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合集下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5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制度1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

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

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

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2.1.1建立商圈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

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

卫星石化: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卫星石化: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石化公告编号:2020-061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共计6.6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6%,具体内容如下: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1、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3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8年5月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8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9月16日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者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8、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1、股东大会通知(如有);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 1)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或者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选择合理的方法计量股权激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在草案中予以说明,计量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当客观公开;解锁条件应当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附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已由受让方承接;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1 —2.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受让的其他股东赠与股份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并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回传至本所;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回复后,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股份回购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探析

股份回购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探析

摘要:公司激励员工的政策池很大,能使用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上市公司较为常用的是员工股权激励,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激励和保留公司核心人才,是目前公司最常用的一种激励方式。

2018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明确支持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

文件《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建议公司积极实施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为目的的股份回购。

本文从股份回购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为视角,结合具体实务案例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析。

关键词: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务案例;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股权激励的财税〔2016〕101号以及101号文问答的相关文件中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种类划分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分为4个大类,分别是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领导层为了深入推进经济改革,优化企业治理制度,于2018年发布《关于开展“国企改革双百行动”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该工作面向中央企业以及国有企业。

其中主要在中央企业子企业中挑选了百家具有行业,规模代表性的企业,以及在地方性国有骨干企业中同样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特点突出的百家企业,共二百家企业作为双百行动工作的试行样本。

本次改革双百行动的试行期间为3年,即2018至2020年。

在试行期间各个样本企业的改革突破点应当落在实现“五大突破、一个坚持”。

其中五大突破包括指的是针对企业所有权以及控制权上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治理结构调整方面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要引入并且理顺现代市场化经营的机制,以及以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都要实现突破。

并且在突破的同时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迎着国企“混改”的浪潮,股权激励业务在国有上市公司内的渗透逐渐加深。

2018年,我国3部委联合发文,明确支持上市公司以员工股权激励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

文件中明确建议并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实施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为目的的股份回购。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减持明细
190.45 4,753.40
824.30 1,783.33
583.47 1,564.00
320.00 1,950.00
280.14 458.50 243.00 538.82 139.67 222.80 216.93 449.47 428.00 79.99 122.56 120.00 435.00
变动数量占流 交易价格 通股比(%) (元)
代码
300207 000938 603288 600337 000948 002314 002530 300459 300127 000861 002006 300933 300612 002563 300581 300393 603912 002642 603335 002878 300589 300012 002599
王明旺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军阳 中海信托-美克家居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Logistics Holding (12) Pte. Ltd.
徐正军 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戴炎 邵建明 孙建江 天津新远景优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宣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邱光和 北京航天星控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方威
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嘉兴硅谷天堂鹰杨投资合伙企业
钟德达 赵锦荣 玄元科新 26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蒋文光 吕建明 杨江涛 李力 青岛海创智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洪伟艺 许春栋 李玉霞 伊恩江 唐勇 张文凯 秦再明 于永乾 赵阳 于本杰
公司 个人 公司 公司 高管 高管 公司 高管 高管 高管 高管 公司 高管 高管 高管 高管 高管 高管 高管 高管 高管 高管

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案例总结

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案例总结

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案例总结
总结:
一、从现有案例来看,无论是离婚还是继承,受让人不承诺的仅有梅安森一例。

可能是因为受让份额较少(1.11%)的原因。

(覃天翔本身无承诺,故继承人李兰也未承诺)
二、承诺也是有不同的。

如纳川股份中的张晓樱,承诺内容是“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在首发限售解禁后,张晓樱并未担任董监高,故不受前述承诺限制;但如神州泰岳中的安梅,承诺内容是“在王宁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期间,每年可减持份额为其所持股份余额的25%”,所以尽管安梅并未在公司任职,仍然受董监高限售要求。

三、比较能说明问题的是威华股份。

威华股份最初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显示,因刘宪为公司董事,李晓奇从其母亲处继承的股份为高管限售股。

但隔了几天又刊发更正公告,表示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核实后,李晓奇从其母亲出继承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所以如果没有做出如安梅那样的承诺,继承取得的股份在首发限售解禁后应当为无限售流通股。

四、对于同时存在限售股和非限售股时,继承的是哪部分问题,梅安森的案例可能是一个线索。

梅安森的披露公告中显示,程岩合计持有420万股,其中限售股315万股(高管限售),通过离婚分割给王燕华的全部是非限售股。

具体到本案中,假设能拦截本次减持,那协议中可能可以约定要求继承一部分限售股,一部分非限售股。

以上是初步结论,时间原因未能穷尽全部案例,供各位参考。

300120经纬辉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00120经纬辉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公告编号:2021-53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将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77,114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了激励对象名单,同时确定以2018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5号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5号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

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3)1.1 背景与目的 (3)1.2 股权架构的重要性 (4)1.3 顶层设计方案的定义 (5)二、股权架构概述 (6)2.1 股权架构的定义 (7)2.2 股权架构的类型 (8)2.2.1 集中式股权架构 (9)2.2.2 分散式股权架构 (10)2.2.3 混合式股权架构 (11)三、顶层设计方案 (12)3.1 设计原则 (13)3.1.1 公平性原则 (14)3.1.3 稳定性原则 (16)3.1.4 灵活性原则 (17)3.2 设计要素 (18)3.2.1 股东权益 (19)3.2.2 股权比例 (20)3.2.3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22)3.2.4 股权激励与约束 (23)四、具体设计方案 (24)4.1 股权结构调整 (25)4.1.1 股权转让 (26)4.1.2 增资扩股 (27)4.1.3 股权回购 (29)4.2 股权激励方案 (30)4.2.1 限制性股票 (31)4.2.3 股票增值权 (34)4.2.4 员工持股计划 (35)4.3 股权退出机制 (36)4.3.1 股权转让退出 (37)4.3.2 股权回购退出 (39)4.3.3 股权置换退出 (40)五、实施与风险管理 (41)5.1 实施步骤 (42)5.1.1 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43)5.1.2 股权结构调整与激励方案设计 (44)5.1.3 实施与调整 (46)5.1.4 监督与评估 (47)5.2 风险管理 (48)5.2.1 风险识别 (49)5.2.3 风险防范与控制 (51)5.2.4 风险应对措施 (53)六、结论与展望 (54)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而深入的股权架构及顶层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维护股东权益。

我们将详细解析现有的股权结构,识别潜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我们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方案,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激励机制、投融资策略等关键领域。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解除限售 流程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解除限售 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除限售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除限售的流程可以概括如下:
1. 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前,需要制定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等内容。

该计划需经过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并获得批准。

2. 解除限售申请准备:当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售期满或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时,激励对象可以准备解除限售的申请。

这通常包括整理和准备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如解除限售的申请书、身份证明、股权激励计划文件、股权归属证明等。

3. 提交解除限售申请:激励对象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提交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申请解除限售。

同时,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解锁费用或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

4. 公司审查和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会对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激励对象身份和股权归属情况。

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董事会或相关部门会批准解除限售。

5. 解除限售生效:一旦解除限售申请获得批准,相应的股权就可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可以自由处理持有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监管要求等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激励
对象应该参考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解除限售的流程。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目录一、前言 (2)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 (3)2.1 激励原则 (4)2.2 激励对象 (5)2.3 激励方式 (5)三、基本薪酬与福利体系 (7)3.1 基本工资 (8)3.2 绩效奖金 (9)3.3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9)3.4 其他福利 (10)四、中长期激励计划 (12)4.1 企业年金 (13)4.2 股票期权 (14)4.3 限制性股票 (16)4.4 员工持股计划 (16)4.5 项目跟投 (17)五、激励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19)5.1 制定与审批 (20)5.2 执行与监督 (21)5.3 评估与调整 (22)六、风险管理与控制 (23)6.1 风险识别 (25)6.2 风险评估 (25)6.3 风险控制 (27)七、附则 (28)7.1 解释权 (28)7.2 施行日期 (29)一、前言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公司要想取得持续的成功和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是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员工绩效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激励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激励措施,使员工在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公平公正:激励方案基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回报。

奖惩结合: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既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激励与约束并重:通过设置合理的激励目标和条件,使员工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

针对个体差异进行激励: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和绩效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激励措施,提高激励效果。

确保可行性:激励方案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顺利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激励方案将围绕公司战略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以期为公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公司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概述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本公司制定了全面而系统的员工中长期激励方案。

美晨生态: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美晨生态: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300237 股票简称:美晨生态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112558 证券简称:17美晨01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晨生态”)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1次责令改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1份监管函、1份关注函。

(一)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1号)2016年7月15日,山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1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措施如下:1、主要内容(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制度”)存在多处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规定》”)不符的情形。

主要包括:1)制度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与《规定》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晨化股份正式上市

晨化股份正式上市

晨化股份正式上市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洗涤用品工业》
【年(卷),期】2017(000)003
【总页数】1页(P84)
【正文语种】中文
本刊讯2月13日,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晨化股份”,发行价格为10.57元/股,股票代码为“300610”。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郑舞虹受邀出席上市仪式。

晨化股份创建于1995年,坐落在宝应县曹甸镇工业园区,从一个只有两间平房、8名职工的加工小作坊起步,发展成为集研发、中试、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已延伸为表面活性剂、阻燃剂及硅橡胶三大业务板块。

此次发行市盈率22.98,发行后,晨化股份总股本达1亿股。

晨化股份能够生产不同碳链长度的烷基糖苷,能够应用于不同的领域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应用需求,这为公司产品从主要应用于草甘膦助剂、工业清洗等领域拓展到应用于个人护理、化妆品等需求量大、附加值高的领域奠定了基础。

公司的聚醚品种多样,目前已开发出近百个品种,供下游客户使用。

公司已开发出的用于页岩气和石油开采使用的端氨基聚醚品种,显著地改善了石油、页岩气开采助剂的性能,成功地使公司的端氨基聚醚的应用领域从聚脲喷涂弹性体添加剂、织物整理剂拓展到石油、页岩气开采助剂领域,开拓出新的市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公告编号:2020-041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1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0.1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3%;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化股份”)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61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6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0.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18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票激励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2018年4月26日,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8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股票激励相关议案。

2018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相关公告主要内容为:1、授予日:2018年6月19日,2、授予数量:68.2万股,3、授予人数:63人,4、授予价格:7.48元/股,5、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2018年7月13日。

6、2019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梁哲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2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068.2万股减少至15,068万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15,068.2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5,068万元。

7、2019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4%。

前述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7月15日上市流通。

8、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020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杨九亚因个人原因离职,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7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068.00万股减少至15,067.30万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15,068.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5,067.30万元。

9、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1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3%。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一)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情况说明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8年6月19日,上市日为2018年7月13日。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锁定期即将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将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余61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本次全比例解除限售条件。

即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1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1万股。

注:公司董事徐峰、毕继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6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6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0.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除限售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备查文件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