好的金融机构(包括国外代理行和国 内同业)。 • 2.办理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其 业务、资信情况均为银行接受的客户。 • 3.办理公开保兑业务的信用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信用 证经银行通知、银行是信用证被指定银行或信用证为自由 议付信用证、信用证中不含有不利于确定开证行或银行付 款责任或易引起银行与受益人纠纷的条款、远期信用证原 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对于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允许银 行电索或授权银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授权银行主动借记其 在总行开立的账户 •
8.对于银行已承担保兑责任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 证行提交后,如受益人主动提出或接受开证申请人关于降 价、变更付款条件或付款方式等要求的,银行有权拒绝办 理,或在解除银行保兑责任,或返还银行已支付的融资款 项的前提下,方可予以办理。融资利息可照实收取,但已 收取的保兑费不再退还。 • 9.如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 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而使银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 付,或有证据表明客户转让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 有效票据或债权时,银行应向受益人主张追索权。 •
(三)风险参与业务融资的做法
• 1.风险出让和风险承担适用于福费廷、信用证保兑、转 开保函、偿付融资等各项业务。 • 2.风险出让业务中,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 ,已出让风险部分无需占用债务人及风险参与行的授信额 度。 • 3.风险承担业务中,银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 在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不承担有关单据风险,占用债 务人授信额度。 • 4.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收到债务人付款 后,银行应将收到的款项按照风险参与的比例转付给风险 参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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