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新、旧矿业法之间的根本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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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新、旧矿业法之间的根本性差别

南非新、旧矿业法之间的根本性差别

参考中国研磨网链接:/zx_view.asp?NewsID=24055

矿金刚石新闻来源: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07-9-27 南非政府于2004 年 5 月颁布了新的《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该法是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黑人政党“非洲国民大会”领导下的新政权制定的规范新时期南非矿业的一部“总法”(umbrella act )和“基本法”(bedrock legislation )。南非总统姆贝基于2002 年10 月4日签署了这部法律。此后数日,南非内阁又通过了《提高弱势群体在南非矿业领域社会经济地位基本章程》,以其作为新法实施的配套规章。

这部法律从总统签署到正式颁布经历了较长的酝酿时间,南非乃至世界矿业界对此法的出台反响相当强烈。该法与南非白人政权统治时期实施的矿业法有许多根本性差别,就南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以及弱势群体权利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因此,这部法律对于正在南非开展矿产勘查和开采的公司以及包括外国投资在内的新的矿业投资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新矿业法及配套章程的主要内容

新的《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定:

1.对原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将采取“使用或放弃”(Use It or Lose It )原则,将闲置不用的矿区收归国有。

2.对原先颁发的勘查和开采许可证规定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其中勘查许可证的过渡期为 2 年,开采许可证过渡期为5 年。勘查和开采许可证持有人需在过渡期内到矿产和能源部办理更新手续。

3.勘查许可证在2 年过渡期结束后,可以再延长3 年。

4.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为30 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

5.为取得某一矿区的开采权,申请者要提供:

●开采计划;

●预先制定的社会计划;

●用工计划;

●增加弱势群体在生产经营中的机会以及改善经济社会福利计划;

●上述社会和用工计划的财政支持计划。

如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上述计划,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

正,限期不改的,其开采许可证将被吊销。

6.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许可证的转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7.就矿区环境保护问题做了严格规定。

《提高弱势群体在南非矿业领域社会经济地位基本章程》是南非政府和企业为实现新矿法的目标而共同制定的具体行动纲领。章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矿业企业所有者将共同采取措施,与教育机构、学术机构联合培养南非资源工业所需要的技术人员,重点对弱势群体进行培训。

2.矿业企业将根据《平等就业法》(2000 年通过并实施)的规定,力争在5 年内使弱势群体在企业管理层的比例达到40 % ,其中妇女的比例达到10 % 。

3.矿业企业所有者将和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工会联合制定“矿区所在地或主要矿业就业人口所在地的综合开发方案”,主要是加强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业工人的居住条件,提高矿业工人的生活水平。

4.矿业企业的对外采购,包括金融产品服务和消费品的采购,将向弱势群体公司倾斜。

5.提高弱势群体在矿业经济中的比重使“因历史原因而处于弱势的南非人”在新矿业法颁布实施后10 年内(2014 年)获得矿业资产的26 %。现有矿业企业将在5 年内帮助弱势群体企业融资1000亿兰特,以解决为提高其在矿业经济中的比重而带来的资金问题。

二、南非政府颁布新矿业法的主要目的和新旧矿法之间的主要差别

归纳起来,南非政府颁布新矿业法及配套章程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要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国有;二是支持和鼓励以黑人为主的弱势群体参与资源工业,最终做到使全体南非人民都能平等地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

当前最受世界矿业界关注的新旧法律之间的差别是:

1.矿产勘查权和采矿权收归国有,废除所有私人拥有的矿产权。

2.政府在收回矿产资源所有权后于2009 年开始实行矿业许可证制度。

3.政府于2009 年开始征收矿业权利金。

4.使南非“因历史原因而处于劣势的人”在5 年内(2009 年)获得矿业公司资产的15%,在10 年内(2014 年)获得矿业公司资产的26 %。

三、新矿业法对南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投资的主要影响

南非新矿业法的颁布实施在南非乃至世界矿业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南非黑人社会普遍持欢迎态度,而长期以来控制南非矿产资源工业的白人大矿业公司,如“英美矿业集团”等,则极力反对该法。包括国际矿业公司在内的不少大矿业公司,对此法中关于矿产所有权和黑人权益的新规定提出异议或表示担忧。各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

●根据新矿业法,政府将于2009 年把矿产和石油资源收归国有并执行矿业许可证制度,同时征收矿业权利金。但这两项制度今后怎样执行,政府没有拿出明确的规定。这造成了矿业公司投资的不确定性。

●根据新矿业法,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所有正在南非从事矿业活动的公司必须在2009 年和2014 年以前先后将公司股份的巧%和26 %转让给南非黑人公司。但股权转让过程中必然涉及到的许多细节问题仍有待政府进一步厘清。目前有些矿业公司称,他们已经发现无法按公平市场价格把股权转让给黑人拥有的公司。希望政府就此项条款制定实施细则。

●新矿业法中关于“在经济上扶助黑人”的规定,实际上只能帮助黑人中的富裕阶层增加财富,并不能解决南非数百万穷苦黑人脱贫的问题。

●新矿业法授予南非矿产和能源部长“自行决断权”。南非矿能部长曾解释说,“制定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有得到纠正的机会。”但这一规定更加深了矿业公司的忧虑。

●南非政府还于2005 年初宣布了使金、铂和金刚石等更多的南非矿产品必须在南非国内进行精加工的决定。对此南非矿业公司坚决反对。他们指出,资本主义世界中有许多无法逾越的限制,政府政策不应建立在缺少商业基础的民族主义情绪之上。

综上所述,南非新矿业法的颁布增加了南非本国和国际矿业界对南非矿业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感,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挫伤。根据国际权威研究机构对世界25个主要矿业国的投资环境进行的最新对比研究,南非仅排在第21 名。非洲的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均排在南非之前。排在前三位的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博茨瓦纳。这种局面对于急需矿业投资的南非来说十分不利。

与此同时,南非货币兰特兑美元的汇率在2004 年大幅升值20 % ,造成南非矿业公司未能从世界矿产品价格飞涨中受益,使南非本已动荡的矿业局势雪上加霜。南非最大的矿业公司“英美矿业公司”已经将其在南非大型金矿公司“金田公司”中拥有的20 %股份转让给了俄罗斯诺里尔斯克镍业公司。这一行动对于南非矿业来说应是一个值得警惕的苗头。

南非正处于新旧制度交替的过渡时期,原有的矿业法已于去年(2004 年)5 月失效,新的《矿产和石油资源开发法》虽然已经颁布,但许多规定尚有待进一步明朗化和经受时间的检验。我国矿业公司如欲涉足南非矿业,无疑应及时充分地了解新矿业法的内容。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对上述针对新矿业法的不同意见和忧虑亦应予以特别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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