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工作的突破依赖于不断健全的制度体系”——访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张羽振处长
督权 ( 财政) 、采购权 ( 代理机构 ) 、使用
审计等部 门联动的监督机制最为有效。 贵州省的财政 、 监察 、 审计等部门按
绍了贵 州省政 府采 购在制度建设 、监管 、 集中采购 、电子化等方 面的情况 。
记者 :您从 事政 府 采购工作 已有 多 年 ,想必 有很 多感受和认识吧? 张羽振:目前 ,我们 的政府采购工作 还有难处。 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还没有 从上 到下建立起来 , 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未 健全 。虽然政府采购面临 着诸 多难题 ,但 是我们不能坐等其成 。 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抓住一个主 题——规模与规 范,效益与效率 , 发挥 要
功实行 了管采分离 , 而且 采取 了一 些有 别
于外省的做法 :
一
透 明度 , 以防止一些采购单位或个人以及
监督管理人 员利用采购信息不公开 、 政务
不公开等进行暗箱操作 , 从而确保 了政府 采购活动的 “ 公开、公平、公正 ” 。 电子化政府采购是 电子化政府的一个 组成部分 , 是政府采购规范和提高效率的
饰装修 、 学校 环境 美化 设计 、印刷 、数字
化 网络设计 、网络工程监理 、 软件开发等 项 目,基本做到了应采尽采 。 为了解访 了贵州省财政
厅政府采购处 , 张羽振处长 向记者详细介
张羽振:我认为 , 以财政为主, 监察 、
也制定 了一 系列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目前 , 全省上下 已基本形成了以 政 府采购法 为核心的一整套制 度体 系。 这 些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和 出台, 既填补 了制
度空缺 ,又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 为, 强化监督管理 , 确保政府采购事业 的改革
和发展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记者:您是如何认识有效进行政府采 购监管的?贵 州省在这方 面有什 么经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暂行办法黔财采〔2006〕41号各市、州、地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公正、公平和良性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重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工作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一定程度上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者,《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公正、公平和良性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的观念,高度重视并加强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管理工作,正确维护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一)受理质疑的条件:1、供应商所提出质疑,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对与采购活动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没有提出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的质疑,可不予受理;2、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署名,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书应当加盖质疑单位公章,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可不予受理;3、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
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等使自已的利益受到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二)质疑受理和答复的基本程序1、进行登记。
对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安排或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认真登记,同时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
2、进行审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要对其是否符合质疑条件(如:质疑的范围、条件、形式、时限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必须受理,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质疑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质疑人,未书面通知的,视为已受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黔府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表;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四、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供应商享有的权利: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及时获得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三、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黔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采〔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直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规范化、透明化、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3日附件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人管理第三章供应商及商品管理第四章交易规则和流程第五章履约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指全省财政部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多频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五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黔财采〔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
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贵州省政府采购网(gp-)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我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自动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应当及时、完整、全面,在各媒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时,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二)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一是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法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 1 - / 21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遵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本市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本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单位预算外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等)进行的采购活动,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的实施意见;(二)研究、制定本级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四)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五)审核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六)监督、检查和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纪行为等事项;(七)公布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年度采购情况;(八)审查并批准本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九)审核本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的职责是:(一)审计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必要时也可组织开展对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二)审计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贵州省财政厅文件黔财采〔2006〕42号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四、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六、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特事特办;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七、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执行此标准;如有变化;我厅将另文通知..八、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重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附件: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主题词:财政政府采购目录标准通知抄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印发共印200份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通用采购项目1、货物类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4电梯5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6锅炉、燃料7办公消耗用品:笔、墨、复印纸、打印纸8炊事设备9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货物..2、工程类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及装饰3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各类工程3、服务类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2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3通用印刷品4其它服务类二特殊及专用采购项目1、货物类1设备A、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B、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防兽医设备、食品及药监设备、疾病防治防疫设备C 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软件D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密设备、档案设备E、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防盗设备F、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G、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和设备等2专用材料A、药品:医疗用药品、计划生育用药品、食品及药监检测检验用药品、疾病防治防疫用药品、兽防兽医用药品B、医疗耗材、计划生育耗材、食品及药监耗材、疾病防治防疫耗材、兽防兽医耗材C工具及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体育部门用耗材D 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用水泥、沥青等材料3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农用物资如:种子、苗圃等、储备物资如:国家储备库、储备粮等、燃料等4公务服装5交通工具: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船只、其它执法专用汽车6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课本、学生被褥、学生课桌、凳、床7图书指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等购置的图书8粮油食品9石油及其产品10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2、工程类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公用房的修缮、装饰工程3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4公路工程5环保、绿化工程、农业含各种基础建设等6市政工程如:排污、道路改造工程等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8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3、服务类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2各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3专用票据、证件印刷4进医保内的药品目录5定点医保医院和药店6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7财产保险8高等院校学生助学金存、贷银行9城市、道路、建筑物、边界等标志的设计10科研课题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承办11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12国际机票13物业管理14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一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二工程类:80万元以上..。
贵州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1贵州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或确认,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市、州、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本级及所属各县(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注册地在贵阳地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考核工作由贵州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在贵州省财政厅登记备案,依法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由贵州省财政厅对其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代理的政府采购活动和其驻黔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办公场地及设施情况。
是否有独立的开标厅、评标室、休息室、办公室和档案保管室。
开标厅、评标室是否有电话、传真、投影、屏蔽、碎纸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评标室的桌位设计是否单人单桌。
另外,在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现场的监督系统建设是否符合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招标现场监督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08]10号)文件规定要求。
第六条专业人员组成情况。
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是否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31号)规定。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七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是否制定有工作纪律、操作规程或程序、质量控制、质疑处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重要制度是否上墙公布。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doc 7页)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谈判人员,做到职能清楚、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未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0〕174号(2000年月日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0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0〕174号(2000年月日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0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清楚、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未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9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9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黔府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于2006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发布〈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黔财采〔200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二、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一)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四、实施要求(一)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其采购事项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支持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有关政策,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黔财采〔2006〕3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财采〔2006〕36号各市、州、地财政局: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评审专家在统一条件的前提下,本着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办法进行征集和补充;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
二、评审专家库实行专人管理和抽取,非专管工作人员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同意,不得抽取评审专家。
三、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专家库管理人员应对每次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登记。
四、原则上同一名专家一年内不能连续三次抽取参加同一类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五、参加招标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和管理,并在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七、评审专家应当于开标(包含其他采购方式)当日或开标前2小时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半天抽取。
抽取方式:在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
八、评审专家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确因采购业务需要,可持单位公函,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抽取采购业务需要的专家。
九、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评估机制第三章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四章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五章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六章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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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0)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9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9万元(含19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总数的29%以上;(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9%和29%以上;(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九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凡达到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价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9%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省政府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9日。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9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内外资金落实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在其年度预算中扣减该部分支出,由有关机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以下内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在7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财政部门按结算验收书及时对新增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9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对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的;(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五)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