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四章国家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办法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民政、教育、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规定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为商家或服务具有欺诈行为的,可要求三倍赔偿。
退一赔三的意思就是无条件的给消费者退款,赔三就是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与此同时,商家还要接受来自当地工商局的行政性处罚,比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但这一切要建立在消费者主动维权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有哪些内容?
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有哪些内容?中国制定了很多保护法,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群益。
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消费者便有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专门解决消费者权益方面问题的法律。
那么,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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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
消费者权益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1993.08.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8月25日在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产品质量法,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对公民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或者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分别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商标法、标准化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不少有关行政法规,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应该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我们是有法可依的。
这些年来,各级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地进行了查处,各地消费者协会也普遍开展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范的角度不同,规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不尽完善,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各方面对制定一部统一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呼声很高。
因此,尽管我们已经有了一批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单独制定一部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还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从1985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组织力量,着手研究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权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出挑选皮鞋,经王某推荐,试了一双不合适, 刘某在个体摊贩王某出挑选皮鞋,经王某推荐,试了一双不合适,脱 下后要走,但王某执意要求刘某买下这双鞋。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哪 下后要走,但王某执意要求刘某买下这双鞋。 些权利? 些权利? A.保障安全权 A.保障安全权 C.公平交易权 C.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B.自主选择权 D.维护尊严权 D.维护尊严权
李某到一饭店就餐时,饭店服务员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 李某到一饭店就餐时,饭店服务员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 爆炸,李某、韩某及邻座的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 爆炸,李某、韩某及邻座的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 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李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A.李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C.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 C.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 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 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甲在某商场购得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一台,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项功能, 甲在某商场购得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一台,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项功能, 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 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试用性能做明确说明, 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试用性能做明确说明,且 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请问下列表述 中哪些是正确的? 中哪些是正确的? A.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A.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B.应当要求销售者予以退换 B.应当要求销售者予以退换 C.因未当场认真检查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C.因未当场认真检查商品, 因未当场认真检查商品 D.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D.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关于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关于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八项公益性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消费者和企业的公平交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组织,以及与之建立消费者关系的消费者。
第四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二章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第五条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有权要求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示、说明书等要求。
消费者对于购买的服务有权要求其符合约定要求、价格合理。
第六条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性能、安全、用途、价格、产地等。
第七条消费者享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所有经营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强制交易、捆绑交易、以次充好、限制退换货等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便捷、快捷、高效的投诉和维权渠道,有权得到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消费者有权参与制定、实施和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生产、销售、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欺骗、欺诈消费者。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确保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标价一致。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及时、无条件地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的售后服务和咨询,解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投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威胁等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经营记录和资料。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安全责任,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30•【字号】•【施行日期】1996.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经费。
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建立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5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
购货凭证应当标明商品的名称、牌号、价格、日期、产地;服务单据应当标明项目、价格、日期;加工业的服务单据应当标明用途、式样、规格、数量、价格、取货日期。
第七条经营者提供美容、娱乐等服务应当具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服务设施及其他条件,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八条提供需调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当场调试。
销售家用电器的,必须具有维修条件或者委托代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她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她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与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与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与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营业场所等渠道公示保险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合同解除、保险理赔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险合同样本,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服务质量。
第八条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不得有误导、欺诈、强迫等不正当销售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制度,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需求,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理赔服务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服务制度,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调查和处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理赔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投诉处理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与消费者的纠纷。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日期:( 1991-05-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证质量
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
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禁止侵犯人格权
禁止性义务
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安全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负 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标明身份的义务
以下店堂告示,哪一个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 A.“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购置总额在十元以下者,请恕本商场不开发票〞 C.“钱物请当面点清,否则后果自负〞 D.“如售假药,包赔顾客两万元〞
违法格式合同如: 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 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 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 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 厦,见到一种标明“ 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疑心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 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 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 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权利种类: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美容院暗设陷阱%20消费者防不胜防.flv美容院暗设 陷阱 消费者防不胜防.flv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04•【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四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4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工作,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受理,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社会监督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
采用书面形式查询的,应当写明查询事由和要求答复的问题。
被查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查询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9•【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卫生、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提供必要的经费。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利用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加强管理,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进场交易证或者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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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在一家商店选购某电视机时觉得该电视机的款式、 质量不合心意,打算离开时,被该产品的促销员拦住, 称小周必须买一台,否则不允许离开。促销员的行为侵 犯了小周的:
A.公平交易权 C.受尊重权
B.自主选择权 D.知情了解权
四、公平交易权
客房物品赔偿标准: 玻璃口杯——30元 烟灰缸——50元 门卡——100元 床单污渍——床单、褥子全部赔偿500元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 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 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 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 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 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 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 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求偿范围
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等
财产损失:原财产和其他财产的灭失、破损等
山东省莱西市南墅石墨矿职工李某因公造成腰椎骨轻度滑脱,在莱阳中心医院做了钢 板固定手术,使用了江苏无锡某医疗器械厂生产的SDE槽式钢板和钢钉。按正常情况, 1年后医院取出钢板钢钉,病人即可痊愈。但李某过了4个月在一次下床时,突然觉得 腰手术处有撕拉感,而后一直疼痛难忍。经莱西市医院透视拍片,发现固定钢板的钢 钉丁多处折断,造成腰椎骨严重脱位。由于李某没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再行手术,便靠 服用一些止痛消炎药来减轻痛苦。1996年3月,李某实在忍受不了折磨,便来到莱阳 中心医院做取出折断钢钉的手术,但仍有三节折断钢钉无法取出。经法医鉴定,李某 为五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以不合格钢钉造成自身伤残为由,向莱西 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1、主体:个人 2、性质:生活消费
物质消费 精神消费 3、客体:商品或服务 4、方式:购买、使用和接受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施行。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 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 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 无功而返。 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五、依法求偿权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 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 得赔偿的权利。
(一)填补性赔偿原则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
《消》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十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消费者的含义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重点掌握消费者的权利, 熟悉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含义
广义:包括一切有偿取得商品与服务,满足生产消费或 物质文化消费的单位与个人。
狭义:仅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个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家机关与经营者 (二)国家机损害则赔偿/监督
★“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 ——王海知假买假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甘某得到某商场“优惠券”一张,甘某持券到该商场, 按“优惠券”的八折付款购买了一件标价1888元的皮衣, 标明为“水貂领真羊皮短大衣”的衣服。一周后,不慎 划破了大衣,正在惋惜时,却发现是人造革的。经鉴定: 面料为人造革,“水貂领”实为兔毛。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 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反价格“暴利”
3、计量正确
4、拒绝强制交易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 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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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1962年3月15日《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 “四权论”
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 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 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例:柴油烧伤案
安徽涡阳县农民刘某与其13岁的女儿在使用县石油公司 加油站出售的柴油照明时,油气突然爆炸燃烧,刘家父 女双双陷入火海,烧得面目全非。鉴定为三级伤残。房 屋和家中家具用具大部烧毁。经查:该柴油为劣质产品, 含有超量汽油成份。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权利种类: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美容院暗设陷阱%20消费者防不胜防.flv美容院暗设 陷阱 消费者防不胜防.flv
二、知悉真情权
例:人造革皮衣充作真皮衣案:
例:旅游景点出售套票: 许多旅游区规定:一个景区有多个景点,参观者
买门票必须购买套票,有的规定全部都要购买,有的 则规定了几种搭配方式,有的甚至连缆车票都包含在 内。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 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 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 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 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 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国烟盒包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flv中国烟盒包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flv
三、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