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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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的中文名是:中国企业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简称:中企合。
第二条性质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在关心、支持我国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第三条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经贸投资合作平台,实施政府制定的投资促进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提高吸收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投资合作,为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经贸政策和投资环境;
2、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协会和投资促进机构、经济团体,建立经贸
投资促进业务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积极参与中国政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办的活动,并通过开展包括投
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在内的各类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区域
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4、在商务部、贸促会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下参与投资促进国际组织的活动,
加强与各国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5、整合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中国东中西部地
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6、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投
资促进机构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
投资贸易合作的中国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7、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国内外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
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合作方式、方法的
改进;
8、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
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9、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在境内外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10、促进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
域的合作;
11、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12、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企业会员制。
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依法设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内外企业。
第八条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
2、企业会员;
3、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3、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第十条加入程序
1、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
查;
4、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1、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1、失去法人资格者;
2、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行业委员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
议案;
5、讨论促进会其他重大事项;
6、决定促进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香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