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功能食品的评价、管理和质量控制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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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
①无食用史
需做四阶段试验
②局部地区有食用史 需做三阶段试验
其中 ,100倍<摄入量<300倍 需做第四阶段试验
③ 有食用史
需做二阶段试验
经评价后
下一阶段试验
④ 广泛食用的原料 二阶段试验
(食用史包括地区、年代、人群、食用量、频率等情况)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 ⑤ 已知化学物: ⑤-1 可只做二阶段实验的包括 已有权威机构进行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有资料证明所用原料与其一致 ⑤-2 如试验结果与权威机构进行的评价不一致, 需进入下阶段的试验 ⑥ 有新原料的保健食品: 根据试验结果综合分析。
五、对受试保健食品的要求
单一已知化学成分, 应提供物理和化学性质。 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配方。 配方产品, 必要时还应提供各组分,功效成分的物理和化学性 质及其检测报告。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人的可 能摄入量。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受试物应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
➢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四川大学华西公卫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 山东大学公卫学院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二、毒理学及功能检验评价依据
1996年3月卫生部《保健食品的管理方法》
保健食品的标准、功能评价、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8.保健食品新原料 保健食品新原料是指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卫生部公布或批准可 以食用以及生产普通食品的范围内,拟用于保健食 品的原料。
国家食品Fra Baidu bibliotek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以及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 为新原料。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在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过,或卫生部已批准为 新资源食品的原料,符合以下情况的仍按新原料进行管 理: 未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 品的物品名单; 尚未列入卫生部公布或批准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 品名单内; 卫生部已批准为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但保健食 品注册申请人与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生产批件中载 明的申报单位不一致。
3. 工艺 规格化产品 符合配方、工艺、质量标准
4. 批号 注意批号是否一致,益生菌、奶制品等保质期短的除外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1. 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试验:LD50,联合急性毒性,一次最大耐受量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基因突变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畸变试验;精子畸变试验等
仅包含了12项功能检验及评价方法
2001年7月 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可受理和评价的功能调整到31项
2003年2月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将功能学、毒理学、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评价方法三者合一
三、审评的基本要求
1. 配方 原(辅)料、用量、理化性质
2. 剂量 食用方法及用量
或营养素补充剂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3. 需进行一阶段和三项致突变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且用水 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
(1)服用量与常规用量相同 急性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
(2)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 还需加做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三项致突变
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一、二阶段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不一致的 国外少数国家或地区食用的原料或成分 水提取物,大于常规服用量 用水提以外的其它常用工艺生产的,大于常规用量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6.需进行一至四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和成分
国内外均无食用先例
7.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的保健食品 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4.需进行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文献显示无危害,人群长期食用; 具有国际性毒理学评价结果的已知的化学物质,产
品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 国外广泛食用且能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 卫生部规定允许使用的动植物及其提取物或微生物。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5.需进行一至三阶段毒性试验的情况:
• 3、真菌菌种鉴定机构(3家)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 南开大学生命科学院
• 4、益生菌菌种鉴定机构(2家)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5、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机构(34家)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 全所
第一节 保健食品评价
主要内容
检验评价依据 审评基本要求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实验动物的选择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应考虑的问题 审评结论的判定
一、目前评价机构
•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机构:49家 • 功能学评价机构:31家 • 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机构:34家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 真菌菌种鉴定: 3 家 • 益生菌菌种鉴定: 2家
• 2、功能学评价机构(31家)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山东、黑龙江、四川、
福建、广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辽宁、陕西、 吉林、浙江、海南、重庆20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 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 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究所 ➢ 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 哈尔滨医科大学 ➢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 同济医科大学 ➢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
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四、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2.一般无需进行毒性试验的原料或成分 属于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物质:
采用传统的工艺及食用方式 水提取物,常规服用量,无不安全性报道 来源、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的营养强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