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层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是对于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个体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以及工伤事故等进行鉴定和评估的过程。
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人身损害被分为1—10级。
以下是对于各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级人身损害:轻微伤。
包括轻微的皮肤擦伤、皮外负荷性损伤等,通常不造成功能损害和永久性伤害。
2级人身损害:轻伤。
损害程度较1级较重,但还不够严重以致造成残疾、功能损害或终身残疾。
例如,一般的骨折、扭伤、挫伤等。
3级人身损害:自愈性重伤。
损害程度较2级更重,可能引起一段时间的功能障碍但有望自愈。
例如,较严重的骨折、损伤内脏、功能障碍等。
4级人身损害:重伤。
损害程度较3级更为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并可能导致终身功能损害、残疾或病情加重。
例如,严重的骨折骨折、游离的断肢等。
5级人身损害:严重伤。
损害程度较4级更为严重,可能导致重大功能障碍、终身残疾或人身伤残。
例如,严重的脑损伤、重度烧伤、器官移植等。
6级人身损害:极重伤。
损害程度较5级更为严重,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器官受损、终身残疾或死亡。
例如,严重的颅脑损伤、严重烧伤、脊髓损伤等。
7级人身损害:丧失生育能力。
由于损伤导致无法生育或严重影响生育的情况,例如严重的生殖器损伤、不可恢复的生殖功能障碍等。
8级人身损害:会看食欲。
损伤导致丧失食欲、无法正常摄入食物的情况,例如严重的喉咙、食道或胃肠道损伤等。
9级人身损害:丢失一头头发。
指损害导致永久性丧失一头头发,例如因疾病或事故导致永久性脱发等情况。
10级人身损害:其他损失。
指损伤导致的其他严重损失,不属于以上9级的情况。
例如,极度精神创伤、超过一定比例的身体残疾、双目失明等。
上述标准仅为参考内容,实际人身损害鉴定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治疗过程、康复情况、家庭环境等,以确定准确的人身损害等级。
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关鉴定和评估。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常需他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或者一侧手部完全性肌瘫,肌力2级。
或者颈部、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四肢瘫。
5.各种运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至6级规定的标准。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条长度达0.5cm、全身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块状瘢痕形成,或者单块面积达0.3cm2、超过4块,累计面积达0.6cm2、颈部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0cm、面部出现植皮,面积达0.3cm2、肢体瘢痕畸形,累计长度达14cm、肢体长骨骨折愈合后遗留畸形,造成腕关节、踝关节活动受限、一手或者双手拇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侧手拇指伴有食指或者中指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一目失明、双眼球摘除者等都属于不同程度的伤残。
人体受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受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骨折深度超过1.0cm,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脑脓肿。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疝,中线结构移位超过1.0cm。
h)脊髓损伤致重度截瘫(肌力2级以下)。
i)脊髓空洞症,脊髓积水,脊髓软化,伴有相应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k)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l)双足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m)一足一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n)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达50%以上。
o)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p)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q)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r)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s)股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t)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u)胫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v)腓总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w)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x)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重度)。
y)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重度)。
z)喉损伤,遗留发声功能障碍(重度)。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用于评估受害人的伤势程度,以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
下面是1到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级:轻微伤,伤势较轻,通常是一些皮肉擦伤或者皮肤浅层
切割伤。
治疗周期较短,恢复快速。
2级:轻伤,通常是较浅的划伤、挫伤或轻微骨折。
治疗周期
稍长,但一般能够完全恢复。
3级:中等伤,包括复杂切割伤、较严重的骨折或软组织损伤。
治疗周期通常较长,可能会留下一些永久性后遗症。
4级:较重伤,包括严重的切割伤、复杂骨折、内脏损伤或烧伤。
治疗周期较长,可能会有严重的后遗症。
5级:重伤,包括重度切割伤、复杂骨折、脊柱损伤或严重的
烧伤。
治疗周期长,可能会有严重后遗症或残疾。
6级:严重伤,包括复杂切割伤、骨折、脊柱损伤、重度烧伤等,治疗周期非常长,有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
7级:重度伤,包括颈椎、脑部损伤、主要脏器破裂等,治疗
周期极长,可能导致严重残疾或生命危险。
8级:特别重伤,包括重度头部创伤、颈椎破裂、重度脑部损
伤等,治疗困难,可能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9级:极重伤,包括重度头部创伤、颈椎破裂、脑部重度损伤等,治疗困难,常会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10级:特别极重伤,包括重度脑损伤、颈椎破裂、重大脏器损伤等,治疗困难,常导致死亡。
这只是一般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医学专业人士的鉴定和评估结果来确定伤势的等级。
江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西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以下是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一、死亡赔偿金。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死亡赔偿金。
江西省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受害人家庭月收入的3至20倍,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家庭状况、抚养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具体数额。
二、残疾赔偿金。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残疾的受害人,其可以依法获得残疾赔偿金。
江西省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为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具体数额由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确定。
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支出。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护理和营养补充等支出,这些费用应当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支出的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物质损失外,受害人在精神上也可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
江西省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五、其他合理支出赔偿。
除了上述赔偿项目外,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获得其他合理支出的赔偿,如误工费、丧葬费等。
总之,江西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赔偿数额合理、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确保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对人身损害事件进行事实调查和鉴定,以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和责任归属的过程。
下面是关于1至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级人身损害:轻微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遭受暂时性损伤,对个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交能力无显著影响,需要短暂的医疗治疗。
如轻微擦伤、扭伤、劳损、轻微烧伤等。
2级人身损害:轻度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受到明显的损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医疗治疗,对个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交能力有轻微的影响。
如破碎性骨折、轻度脑震荡、轻度烧伤等。
3级人身损害:中度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遭受较严重的损害,需要长期的医疗治疗和康复训练,对个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交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如严重骨折、中度脑震荡、中度烧伤等。
4级人身损害:重度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遭受严重的损害,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对个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交能力有明显影响。
如严重器官损伤、严重脑震荡、严重烧伤等。
5级人身损害:特重度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遭受极度严重的损害,需长时间的医疗治疗和康复训练,对个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交能力造成严重影响。
如重度器官损伤、严重脑部损伤、严重烧伤等。
6级人身损害:非常特重度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遭受非常特别严重的损害,对个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交能力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甚至失去生命的立即威胁。
如严重头颅损伤、重度器官衰竭等。
7级人身损害:极重度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遭受严重度更高的损害,使个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交能力彻底丧失,可能导致残疾或生命危险。
如极度烧伤、重度器官衰竭等。
8级人身损害:非常极重度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遭受非常极度严重的损伤,使个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社交能力完全丧失,生命常常处于危险之中。
如严重脑部损伤、严重器官衰竭等。
9级人身损害:特别极重度损伤。
指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伤,多数情况下会导致生命的威胁或导致严重的生殖、性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总则1.1制定依据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
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是以损害程度对伤残情况进行分类和等级评定的一种尺度,它是国
家对伤残者社会生活适应能力和职业活动能力评定所采用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GB11825—1989),人体损害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包括四大类:一级(损害最重)、二级、三级和四级(损害最轻)。
一
级伤残:损失20%以上功能能力,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二级伤残:损失10%~20%功能能力,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影响;三级伤残:损失5%~10%功能能力,
生活和职业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四级伤残:损失少于5%功能能力,受到较小影响;无伤残:损害为零。
据此,在人体损害伤残评定中,受损害最重的人应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损失功能最少
的应被评定为四级伤残,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伤残评定。
在这个评定标准中,所有的伤残评
定根据局部和全身检查,结合病理、X光影像学、技术检查等,根据客观事实综合评定。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虽然不会影响伤残者的体格,但会显著地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职
业活动能力,因此了解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正确评定伤残等
级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据专家指出,在伤残等级的评定中,必须注意伤残者的心理因素,包括他们的心理适应能力,即让伤残者了解自己的伤残情况,进而真正认识自身伤残情况,明白自己有什么不足,调整自己的心态,为他们的恢复打下不可动摇的坚实根基。
人体损伤鉴定程度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程度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程度是指对在损伤发生后,根据损伤范围大小和组织病变类型、程度来对身体伤害进行系统和科学的评估,从而判断给损伤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即损伤的分级或分类程度,提供给法庭作为受伤伤害赔偿或医疗费报销等补偿金额凭证之依据。
一、伤者术后恢复程度
1、痊愈:伤者恢复至损伤发生前的健康状态,无任何残疾。
2、未恢复:伤者未恢复至损伤发生前的健康状态,且仍有部分残疾。
二、伤害鉴定结论
1、轻伤:伤害范围较小,只有少量的皮肤划破,或仅有轻微的肌腱筋膜损伤,未致伤者身体功能受损或残疾情况加重,且术后治疗1个月以内即可痊愈。
2、一般伤:伤害范围较大,瘢痕残留较深或粗裂,未致伤者身体功能受损或残疾不可转归且术后治疗时间明显较轻伤者长,但轻伤类似情况也属此类。
三、伤害复杂性
1、单纯性伤:伤害范围单个部位,病变程度也单纯,自损伤发生后迅速治愈或术后恢复程度良好。
2、复杂性伤:伤害范围覆盖多个部位,病变程度复杂,自发病到术后慢性恢复期非常长,痊愈的可能性太小了。
四、残疾程度
1、一级残疾:以受损身体功能活动能力比正常人减少50%以内的情况;
2、二级残疾:以受损身体功能活动能力比正常人减少50~70%的情况;
3、三级残疾:以受损身体功能活动能力比正常人减少70%以上的情况;
4、四级残疾:需要专业辅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人。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一、总则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生产伤残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交通事故处理、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提供参考性意见。
二、基本原则1.以客观、科学、公正为原则,人性化为出发点,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2.以医学鉴定作为主要依据,依据现代医学、生物力学、人体工程学、康复医学、职业病学等相关学科知识,采取综合评估方法;3.评定残疾程度应尊重被鉴定人的人权、人格和尊严,充分尊重其知情权、选择权、维权权和隐私权;4.依据职业病、工伤及交通事故等损伤的性质、部位、程度、治疗情况、应激反应及对生活、工作产生的影响、预后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三、鉴定程序1.收集材料:鉴定人应当向被鉴定人收集各种资料,如病历、诊断证明、影像学资料、康复治疗记录、生产伤害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等;2.收集信息:鉴定人应当了解被鉴定人的人身伤害情况、医学治疗情况、康复治疗情况及其收入、职业、人际关系等情况;3.实施检查:鉴定人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功能测试、影像学检查等;4.鉴定结果:鉴定人应当对被鉴定人的人身伤害进行评估,评定其残疾程度,并写出鉴定意见。
四、评估指标1.一级评定(1)无残疾:经过治疗后,适宜从事原有工作或从事新工作;(2)轻度残疾:经过治疗后,部分功能受损,但能自理生活和从事某些轻度劳动。
(1)中度残疾:功能受到较为明显的限制,从事某些轻度劳动和日常生活自理存在困难;(2)重度残疾:部分功能完全丧失或损失程度较重,需要其他人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1)特重度残疾:完全失去某一项或多项功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其他人24小时护理。
五、附则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工伤及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伤;2.本标准应根据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作相应调整,以符合实际情况。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可能会接触到。
这个主题涉及到人体损伤的鉴定标准和分级,对于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伤赔偿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准和分级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也有助于增进对人体损伤的认识和理解。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主题。
一、了解《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我国相关部门发布的一项重要标准,用于对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这个标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它包括了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损伤及其影响的评估,为相关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依据。
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个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判断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为相关工作和生活提供科学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运用,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探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重要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对人体损伤影响程度的一种分类和评估方式。
不同程度的损伤会对个体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对损伤进行合理的分级是非常必要的。
了解和掌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评估和理解损伤对个体生活的影响,为相关工作和生活提供科学依据。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将分级标准与具体案例和个体情况相结合,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判断,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深入探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深入了解《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 标准和分级的内涵和要点:我们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内涵和要点进行全面解读,包括标准的制定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分级的具体依据和方法。
人体 损伤 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主要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包括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重伤一级包括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等;轻伤一级包括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等;轻微伤包括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此外,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重伤二级包括但不限于: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需要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颅脑损伤后出现智力缺损(智商小于60)或者精神障碍(如抑郁症、躁狂症等),日常生活、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沉着,面积累计达30.0cm2以上。
双侧眼球完全缺失或者萎缩。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无法自主张开。
双侧耳廓缺失或者萎缩至全耳廓的1/3以上。
双侧鼻翼缺失或者萎缩至鼻孔过宽,鼻唇沟消失。
口唇全层裂开,伴出血或者出现封闭不严的症状。
面中部塌陷,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一侧下颌完全缺失,对侧下颌骨缺损长度大于其全长的1/2。
一侧上颌骨缺损完全消失,对侧上颌骨缺损长度大于其全长的1/2。
一侧下颌骨缺损至牙槽骨以下,对侧下颌骨缺损长度大于其全长的1/3。
一侧上颌骨缺损至牙槽骨以下,对侧上颌骨缺损长度大于其全长的1/3。
两侧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经塌陷畸形修复后,严重影响面容和咀嚼功能。
一侧上颌骨、下颌骨或者口腔重要器官结构部分缺损经畸形修复严重影响面容和咀嚼功能。
皮肤软组织重要部位损伤导致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如口腔、鼻腔、颜面部、咽喉、乳腺等)。
以容貌毁损、肢体残废或者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为主要鉴定依据的,需按照损伤部位对应的条目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9-25 生效日期: 1999-09-25发布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检察院、江西省司法厅发布文号:为了统一法医技术人员的认识,提高法医鉴定质量,现对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的若干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三)项“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规定的“长期不愈”,是指脑脊液漏4周以上或并发感染。
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颅脑损伤致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并行开颅手术;(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上或幕下10毫升以上并行开颅手术。
第三条删去第十三条第(七)项“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其外伤性癫痫诊断一定要有导致癫痫形成的损伤病理基础,及相关检查确诊癫痫。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明显条状疤痕”,是指隆起或凹陷,宽度0.2cm 以上的疤痕。
其它条款中此情况同理。
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面、听神经损伤”,是指3个月内不能恢复的面、听神经损伤。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六)项“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规定的血肿,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下或幕下10毫升以上。
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项“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达一耳百分之六十”规定的“耳廓缺损面积”,应运用坐标进行测量计算。
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规定的“折断”,是指牙齿折断1/2以上。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应以影像学检查为依据。
江西省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江西省⼯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伤残不仅使员⼯⽇常⽣活的⾃理困难,⼯作上和精神上所需要⾯临的巨⼤困难,另⼀⽅⾯,经济⽅⾯也需要承受极⼤压⼒。
所以进⾏⼯伤伤残等级评定是⾮常必要的。
今天,店铺⼩编就带⼤家了解⼀下江西省⼯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江西省⼯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完全或⼤部分不能⾃理者;2、⼆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者;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者;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活可以⾃理者;5、五级:器官⼤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6、六级:器官⼤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7、七级: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般医疗依赖,⽣活能⾃理者;8、⼋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活能⾃理者;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10、⼗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
⼆、江西省⼯伤伤残坚定在哪⾥⽤⼈单位⼯商注册地的江西省各区(县)⼈⼒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
⼈⼒资源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内作出⼯伤认定决定。
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作⽇内将⼯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伤认定的从业⼈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鉴定的申请程序。
根据以上详细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江西省⼯伤伤残等级⼀级到⼗级的评定标准,并且对于在江西省进⾏⼯伤伤残鉴定的位置也进⾏了详细的介绍,希望以上内容能给⼤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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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赣法(技)发[199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训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三条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
第四条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或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
第五条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损害,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害;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
第六条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对人身健康危害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
第七条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
第八条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损伤。
第九条轻微伤同丙级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损伤显著轻微,仅需一般治疗即可痊愈或不需治疗的损伤。
第十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二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或作出处理结论前完成。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十三条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并拌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严重的脑受压状和明显体征;(三)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注】第(三)项“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规定的“长期不愈”,是指脑脊液漏4周以上或并发感染。
(四)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五)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注】第(五)项规定的“颅脑损伤致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并行开颅手术;(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上或幕下10毫升以上并行开颅手术。
(六)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七)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注】删去第(七)项“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八)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九)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十)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状,如颈内动脉一海绵窦痿、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等;(十一)损伤后,一眼盲,另一眼低视力为2级;(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两眼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十三)损伤后,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另一眼低视力;(十四)两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十五)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均在91分贝以上;(十六)两侧耳廓缺损均达百分之八十或者两侧耳廓损伤致使两侧耳廓均显著变形;(十七)外鼻大部分缺失;(十八)两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十九)两侧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兼有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一)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或者颧骨骨折错位愈合兼有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二)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良,单块面积大于25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45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1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20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30厘米。
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注】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明显条状疤痕”,是指隆起或凹陷,宽度0.2cm以上的疤痕。
其它条款中此情况同理。
(二十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五十;(二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二十五)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辞严重呼吸困难,出现胸骨上窝、锁骨上窝、肋间隙在吸气时明显下陷;(二十六)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痿或者假性动脉瘤;(二十七)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二十八)胸导管破裂导致乳糜胸,须行剖胸手术治疗;(二十九)咽、食管损伤引起局脓肿或者败血症。
第十四条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三)开放性颅脑损伤;(四)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注】第(四)项规定的“面、听神经损伤”,是指3个月内不能恢复的面、听神经损伤。
(五)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六)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注】第(六)项“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规定的血肿,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下或幕下10毫升以上。
(七)外伤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八)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九)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注】第(九)项规定的“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其外伤性癫痫诊断一定要有导致癫痫形成的损伤病理基础,及相关检查确诊癫痫。
(十)损伤后,一眼盲;(十一)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十三)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十四)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十五)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十六)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十七)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十八)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十九)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二十)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二十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注】第(二十一)项“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达一耳百分之六十”规定的“耳廓缺损面积”,应运用坐标进行测量计算。
(二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二十三)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二十四)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二十五)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六)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七)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二十八)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注】第(二十八)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规定的“折断”,是指牙齿折断1/2以上。
(二十九)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三十)面部损伤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三十一)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十二)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三十三)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三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严重嘶哑;(三十五)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三十六)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三十七)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三十八)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三十九)胸导管损伤;(四十)咽、食管损伤引起纵隔炎;(四十一)颈部损伤导致导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十五条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帽状腱膜下血面积达100平方厘米(儿童达50平方厘米);头皮撕脱伤面积达50平方厘米(儿童达25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二)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20厘米,儿童达15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0厘米;(三)颅骨单纯性骨折;【注】第(三)项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应以影像学检查为依据。
(四)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五)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六)眶部单纯性骨折;(七)泪吕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八)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九)眼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4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2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十)眼损伤致使视野轻度缺损;(十一)外伤性斜视;(十二)鼻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十三)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3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40%;(十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6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40分贝;(十五)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十六)牙齿脱落或者折断5枚以上;(十七)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十八)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节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十九)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创口长于1厘米;(二十)面中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4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6厘米;单块面积3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5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50平方厘米;(二十一)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二十二)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15厘米;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二十三)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