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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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委[2003]18号
为推进我市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现就我市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与背景
1、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把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医药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救助体系,是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

十六大把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一。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群众健康素质,是杭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3、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是解决医疗卫生体制深层次问题的迫切需要。

现行的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卫生资源配置条块分割、卫生资源浪费和短缺并存、医疗机构产权单一、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够规范、医保覆盖面不够广、医疗救助体制不健全等。

只有通过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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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4、杭州具备了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基础和条件。

杭州作为省会城市,医疗卫生资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区、县(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建设颇具规模;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全面展开;市场经济起步较早,市场经济观念深入人心,改革意识相对前瞻,为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坚持为民高于一切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立足改革创新,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开放医药卫生领域,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健全医疗保险救助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6、改革目标: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以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为龙头、以特色专科医院为骨干、以提供“六位一体”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服务网络;建立科学、协调、灵敏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保障有力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形成具有多元组织形式、规模结构、所有制成份,符合群众防病治病健康要求,适应市场机制运行的药品消费格局;构建城乡一体化、覆盖全社会的医疗保险救助制度。

以小病不出社区、大病确有保障为目标,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较为完善的现代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系,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7、基本原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至一坚持为民高于一切的原则。

改革中必须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必须把执政为民的根本思想体现于改革的全过程,让人民群众更满意。

至一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

冲破一切不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的束缚,更新理念、锐意创新,打破垄断、开放市场,以开放带动改革,以改革促进开放。

至一坚持保稳定促改革的原则。

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卫生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必须坚持在改革发展中求稳定、在稳定中加大改革促发展。

至一坚持政府、社会、市场相结合的原则。

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医药市场竞争;规范市场运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至一坚持重点突破与有序推进的原则。

以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用人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推动各项改革有序进行。

三、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8、实行管办分离的医疗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转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按照“行业管理、统一规则、培育主体、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的职责要求,实行管办分离,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透明、廉洁、公正的医疗卫生市场监管体制。

弱化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的属地管理。

推进政资分开,确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规范出资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产权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

9、创新公共财政机制,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树立公共财政理念,加大卫生投入,设立医药卫生发展资金,健全医院补偿机制。

对境外资本、民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从事公益性医疗活动,给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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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政补助和优惠政策;对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采用与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制度。

慈善医院的资金除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捐赠外,不足部分由政府用医药卫生发展资金资助。

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结合,推进国有医疗卫生资源战略调整。

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立医疗机构,重点资助一定数量的能确保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及体现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

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在新区、远郊新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机构。

推进城区社区卫生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政府在新建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中,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需要。

各区、县(市)要加大乡村医院建设的力度,加快乡镇卫生院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变。

10、构筑多元化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新格局。

开放医疗市场,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创办医疗机构,数量不作限制。

所创办的医疗机构可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积极鼓励民资、境外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或参股、收购现有医疗机构。

一是鼓励杭州市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杭兴建中外合资、合作医院。

二是鼓励境外资本、民资投资收购或兴建护理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是鼓励境外资本建立专门为来华商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连接境外医疗保险体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坚持“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政策引导鼓励境外资本、民资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受区域和数量限制均可申办,并享受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是凡新办医院前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通过单位申请,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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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后3年参照企业有关政策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上述财政补助在医药卫生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是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为医保定点单位。

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考核机制。

四是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采取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供地。

采用出让(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用地价格受让(租赁)土地,并按“收支两条线”返还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租金)。

规范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一是国有独资的公立医院、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医院、社会捐资兴办的慈善医院、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的医院,应设置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是物价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政策。

三是吸引境外资本、民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非营利性为经营方式,以回报社会为目的,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

境外资本、民资创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经申请核准可为医保定点单位。

境外资本、民资新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11、推进医药分离。

允许医疗机构处方向医疗机构外自由流动,就医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就诊医院药房或定点药店配药,外配处方由定点药店执业药师把好审方与药品质量关。

进一步落实区、县(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策。

全市区、县(市)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院的药品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建立规范的药品招标制度和体系。

要在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医药分离的新途径,抓紧制定医药分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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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快公立医疗机构产权、用人制度改革进程。

鼓励民资、境外资本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后设置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3年内不减少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

制定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需转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产核资,严格资产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投标挂牌拍卖等形式公开整体出让。

出让过程中,要注重投资者的信誉与资质,不以简单的出价高低为选择标准,注重医疗机构的无形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规模较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吸收境外资本、民资投资参股,进行股权多元化改造。

原则上国有资本退出控股地位,鼓励经营者持大股,不提倡租赁承包、委托管理、分立改制等做法。

现有公立医疗机构转制过程中,可享受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政策,土地出让金允许在3一5年内分期付清。

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其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深化用人制度改革。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员工,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执行,也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原签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单位转制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员工身份,但可继续参加事业单位退休统筹,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员工待遇。

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老人”,仍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原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老人”,仍按规定参加原有医疗保险。

原签有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单位改制时从国有资产中提留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转变身份;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改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十六大提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重要精神,充分考虑卫生系统医护人员的劳动创造和对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价值贡献,进一步调动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探索公立医疗机构改制时建立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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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公共卫生体制改革
13、理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明确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责,坚持政府举办公共卫生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依法运作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发展规划。

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卫生防疫机构,建立疾病预控机制和监管机制。

加大疾病预防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力度。

建立防疫防病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工作。

深化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改革,创新体制,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

为加大卫生监督力度,要积极探索全市公共卫生监督力量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的新体制,以强化卫生监督职能,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14、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要求相一致、符合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需要的新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市、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区县(市)、乡镇、村四级预防保健网络,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市、区县(市)、乡镇三级卫生监督服务网络,扩大监督覆盖面;健全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强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各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爱国卫生等协调机构的建设,使之成为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中心。

15、完善公共卫生运行机制。

公共卫生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发展的要求,明确功能定位,调整工作职能,强化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弱化有偿服务功能;强化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功能;强化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机构的指导、服务功能;强化爱国卫生机构的协调功能。

深化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的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建立按需设岗、职责明确、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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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考核、按岗付酬、合约管理的人事管理机制,营造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对有特殊贡献的医药卫生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资金可单列工资基金,不占单位工资总额;在职称评审上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医药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选派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赴国外学习考察和培训;放宽落户政策,建立医药卫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使医药卫生人才真正引得进、留得住。

16、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低于同期财政支出增长比率,强化政府对公共卫生资源的配置。

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添置、业务项目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及经常性经费。

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其他公共卫生机构按其工作性质、承担的任务,财政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加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按照每万居民10─15万元的标准,实行以奖代拨方式,由所在区、县(市)政府对基层预防保健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补助。

重点加强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抓紧实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迁建工作,使其成为与大都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同类型城市中处于先进水平的疾控机构。

城区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日常检测检验,充分利用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技术、设施、设备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要加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辖区人口、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防保人员。

村卫生室要履行防保职能,当地政府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予以一定的财政补助。

按照各级公共卫生机构所承担的任务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人员,优化人员结构,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的公共卫生专业队伍。

探索公共卫生“政府出资,企业化运作”的市场机制,破除国家单一投资的观念,采取国际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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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养事不养人”机制,制定政策鼓励多元化产权的卫生机构参与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17、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机制。

市、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急性中毒、各类传染病、生化武器袭击、核辐射污染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重点建立起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制、严密有序的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科学健全的医疗救治机制、保障有力的物资供给机制、反应灵敏的信息报告机制、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机制、机动灵活的应急队伍、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调查及追究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加强市级现有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加快新建一座平战结合的特种传染病医院,形成功能合理、具有不同层次、适宜不同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五、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18、加大药品市场开放力度。

在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宽进严管”的工作方针,增加市场主体,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医药事业;吸引国内外知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杭投资创业,并给予享受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制定和完善医保定点药店准入标准,企业按照标准自行申报,有关部门核准,不限制定点药店数量,引入竞争机制,促使药价下降,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加大对定点药店的监管力度,不搞终身制,强化考核淘汰机制。

19、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现代化。

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充分利用杭州市医药生产流通现有基础,按国际惯例严格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等各项规范。

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企业,促进药品经营集约化和规模化。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以重组、加盟、兼并等形式实行连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和开设乙类非处方药店,拓展农村药品市场供应网络,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支持农村药店建设,规范村级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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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药房建设,切实解决农村基层用药困难。

20、强化药品监管网络体系建设。

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药品全方位监管格局。

要充实区、县(市)级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乡镇(街道)应当采取在农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聘用信息员、药品联络员、义务监督员等多种形式,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药品监管工作,形成全社会药品监管网络体系。

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计生、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合力净化医药市场环境。

21、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制定《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保管、调配使用的法律责任,将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杭州市医疗机构准入条件中,进一步细化药房、药学技术人员的设置标准。

加强对农村(建制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用药的监督管理。

对农村基层用药(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可委托具有规范药房管理的乡卫生院或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承担药品的配送;制定乡村医生、专科门诊用药目录, 坚决取缔无证行医、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22、营造药品促进和监管的环境。

在医药卫生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GMP、 GSP、GLP、GCP、GAP以及医疗机构药房改造资助、药学技术人才培训、药品安全使用知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等。

将发展和监管药品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开展创建“药品放心工程”、“安全用药进农村”、“安全用药进社区”等一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医药体制改革,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完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体制改革
23、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实施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

进一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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