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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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贵阳市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内所有从事科技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技术管理的定义技术管理是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在进行科技活动及科技成果应用过程中,实施的组织管理、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活动。

第四条技术管理原则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

2.加强信息共享,促进合作创新。

3.倡导勤俭节约、诚信守信、依法行事的精神。

第二章技术管理的职责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职责1.加强科技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宣传,建立科技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和监督。

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成果评价。

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科技企业。

4.促进科技信息共享,推动行业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规范,开展科技活动。

2.建立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和信息平台,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的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开展科技活动和技术服务。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科研机构和发明人的知识产权。

3.提高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管理1.科技项目应按照立项、实施、验收、结项等流程进行管理,科技项目合同应当合法、合规、合约。

2.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应符合财务制度,支出应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3.科技项目成果应当及时公示,发挥科技创新的应有作用。

第九条知识产权的保护1.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做到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或登记著作权。

2.企业和个人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开展技术服务和转化时,应遵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承诺义务。

第十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1.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人才项目,促进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团队的发展。

2023贵州贵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023贵州贵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023贵州贵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贵州贵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在贵阳市范围内设立的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性服务和支持的创业孵化基地。

申报条件是指申请单位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和要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3年贵州贵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包括基地的选址条件、硬件设施条件、服务支持条件等。

一、选址条件1.地理位置优越:基地应位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靠近主要干道和交通枢纽,方便创业者的出行和物流运输。

2.政策优势:基地应位于贵阳市政府扶持创业发展的区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扶持。

3.市场潜力:基地周边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有利于吸引创业者进驻并开展商业活动。

二、硬件设施条件1.办公场所:基地应提供适合创业者办公的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区等,面积要满足创业者的实际需求。

2.设备设施:基地应配备完善的办公设备和商务设施,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以及互联网接入、电话通讯等基础设施。

3.办公设施维护:基地需保持办公设施的良好状态,确保创业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服务支持条件1.创业指导:基地应配备专业的创业导师和顾问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包括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资金筹集等方面。

2.项目评估:基地应组织专门的评估团队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和政策支持,提高项目成功率。

3.资金扶持:基地应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资金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资金、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创业者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4.培训支持:基地应定期组织创业培训班、讲座和沙龙活动,提升创业者的管理、市场、技术等专业能力,增强创业者的竞争力。

四、行业定位条件1.优势行业:基地应重点支持贵阳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创业项目,如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

2.创新创业:基地应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023年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3年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保护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促进与发展、保护与监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空间信息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第四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绿色低碳、互通共享、安全可控、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数据、通信、广播电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中心及其产业集群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二)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经营性数据中心、物联网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网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以及附属设施等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网信、发展、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国家级孵化器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能力的创业孵化器。

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旨在规范和提高孵化器的质量,促进创业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从孵化器的基本要求、服务能力、经营管理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详细介绍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

一、孵化器的基本要求1、法律资质孵化器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场地条件孵化器应具备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场地和建筑条件,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环境。

3、组织架构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确保孵化器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4、团队能力孵化器应建立稳定的管理团队和导师团队,拥有丰富的创业孵化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5、管理制度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孵化器的各项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进行。

二、服务能力1、创业服务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商业计划书撰写、品牌设计、法律咨询等创业服务。

2、技术支持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研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技术支持。

3、融资服务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对接、投资机构资源整合、投融资信息发布等融资服务。

4、创业培训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管理、团队建设、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培训服务。

5、产业对接孵化器应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资源对接、供应链整合、市场拓展等产业对接服务。

三、经营管理1、财务管理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透明。

2、项目管理孵化器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体系,实行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和方法。

3、对外合作孵化器应积极与相关的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开展合作,为入驻企业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

4、社会责任孵化器应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创业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四、社会效益1、创业成效国家级孵化器应注重创业成果的产出,入驻企业的发展成果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方案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方案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方案为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开放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

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区域经济发展。

项目建设方案如下: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必要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新创办“科技型”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一系列的服务支持的科技机构。

其中心任务是面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这对于促进我县区域经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项目选址、建设方式及相关内容(-)项目选址电商园区(-)建设模式县工经局统筹,科技中心配合。

(建议用我县文亮生产力促进中心+租赁标准厂房)三、项目建设思路与目标(一)总体思路以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突破,夯实科技发展基础;以增强科技孵化能力为重点,以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提供“科技信息服务、企业创业服务、科技人才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四大服务;租赁标准厂房作为孵化器,为科技型人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为建设开放提供科技支撑。

(-)可行性1、硬件设施建设,即提供物理孵化场地。

借用电商园区现有的办公场所(标准办公场所、水电路设施完善)4000 ——6000平方米。

2、软件功能建设,向在孵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将现有的县文亮生产力服务中心迁移到孵化区域,提供及时服务。

费用约20万元左右。

3、政策,有国家十三五科技计划系列配套政策支撑。

4、创业投资人或企业。

抓住贵州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契机,加大招商力度,吸引高新技术人才和中小型科技型企业5——10家入住。

(三)实施步骤及阶段目标1.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落实孵化器场地,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工作;初步建成科技信息服务、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业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四大平台,落实入孵企业3-5 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承担单位:为全面总结我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运行情况和绩效,我厅拟开展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获得立项支持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详见附件1。

二、评估方式采取各承担单位绩效自评和随机抽取部分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绩效自评请各承担单位于8月30日前,将自评报告(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文档)按照创新创业载体名称命名,反馈至指定邮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现场复核我厅将于9月抽取一定比例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现场复核,具体时间和事宜另行电话通知。

三、具体要求(一)请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跟踪指导,督促指导各承担单位于8月30前反馈绩效自评报告。

(二)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积极配合,及时反馈自评报告(含附件),并对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省科技评估中心余龙海伍盛兰联系电话:*************、152****0743、151****4519邮箱:****************附件:1. 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2. 大学科技园绩效自评报告模板3. 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自评报告模板4. 众创空间绩效自评报告模板贵州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8月8日。

贵州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广大群众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15]12号)、《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黔科通[2014]1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具有一定物理空间基础,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多要素聚集服务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三条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建设及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米。

(三)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

(四)有5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

(五)有3个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

(六)具有成熟的商业运作模式或实操实训条件。

(七)具有功能分区,具备举办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四条注册。

众创空间遴选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进行。

申报单位不受时间限制登录科技资源服务网(网址:)上线注册,填写申请表格和建设运营方案,并上传与遴选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从系统导出并打印带科技厅水印的申请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附件材料)交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核实。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六条初选。

核实无异议的,贵州省科技资源服务网按照遴选条件自动生成众创空间备选名单。

第七条考察。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评组对入库的众创空间进行现场考察,对申报条件进行评估。

第八条公示。

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支持对象,经厅(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

第九条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备案明确为贵州省众创空间。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各项工作,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评审、审批、资金使用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的申报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国家级孵化器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孵化器。

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才能获得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

下面将从场地条件、服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创业企业发展情况等方面,详细介绍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

首先,国家级孵化器的场地条件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

孵化器的面积应当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容纳多个创业团队的办公场所。

同时,孵化器的场地布局要合理,设施设备齐全,能够满足创业团队的办公、会议、展示等需求。

此外,孵化器的场地要具备良好的环境、通风、采光等条件,为创业团队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其次,国家级孵化器需要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

孵化器应当为入驻的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市场营销、法律咨询、资金支持等。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导师制度,为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辅导。

此外,孵化器还需建立完善的资源对接平台,帮助创业团队解决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需求。

再次,国家级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也是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孵化器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运营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透明的财务管理等。

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丰富的创业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运营和管理孵化器。

此外,孵化器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声誉,能够在创业者中建立良好的口碑和形象。

最后,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还需要考察创业企业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需要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成功案例,证明其在创业孵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影响力。

孵化器还需要对入驻的创业企业进行定期的跟踪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总之,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要求孵化器在场地条件、服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创业企业发展情况等方面都达到一定的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孵化器,才能够获得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创业创新的发展。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6.12.29
•【文号】国科发火〔2016〕418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大唐创新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其发展,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科技部
2016年12月29日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及扶持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及扶持政策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 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182号 制定了详细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及评价 方法。
❖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 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3]230号 对新时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提出了新的指引方向, 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创新大会的精神,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能与目标,明确了国家级科技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规定。 ❖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
知》国科发高〔2012〕1222号 提出了到2015年全国实现孵化器数量达1500家,其中
国家级孵化器达到500家的目标,对十二五期间的工作任 务及保障措施作出了科学的规划。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
务机构,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 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 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什么是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孵化器的作用和意义 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
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 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 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 企业家。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3〕117号 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提供了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了全国孵化器的发展壮大。
❖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 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 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 战略提升行动,对孵化器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孵化器管理制度模板

孵化器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为规范孵化器内部管理,提高孵化服务质量,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孵化器运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孵化器所有在孵企业、员工及合作伙伴。

二、孵化器管理职责1. 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孵化器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孵化器良好秩序。

三、孵化器管理制度1. 入孵企业筛选与管理(1)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入孵企业筛选标准,对申请入孵的企业进行审核。

(2)入孵企业应遵守孵化器相关规定,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3)孵化器管理部门对在孵企业进行定期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清退。

2. 孵化服务与管理(1)孵化器提供办公空间、网络设施、会议场地等基础服务。

(2)孵化器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路演、专家咨询等增值服务。

(3)孵化器管理部门定期举办各类活动,促进在孵企业交流与合作。

3. 统计与报告(1)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在孵企业数据,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2)在孵企业应按照孵化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4. 财务管理(1)孵化器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2)孵化器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3)孵化器财务状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5. 物业管理(1)孵化器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孵化器环境卫生、安全设施等。

(2)在孵企业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

6. 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1)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在孵企业应按照孵化器要求,合理使用人力资源。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在孵企业,孵化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孵化器形象的企业,孵化器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损害孵化器利益的企业,孵化器有权予以清退。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工信委、科技局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要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加强对新创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出口创汇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孵化基地要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培育定向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

第七条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六)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补助办法

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补助办法

附件: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与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培育壮大一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依托社会资源,为创新、创业和创意活动主体提供包含工作场所、交流及资源共享空间,推动创客将想法和创意变为项目和产品的新型孵化器。

第四条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考核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条孵化器场地内建有独立众创空间的可以分别申请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但须理清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涉及内容的归属。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市级孵化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孵化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二)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领导团队得力,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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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的要求,引导我省科
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贵州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
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
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创新驱动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落实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育、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省级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孵化和转化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6、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7、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并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8、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省级孵化器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法。

申报省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单位,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每年应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各孵化器应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
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四条鼓励孵化器探索“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全省孵化器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鼓励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十六条鼓励孵化器开展预孵化,为创业者提供前期的创业培训咨询,提高孵化效率。

鼓励各地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为毕业企业建立加速成长机制,满足企业空间发展需求、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形成毕业企业的集聚地。

第十七条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和巡访制度,定期走访企业,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评价企业的成长速度、水平和潜力,及时采取对策,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进行品牌输出,加快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九条各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扶持政策,在规划、用地、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对省级孵化器,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以上高新区等建立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引导和推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创新。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孵化器能力建设。

由省科技厅指导开展工作,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

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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