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
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
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
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
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
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
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作为调整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计量、计价、结算的基本规范,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计价、结算的准则和根据,为发包人控制成本、承包人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发挥了重大作用。
自2003年8月28日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第一套《计价规范》(建办标〔2003〕48号)以来,目前适用的《计价规范》是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计价规范》仅是国家标准,其效力不高。
但违反《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发承包双方未将《计价规范》纳入合同内容的,该《计价规范》在发承包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仍有适用的余地?本文通过两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计价规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计价规范》由住建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批准为国家标准,因此,《计价规范》并非部门规章,系一般的规范性文件。
另因目前适用的《计价规范》编号为“GB50500-2013”,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价规范》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非推荐性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其强制性条文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标准,不应对违反该些强制性条文的约定作无效评价,该些强制性条文应限于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并不调整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住建部:13项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最新发布
住建部:13项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最新发布近日,住建部批准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等13项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3项国家标准均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3项国家标准包括:•《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组合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4-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木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5-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7-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9-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0-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1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钢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6-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4-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住建部)。
强制性条文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
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
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一)强制性条文背景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
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
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
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
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2000第81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前言 (3)1 总则 (4)2 术语 (6)3 基本规定 (7)4 模板分项工程 (10)4.1 一般规定 (10)4.2 模板安装 (11)4.3 模板拆除 (15)5 钢筋分项工程 (16)5.1 一般规定 (16)5.2 原材料 (17)5.3 钢筋加工 (19)5.4 钢筋连接 (20)5.5 钢筋安装 (24)6 预应力分项工程 (26)6.1 一般规定 (26)6.2 原材料 (27)6.3 制作与安装 (30)6.4 张拉和放张 (33)6.5 灌浆及封锚 (35)7 混凝土分项工程 (37)7.1 一般规定 (37)7.2原材料 (39)7.3 配合比设计 (41)7.4 混凝土施工 (42)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46)8.1 一般规定 (46)8.2 外观质量 (47)8.3 尺寸偏差 (48)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51)9.1 一般规定 (51)9.2预制构件 (52)9.3 结构性能检验 (54)9.4 装配式结构施工 (58)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60)10.1 结构实体检验 (60)1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62)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64)附录B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67)附录C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69)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73)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75)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 [2002] 63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 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4、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重 要举措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 ●非歧视原则
四、新标准、规范的特点
1 、仅规定合格指标,取消了优良指标 2 、重点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 3 、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 4 、明确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5 、加强了施工过程中间的检测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格
1、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 ●检验批、分项工程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项目技 术负责人 ●分部(子分部)工程 监理单位总监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 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2、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检验批的划分 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 工段、变形缝等划分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 同确认 ●观感质量(分部、单位工程) 好:某些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 一般:没有明显达不到要求。 差: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者有明显的缺陷,但不 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
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1号
二、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所包括的标准、 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1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建部令第23号修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2016-11-10 预制建筑网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平常用多少本?有多少本你没听过?怎么分类的?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
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1、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中共有()条强制性条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2018)中共有()条强制性条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中共有5条强制性条文。
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对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修订,修订内容解决了新材料、新工艺带来的新问题和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问题,能够满足绿色装修、工厂化预制饰面装配施工、住宅工程全装修验收要求。
在目前我国标准改革过渡时期,新修订的标准批准实施,体现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围绕提高建筑品质和绿色发展水平,针对门窗、防水、装饰装修等重点标准,研究相关措施,精准发力”的精神,对当前我国大力推行的绿色装饰装修、工厂化预制饰面装配施工、住宅工程全装修等都是重大利好,对规范我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GB55032与其它规范中废止条文的对比分析
GB55032与其它规范中废止条文的对比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现行通用规范条文《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3.3.7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外墙的连接应牢固,保温系统各层之间的连接应牢固;3 建筑外门窗应安装牢固,推拉门窗扇应配备防脱落装置;4 临空处设置的用于防护的栏杆以及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抓杆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5 重量较大的灯具,以及电风扇、投影仪、音响等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仪器,不应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对应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3.1.4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
第一章概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
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
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
通常用词规则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
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度的用词,以便准确地理解规范标准具体条款所要求的原意。
(三)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2011-12-06 18:5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取消强条规范文件的通知
取消强条规范文件的通知
亲爱的小伙伴们:
你们知道吗?咱们之前一直遵循的那个强条规范文件,现在要跟它说拜拜啦!
这个强条规范文件就像一个特别严格的老管家,一直管着咱们好多事儿。
但是呢,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变啦,就像咱们小时候的衣服,长大了就不合身了。
这个文件里有些规定现在不太适合当下的实际情况了。
经过深思熟虑和各种权衡,我们决定取消这个强条规范文件。
这就好比给大家松了绑,不再被一些可能过时的规则束缚着。
不过呢,大家可别高兴得太早,没有了这个文件,不代表就可以随心所欲啦。
我们会根据新的形势和需求,逐步推出一些更合理、更灵活的指导方针。
这些新的东西会像好朋友一样,陪着大家更好地发展,而不是像老管家那样严厉地管着大家。
咱们一起期待新的变化吧,相信在新的规则下,咱们都能发展得更好!
[通知部门]
[通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施行日期】2000.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8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整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9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2-2002,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6.1.5、6.1.6、7.1.3、7.1.4、7.1.5、9.1.3、9.1.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有关“土方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四月一日二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内容。
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1.27•【文号】建标[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标[2003]38号)2003年1月2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
近十多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大中城市中盲道、坡道等大批无障碍设施的建成和使用,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
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多数城市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和水平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把关不严,原有设施改造迟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中24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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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2016-11-10 预制建筑网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平常用多少本?有多少本你没听过?怎么分类的?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
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1、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
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通用技术类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2、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实行动态更新维护。
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
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
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
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在本地区强制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3、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清理现行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4、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
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
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
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5、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
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
要跟踪科技创新和新成果应用,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
要处理好标准编制与专利技术的关系,规范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程序。
要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关键性指标研究,强化标准与科研互动。
可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
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报政府备案管理。
6、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加强标准编制管理,避免标准内容重复矛盾。
对同一事项做规定的,行业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标准制修订信息共享,严格标准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除公开出版外,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
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7、推进标准国际化。
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
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
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完善标准翻译、审核、发布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鼓励重要标准与制修订同步翻译。
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版权互换。
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制定,承担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
三、住建部原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9日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过60余年发展,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加大标准供给侧改革,完善标准体制机制,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等有关要求,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推荐性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兜底线、保基本”。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搞活企业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引导创新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
完善标准体系框架,做好各领域、各建设环节标准编制,满足各方需求。
加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各层级标准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管理。
坚持国际视野。
完善标准内容和技术措施,提高标准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广中国标准,服务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输出。
(三)总体目标。
标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标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标准体系协调统一、支撑有力。
按照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到2020年,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
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
二、任务要求(一)改革强制性标准。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
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
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通用技术类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二)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实行动态更新维护。
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
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尚未编制国家标准的项目,可先行编制行业或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行业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条款均没有规定的内容,地方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
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通过严格论证,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
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在本地区强制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三)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要形成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各领域、各层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
要清理现行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
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的基础性、通用性和重要的专用标准,推动产业政策、战略规划贯彻实施。
推荐性地方标准重点制定具有地域特点的标准,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
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