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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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
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方式
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煤
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
(2)采煤:权重系数为0.7;
(3)掘进:权重系数为0.7;
(4)机电:权重系数为0.7;
(5)运输:权重系数为0.7;
(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
(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
(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
(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
(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
(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
(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6)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权重系数为0.5;
(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
(18)应急救援:权重系数为0.2;
(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
(20)通讯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其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其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重伤事故,每人扣20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生产系统病亡的,每人扣30分;
(三)举报后查实为生产事故的,一次扣200分;查实为病亡的扣100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或重要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30分;
(五)查实群众举报安全事件的,一次扣50分。
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920分以上,各专项不低于90分(含)。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8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分(含)。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分(含)。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下,或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不合法有效。
3.超层越界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未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根据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A 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由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C、D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煤矿安全监察局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0〕92号)同时废止。
附: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