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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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是怎样的

消费者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是怎样的

Think more about your competito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消费者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是怎样的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于年3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其实关于产品退换的问题,相信大家在生活当中都有遇到过。

有些时候大家在商店购买东西以后,可能回家发现不合适,想要进行退换,但是大多数商家都除质量以外,不给消费者进行退换。

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消费者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消费者保护法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是怎样的?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之列。

为防止无条件退货权利的滥用,本次修正案增设规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在线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条件退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最新版】

最新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最新版】

最新消费者保护权益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与意义二、202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四、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启示和建议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2023 年,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首先,202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合法、正当、必要,并经消费者同意。

2.增加了对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赔偿标准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3.强化了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监管,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4.提升了消费者组织的地位和职责,鼓励消费者组织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也得到了加强。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企业提出了以下启示和建议:1.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合理维权。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注意查看商品信息、合同条款等,避免陷入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陷阱。

2.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理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遵守诚信原则,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总之,202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版

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版

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版
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电子版。

请注意,这仅为草案版本,可能会有一些变更和修订。

请您在查阅
并使用该法律时,确认其最新版本。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健康、公平、有
序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享有食品安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知情权、参与平
等权、文化消费权、投诉权等多个权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进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维权等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法律追责,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消费者声誉等措施。

第六章争议解决
明确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鼓励和引导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注:本电子版为草案,仅供参考。

请查阅正式发布的法律文件以获取最新信息。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整版)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整版)
概念的解读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争议的解决
知悉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 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 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 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 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等有关情况。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概念的解读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争议的解决
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 的权利。
我赔你!
概念的解读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争议的解决
求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 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耐用?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 出售六个月内
概念解读
消 必须是生活消费 费 客体是商品、服务 者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主体仅限自然人
概念的解读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争议的解决
经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
营 个人 者
概念的解读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权益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概括要求、一般性义务
概念的解读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争议的解决
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 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 由。
基础义务 不侮辱、诽谤 不搜查 不侵犯自由
概念的解读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争议的解决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第一期

2013年10月25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 定》第2次修正。 自2014年3月15 日起施行。
一.新消法修改的内容
本次新消法修改项比前一次 修改更加细致。包括个人信息 安全、商品召回、举证倒置、 7天退换货、格式条款、退一 赔三等多个当下社会的热点 话题。
•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解读:解释权归XX所有这样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说不了。
8.发布虚假广告也违法
•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 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 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解读:加入了个人信息。侵犯 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消费 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0.承担责任依据法律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 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6.7天退换货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 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 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 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课件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课件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 款的, (后面还会详细讲)
争议很大,各种理解
授课:XXX
24
第 二 部 分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2021/3/25
四、知情权
(一)第20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宣传。
29
第 三 部 分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2021/3/25
一、保障安全责任
2、对应罚则“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 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责任的大小 来源于《侵权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承担哪些侵权责任,《侵权法》里“第 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15条以后有明 确的说明。
2021/3/25
授课:XXX
8
第一部分 指导思想
2021/3/25
授课:XXX
9
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保持相对平衡的维护
2、与时俱进的维护


新的经营行为、丰富的商品和提供各种各样


的服务 ;

导 思
有关法律法规纷纷颁布、修改,法律体系建

设不断完善
2021/3/25
授课:XXX
10
二、在原有指导思想上的三个突破
一是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二是消费者维权能力有限三是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四是消费者协会工作受影响五是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08年立项09年开始调研2012年底基本完成2013年2月初正式较统一初稿形成2013年4月一审2013年8月二审2013年10月25日三审颁布时间提前签发社会反响好负面声音少立法机构的高度评价工商总局在新消法修改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第一部分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三部分经营者的义务第四部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五部分争议的解决第六部分法律责任第七部分相关问题说明1保持相对平衡的维护2与时俱进的维护新的经营行为丰富的商品和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简介
本文为《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文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
和生产者的公平交易。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合同权益保护、价格合理性保护、信息公开和教育等。

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该法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严禁虚假宣传、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履行合同等。

第五章消费维权
该法设立了消费维权机构,鼓励消费者参与维权活动,并规定了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该法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该法对相关的衔接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对其他与之相悖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结论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背景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版本,新增了一些条款,以应对当前消费市场的变化。

主要内容
1. 强化对不良商家的惩罚措施。

在不良商家犯罪行为中,特别
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中,法律将加大对其的处罚力度,以此维护消费
者权益。

2. 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对
其销售者发布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负责。

一旦涉及到消费者权益受损
问题,电子商务平台将不可逃避责任。

3. 明确了投诉受理的途径。

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线上及
线下多种途径进行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既定程序
处理。

4. 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强调,商家应当保障消费者
个人信息安全,绝不得将其泄露或出售。

同时,消费者也有权要求
商家删除其个人信息。

5. 关于虚假宣传的惩罚措施。

法律规定,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同时也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

结论
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
是必然的。

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及不良商家的治理,
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为加深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问题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仅供参考。

一、修法背景202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消法》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做了重大修改,亮点突出,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消协可提公益诉讼、网购平台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成为了此次修法的亮点,如第十八条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作为消费者进入宾馆、商场等场所会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个月内经营者承担商品或服务瑕疵的举证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近年来明星代言健康产品导致的不良消费作出了规定等。

《消法》修订之后,对于纷繁复杂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二、曹竹平:消费者的特权,网购七日后悔权后悔权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

后悔权的法律定义为: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买受人(消费者)在合理期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合同,退还货物并获得退款的权利。

1、国外关于后悔权的立法在美国,后悔权的出现最初为规范直销企业的销售行为,可3天内退货。

而在欧盟,后悔权的相关规定为远程购买,因不了解商品性能,价格超过40欧元的商品有14天试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贩卖法》规定:商家在经营场所以外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在8天内无条件解除或撤销合同;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除土地或信贷抵押,所有消费者享有5天冷静期;远程购物为7天内可通知商家退货;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消费者在缔约后一星期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为:电视购物、邮购、网购等,消费者享有14天后悔期。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内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内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内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热点推荐:一直在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要是具体问主要受到哪部法律的保护,相信大多数的人都答不上来。

其实,在我国对作出保护的,主要是。

先带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部内容,供你进行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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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文旨在对《民法典》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条进行最新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规定
本章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规定,并对以下法条进行解读:
1. 第1条消费者权益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2. 第2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
3. 第3条消费者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
本章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的法条,并对以下法条进行解读:
1. 第10条商品的质量与安全要求
2. 第11条服务的质量与安全要求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的救济
本章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救济的法条,并对以下法条进行解读:
1. 第20条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2. 第21条消费者举证和证据保全的原则
3. 第22条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四章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本章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关于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的法条,并对以下法条进行解读:
1. 第30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2. 第31条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3. 第32条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结论
通过本文的解读,读者对《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的最新解释有了全面的了解。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事业的发展。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哪些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涉及了诸多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

首先,在消费者的权利方面进行了扩充和细化。

新增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新修订的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其次,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以往,一些不良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此次修订对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比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再者,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商品质量难以保证、退换货困难等。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另外,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个亮点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XX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信息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关注学法网微信号法律、律师、司考资讯随身带!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案汪女士购买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滋味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加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情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现行消法并没有涉及诚信体系,因此该新增条款也被认为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当经营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处罚时,该情况就会被记入档案,并且公之于众对经营者而言,公布处罚记录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后影响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其各种奖项、荣誉的申报,甚至可能影响其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的招投标等,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当然这一规定对工商部门也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即需要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的信息数据库,以便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的企业诚信信息平台本案宋先生购买的有机大米没有相应证书,销售者或存在欺诈,宋先生可依法向消协及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核查属实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则该经营者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将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亮点7:新增违法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查询后他发现,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分别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一些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以名人代言为例,名人代言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件屡见不鲜,商品经营者看中名人的人气效应,不惜花高价聘请名人一些不负责任的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对产品缺乏了解,导致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而购买了问题产品,代言人存在一定的责任故新消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使得代言人在选择代言商品时更为慎重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言人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主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上述每个主体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本案张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在广告宣传中声称系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但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商品为糖果(压片糖果),经营者该行为或构成虚假宣传某人气女演员为该产品做形象代言人,在经营者上述行为确为虚假宣传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司法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比较旧新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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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指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 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消费者有了解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即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心系应是客观的而不是 虚假的;
✓(2)消费者有充分了解的有关情况的权利,即 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一切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 但与消费者利益没有直接联系的心系以及国家法 律保护的技术、经营者信息除外。
2、知情权
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 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 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 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 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
1、消费和消费者
➢消法主要调整的是生活消费。 ➢“消费者”应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 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一般来说,消费者是个人,不包括“单位、组 织”。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也属于保护范畴。
2、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到近现代市场经济阶 段出现的特有问题。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 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自主的选
择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自主选择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 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 挑选的权利。
消费者运动的概况
发端于美国,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 保护消费者利益组织——纽约消费者协 议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全国性的消费 者联盟
首先掀起了争取洁净食品和药品的斗争, 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延伸到汽车等耐 用消费品、环境损害等领域
二、消费者维权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 理法等) ✓商品标示、宣传方面的立法 (商标法、广告法) ✓维护公平交易方面的立法 (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计量法) ✓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 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
安全保障权 :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商品和服务,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 隐患。 侵权表现为: (1)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 (4)日用品和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 (5)化妆品有毒有害; (6)营业场所不安全; (7)服务方式不安全等等。
✓现代生活方式使得人类普遍依赖商品而生存
✓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改变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 易实力对比
✓现代商品的发展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能力产生 极大困难
✓现代社会化生产使得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大多数情 况下无法实现位置互换
✓现代市场范围的扩展与产销多层化使消费者的救 济发生困难
✓现代营销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得不面临来 自经营者的强大的心理攻势
侵害的表现: (1)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回答; (2)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 (3)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瑕疵、危险
性、副作用; (4)对应当在商品或包装上披露的信息
未作披露。
3、自主选择权
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 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 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问题的表现:
✓经营者公布有利的信息,隐瞒不利信息, 虚构、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信息;
✓许多新型消费品,消费者难以判断;
✓现代消费品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带 来危害和隐患;
✓消费者取证难。
(二)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运动的发展直接导致了对消费者权利的 确认。 ✓“消费者权利”的最早提出。——1962年3月15 日,肯尼迪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3月15日定 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安全价值(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交易公平价值 福利价值:消费者需求的满足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2、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
则(如:过度严格的安全防火条例可能 会使所有小旅馆倒闭) 3、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4、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在旅馆、餐厅人身、财产受损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4年5月1日施行)第6 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 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相关公众负有 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尽 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 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节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五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赔偿 第六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和刑 事责任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 (二)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消费者维权的法律适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制度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 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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