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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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4]9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16
【实施日期】2004.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7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
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6月16日深府[2004]98号)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
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进行评定,原则上全市每年评定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审核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和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核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及工作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与工作守则;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领导小组提请审核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行为进行监督。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邀请市监察局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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